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给付金=10000+10000×[(R0+0.7%)×T0+(R1+0.7%)×T1+(R2+0.7%)×T2+……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赢 1 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x保险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本保险所指房屋类型只限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以居住为目的商品房、别墅,但不包含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自建房。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主体框架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设施。
2、 室内装修:
室内装修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附着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3、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
(二) 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的房屋,以及简易建筑结构房屋;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围墙、泳池、车棚、车库、杂物间、柴房、禽畜棚、厕所,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日用消耗品(如服装、鞋帽、各类食品、烟、酒、日化用品、卫生用品、日杂用品等)、家养动物、植物、水族;
(五)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六)商业文件、书籍、档案、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
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各种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助动车、汽车、摩托车等;
(八)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九)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室内空调的外挂主机);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 火灾、爆炸;
(二)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 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浸。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五条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第十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出险时保险标的所能获得的公允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x合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和计算保险金额,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 万元。每份保险中各项保险标的分配保险金额如下表:
序号 | 保险标的项目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单位:人民币元) | |
1 | 家庭财产 |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 10000 |
2 | 室内装修 | 5000 | |
3 | 家具 | 3000 | |
4 | 家用电器 | 2000 | |
(每份保险小计) | 20000 |
(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家庭财产地址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同一家庭财产地址无论投保多少份,其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总保险金额上限为 40 万元;
(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但当同一个家庭财产地址减少投保份数后仍然达到 20 份以
上(含),则该地址总保险金额仍为 40 万元。
保险期间和犹豫期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收到投资金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犹豫期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合同(即退保),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投资金。在此期间,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且将能获得赔偿的,投保人提出退保,则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提交保险单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金及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投保人以缴纳投资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保险费不需另行缴纳。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投资金为人民币 1 万元;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投资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投资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投资
x。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六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七条 满期给付金由投资金及其收益组成。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10000+10000×[(R0+0.7%)×T0+(R1+0.7%)×T1+(R2+0.7%)×T2+……
+(Rn+0.7%)×Tn]÷365
其中: R0 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正执行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1 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2 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n 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 n 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T0 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 为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 为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 为保险责任期间内,自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 n 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第十八条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满期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退保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九条 在保险xxx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全部退保,退保需凭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账户原件,到保险人指定营业场所填交书面退保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退保)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第二十条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内(含十日),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且将能获得赔偿的,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人根据提出退保时的退保月份,按照《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退保给付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人根据提出退保时的退保月份,按照
《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退保给付金。
保单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可以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给付金的领取
第二十二条 x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支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到保险人指定的场所领取。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办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期间届满时,投资金停止增值或计息。如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逾期不领取满期给付金,保险人仅按本合同期满日给付金额支付。
挂失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 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领取满期给付金的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完成满期给付金的支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保险人行使上述合同解除权,按照后附《退保给付金表》向投保人支付退保给付金。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投资金。投保人不履行本
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出险通知书;
(三)财产损失清单;
(四)受损财产购置发票;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及各标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原则上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及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续保条款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申请续保 。
释义保险人: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降雨量以当地气象部门测量及公告为准。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 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退保月份:指按保单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计算的月份,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月为零退保月份,每经过一月退保月份增加一月,不足一月的不计。例如,自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0000 x 00 x 0 x,0000 x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为 0 退保月份,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为 1 退保月份,依次类推。
退保给付金表
退保月份 | 给付金额 |
0 | 8500 |
1 | 8540 |
2 | 8580 |
3 | 8620 |
4 | 8660 |
5 | 8700 |
6 | 8740 |
7 | 8780 |
8 | 8820 |
9 | 8860 |
10 | 8900 |
11 | 8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