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实行电子化办理。发行人、主承销商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称 BPM 系统)报送股票发行申请、定价与配售结果等文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接收申购数据等。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的格式规范。
2
——
为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上市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南。
1.总体要求
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实行电子化办理。发行人、主承销商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称 BPM 系统)报送股票发行申请、定价与配售结果等文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接收申购数据等。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的格式规范。
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购代码为“889XXX”。发行人应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公开发行所
采用的代码。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南所称日均为交易日。询价初始日定义为 X 日,申购日定义为 T 日,在北交所上市日定义为 L日。
2.发行前准备
2.1 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相关文件(文件明细详见表 1)。发行与承销方案需明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认购配售安排(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设置(如有)、发行阶段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表 1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发行与承销方案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2 | 关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发行股票的申请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3 |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4 | 重大事项确认函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5 | 文件一致承诺函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6 | 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文件及授权书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7 | 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 件及授权书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8 | 战略配售方案(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9 |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函 (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10 | 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的合同及备案证明文件(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11 | 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12 | 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13 | 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14 | 承销团协议(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15 | 其他文件(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当日 10:00 前 |
注 1 发行与承销方案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注 2 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主承销商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 注 3 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 注 4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函: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专项核查报告(加盖公章),发行人就该核查事项出具的承诺函(加盖公章)。 注 5 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合同及备案证明文件: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完成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注 6 战略配售方案和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注 7 其他文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认为需要提交或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类型文件 (下同)。主承销商应通过该端口上传“ISIN 编码申请表”,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
主承销商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等文件的同时需填写项目信息表单,上传发行人的 logo 图片(命名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主承销商应在信息表单中填报定价方式、发行人确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选用的市值标准、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到期日、主承销商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等内容。
发行人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应当向主承销商提供股票划转信息,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填写做市商提供的划转信息,用于办理做市商退出做市后的股票划转业务。做市商未及时向主承销商提供股票划转信息的,做市库存股票将无法完成
统一划转。
2.2 与中国结算有关的准备事宜
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了解办理股份登记及资金结算等事宜。
发行与承销方案提交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在册股东情况,相关股东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 2.4.1 至 2.4.6 条规定的限售主体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最迟于申购前一日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送经保荐机构确认的限售申请文件,具体要求按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2.3 网上路演有关的准备事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网上路演日后,应及时与本所联系。
3.发行
主承销商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本所两日内无异议的
(主承销商于 10:00 后提交的,提交日不纳入计算),主承销商可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选择发行代码”模块选择发行代码,启动发行。发行代码一经选择,不可更改。
主承销商应通过“发行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模块填写发行时间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在 BPM 系统“发行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模块进行修改。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列明的
发行承销相关工作安排及发行时间安排中填写的时间表推进发行工作。启动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再对发行与承销方案作出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行与承销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3.1 直接定价发行
3.1.1 T-3 日或之前
3.1.1.1 T-3 日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发行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等文件,同时填写并提交申购信息单;
如出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主承销商应于 10:00 前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延期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发行时间相应推迟;主承销商于延期后的 T-3 日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特殊事项”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发行公告》;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同时提交对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3.1.1.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1.1.3 战略投资者(如有)应当缴纳认购资金。
表 2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 路演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 说明书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3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延期发行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4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 风险特别公告 | ||||
5 |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如有)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6 | 发行保荐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7 | 法律意见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8 |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9 |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0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1 |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 益明细表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2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3 | 上市保荐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4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无 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3.1.2 T-1 日或之前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
3.1.3 T 日
3.1.3.1 申购日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3.1.3.2 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3.1.3.3 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
3.1.3.4 16: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申购结果。
3.1.4 T+1 日
3.1.4.1 15:30 前,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无效申购信息;
3.1.4.2 16:00 前,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股票申购资金交收;
3.1.4.3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资金缺口数据及无效申购信息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3.1.4.4 20: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3.1.5 T+2 日
3.1.5.1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填写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总量、拟包销数量,并上传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其中,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不包含主承销商包销部分;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对应数据的,应填写“0”;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不存在前述情形的,无需上传相应文件;
3.1.5.2 14:00 后,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发行人配售结果相关数据;
3.1.5.3 16:00 前,本所交易系统将配售结果发送中国结
算北京分公司;
3.1.5.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根据配售结果解冻剩余资金,完成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
表 3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主要股东明细表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2 |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非延期交付)(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3 |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延期交付)(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4 | 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5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注:主要股东明细表需在 BPM 系统提交文件页面下载模板,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当分别上传 PDF、Excel 格式文件,并对 PDF 格式文件加盖公章,下同。 |
3.1.6 T+3 日
3.1.6.1 12: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3.1.6.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1.6.3 解冻的剩余资金返还到账;
3.1.6.4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将认购资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1.6.5 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1.6.6 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余股登记(如
有)、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数据(如有)。
表 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2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3.2 竞价发行
3.2.1 T-3 日或之前
3.2.1.1 T-3 日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发行公告》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以及关联方明细表等文件,同时填写并提交申购信息单;
如存在战略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同时提交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3.2.1.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
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2.1.3 战略投资者(如有)应当缴纳认购资金。
表 5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3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发行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4 | 关联方明细表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5 |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6 |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 专项核查报告(如有)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7 | 发行保荐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8 | 法律意见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9 |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0 |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1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2 |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3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 有)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4 | 上市保荐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T-3 日 10:00 前 |
15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0:00 前 |
注:关联方明细表为本所规定的不得向其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 当分别上传 PDF、Excel 格式文件,并对 PDF 格式文件加盖公章。 |
3.2.2 T-1 日或之前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
3.2.3 T 日
3.2.3.1 申购日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3.2.3.2 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3.2.3.3 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
3.2.3.4 16: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竞价申购明细、竞价申购结果。
3.2.4 T+1 日
3.2.4.1 15:30 前,结算参与人将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无效申购信息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
3.2.4.2 16:00 前,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股票申购资金交收;
3.2.4.3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资金缺口数据及无效申购信息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3.2.4.4 20: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3.2.5 T+2 日
3.2.5.1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结果公告》、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填写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高报价剔除数量、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数量、拟包销数量。其中,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不包含主承销商包销部分;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对应数据的,应填写“0”;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不存在前述情形的,无需上传相应文件;
3.2.5.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2.5.3 14: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以及配售结果;
3.2.5.4 16:00 前,本所交易系统将配售结果发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3.2.5.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根据配售结果解冻剩余资金,完成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
表 6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竞价结果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2 | 主要股东明细表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3 |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 延期交付)(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4 |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 期交付)(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5 | 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6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无需 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3.2.6 T+3 日
3.2.6.1 12: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3.2.6.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2.6.3 解冻的剩余资金返还到账;
3.2.6.4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将认购资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2.6.5 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2.6.6 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余股登记(如有)、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数据(如有)。
表 7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招股说明书 | ||||
3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3.3 询价发行
3.3.1 X-2 日或之前
3.3.1.1 X-2 日 10:00 前,主承销商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询价申请”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安排及询价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等文件,同时填写并提交询价信息单;
3.3.1.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表 8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发行安排及询价 | 披露 | BPM 提交 | X-2 日 10:00 前 |
公告 |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 | 披露 | BPM 提交 | X-2 日 10:00 前 |
3 | 发行保荐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4 | 法律意见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5 |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6 |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7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8 |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9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如有)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10 | 上市保荐书 | 披露 | 系统自动提取 | X-2 日 10:00 前 |
11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X-2 日 10:00 前 |
3.3.2 X-1 日
12:00 前,拟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3.3.3 询价日
3.3.3.1 询价日 9:15-11:30,13:00-15:00,网下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询价委托;
3.3.3.2 同一配售对象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报,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报多次的,以最后一笔申报为准;
3.3.3.3 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三个,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超过最低价格的 20%。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价格优先原则保留有效价格,其他价格对应的报价无效;
3.3.3.4 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
3.3.3.5 每个询价日 16: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
“发行承销-询价结果”模块下载询价申报明细。
3.3.4 T-3 日
3.3.4.1 15: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询价路演公告”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
3.3.4.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3.4.3 战略投资者(如有)应当缴纳认购资金。
表 9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 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5:00 前 |
2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无需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5:00 前 |
3.3.5 T-2 日
3.3.5.1 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规定以及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依次剔除关联方报价、不符合参与询价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报价最高部分和低价未入围的报价,确定有效询价申报;
3.3.5.2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上传《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及有效
询价申报明细表,有效询价申报明细表除包含有效询价申报明细外,还需包含剔除的询价申报明细及剔除原因,同时填写并提交申购信息单;
如出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主承销商应于 10:00 前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询价结果及延期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及有效询价申报明细表,发行时间相应推迟;主承销商于延期后的 T-2 日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特殊事项”模块上传《发行公告》;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同时提交对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3.3.5.3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表 1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有效询价申报明细表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 (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询价 结果及延期发行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3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 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 ||||
4 | 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如 有) | 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5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无需 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注:有效询价申报明细表应区别列示关联方申报、有效询价申报、高价剔除申 报、低价未入围申报、其他原因剔除申报。 |
3.3.6 T-1 日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
3.3.7 T 日
3.3.7.1 申购日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3.3.7.2 同一投资者对同一只股票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或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申购多次的,以第一笔申购为准;
3.3.7.3 本所对重复申报等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进行剔除;
3.3.7.4 16: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网下申购明细、网上申购结果。
3.3.8 T+1 日
3.3.8.1 15:30 前,结算参与人将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无效申购信息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
3.3.8.2 16:00 前,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将申购资金足额存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完成股票申购资金交收;
3.3.8.3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资金缺口数据及无效申购信息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3.3.8.4 20: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并制作网下配售情况表。
3.3.9 T+2 日
3.3.9.1 10: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上传网下配售情况表、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同时填写是否回拨、网上向网下回拨数量、网下向网上回拨数量、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回拨后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数量、拟包销数量。其中,回拨后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不包含主承销商包销部分;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应当与网下配售情况表中获配总量一致;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对应数据的,应填写“0”;
存在战略投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不存在前述情形的,无需上传相应文件;
3.3.9.2 14: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发行人配售结果;
3.3.9.3 16:00 前,本所交易系统将配售结果发送至中国
结算北京分公司;
3.3.9.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根据配售结果解冻剩余资金,完成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
表 11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网下配售情况表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2 | 主要股东明细表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3 |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非延期交付)(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4 | 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延期交付)(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5 | 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6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2 日 10:00 前 |
3.3.10 T+3 日
3.3.10.1 12:00 前,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3.3.10.2 公告于当日 15:30 后披露,主承销商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公告文件标题、正文等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3.3.10.3 解冻的剩余资金返还到账;
3.3.10.4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将认购资金款项由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提取至其银行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3.10.5 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3.10.6 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余股登记
(如有)、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数据(如有)。
表 12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 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3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 12:00 前 |
3.4 主承销商发行各时间节点涉及事项
3.4.1 直接定价方式发行
表 13
时间 节点 | 角色 | 主要任务 |
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 主承销商 |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应当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及相关材料,同时填写申请项 目的信息表单。 |
启动发行 | 主承销商 | x所对发行与承销方案无异议的,应当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启动发行”模块选择发行代码,并通过“发行时间安排 和联系方式”模块填写发行时间安排。 |
T-3 日 | 主承销商 | ①获得发行代码后,T-3 日 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提交网上路演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风险特别公告、专项核查报告(如有)等文件,同时填写申购信息单; ②相关文件上传当日 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 查看。 |
T 日 | 主承 销商 | 16: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定 价申购结果。 |
T+1 日 | 主承 销商 | 20: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 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
T+2 日 | 主承销商 | ①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填写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总量、拟包销数量,并上传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存在战略投 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设 |
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 ②14: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 配售结果相关数据。 | ||
T+3 日 | 主承销商 | ①12: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发行结果公告; ②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 ③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 ||
发行人 | ②向中国结算申报余股登记(如有)、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 | |
数据(如有)。 |
3.4.2 竞价方式发行
表 14
时间 节点 | 角色 | 主要任务 |
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 主承销商 |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应当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及相关材料,同时填写申请项 目的信息表单。 |
启动发行 | 主承销商 | x所对发行与承销方案无异议的,应当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启动发行”模块选择发行代码,并通过“发行时间安排 和联系方式”模块填写发行时间安排。 |
T-3 日 | 主承销商 | ①获得发行代码后,T-3 日 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提交网上路演公告、招股意向书、竞价发行公告、关联方明细表、专项核查报告(如有)等文件,同时填写申购信息单; ②相关文件上传当日 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 查看。 |
T 日 | 主承 销商 | 16: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竞 价申购明细。 |
T+1 日 | 主承 销商 | 20: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 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
T+2 日 | 主承销商 | ①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上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竞价结果公告、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并填写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高报价剔除数量、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数量、拟包销数量。存在战略投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 (非延期交付),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 ②14:00 后,主承销商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 |
告”模块查看配售结果。 | ||
T+3 日 | 主承销商 | ①12: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②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 ③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 ||
发行人 | ②向中国结算申报余股登记(如有)、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 | |
数据(如有)。 |
3.4.3 询价方式发行
表 15
时间 节点 | 角色 | 主要任务 |
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 主承销商 |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应当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与承销方案填报”模块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及相关材料,同时填写申请项 目的信息表单。 |
启动发行 | 主承销商 | x所对发行与承销方案无异议的,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启动发行”模块选择发行代码,并通过“发行时间安排和联 系方式”模块填写发行时间安排。 |
X-2 日 或之前 | 主承销商 | ①获得发行代码后, X-2 日 10 点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询价申请”模块提交发行安排及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等文件,同时填写询价信息单; ②相关文件于上传当日 15:30 后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查 看。 |
X 日 | 主承 销商 | 每个询价日 16: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询价结果” 模块下载询价申报明细。 |
T-3 日 | 主承销商 | ①15: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询价路演公告”模块上传网上路演公告; ②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 |
T-2 日 | 主承销商 | ① 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申请”模块提交有效询价申报明细表、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专项核查报告(如有)等文件,同时填写申购信息单; ②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 |
T 日 | 主承 销商 | 16: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并 下载网下投资者申购明细、网上投资者申购结果。 |
T+1 日 | 主承 销商 | 20: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申购结果”模块查看投 资者缴款资金到账情况。 |
T+2 日 | 主承销商 | ①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申请”模块上传网下配售情况表、主要股东明细表、拟包销明细表(如有), 填写是否回拨、网上向网下回拨数量、网下向网上回拨数 |
量、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回拨后网上实际发行数量 (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非延期交付)、延期交付数量、拟包销数量。存在战略投资者的,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非延期交付),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需上传战略投资者配售明细表(延期交付); ②14:00 后,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配售结果”模块查看 配售结果。 | ||
T+3 日 | 主承销商 | ①12: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结果公告”模块上传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②15:30 后公告披露,可登陆本所网站查看; ③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发行人 | ①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②发行人向中国结算申报余股登记(如有)、战略投资者登记明细数据(如有)。 |
4.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4.1 取得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T+3 日及以后,主承销商需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上市申请”模块提交上市申请书、更新后的上市保荐书、验资报告、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本所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向发行人出具同意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发行人挂牌期间已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在上市申请书中一并申请其发行的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在北交所挂牌转让。
表 16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上市申请书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2 | 更新后的上市保荐书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3 | 验资报告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4 | 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如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有) | ||||
5 | 法律意见书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6 | 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 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7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T+3 日及以后 |
注 1 上市申请书:发行人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逐条分析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上市申请书应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注 2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限售股份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发行人 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4.1-2.4.6 条规定范围的股东 所持股份已完成限售登记。 |
4.2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
4.2.1 L-3 日
发行人取得同意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后,于 L-3 日 10:00 前,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模块上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示性公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相关文件。
对于发行人为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且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做市商退出做市操作,同时将做市商股票划转信息发送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划转。
表 17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披露要求 | 报送方式 | 报送时间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示性公 告 | 披露 | BPM 提交 | L-3 日 10:00 前 |
2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 披露 | BPM 提交 | L-3 日 10:00 前 |
3 | 重大事项确认函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L-3 日 10:00 前 |
4 | 股份登记相关文件 | 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L-3 日 10:00 前 |
5 | 其他文件(如有) | 披露/无需披露 | BPM 提交 | L-3 日 10:00 前 |
4.2.2 L 日
(1)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向发行人出具登记证明材料;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2.3 L+10 日内
股票上市交易后十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发行项目归档”模块上传承销总结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补充协议(如有)、承销团补充协议(如有)、其他文件(如有)等文件,经本所确认,点击完成归档。
如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形,主承销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十日内,应当上传前款所列文件以及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报告、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完整记录,经本所确认,点击完成归档。
5.特殊情形处理
5.1 重大事项报告
发行人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提交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对具体影响作出解释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上述文件通过 BPM 系统“发行承销-特殊事项”模块提交。
5.2 中止发行
出现中止发行情形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联系本所,并根据相关规则启动中止发行流程,通过 BPM 系统
“发行承销-中止发行”模块上传中止申请文件、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公告披露后,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有效期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再次启动发行。
6.附则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发布的所有公告应当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落款(加盖公章)。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上传的文件模板在附件中未作要求的,可在 BPM 系统“发行承销-模板下载”模块下载。
本所负责对本指南解释。
附 件
1.关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的申请
2.文件一致承诺函
3.申购信息单——直接定价方式
4.申购信息单——竞价定价方式
5.询价信息单
6.申购信息单——询价定价方式
7.发行与承销方案
8.发行承销阶段信息披露文件命名规范
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10.联系方式
附件 1
北京证券交易所: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X 或发行人)公开发行
×× 万股普通股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为了确保本次股票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此申请于×年×月×日披露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于×年×月×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询价(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适用),并于×年×月×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在本次“XXXX”股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本次发行工作。在本次“XXXX”股票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将通过贵所的交易系统接受投资者的申报委托。主承销商将按照规定与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的清算与划转。
特此申请。
发行人(盖章) X 年 X 月 X 日主承销商(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2
发行人:
公司,
主承销商: 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承诺,本次报送贵所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与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相关文件一致。
发行人(盖章) X 年 X 月 X 日主承销商(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3
——
公司全称 | |||
受理编号 | 证券代码 | ||
证券简称 | 发行代码 | ||
ISIN 编码(如有) | 英文名称(如有) | ||
承销方式 | 转让单位(倍) | ||
每股面值(元) | 货币种类 | ||
发行前总股本(万股) | 拟发行数量(万股) | ||
网上发行数量(万股) |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万股)(非延期交付) | ||
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数 (万股) | ||
中止阈值 | 发行价格(元/股) | ||
申购日 | 发行市盈率(倍) | ||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万股)(如有) |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如有) | ||
网上每笔申购数量上限 (万股) | |||
备注:本表的各个发行数量均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中止阈值:申购数量与战略配售数量之和占拟发行数量的比例低于中止阈值时,系统将提示触发中止发行事项。 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其中每股收益按照上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承销商备注: |
附件 4
——
公司全称 | |||
受理编号 | 证券代码 | ||
证券简称 | 发行代码 | ||
ISIN 编码(如有) | 英文名称(如有) | ||
承销方式 | 转让单位(倍) | ||
每股面值(元) | 货币种类 | ||
发行前总股本(万股) | 拟发行数量(万股) | ||
网上发行数量(万股) |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万股) | ||
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数(万股) | ||
申购日 | 最低申购价格(元/ 股) | ||
价格确定机制( 一/ 二) | 中止阈值 | ||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 (万股)(如有) |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如 有) | ||
网上每笔申购数量上 限(万股) | |||
备注:本表的各个发行数量均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中止阈值:申购数量与战略配售数量之和占拟发行数量的比例低于中止阈值时,系统将提示触发中止发行事项; 价格确定机制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 价格确定机制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 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 |
承销商备注:
附件 5
公司全称 | |||
受理编号 | 发行代码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ISIN 编码(如有) | 英文简称(如有) | ||
证券级别 | 转让单位(倍) | ||
每股面值(元) | 货币种类 | ||
发行前总股本(万股) | 拟发行数量(万股) | ||
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数 (万股)(如有) | ||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万股) |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 | ||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万股) | 网上初始发行比例 | ||
承销方式 |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万股) | ||
中止阈值 | 限售期 | ||
询价开始日 | 询价截止日 | ||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下限 (万股) |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 上限(万股) | ||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万股)(如有) |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如有) | ||
拟申购价格下限(元) | 拟申购价格上限(元) | ||
可申购倍数 | |||
备注:本表的各个发行数量均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不含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初始发行比例、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应扣除战略配售部分计算; 中止阈值:网上网下申购数量与战略配售数量之和占拟发行数量的比例低于中止阈值时,系统将提示触发中止发行事项; 限售期:如有差异化限售期,请在下方备注。 | |||
承销商备注: |
附件 6
——
公司全称 | |||
发行代码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申购日 | ||
发行价格(元/股) | 可申购倍数 | ||
拟发行数量(万股) |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万股)(非延期交付) | ||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万股) |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万股) | ||
发行市盈率(倍) | 网上每笔申购数量上限(万股) | ||
备注:本表的各个发行数量均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其中每股收益按照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承销商备注: |
附件 7
发行与承销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主要安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定价、回拨机制(如有)、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中止发行安排、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设置情况(如有)等内容。
三、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四、发行费用。
五、本次发行的准备工作。
六、本次发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盖章) 主承销商(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8
编号 | 发行阶段 | 系统上传公告名称 | 正文标题名 |
1 | 招股公告 | 招股说明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
2 | 路演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 上路演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 |
3 | 发行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 |
4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 | |
5 | 公布发行结果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 |
6 | 上市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 示性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示性公告 |
7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告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 |
8 | 或有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延 期发行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延期发行公 告 |
编号 | 发行阶段 | 系统上传公告名称 | 正文标题名 |
1 | 招股公告 | 招股意向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 |
2 | 路演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 上路演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 |
3 | 发行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 价发行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发行公 告 |
4 | 公布竞价结果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 价结果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结果公 告 |
5 | 公布发行结果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 |
6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 股说明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 |
7 | 上市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 示性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示性公告 |
8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告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
编号 | 发行阶段 | 系统上传公告名称 | 正文标题名 |
1 | 招股公告 | 招股意向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意向书 |
2 | 询价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安排及询价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安排及 询价公告 |
3 | 路演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 上路演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 |
4 | 发行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 |
5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 | |
6 | 公布发行结果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 |
7 | 招股说明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 |
8 | 上市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 示性公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示性公告 |
9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告书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 |
10 | 或有公告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询价结果及延期发行公 告 | XXX 公司(全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询价结果及延期发行公告 |
附件 9
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格式
封面: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发行人全称(中英文)
(发行人地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名称
年 月 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持意向或价 格承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及特别风险作提示。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
容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包括: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
(二)证券简称
(三)证券代码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六)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七)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如有)
(九)股票登记机构
(十)保荐机构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标准及其说明。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
住所: |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
所属行业: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传真: | |
互联网网址: | |
电子信箱: | |
信息披露部门: |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
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如有)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x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
合计 |
注 1:发行人应单独列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发行人如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单独列示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合计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说明计算基础和口径)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
况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采用超额配
售选择权的,披露其相关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二、其他事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目前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需在上市公告书详细披露相关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
法定代表人: | |
保荐代表人: | |
项目协办人: | |
项目其他成员: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公司地址: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发行人 主承销商
(xx) (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10
机构名称 | 负责事项 | 联系方式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发行承销相关 事项 | 电话:000-00000000; |
路演相关事项 | 电话: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