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 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之其中一項。
109年度臺南市設置道路人行道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案
109年度臺南市設置道路人行道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案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109年度臺南市設置道路人行道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案」,參加投標廠商應受本須知之規範。
標租範圍:
標租場域詳如租賃標的清冊,於道路人行道設置。
前項租賃標的清冊之現況由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察,瞭解租賃標的之現況,並應詳閱本須知及相關附件。投標、開標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凡參與投標者,均視為已對現況及招標各項文件規定與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投標資格:
投標身分:
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之其中一項。
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時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開標前與本局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局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廠商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電器xxx(X00000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之其中一項。
納稅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人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標租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若投標人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申請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提供承攬合約證明視為無效),並請將相關實績列表整理。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揭情形者,應撤銷決標。但撤銷決標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機關撤銷決標者,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並準用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規定。
投標廠商所須文件之裝封(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標租標的,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或未按規定者,所投之標為無效標。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非電器承裝業者免附)。
營業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外國廠商證明文件影本(非外國廠商免附)。
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切結書正本。
標單正本。
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委託代理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
現場勘查切結書。
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六十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投標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投標文件填寫方式:
所有指定填寫之處,不得使用鉛筆,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如未按規定填寫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
委託代理授權書:
投標廠商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一份。
投標文件簽章:
投標廠商設為個人廠商,應由該廠商法定負責人在投標文件上蓋章。
投標廠商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
塗擦與更改:
投標文件須用本須知所定格式填寫,若填寫錯誤須更改時,則更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
投標文件送達:
投標廠商所投之標函應密封後投標。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方式送達本局於投標文件所指定之場所。違反規定者,取消該投標資格,經送(寄)達本局之投標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投標單回饋金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可寫至小數點後二位,惟投標回饋金百分比不得低於5%。
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截止投標期限前(詳如招標公告),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品管科:708臺南市安平xxx路二段6號1樓。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押標金繳納方式、沒收與發還:
本標租之押標金金額為100萬元,投標廠商應以「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之方式,擇一繳納。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經費專戶-臺灣銀行臺南分行009045094312繳納。
上述押標金之方式,擇一放入標封內。凡未按規定繳納押標金者,其所投之標即被視為無效,開標後未得標者,當場無息退還。押標金為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投標廠商提出申請退還,本局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押標金採用方式涉及有效期時,應定於開標日後三十日以上。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得標後拒不簽約。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其餘未盡事宜,詳如「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
開標:
本標租案開標依標租公告所定時間地點公開舉行,投標廠商可不在場,如遇特殊情形,得當場宣布延期開標。
辦理公開標租時,投標廠商有一家以上且廠商符合下列情形,即應依所定時間開標。資格審查結果,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在一家以上者,仍得開標、決標;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若查有確證將依法辦理:
投標文件已書面密封。
外封套上載明廠商名稱地址。
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局。
廠商無下列情形: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4)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其他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同一廠商只投寄一份投標文件,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未就本標的分別投標者。
決標:
以有效投標標單之售電回饋金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廠商。
二筆以上有效投標標單該值相同,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決標後,得標廠商與出租本局簽訂租賃契約時,本須知及相關附件,均視為租賃契約之一部分,得標廠商應負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簽約及公證: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出租機關辦理契約簽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得標廠商逾期未簽訂契約,取消得標資格,得依次序由次得標人經本局通知20日內簽訂租賃契約。
得標廠商與出租機關簽訂租賃契約後,應於該機關通知之時間內完成法院公證手續,並依公證法第13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拒絕簽約之處理:
廠商得標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局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致本局遭受損失,本局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依次序由次得標廠商經本局通知20日內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依前款經本局取消資格之得標廠商,以後不得參加本局其他有關太陽光電之招標案
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前,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局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本局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爭議處理:
本局與得標人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提 付仲裁,並以本局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本標租案租賃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南市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0) 0000-0000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xxxxxxxxx000x
x標租案開標前倘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情事變更,本局得不附理由隨時變更活動內容或停止本標租案,投標人不得異議。
參加本標租案之投標廠商,必須仔細閱讀且遵守本投標須知,並對本須知內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及行為負責,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價或退還押標金。
本局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之範圍內有增訂補充或其他規定、解釋之權,於開標前由本局宣布。至於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其解釋權為本局,參與本標租案之投標廠商均不得有異議。
本須知、契約書及投標相關附件,均視為租賃契約書之一部分,得標人應負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投標人之投標文件經開啟標封後均不予發還。
其他事項詳見招標公告,如有未盡、未載明之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民法等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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