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
2012年6月
甲方:北京人大文化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的资金支持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投资方式及约定
1、甲方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乙方创业公司资金支持,并对创业公司进行日常财务监管,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分红、参股比例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最高不高于总股本的49%,保证创业公司决策和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2、乙方的创业公司应在中国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区内进行公司注册,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创业公司的创业孵化,并可享受园区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政策。
投资期限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一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形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在乙方创业公司登记前到位,计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股权 %;
2、乙方以 形式出资,在创业公司登记前到位,计人民币 元整,占公司股权 %;
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现金出资足额存入创业公司委托的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创业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主要结构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一年,由股东会选取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乙方委派。
总经理:公司经理由股东会推举产生,创业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日常管理
1、甲方应积极组织对乙方创业公司的创业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2、乙方应确保甲方对于创业公司的知情权。乙方在接受投资后,应按甲方要求,通过书面资料及时、准确的向甲方提供创业公司实际运营情况。
3、乙方应每月向甲方递交创业公司财务报表,并根据甲方要求允许甲方参加创业公司相关会议,以供甲方了解乙方经营现状。如遇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4、在创业公司运作过程中,当甲方或乙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创业公司进行审计。
5、在创业公司运作过程中,若遭遇诉讼、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违约赔偿和/或侵权赔偿请求的,应当将相关争议报告甲方,甲方有权结合实际情况,视情决定派专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创业公司承担。
6、在创业公司运作过程中,乙方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甲方之规定或乙方有违任何承诺的行为,甲方有权撤销对乙方创业公司的创业投资。
7、在创业公司运作过程中,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提交财务报表或未报告已发生的重大事项,将被视作乙方的不诚信行为。甲方将予以校内公示,同时乙方无权再享受创业投资所提供的任何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税收优惠等)。如乙方连续六个月未提交财务报表或未报告已发生的重大事项,将被视作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撤销对乙方创业公司的创业投资。
8、在投资满6个月后,乙方创业公司应向甲方递交《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如不按时提交《中期进度报告书》或创业公司无明显进展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撤销对乙方创业公司的创业投资。
第六条 投资资金的退出或继续投资
1、在投资期满后,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基本要求,并被判定为“合格”的创业项目,乙方可按照甲方出资的金额等额回购甲方对乙方的出资。根据本协议约定期限(一年)内免收利息,超过期限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在投资期满后,不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基本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创业项目,甲方将在学校范围内予以通报,乙方需按照甲方出资的金额等额回购甲方对乙方的出资,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贷款)利率支付协议期内利息。
3、在投资期满后,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基本要求,被判定为“合格”的创业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可继续对乙方进行投资,并可根据乙方创业公司需求及规划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细则双方需另行签订长期投资协议。
第七条 投资资金的撤销
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撤销投资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以等同于甲方出资金额的价格回购甲方对乙方的出资,并根据甲方已投资时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做出注销清算公司的相应决定,乙方不得异议。
第八条 公司的解散
1、在下列情形下,甲方会同乙方,对创业公司进行注销清算:
1)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2)公司运作过程中有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或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3)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股东会决议解散;
2、公司解散清算时,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了相关的工资、税收、清算费用后公司资产若仍有剩余的,按公司股权比例分配。
但若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公司解散清算时,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税收、清算费用后公司资产若仍有剩余,应优先退还甲方。
3、在公司进行清算过程中,若公司的非现金资产未能出售的,在进行评估后,按本条第2款约定处理。
4、公司进入解散清算过程的,公司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属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 乙方承诺
x协议须在乙方签署《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承诺书》后方可生效。
乙方承诺在再融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投资权。若有第三方对公司进行投资的,根据甲方要求,xxxx将相关信息书面披露给甲方;甲方对于乙方披露的上述信息应当尽到保密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资金,并按照第七条约定处理。
2、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3、xxx的行为侵犯了甲方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承诺书》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双方的书面通知以本协议所明确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
甲方 |
乙方 |
联系地址 |
|
|
其他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等) |
|
|
指定联系人 |
|
|
3、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章,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