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宣佈,發展商(為本公司之一間全資附屬公司)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與承包商就樓宇地基工程合約達成一項補充協議,代價約為港幣二千九百萬元。根據上市規則 第14.25(1)條,按補充協議所進行之交易乃構成一項關連交易及根據第14.25(1)(A)至(D)條,該關連交易詳情將包括在本公司日後刊發之年報及賬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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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樓宇地基工程合約之補充協議
x公司董事會宣佈,發展商(為本公司之一間全資附屬公司)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與承包商就樓宇地基工程合約達成一項補充協議,代價約為港幣二千九百萬元。根據上市規則第14.25(1)條,按補充協議所進行之交易乃構成一項關連交易及根據第14.25(1)(A)至(D)條,該關連交易詳情將包括在本公司日後刊發之年報及賬項內。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鷹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所發出之公佈(「該公佈」)中, 本公司按上市規則中關連交易之規定宣佈Renaissance Ci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發展商」)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立樓宇地基工程合約(「樓宇地基工程合約」),委任新福港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商」)進行於該公佈內所述之旺角項目地盤B之地基工程,代價總額約為港幣一億三千九百六十一萬元。
由於地基施工過程極度困難,故須修改部份地基工程設計。根據一項由發展商與承包商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訂立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承包商獲工期順延 311日(經項目顧問評估而定)及加賬約港幣二千九百萬元。該額外賬款乃由項目顧問按以下作出評估而定:發展商因延長工期而須付予承包商於工期延長期間所需成本、重新設計工程所引致之建築成本差額及承包商因工程延誤造成損失而須向發展商作出之補償。整項經修訂後之地基工程,預期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前全部完成。根據上市規則,訂立補充協議乃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關連交易。
與承包商訂立補充協議之決定乃按旺角項目顧問之評估及建議而作出,彼等乃獨立專業人士。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經考慮後, 認為該關連交易乃按一般商務條款而訂定,屬於本公司日常業務,合約價屬公平及合理,而補充協議亦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
根據補充協議而進行之工程代價約為港幣二千九百萬元,連同樓宇地基工程合約之作價,合共約為港幣一億六千九百萬元,分別佔本公司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約0.17%及0.97%。因此,該關連交易不須獲本公司獨立股東任何批准,惟根據上市規則第14.25(1)(A)至(D)條,該關連交易之詳情將包括在本公司日後刊發之年報及賬項內,直至該經修訂後之工程全部完成。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地產發展、物業投資、酒店及酒樓經營、建築材料貿易、物業管理及保養服務。
承董事會命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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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