Contract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三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或“公司”)之委托,本所兹委派那海涛律师、xx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就公司股票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事宜,并于 2016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于核发的《关于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问 题”)的要求,本所现受公司委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 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1.1、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
(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回复:
(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根据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为北京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六力投资”),基本情况及取得股权情况如下:
1、六力投资的基本情况
北京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西城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102019805219 的营业执照。其中xxx为普通合伙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具体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xx | 54000 | 4.5 | 货币 |
2 | xxx | 120000 | 10 | 货币 |
3 | xx | 20000 | 1.67 | 货币 |
4 | xx | 120000 | 10 | 货币 |
5 | xxx | 70000 | 5.83 | 货币 |
6 | xx | 60000 | 5 | 货币 |
7 | xx | 120000 | 10 | 货币 |
8 | xx | 30000 | 2.5 | 货币 |
9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0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1 | xxx | 100000 | 8.33 | 货币 |
12 | xxx | 40000 | 3.33 | 货币 |
13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4 | xx | 120000 | 10 | 货币 |
15 | 申美玲 | 10000 | 0.83 | 货币 |
16 | xxx | 16000 | 1.33 | 货币 |
17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8 | xxx | 30000 | 2.5 | 货币 |
19 | xxx | 60000 | 5 | 货币 |
20 | xxx | 120000 | 10 | 货币 |
21 | xx | 10000 | 0.83 | 货币 |
22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23 | xx | 10000 | 0.83 | 货币 |
24 | xxx | 40000 | 3.33 | 货币 |
合计 | 1200000 | 100 | 货币 |
2、六力投资取得股权情况
六力投资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9月16日,快乐营教育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1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新增股东北京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xx;同意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增到730万元;同意股东北京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方式增加30万元,同意股东xx以货币方式增加2.0988万元,同意股东xx以货币出资0.5366万元,同意股东xxx以货币出资83.8231万元,同意股东xx以货币出资10.5415万元,同意股东xxx以货币出资3万元。该次增资的价格为每股4元,价格为双方根据公司净资产及未来发展前景友好协商确定。
(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
x所律师通过与机构股东代表或合伙人访谈,了解机构股东入股的定价依据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查阅机构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关协议,了解协议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对赌条款或其他特殊安排;要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六力投资分别出具了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六力投资或六力投资合伙人之间未签署任何关于对赌安排或其他投资安排的法律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六力投资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若为员工持股平台,请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员工持股平台的合法性,有无代持情形,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和潜在的争议 纠纷;(2)员工持股平台出资形成、演变及最终清算过程,每一次变更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3)员工持股平台清理是否彻底、有无争议或潜在纠纷;
(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回复:
(1)员工持股平台的合法性,有无代持情形,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和
潜在的争议纠纷;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六力投资的合伙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与六力投资的合伙人访谈,查阅六力投资的入资银行凭证。六力投资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对快乐营教育进行中长期战略性投资,以稳定目标公司员工队伍并增强员工凝聚力,使目标公司骨干员工能够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六力投资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源,全体合伙人的入伙行为均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自主决定,不存在为第三方代持的情形,也不存在争议纠纷和潜在的争议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六力投资的设立合法合规,全体合伙人不存在代持情况,其所持合伙份额不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员工持股平台出资形成、演变及最终清算过程,每一次变更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
1、北京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102019805219 的营业执照。主要 经营场所为:xxxxxxxxxxxx 000 xxx 0000 x;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成立时xx为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具体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xx | 54000 | 4.5 | 货币 |
2 | xxx | 120000 | 10 | 货币 |
3 | xx | 20000 | 1.67 | 货币 |
4 | xx | 120000 | 10 | 货币 |
5 | xxx | 70000 | 5.83 | 货币 |
6 | xx | 60000 | 5 | 货币 |
7 | xx | 120000 | 10 | 货币 |
8 | xx | 30000 | 2.5 | 货币 |
9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0 | 曹中立 | 10000 | 0.83 | 货币 |
11 | xxx | 100000 | 8.33 | 货币 |
12 | xxx | 40000 | 3.33 | 货币 |
13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4 | xx | 120000 | 10 | 货币 |
15 | 申美玲 | 10000 | 0.83 | 货币 |
16 | xxx | 16000 | 1.33 | 货币 |
17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18 | xxx | 30000 | 2.5 | 货币 |
19 | xxx | 60000 | 5 | 货币 |
20 | xxx | 120000 | 10 | 货币 |
21 | xx | 10000 | 0.83 | 货币 |
22 | xxx | 10000 | 0.83 | 货币 |
23 | xx | 10000 | 0.83 | 货币 |
24 | xxx | 40000 | 3.33 | 货币 |
合计 | 1200000 | 100 | 货币 |
2、2015 年 9 月 9 日,六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xx变更为xxx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x所律师认为,六力投资的形成及其演变都履行了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3)员工持股平台清理是否彻底、有无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清理的情况。
(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
件。
截止目前,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 | 认缴股数 | 所占比例(%) | 出资方式 |
北京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0 | 4.11 | 净资产折股 |
xx | 4,820,988.00 | 66.04 | 净资产折股 |
xx | 1,205,366.00 | 16.51 | 净资产折股 |
xxx | 838,231.00 | 11.49 | 净资产折股 |
xx | 105,415.00 | 1.44 | 净资产折股 |
xxx | 30,000.00 | 0.41 | 净资产折股 |
合计 | 7,300,000.00 | 100 |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历次工商登记和变更的备案材料,与公司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为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出资来源;上述股东的出资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为第三方代持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 条件。
1.2、关于子公司,(1)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和相应业务具有的关键资源要素,并按照区域市场销售情况披露收入构成。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的取得方式,并结合子公司的具体业务补充披露设立或收购各个子公司的必要性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衔接情况。(3)请公司补充披露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与作用,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分工与合作,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及实际运作情况。(4)请公司补充披露家子公司的收入构成,子公司主要客户,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如存在,请公司补充说明内部交易的最终实现情况。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公司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的控制。(6)公司与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天津快乐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快乐营”)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是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根据公司的说明,天津快乐营的业务及主要产品与公司的业务及产品完全一致,主要是教育咨询服务,为家长提供专业的家庭培训咨询服务,并结合实际情况,为孩子量身定制相应的培养方案,提供完整的素质能力训练。天津快乐营主要是对天津本地新客户的开发和客户服务,独立开展当地的相关产品的销售与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快乐营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且天津快乐营在在营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1.5、关于业务资质。请律师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核查公司、人员、车辆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材料,快乐营教育的营业范围为技术开发、服务、咨询;教育咨询(不 含中介服务);销售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服装、工艺品;计算机、声乐方面的技术培训;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教育咨询、教育培训。公司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法律法规并无特殊资质或许可要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根据公司说明及主管机关的证明,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快乐营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6、报告期内公司有营业外支出的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并说明其详细构成,是否存在罚款等未披露情况,是否存在罚款事项计入其他项的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营业外支出是公司缴纳滞纳金。公司
2015 年 1-9 月共发生税收滞纳金 9,505.89 元,其中补交 2014 年 7 月-2015 年 7 月增
值税滞纳金 8,875.09,补交 2014 年 7 月-2015 年 7 月附加税滞纳金 630.80 元。主要 原因为本年企业补记 2014 年应计未计的收入所致。本所律师认为,滞纳金且金额不大,税务机关也为企业出具了无违规证明,可确认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 罚款等未披露情况,也不存在罚款事项计入其他项的情况。
1.7、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借用等关联交易,并未签订协议和约定利息。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关联交易中资金往来的资金性质、发生具体原因和用途、是否为商业行为;(2)拆借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 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符合《贷款通则》有关规定。(3)请公司补充披 露上述借款是否履行内部程序及签署协议并约定利息、若否,未履行上述
事项的原因,请公司测算未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4)目前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内外部决议对资金控制制度的有效性;(5)请 公司补充披露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和具体安排的有效性及可执 行性;(6)请公司核查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
请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就以下意见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等占用公司资源、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 规范后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制度是否已切实执行;(3)归还前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等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公司的说明,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往来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债务人 | 2015 年 9 月 30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013 年 12 月 3 日 |
xx | 588,678.00 | 588,678.00 | |
合计 | 588,678.00 | 588,678.00 |
(2)其他应付款
债权人 | 2015 年 9 月 30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xxx | 1,500,000.00 | 1,500,000.00 | |
合计 | 1,500,000.00 | 1,500,000.00 |
上述关联方往来已在法律意见书进行了披露,其中(1)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因为业务需要购置车辆,后因公司无购车指标无法上车牌,所以就以xx名义购买。xx已将车款 588,678.00 归还公司。(2)系xxx对公司的投资款,因为当时双方未协商好入股价格所以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现投资款已入股。
上述系关联方往来而非关联交易。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作出了规定。
为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股东及董监高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关联方往来系为公司利益出发,款项
归还前后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1.9、请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使用个人卡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占比、相关内控制度及有效性,以及后续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x所律师通过访谈公司管理人员、核查相关文件,快乐营公司主营业务为收取各种咨询服务费,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要求客户采取 POS 机刷卡、银行电汇方式支付咨询费。公司日常费用支出主要为支付房租、会务场地租赁费、人员工资等,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华夏银行/建设银行进行支付,因此不存在通过股东个人卡支付款项的现象。为此,公司及高管出具了相关承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那海涛:
xxx: xx:
二零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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