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許可期、許可費及按金
儲物單位許可協議書 條款和條件
1.1被許可人可於支付雙方同意的許可 費及按金後,於許可期內享有獨有權利,使用儲物單位作儲物用途。
1.2儲物單位的使用許可是以按月的形式授予被許可人。 許可期由儲物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予被許可
人當天開始,並每月自動續約。被許可人可以以14天的書面通知,終止本許可合約。
11.10許可人有權拒絕任何物品的儲存,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
11.11如果許可人認為適當的話,許可人有權拒絕任何人進入儲物單位。
12. 被許可人的責任
被許可人及其代理人、員工和承包商有責任:
1.3簽訂本許可合約時,被許可人須向許可人預支第一個月的許可費以及繳交相當於兩個月許可費的按 (一)即時就儲物單位的任何缺陷或損壞向許可人報告;
金和初期(如果有的話)的許可費。
(二)以合理的謹慎使用儲物單位;
1.4初期過後,被許可人須按月繳交許可費。許可費不得以扣除或抵銷的形式繳付。 (三)確保儲物單位穩固地鎖好; 及
(四)經常遵守許可人所作出和訂立的任何指示、規則和規章。
1.5許可人有權在任何時候,於給予被許可人14天的書面通知後,改變許可費及按金的金額。 13. 不可轉讓
1.6被許可人支付的按金,將於本合約終止後的30天內,並於扣除任何合法扣減後,退還給被許可人, 本合約是給予被許可人的個人許可,被許可人不得把本合約轉發和/或轉租給任何第三方。
不計利息。
14. 賠償
2. 不構成租賃 被許可人同意就下列 (一) 至 (四) 項的事,全額並有效地向許可人及其代理人、僱員和承包商賠償一切損害、費
被許可人明確理解並同意,本合約只構成許可證 (licence),並不構成租賃 (tenancy)。本合約不受任何已生效或將於許可期內生效的並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有關業主和租客的法例所約束。
用、法律費用、開支、直接、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損失、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及商譽受損)、債務、索求、損害賠償、索償或訴訟:-
3. 維持現狀 (一)任何聲稱擁有在儲物單位內的物品或貨物的權益的人仕採取的任何行動;
被許可人承諾不會在未取得許可人的書面同意前,在儲物單位內進行任何電線、裝置或其他固定附着 (二)任何關於儲物單位內的物品或貨物並由政府、海關或其它主管機關發出的行動或索償或命令或指示或通物的改動,或安裝任何裝置,設備或機器。被許可人須要在本合約終止時,自費恢復儲物單位到原來 知;
的狀態和狀況,但正常磨損除外。
(三)被許可人就儲物單位的使用; 及
(四)被許可人或其僱員,代理人和承包商不遵守本合約的任何條款或法律。
4. 存放自己的物品 15. 不作出保證
被許可人不得使用該儲物單位存放屬於第三方的任何物品。 雙方同意,被許可人需自行承擔於儲物單位內存放物品或貨物的風險。許可人就下列事項不作任何保證:-
5. 原樣條件 (一)無害蟲或寄生蟲或昆蟲;
5.1許可人會以 「原樣」條件,把儲物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予被許可人。 (二)無潮濕或大鼠或老鼠; 及
5.2 許可人對於儲物單位的大小和描述不作任何保證。被許可人可於簽訂本合約前,檢查儲物單位。 (三)儲物單位的濕度或溫度。 5.3許可人可於給予被許可人14天的書面通知後,要求被許可人騰出儲物單位,並把物品移動到另一個 16. 通知
大小相若的儲物單位。假若被許可人不按許可人要求騰出儲物單位,許可人有權自行進入儲物單位及
把被許可人的物品移動到另一個許可人指定的儲物單位。被許可人無權因此而要求許可人作出任何賠償。
6. 支付許可費和拖欠
假若任何一方需要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該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並透過專人或電子郵件或掛號郵寄或普通平郵送達至另一方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才會被視為有效的送達。以掛號郵寄或普通平郵送達的通知,會於投寄日後的24小時後,被視作已經送達。
6.1支付許可費的時間是關鍵及重要的。 17. 終止合約
6.2如果被許可人拖欠許可費超過五(5)天(不論許可人是否已經提出正式要求並追收欠款),本合約即絕對終止而許可人有權沒收被許可人已繳交的按金作為算定損害賠償,而不是作為懲罰,但不損害許可人因被許可人先前違反本合約而作出追究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可人有權把儲物單位的鎖打開,並且進入儲物單位。
6.3在不損害本合約第6.2條條款的情況下,如果被許可人拖欠許可費超過五(5)天,許可人有權在不
17.1於許可期屆滿時, 被許可人應把儲物單位騰空,並把空置管有權交還許可人。於合約期屆滿7天後,如果被許可人的任何物品仍然存放在儲物單位內, 許可人有權出售(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約方式)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該等物品並把所得收益(如果有的話)用以支付所有累積的欠款。
17.2許可人有權於給予被許可人14天的書面通知後,不給予任何原因,終止本合約。
損害本合約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向被許可人就任何欠款,收取每月3%的利息作為算 17.3此外,許可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許可人,即時終止本合約 :-
定損害賠償,而不是作為懲罰。而該利息由有關之欠款的到期應付日開始累算。
(一)被許可人是個人,並且死亡;
7. 留置權 (二)被許可人是個人,並且遭到破產呈請,以申請其破產,不論該呈請是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它方
假若被許可人拖欠許可費或任何其它費用,許可人擁有在儲物單位內的物品的留置權。為免生疑問,當許可人運用留置權以留置被許可人的物品時,於這段時間內的許可費會繼續累算。如果被許可人拖欠許可費逾兩個月,而許可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繳交拖欠的費用後,被許可人依然拖欠部份或全部的費用, 許可人有權出售(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被許可人的物品,恕不作另行通知。有關的物品於出售後,所有收益(如果有的話)將用作繳交拖欠許可人的欠款、利息及任何相關的行政費。
8. 使用及進入儲物單位
提出;
(三)被許可人是一間公司,並且已通過一項決議,對該公司進行清盤或該公司已遭到清盤呈請,以申請其清盤;
(四)被許可人不能支付任何愈期未還的債務;
(五)被許可人做出有利於被許可人的債權人的一般轉讓、債務重整或安排;
(六)被許可人是一間公司,並且已委任接管人,以接管被許可人的資產;
(七)被許可人嚴重違反本許可合約的任何條款,並於收到許可人的通知五天內,仍未能就違反合約作出補救
8.1許可人保留更改有關進入/使用儲物單位的時間及儲物單位管理規則的權利。 (八)被許可人是合夥經營,而且任何合夥人遭受載於條款17.3(一)、(二)、(四)、(五)和(七)的
8.2 除了被許可人及其隨行的人或獲被許可人以書面正式授權進入儲物單位的人外,其他人等均不可進入儲物單位。許可人有權在任何人仕進入儲物單位前,要求有關人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身份。
事項。
18. 延遲行使權利
8.3許可人(包括其代理人、員工和承包商)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儲物單位,以檢查儲物單位或進行維 許可人有權延遲行使在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而該權利不會因延遲而被視作放棄或損害該權利。此外,許可人行
修和保養或檢查被許可人是否遵守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如果有需要,許可人有權把儲物單位的鎖打 使本合約下的部份權利時,並不會妨礙許可人進一步行使該權利。
開,以便進入儲物單位。 19. 條款分割及獨立
9. 物品的價值 x合約下的各項條款是分割和獨立的。倘若本合約的一個或多個條款變成無效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其餘條款的
9.1被許可人同意不在儲物單位內存放總價值超過港幣三萭元(HK$30,000.00)的物品。
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會受到影響。
9.2許可人對儲物單位內的物品的性質、價值和物品的內容不作任何承認或確認。許可人對此等物品的 20. 共同及各別責任
任何損失、損害和破壞的責任,在任何一件事故或事件中,僅限於港幣三萭元 (HK$30,000.00)。
如果被許可人由兩個或以上的人組成,他們在本合約下的責任是共同及各別的。
9.3被許可人應自行購買適當的保險,而該保險應涵蓋在儲物單位內的物品遇到火災、水害或任何其它 21. 管轄法律
潛在的風險。 本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雙方願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有管轄權管轄。
9.4被許可人同意,假若儲物單位內的物品遇到任何損失和損害時,被許可人應該首先向保險公司,就 22. 英文本為準
上述覆蓋的事宜,提出索償,然後才向許可人索償 (如有的話)。
9.5儲物單位內的物品遇到任何損失和損害時,被許可人必須在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許可人,否則此類索償(如果成立的話)不得受理。
10. 有限責任
10.1除非因許可人、其代理人、員工或承包商故意違約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害,許可人不須因下列情況而負責:-
(一)突然變化的政治局勢影響許可人的正常和常規經營模式。
(二)天災。
(三)鎖上儲物單位或確保該儲物單位是否已鎖好。
10.2許可人不會就被許可人失掉的商業機會、利潤或業務上的損失而負責。
11. 使用儲物單位的限制
11.1被許可人承諾不允許任何人在儲物單位內睡覺或過夜留宿。
11.2被許可人不可在儲物單位內預備食物。
11.3不可在儲物單位內存放人類骨灰或動物骨灰。
11.4不可帶寵物進入儲物單位內。
11.5在使用儲物單位時,被許可人不會對許可人或其他被許可人造成任何滋擾、煩擾、損壞或干擾。
11.6被許可人承諾不違反《危險品條例》的任何條文和規例,並且向許可人賠償所有因違反此法例而招至的損失和法律責任。
11.7被許可人承諾不會做出或准許一些行為,以致許可人違反大廈公契或政府租契內許可人需遵守的契諾及屢行的責任。
11.8被許可人不得使用儲物單位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11.9此外,被許可人不可存放下列物品於儲物單位內:-
(一)食物或易毀消物品;
(二)任何生物,包括鳥,魚,動物等;
(三)易燃物質及爆炸品;
(四)武器和彈藥;
(五)能發出令人討厭的氣味或異味的物質; 及
(六)非法物品或藥物或危險化學品或放射性物料。
若中文本與英文本出現岐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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