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编号: 版本号XY-JSFWHTWLJR-A1.1
合同登记编号: 版本号XY-JSFWHTWLJR-A1.1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委 托 人 :
(甲方)
受 托 人
(乙方)
签订地点: 省(市) 市、县(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服务,此条款填写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和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属技术培训,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 划
(/)表示。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持贰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
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协议标的物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在双方遵守下列协议的原则基础上,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接入甲方平台所需网络通讯接入技术服务及网络专线通讯服务。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不得利用本合同涉及的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2.2 甲方以定单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3 甲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本合同涉及的网络,从事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一切商业性经营活动。
2.4 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等工作。
2.5 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情况下,乙方在业务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线的开通工作。如甲方提出的开通时间晚于上述时限,乙方则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网络。
3.2 乙方负责网络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做为服务起始日,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果甲方在网络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服务起始日。
3.3 乙方对其提供的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4 甲方在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使用费。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 网络通讯服务费用从服务起始日开始计算,乙方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4.2 付费方式为
元。
交,其中网络月租费用为 元/月,一次性费用为
4.3 服务起始日以双方确认的开通日期为准。
4.4 甲方应按期支付网络通讯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 3‰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未支付专线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
第五条 优惠条款
自服务开始后,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 给予甲方网络月租费优惠,最终优惠价格 。
第六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000-00000000,每天 24 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7.2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负责网络通讯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出现月累计 24 小时以上非甲方原因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职责范围内,乙方可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实际月租费*12)/365]/24(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根据此价格按照实际影响时间计算核减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核减后的费用将于 30 日之内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7.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第八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获取的对方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可通过公开渠道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除外),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
x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补充协议或相应书面文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13.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13.2合同期限届满一方不续签的,应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逐年顺延。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处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