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大學「科技部 108 年度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研究」合約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乙方:出國研究人
先生(女士)(填寫時務請詳閱合約內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科技部補助乙方依照其核定之出國研究計畫(請填計畫名稱)
, 前往(請填國家及研究機構) 研究,研究期限 個月,並議定條件如下:
一、出國研究截止日期:
乙方應自科技部核定日起,與甲方先行簽訂合約,並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簽立合約,辦妥手續出國研究,逾期未出國者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二、費用補助及報銷:
乙方出國研究期間之補助費用,係由科技部補助。其補助標準、撥款方式及報銷程序,悉依科技部規定辦理。三、簽約要件:
(一)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前往研究機構之同意函正本。
(二)乙方應覓具保證人作為履行合約之連帶保證。四、報告繳交:
乙方抵達前往研究國家之研究機構 2 週內,應依科技部規定線上填報「抵達外國通知單」。研究期滿返國後 2 週內填報「返抵本國通知單」,並於 2 個月內線上繳送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
五、變更計畫之限制:
乙方未徵得甲方及科技部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研究計畫(包括研究中途離職、改變研究主題、研究期間、研究期限研究國家、補助標準地區、提前終止研究、自行回國等);如乙方變更研究計畫,未經甲方及科技部同意者,甲方除即通知科技部停止撥付乙方國外補助費用外,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國外補助費用。
六、費用結算:
(一) 乙方研究期滿 1 個月內,應透過甲方向科技部辦理補助費用結報,經結報核定應退還科技部之國外補助費用,甲方須負責追繳乙方應繳回之補助款項,甲方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科技部。
(二) 乙方因研究需要,已獲甲方同意繼續自費延長研究期間,並於公費補助研究期滿 1 個月前,報經科技部同意延緩辦理經費結算者,其費用結算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補助期限未達 9 個月者,其經費結算得在經同意自費延長研究期滿返國後 1 個月內辦理,但自費延長研究期間與公費補助研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2.補助期限在「9 個月至 1 年」者,其經費結算得在經同意自費延長研究期滿返國後 1 個月內辦理,但自費延長研究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限。
七、服務義務:
乙方於國外研究屆滿後,應立即返回甲方完成服務義務,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借調、申請退休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系(科)所教評會、學院、(研究人員比照教師辦理,非屬系(科)所之其他單位技術人員,經由服務單位審查委員會)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獲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義務期限應為國外研究時間之 2 倍;自費延長研究增加之服務年限與其延長研究期限相同。
八、違約罰則:
乙方凡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均屬違約。違約罰則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依比例繳還補助費用及所領薪給總額;違約情節重大者,應繳還已撥付之全部補助費用。因違約而應返還科技部之補助費用依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繳還。
(二)乙方如未能一次繳還時,即自補助費用核發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計至還清日止之利息。
(三)乙方因屆齡退休且未獲同意延長服務、經依教師法規定解聘、不續聘或資遣,致無法履行服務義務完畢者,依比例繳還補助費用及所領薪給總額。
九、違款扣繳:
乙方應繳還科技部之費用,如未依規定辦理,乙方同意甲方於發薪時在乙方薪津中代為扣繳,歸還科技部。
十、保證責任:
(一) 乙方應覓保證人 2 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或保證商號 1 家(以獨資之非公司組織為限)作保,於乙方未能履約時、由保證人負責繳還乙方所領費用。
(二) 保證人資格:
(1) 具有正當職業及固定收入,全年所得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之個人,惟應檢附最近 1 年個人所得
稅扣繳憑單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2) 現任文官同職等以上人員。
(3) 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同職級以上教師,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同職級以上研究人員。
合於(2)(3)兩款資格保證人除簽章外,並須註明服務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在該機構之職
級,同時應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三) 保證人如係商號,資本額應不低於乙方出國期間所領全部補助費及帶職帶薪期間所領薪津總額,為確具賠償能力者為合格,除應加蓋商號正式印章外,應由負責人簽章,註明商號地址及檢附營業登記執照影本乙份,並經由甲方派員對保。
(四)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如須赴國外研究進修等長期性出國,應辦理退保手續。
(五) 保證人中途申請退保時須直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或保證人另行覓具新保證人,經甲方查對核符並書面同意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如保證人僅在報章登載退保啟事或其他任何方式表示退保,均不生退保之效力。
(六)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應至乙方依本合約第 8 條規定服務義務期滿日止。
十一、自費延長研究期限:
乙方研究期滿應即返國返回甲方服務,不得延長研究期限。惟如因研究需要或情形特殊經其服務之系(科)、所單位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自費延長研究期限,其延長期限依科技部及甲方教師出國有關規定辦理,並經由乙方所屬系(科)所教評會(研究人員比照教師辦理,非屬系【科】所之其他單位技術人員,經由單位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報經學院轉甲方核辦。
十二、未盡事宜: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管轄法院:
就本合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十四、合約分執:
本合約一式五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收執,及簽訂完妥之合約書一份送科技部備查。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代表人
校 長:
乙方: 簽名xx: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服務單位及職稱:
簽名蓋章:
性別:
住址電話:服務處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服務處所: | ||
乙方連帶 | 資本額: | |
保證商號: | (商號印章) | 電話: |
商號地址: | 簽名蓋章: | |
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 | 性別: | |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電話: |
服務單位及職稱:
簽名蓋章:
性別:
住址電話:
負責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