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 部分– 規範電子銀行服務的一般條款與條件
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
第A 部分– 規範電子銀行服務的一般條款與條件
1. 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a) 「帳戶」如適用,指貴客戶於任何國家或地區於本行開立之各帳戶;
(b) 「帳戶開立條款」就各帳戶而言,指規範管轄區域內帳戶開立與操作以及相關服務之條款與條件,以及其所有補充與附錄;
(c) 「ATM」指本行提供用於現金及(或)支票存取之自動櫃員機和其他設施;
(d) 「本行」指向貴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之星展實體,詳如登記表所載;
(e) 「本行成員」指本行任何分行、子行、代表處、代理人或關係企業、本行總部或最終控股公司、本行集團中任何公司(即由上述任何實體持有股份權益之公司),或任何管轄區域內、本行已經或可能與之達成任何形式聯盟之任何銀行或銀行集團成員;
(f) 「管道」指由本行隨時通知貴客戶有關貴客戶得以登入電子銀行服務之網際網路網址
xxxxx://xxxxx.xxx.xxx、電信設施、ATM 以及其他場所、資源或平台等管道;
(g) 「內容」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可獲得之任何資訊、圖像、連結、聲音、圖形、視訊、軟體或其他資料,包括電子通知及市場資料;
(h) 「指定聯繫人」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A 部分附錄I 所示、本行於適用之管轄區域之指定聯繫人(本行可隨時修訂);
(i) 「電子銀行服務」指本行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規定經由管道向 貴客戶提供之電子銀行及其他服務;
(j) 「電子通知」如第4.1 條規定之定義;
(k) 「電子指令」指本行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根據電子銀行服務或其他與 貴客戶安全碼或貴客戶使用者安全碼有關之服務所接收之任何同意、通訊、指令、命令、訊息、資
料、申請、記錄、文件,請求或資訊(包括離線時向本行遞交之資訊);
(l) 「管轄區域」指本行所在國家或地區;
(m) 「委託指令」指貴客戶以本行認可之形式與內容提供之所有書面授權及命令;
(n) 「市場資料」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與證券、金融市場、公司、產業、新聞以及其任何資料、分析或研究相關之任何資訊;
(o) 「行動裝置」係指電話或其他具有存取無線通訊系統功能的裝置;使用者利用這套裝 置
可撥打及接收電話、收發文字訊息、利用數據服務或享有其他服務。且此等裝置, 例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其他類似裝置可在廣大區域中使用,無須實體網路連線, 貴客戶並可利用它來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p) 「通知」如第15.1 條規定之定義;
(q) 「許可證明」指本行自行決定接受或規定作為與任何電子指令有關的使用,以資證明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電子指令之(i) 完整性; (ii) 發行人真實性或身份;及/或 (iii)任何其他特徵之任何電子、數位或其他證明;
(r) 「人」指任何(i) 個人、公司、商號、合夥、有限責任合夥、社團、協會、工會、機構、商事會社、組織;(ii) 法定團體、機構或政府機關;(iii) 半官方組織、政府間組織或超國家的組織;或 (iv) 監管機關或組織、財政機關或組織、稅務機關或組織,或其他機關或組織,不論屬本地或外國者;
(s) 「個人資料」指 (i) 通過該資料或(ii) 通過本行所持有或可能持有的該資料或其他資訊,得以辨識個人之該個人相關資料;
(t) 「供應商」指隨時獨立或代表本行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入通過電子銀行及(或)其他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或本行成員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任何人;
(u) 「pWeb 設施」指位於[xxxx://xxx.xxx.xxx ]之網際網路網站設施,或本行向 貴客戶提供,而貴客戶根據本行隨時指定之與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申請或提供有關,以及與貴客戶開立於本行帳戶的繼續營運及維護有關的相關協定及流程,而向本行傳輸電子指令之任何其他統一資源定位器;
(v) 「目的」如第8.4 條規定之定義;
(w) 「接收方」如第8.2 條規定之定義;
(x) 「登記表」指由貴客戶依本行隨時指定之格式正式簽署、請求本行向貴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之登記表,包括任何附加或補充表格;
(y) 「要求」如第3.2 條規定之定義;
(z) 「安全碼」指由安全裝置或其他裝置產生,由本行指定或接受而用來登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及/或證明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電子指令之(i) 完整性;(ii) 發行人之真實性或身份;及/或 (iii)任何其他特徵之標記、數列及/或字母序列、登入憑證、許可證明或其他代碼或程序,此定義並包括第三方安全代碼;
(aa) 「安全裝置」指產生安全碼或用於登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及/或證明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電子指令之(i) 完整性;(ii) 發行人之真實性或身份;及/或 (iii)任何其他特徵之保安動態密碼機、保安應用程式、金融卡、平台、服務或其他裝置、設備或方法,此定義並包括第三方安全裝置;
(bb) 「軟體」應具第3.5條規定之含義;
(cc) 「系統」指用於提供、支援、登入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硬體、軟體及電信連接或其任何部分;
(dd) 「第三方內容」應具第4.7條規定之含義;
(ee) 「第三方安全碼」應具第6.6條規定之含義; (ff) 「第三方安全裝置」應具第6.6條規定之含義; (gg) 「第三方網站」應具第4.7條規定之含義;
(hh) 「交易」指貴客戶或貴客戶的使用者根據電子指令或以其他方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系統所作出、執行、處理或實施的任何交易或操作;
(ii) 「使用者手冊」指本行透過任何媒體發佈或規定、內載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指示之使用者手冊或文件;
(jj) 「使用者」指獲得或視為獲得 貴客戶授權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傳輸、創建或批准電子指令)及/或擔任 貴客戶管理員行使與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特定權利、特權及/或管理職責之人;
(kk) 「本行」指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向貴客戶提供服務之本行或任何本行成員,以及其各自之繼承人、受讓人和承讓人;以及
(ll) 「貴客戶」指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之人以及該人之繼承人和經允許的受讓人。
1.2 「法規」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中,所稱「法規」包括任何政府、政府間或超國家組
織、機構、部門或監管、自律監管或其他機關或組織之任何法規、規則、官方指令、請求、業務準則或指導原則(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監管」應據此作相應解釋。
1.3 條款 凡提及「條款」應解釋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中所提及與條款相關部分或章節內編號排序之條款。如未指名部分或章節,則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A 部分中該序號之條款。
1.4 時間期限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規定就特定行為或事件指定之任何截止期限為非營業日,則視為於次一營業日截止。「營業日」指本行於相關管轄區域對外營業之日。
1.5 附加及補充條款與條件 為避免疑義,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B 部分規定之附加條款與條件以及任何補充條款與條件,包括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C 部分規定之補充條款與條件,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一部分。本行得隨時增加、刪除或變更該等附加或補充條款與條件。
1.6 賠償 x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所提及 貴客戶就任何事件或情況對本行之賠償,應包括就因該事件或情況而發生的或與該事件或情況相關、隨時針對本行及各本行成員之所有訴訟、索賠
及程序,以及本行及各本行成員遭受、作出或發生之所有損失、損害、責任、付款、成 本或費用時,貴客戶於稅後向本行及本行成員作出賠償並使本行及本行成員免受損害。
1.7 約束力 x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適用於為 貴客戶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並對 貴客戶具有約束力。
2. 提供委託指令
2.1 提供委託指令 貴客戶將就電子銀行服務及(必要時)就 貴客戶各使用者向本行提供書面委託指令。若本行提出要求, 貴客戶將促使貴客戶各使用者向本行提供確認收到或安裝安全裝置及 (或)安全碼之書面確認。本行收到該等委託指令及(或)確認書(如必要時)將於合理可行之範圍內儘速為 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使用者啟動電子銀行服務之登入權限。
2.2 服務登入使用 如本行認為向本行提交之資訊存在任何不符、不明確或矛盾之處,本行得拒絕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之使用者登入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並無義務核對該等資訊是否存在不符、不明確或矛盾之處。
2.3 使用者權限 貴客戶得指定使用者作為管理員,身為管理員之使用者即具有較大權限,包括更改電子銀行服務之設定及/或增加其他使用者。貴客戶為上開指定時,應自行負責確保貴客戶之利益獲得充分保護。如貴客戶擬授權單一使用者進行交易授權,本行得要求 貴客戶簽署額外表格。本行得自行決定是否允許 貴客戶授權使用者任何登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權
限,並可不另行通知貴客戶而隨時修改或撤銷此類授權。貴客戶授予使用者任何權限,可能受本行規定之任何額外要求或程序約束(無論係依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或其他規定)。
2.4 委託指令變更 對電子銀行服務和對貴客戶各使用者之委託指令僅適用於電子銀行服務。委託指令之任何變更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且不影響本行提供之其他任何服務之委託指令,反之亦然。
2.5 帳戶維護 貴客戶對帳戶之操作及維護(如適用)應受帳戶開立條款規範。如 貴客戶關閉帳戶,貴客戶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對帳戶之登入權限也將終止。
3. 硬體與軟體要求
3.1 系統維護 貴客戶將安裝並維護供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用之貴客戶系統及其他設備。貴客戶應自行負責監控及定期審查貴客戶系統及其他設備以及保護該系統及其他設備免受未經授權登入或使用之安全安排之適當性。
3.2 軟硬體要求 x行將隨時通知 貴客戶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軟硬體要求(包括需要安裝之更新版及(或)修補版)(「軟硬體要求」)。如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備不符合軟硬體要求, 本行無須對貴客戶無法登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負責。
3.3 要求變更 x行得於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貴客戶後,隨時升級或變更軟硬體要求。 貴客戶將自
費對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備進行任何必需之升級或變更,以確保得以持續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得應 貴客戶要求檢查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備,以確認 貴客戶是否達到軟硬體要求,因此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概由 貴客戶負責。
3.4 使用者手冊 貴客戶必須隨時遵守使用者手冊規定之指示。
3.5 提供軟體 x行可能向 貴客戶提供軟體及(或)協助 貴客戶於 貴客戶系統上安裝體(「軟體」)。軟體可能源自本行或由第三人供應商許可使用。
3.6 交付及(或)安裝支持 貴客戶將向本行(或本行委託之代理人)提供 貴客戶系統以及所有設備、連接、配件或其他設施之合理登入權限,俾本行完成軟體之交付及(或)安裝。
3.7 限制 軟體依現況提供,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排除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就軟體所默示之聲明、保證、條件及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品質保證、合目的性或合理技術與注意之運用之默示條件、保證或條款)。
3.8 軟體使用之限制 軟體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屬本行或第三人供應商所有,除與軟體有關之許可條款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承諾:
(a) 除適用法律所允許之最大程度外,不對軟體進行複製、散佈、修改或反向編譯;
(b) 僅為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目的,根據與軟體同時提供之任何許可、使用者手冊或其他文件使用軟體;
(c) 根據事先對貴客戶之通知,不從事或不遺漏會造成本行違反對第三人供應商義務的任何行為;以及
(d) 就 貴客戶對軟體之使用向本行支付應付的任何許可費。
3.9 安裝服務範圍 如本行協助 貴客戶安裝軟體, 貴客戶同意,本行無須:
(a) 確保軟體於 貴客戶系統中運行良好並與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備相容;
(b) 改正軟體安裝於 貴客戶系統所引起之任何錯誤、漏洞或其他缺陷;或
(c) 就軟體提供支援或維護服務。
4. 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通知和其他內容
4.1 提供電子通知 x行可能允許 貴客戶隨時就特定內容(如匯款通知)接收提示(「電子通
知」)。電子通知將以本行隨時決定之傳遞模式傳送予 貴客戶。 貴客戶將負責因接收電子通知而產生之任何費用。儘管本行將設置合理之安全保障措施,本行不保證傳送予 貴客戶之任何電子通知之安全,且電子通知可能遭未經授權之第三人存取之風險亦由 貴客戶承擔。
4.2 無保證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透過電子通知提供之資訊可能存在時間滯後及(或)遲延,本行不保證電子通知之傳遞、及時性或準確性。
4.3 限制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特定管道僅得由特定使用者登入及使用。 貴客戶另確認,電子銀行服務、內容及管道僅基於「現狀」及「現有」之條件提供,且電子銀行服務可供使用之時間期限可能有所變動。雙方對對於任何通訊於傳遞、傳輸或發送過程中之遲延、截取、遺失或其他未送達另一方之情況,或者任何通訊之內容於傳遞、傳輸或發送過程中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之情況,不負任何責任。
4.4 修改、刪除、暫停或終止 x行得不具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修改、刪除、暫停或終止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或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內容之任何管道。於任何法律、法規或本行內部政策或程序未禁止之範圍內,本行將盡可能就該等修改、刪除、暫停或終止向貴客戶提供合理通知。
4.5 無擔保 儘管本行將設置合理之安全保障措施,本行不擔保電子銀行服務、管道或內容之提供不中斷或不存在任何錯誤、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編碼、代理、程式或巨集指令,亦不擔保任何缺陷將獲得改正。本行未就內容作出任何默示、明示或法定擔保。
4.6 市場資料
(a) 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及(或)本行之代理人、第三人供應商或授權人不保證任何市場資料之準確性、適用性、適當性、現時性、可獲性、可靠性或完整性,就 貴客戶依據任何市場資料作出之任何決定或採取之任何行為,或對於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衍生性、懲罰性或其他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即使本行已獲通知該等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之可能性,本行對 貴客戶或其他任何人亦不負任何責任。
(b) 所有市場資料僅供一般資訊之目的使用,並未考慮貴客戶之投資目標、於投資領域之知識及經驗、財務狀況或特定需求。具體而言,該市場資料並非、亦不應解釋為屬於投資、財務、稅務或其他意見或就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之要約、招攬或建議。
(c) 貴客戶除於依賴該資訊前已獨立確認或核實市場資料外,不得依據任何市場資料做出任何特定投資、商業、金融或商業決定。
(d) 貴客戶承認並同意,市場資料係為貴客戶個人使用而提供, 貴客戶承諾,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 貴客戶不向任何第三人轉發或傳送所有或任何市場資料(無論免費或收取對價,亦無論其方式或形式)。
(e) 貴客戶知悉,市場資料可能於未予事先通知之情況下隨時發生改變,本行、本行的代理人、第三人供應商或授權人均不負更新或改正任何市場資料之義務。
4.7 內容之使用 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 貴客戶提供之任何內容均係為 貴客戶個人使用而提供, 貴客戶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連結至任何管道或內容、於任何伺服器上複製任何內容, 或向任何第三人轉發或傳送該內容(無論收費與否)。電子銀行服務可能包含第三人所有或掌 控之 內容。電子銀行服務如包含該等第三人內容時,不代表本行認同該第三人內容,對於該 第三人
內容之任何使用或依賴,由 貴客戶獨自承擔全部風險。
4.8 登入或使用限制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於其他管轄區域之法律或法規限制, 貴客戶:
(a) 可能無法從該管轄區域登入或使用部分電子銀行服務;或
(b) 從該管轄區域登入或使用特定電子銀行服務時,可能違反法律或法規規定。
貴客戶應負責確認是否存在任何該等法律或法規限制,本行對於因貴客戶無法登入或使用任何該電子銀行服務或因該等法律或法規規定之違反而造成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不負任何責任。本行得隨時決定採取阻止於任何管轄區域登入或使用該電子銀行服務之預防措施。
5. 電子指令
5.1 授權使用者 貴客戶必須確保,電子指令僅由獲得適當及有效授權之使用者(於 貴客戶對相關使用者設定之任何限制範圍內)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發送或傳送或授權發送或傳送。
5.2 電子指令之接收 貴客戶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之電子指令,於本行主系統收到時,始視為由本行適當收受。本行於(隨時通知 貴客戶)之營業日相關截止時間後或於非營業日接收之任何電子指令,視為於次一營業日接收之電子指令。
5.3 真實性推定 x行收到之電子指令,縱以欺詐方式作出或與貴客戶提出之其他任何指令之條款相衝突, 貴客戶均授權本行得將之視為經貴客戶適當授權之指令或其他通訊 ,對 貴客戶具有約束力。
5.4 電子指令之處理貴客戶同意並確認, 貴客戶之電子指令可能不會被立即、24 小時無休或及時處理,而係視本行收到該電子指令之時間與日期,或視處理貴客戶電子指令之任何交易所、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人之營業時間等而定。
5.5 角色和責任 貴客戶同意並確認:
(a) 電子指令或交易之處理應適用本行現行之標準程序、服務標準及收費表;
(b) 本行係受 貴客戶而非其他任何人委託;
(c) 貴客戶應對電子指令之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其中可能包含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政府機構或團體)提供之資訊。本行不提供任何聲明或保證,亦不對此類資訊之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若相關資訊不準確、不可靠或不完整,貴客戶同意立即通知本行;
(d) 本行於每項交易中之角色僅限於作為本行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服務提供者;且
(e) 本行並非 貴客戶之代理人亦非受託人。
5.6 電子簽署 在不影響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任何其他規定的一般性下,貴客戶 認知、同意、聲明並保證:
(a)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就電子銀行服務進行之任何及所有交易;
(b)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之任何電子指令;及/或
(c)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使用任何安全碼,
於任何情況下:
(i) 應構成 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使用者同意受本行指定之相關條款與條件約束之同意;
(ii) 應視為業經 貴客戶正式簽訂、簽署並接受;
(iii) 對 貴客戶產生法律效力、具有約束力並可執行,本行並視為經授權可採取行動並可以其內容為依據;
(iv) 視為由 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使用者發出並由 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使用者有效傳輸;
(v) 根據電子簽署所得適用的任何法律及/或經貴客戶接受,係經認可、具有效力、約束力及可執行性;且
(vi) 根據任何法律、法規、規則、判決、契約或其他對於 貴客戶、貴客戶使用者或貴客戶之章程具約束力之文件,均未有違反、違約或有所衝突或構成違約之情況。
貴客戶進一步聲明並保證已採取所有必要之步驟及公司行動,以授權並受上述交易、電子指令、安全碼和本第 5.6 條所列事項之約束。
5.7 電子指令之取消 如 貴客戶要求本行取消或變更電子指令,本行得自行決定採取合理方式來執行該請求。但如本行無法執行該要求,本行並無義務取消或變更任何電子指令,且本行對 貴客戶不承擔任何責任。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貴客戶同意全額賠償本行因取消或變更 貴客戶電子指令而可能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
5.8 安全程序之充分性 貴客戶認知並同意電子銀行服務及所有安全碼就以下內容提供商業上合理之安全程序:
(a) 確認電子指令源自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
(b) 確認電子指令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予本行之過程中未發生變更;以及
(c) 就該電子指令所載資訊提出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之意思表示;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就產生或傳達電子指令之目的而言,此等安全程序乃適當可靠。
5.9 電子指令之不處理 如本行有理由懷疑電子指令有任何錯誤、欺詐或偽造,或本行認為其不準確或不完整,本行得自行決定不處理該電子指令(或不及時處理該電子指令)。如電子指令涉及對本行所提供之現有產品或服務之新申請或變更申請,貴客戶認可並同意本行並無義務處理此類電子指令,且將此類電子指令傳輸予本行亦不能保證能成功達成此類申請。如本行決定不處理此類申請,本行可自行決定向 貴客戶通知此類申請之狀態及/或告知原因。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對於 貴客戶可能因本行行使於本條規定項下之權利或者依據該等錯誤、欺詐、偽造、不完整或不準確之電子指令行事而遭受或承擔任何(直接或間接) 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不承擔任何責任。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無須調查執行電子指令之人(使用者或其他人)之真實性或權限,亦無須確認電子指令之準確性及完整性。
5.10 請求額外資訊 x行得自行決定並於不具理由之情況下:
(a) 要求 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使用者另行提供身份證明;
(b) 要求任何電子指令須透過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c) 拒絕或不及時根據任何電子指令行事(例如,於本行需確認電子指令之準確性或真實性時);及(或)
(d) 決定執行 貴客戶向本行作出之任何電子指令、交易和其他現存安排之優先順序。
5.11 「已處理」之含意 本條所稱電子指令「已處理」,意指本行已開始執行電子指令,或不能於合理可行且不對本行造成損害之情況下取消或撤銷有關交易時,電子指令即屬「已處
理」。
5.12 電子指令處理之確認 除非貴客戶自本行收到收受確認書或正式交易編號外,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之電子指令未必為本行收到,據此,未必執行或處理。
5.13 帳戶更正 如本行根據 貴客戶電子指令作出任何支付,本行有權於任何時間:
(a) 自帳戶(如適用)扣除本行給付之金額;及(或)
(b) 如帳戶資金不足,不承兌或退回支票或其他票據及(或)撤銷 貴客戶其他任何支付指令。
5.14 授信 如帳戶資金不足致未達任何金錢給付要求或清償任何負債,本行得(但不負義務)提供授信予貴客戶以提出該給付或清償。 貴客戶承諾以本行隨時通知貴客戶之利率或金額支付利息及費用。
6. 安全
6.1 遵守安全要求 貴客戶必須遵守本行隨時訂定與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相關之所有要求、指示及說明。本行得隨時要求替換、修改或更新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或終止、取消、撤銷任何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使用。
6.2 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派發 x行可能向 貴客戶及(或) 貴客戶使用者派發或由 貴客戶及
(或) 貴客戶使用者透過本行隨時規定之任何方式收取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儘管本行將採取措施確保該派發或傳送方式於合理範圍內屬可靠,本行不負責因該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派發失敗、傳送失敗或無法取得而以任何形式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
6.3 使用者權限 貴客戶承認並同意, 貴客戶使用者分別及(或)共同(視情況而定)獲得授權, 以代表 貴客戶發出電子指令,即使該電子指令與貴客戶於任何時間發出之其他命令或指令衝突,包括與 貴客戶帳戶操作有關之其他命令或指令(如適用)衝突,亦然。 貴客戶使用者登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乃 貴客戶之代理人。
6.4 授權撤銷 貴客戶必須確保 貴客戶各使用者知悉並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如任何使用者不再享有登入及(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授權, 貴客戶必須確保將透過貴客戶管理員進行交易之方式撤銷該使用者之指定或以其他方式立即通知本行。
6.5 授權推定 除非本行自貴客戶收到第6.4條或第7.1條規定項下之書面通知,本行得將安全碼之正確輸入作為電子指令之真實性以及該電子指令發出者之授權之決定性證據,並依據其行 事。縱使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中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可自行決定對任何電子指令採
取行動,儘管本行無法驗證電子指令是否符合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安全碼。貴客戶應對於所有代表貴客戶或聲稱代表貴客戶進行之交易負責並承擔責任。
6.6 第三方安全裝置 x行可自行決定接受並使用第三方所提供之安全裝置生成之安全碼,包括但
不限於許可證明(分別稱為「第三方安全碼」及「第三方安全裝置」)。縱使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中有任何其他規定,貴客戶認知並同意:
(a) 本行不擁有、營運或控制任何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且本行對 貴客戶或貴客戶使用者不負任何與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有關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其功能、性能或貴客戶要求之適用性;
(b) 本行明示排除與以下相關或由以下原因引起之任何責任、義務、保證、聲明、擔保、條件、條款或承諾:
(i) 發布或發送任何第三方安全機制及/或第三方安全代碼;
(ii) 任何登入、使用或無法登入或使用任何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及
(iii) 任何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之功能、準確性、可靠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c) 遵守本行隨時發布、修改或補充之任何與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之使用相關之所有適用準則、政策、通知、要求、規則和其他文件;
(d) 遵守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提供者對貴客戶所規定之任何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隱私政策),為避免疑義,此類條款與條件之任何內容皆不影響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或與本行簽訂之任何其他協議下之權利及義務;且
(e) 不做出(或不刻意省略)任何可能導致本行違反對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提供者義務之行為。
6.7 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使用責任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應對提供給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的任何安全裝置及/或應安全碼的保管、登入及/或使用負責。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將盡最大努力確保任何安全裝置、安全碼或電子銀行服務未遭未經授權之登入及/或使用。安全裝置僅得由經授權登入及使用該安全裝置的使用者使用,不得轉讓或以任何方式作為擔保質押。貴客戶及貴客戶使用者應確實保護安全碼之機密,並僅可用於 貴客戶與本行之交 易,若為靜態安全碼,或除非本行另有指示,否則 貴客戶應(a) 銷毀本行向 貴客戶通知安全碼之書面通知;(b) 不得寫下或以其他方式記錄安全碼而未予掩飾;以及(c) 定期變更安全
碼。
6.8 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安全性責任 貴客戶及貴客戶使用者應對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以及包含或與安全裝置和/或安全碼結合使用之任何行動裝置之安全性負責。貴客戶將確保安全碼將於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擁有或控制之行動裝置上使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行動裝置現在及未來任何時候都不暴露於任何病毒、惡意破壞或損毀代碼、中介、程序或指令中。
6.9 使用生物特徵認證 如 貴客戶或貴客戶使用者選擇啟動或使用任何允許於任何設備或應用程式上登入及/或使用的生物識別憑證之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指紋或臉部識別功能), 貴客戶認知並同意此類功能並非由本行提供且本行對 貴客戶或貴客戶使用者並無與此類功能有關之義務或責任。
本行明示排除與此類功能之功能性、相容性或可用性及其是否符合 貴客戶之要求、以及與其相關或產生之任何類型之任何保證、聲明、擔保、條件、條款或承諾。貴客戶接受此類功能驗證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身份之準確性、可靠性及/或可用性之相關風險,即可能使未經授權之第三方登入使用生物識別憑據保護之任何設備或應用程式,並向本行發送與 貴客戶安全碼相關之電子指令。貴客戶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此類風險,且本行得依據與 貴客戶或貴客戶使用者安全碼相關之任何電子指令行事。
6.10 安全裝置之使用限制 安全裝置之權利、所有權、利益屬於本行或第三方供應商,並受限於相關安全裝置核准條款, 貴客戶承諾:
(a) 保存適用法律允許最大範圍內,不會針對安全裝置進行拷貝、分發、修改或反向工程;
(b) 僅為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及/或生成安全碼而使用安全裝置,並按照本行提供之安全裝置之授權、使用者手冊或其他文件使用;
(c) 不做出或忽略不做出將導致本行違反對第三方供應商義務之行為。
6.11 無篡改或修改 貴客戶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變更、篡改或修改本行的系統或安全裝置之任何部分,本行因未經授權之變更、篡改或修改而對系統及(或)安全裝置進行改正所生之費用或支出,由 貴客戶負責。
6.12 限制 x行向 貴客戶提供之任何安全裝置均依現況提供,且對於安全裝置不提供任何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可靠性、有效性及可用性。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排除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就安全裝置所默示規定之聲明、保證、條件及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品質保證、合目的性或具合理技術與注意之運用之默示條件、保證或條款)。
6.13 安全裝置之返還及銷毀 安全裝置應於本行要求時或者取消或終止相關電子銀行服務時立即返還本行或永久銷毀或刪除。
7. 未經授權登入安全裝置
7.1 未經授權登入之通知 如 貴客戶合理相信,任何安全裝置已遺失、損壞、毀壞或受到危害,或如果任何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遭未經授權揭露或使用, 貴客戶將立即書面通知本行 的指定聯繫人。本行的指定聯繫人於合理可行之情況下將儘速提供確認書以確認收到該通知。除非本行的指定聯繫人已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書面確認收到通知外,不得視為本行已收受 該通知。上述內容為 貴客戶對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之提供者)應負擔義務之補充。
7.2 收受通知後之行為 一旦本行收到第7.1 條項下發出之任何通知後,本行將:
(a) 於合理可行之情況下儘速暫停或終止受到危害之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以及
(b) 盡合理努力停止處理源自受危害之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未完成電子指令。
於不損及第 6.5 條之概括規定下,本行於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受暫停或終止前所依賴或本行未能停止處理之電子指令所引起之所有交易,對 貴客戶均有約束力。
7.3 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替換 第7.1條規定所述之任何情形發生後,本行可能發給或提供 貴客戶替換之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並收取替換費用。對於任何第三方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本行可能會要求 貴客戶自費替換安全裝置及/或第三方安全碼。
8. 帳戶資訊與個人資料之揭露
8.1 保密性保護 x行將採取所有商業上合理之預防措施,以保護本行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所獲得關於貴客戶及 貴客戶帳戶(如適用)之資訊之完整性及保密性。
8.2 對允許之特定接收人揭露 儘管有第 8.1 條之規定,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管理人員、員工及代理人有權向以下人員提供或揭露關於 貴客戶、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交易以及 貴客戶帳戶之任何資訊,包括個人資料:
(a) 任何供應商;
(b) 任何本行成員;
(c)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任何權利或義務之任何預期或實際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或參與人;
(d) 為執行任何電子指令而於必要範圍內向任何人揭露;包括:(i) 任何對 貴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及盡職調查之信用機構;(ii) 與驗證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之電子指令完整性及/或真實性相關之任何第三方安全碼或第三方安全裝置提供者;
(e) 與本行處理或評估 貴客戶之申請或向 貴客戶提供銀行產品或服務相關之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預定或其他)、貴客戶之關聯實體、貴客戶股東或任何實體 、涉及或參與向 貴客戶提供銀行產品或服務之政府機構、部門或主管單位;
(f) 為遵守本行於任何管轄區域必須遵守或善意相信應遵守之適用法律及法規或任何命令、指令或要求,包括與洗錢、恐怖主義或其他非法活動相關者,而於必要範圍內向任何 人揭露;或
(g) 本行善意相信向其揭露為合理時,有權向任何人揭露,
(合稱「接收人」)。
8.3 管轄區域以外之接收人貴客戶承認並同意,本行可能須根據第 8.2 條規定向主要營業地位於管轄區域以外之接收人提供或揭露資訊。該資訊得由接收人於管轄區域以外全部或部分地持
有、處理或使用。
8.4 按特定目的對個人資料之處理 於不損及第 8.2 條及第8.3 條規定之情況下,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以及各接收人)得就以下目的持有、處理或使用貴客戶及各使用者登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
(a) 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以及為與貴客戶或貴客戶使用者登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其他任何目的;
(b) 除非貴客戶已告知本行, 貴客戶不希望收到行銷資料或通知外,向貴客戶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之通知;
(c) 對帳戶與部位之監管和分析;
(d) 對帳戶標準、狀態、信用額度以及授信決定之評估與決定;
(e) 進行統計及其他分析;
(f) 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監管和執行;以及
(g)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的法律,
(合稱「特定目的」)。
8.5 取得同意之責任 就提供予本行及(或)接收人之個人資料, 貴客戶承諾應通知所有該等個人:
(a) 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及提供與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相關風險( 貴客戶應於該個人資料首次予提供本行之時或之前提出通知);以及
(b) 處理該個人資料時,可能涉及向接收人移轉該個人資料,
貴客戶必須確保,該等個人已同意本第 8 條規定並接受提供與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相關風險。上述內容同樣適用於 貴客戶就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登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向本行及
(或)接收人提供之相關敏感個人資料。
8.6 帳戶開立條款中資訊機揭露條款之適用 為避免疑義,第 8 條規定不影響帳戶開立條款中任何資訊揭露或其他類似條款之適用。如資訊揭露同時受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帳戶開立條款規範時,則於本行根據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或帳戶開立條款或兩者之規定享有揭露權之範圍內,得揭露該資訊。
8.7 法定揭露權利 x行於本第 8 條項下之權利為額外的權利,不影響本行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得享有之其他任何揭露權利,本條款與條件不得解釋為對任何該等權利之限制。
8.8 保證人同意 於適用情況下,貴客戶認知並確認所有保證人皆同意提供 貴客戶已提交予本行之任何貸款申請資訊;且所有保證人接受並允許本行與新加坡信貸中心進行信用檢查。
8.9 繼續有效 為避免疑義, 貴客戶根據本第8 條規定作出之授權及同意,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終止後以及帳戶關閉後(如適用)繼續有效。
9. 智慧財產權與xx
9.1 無權利轉讓 貴客戶確認,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或各當事人間之其他協議明確規定
外, 貴客戶並未獲得本行就電子銀行服務(包括使用者手冊及安全裝置)所提供之任何內容、資訊、資料、軟體或其他資料之任何專有權或智慧財產權。如 貴客戶可獲得該等權利, 貴客戶同意(a) 將其移轉及轉讓予本行,以及(b) 簽署本行為使該移轉及轉讓生效而要求之任何額外文件。
9.2 傳送資料之保密 凡透過本行的系統及(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向 貴客戶傳送之任何資料、資訊或訊息,皆為保密資料,僅供指定接收人單獨使用。如 貴客戶非指定接收人, 貴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並刪除或銷毀該資料、資訊或訊息(以及所有副本)。
9.3 其他資訊之保密 對於電子銀行服務、本行的系統、安全裝置、安全碼、任何內容以及使用者手冊之所有相關資訊保密, 貴客戶均須加以保密,並促使可獲得該等資訊之任何人亦加以保密。 貴客戶僅得為適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情況下及範圍內向貴客戶使用者及員工揭露該等資訊。
9.4 複製限制 除為貴客戶本身登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目的外, 貴客戶不得允許任何人複製任何使用者手冊之全部或一部。
10. 聲明與保證
10.1 聲明與保證 在任何時候 貴客戶均聲明與保證:
(a) 貴客戶向本行提供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之所有資訊(包括 貴客戶與 貴客戶使用者的詳細資訊)都是完整、真實及準確的;
(b) 貴客戶乃(i) 有效存續;(ii) 不處於破產狀態;以及(iii) 具有簽訂並履行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任何適用法律下之義務之法律能力;以及
(c) 貴客戶已符合所有條件並進行所有必要行為,以 (i) 俾貴客戶得以合法簽訂並履行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任何適用法律項下之義務;以及(ii) 確保該等義務均屬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並得以執行。
11. 賠償與責任限制
11.1 風險承擔 貴客戶認知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安全、損壞、傳輸或資料錯誤、遺失、洩漏或延遲以及可用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電信基礎設施或服務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相關之風險)。經由電子銀行服務傳輸之任何資訊均存在遭揭露、更改、攔截、駭客攻擊、篡改、操縱或損壞之風險,並且存在詐欺、丟失或遺失之風險。貴客戶認知上開資訊傳輸予本行時可能有加密或保全。貴客戶同意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該等風險。
11.2 責任限制 貴客戶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確認並同意,本行及本行的各供應商無須就下
列事項對 貴客戶負責:
(a) 因電子銀行服務之提供所生之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訴求引起者;
(b) 貴客戶遭受或發生因下列情事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無論屬直接或間接,亦無論是否得以預見),無論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訴求而引起者:(i) 電子銀行服務無法使用,(ii)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管道、內容、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登入或使用或者無法登入或使用,(iii) 軟體、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之安裝、更新及(或)使用;(iv) 本行的系統、任何安全碼及(或)安全裝置故障,(v) 系統及(或)內容任何相關資訊不準確,(vi) 由於用於傳送電子指令之 貴客戶系統、裝置或其他設施或電信連接故障造成任何未能接收或遲延接收電子指令之情事,(vii) 電子指令內容模糊、不完整或不準確致生遲延,(viii) 安全裝置、安全碼、包含或與任何安全裝置或安全碼相關之任何設備或電子銀行服務之任何遺失、故障、未經授權的使用、修改或篡改或登入;(ix)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對生物特徵之任何使用;(x) 本行執行或依據任何電子指令;(xi) 終止、禁用、中止或停用任何安全裝置及/或安全碼;
(xii) 貴客戶系統或其他設施違反安全、遭未經授權使用、損壞或傳送錯誤,(xiii) 電信業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第三人供應商或本行的分包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xiv)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權利之行使,(xv)本行依賴提供給本行的資訊行事(包括但不限於與 貴客戶及/或貴客戶使用者基本資訊相關之任何資訊);(xvi)貴客戶或任何人依賴提供予 貴客戶之任何通訊、資訊或文件行事者,(xvii) 任何收入或商業機會之損失、利潤損失、預期獲利或業務之損失、資料損失、商譽損失或包括軟體等任何設備之價值損失;或(xviii) 超出本行控制範圍之任何事件或情事,包括任何政府限制、干預或緊急程序或暫停任何相關市場之交易、民事命令、恐怖主義行為或即將發生之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者罷工。
11.3 使用供應商引起之責任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可能使用供應商執行電子銀行服務。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若本行於選擇供應商時已盡合理注意,無須就該供應商之任何違約負責。
11.4 賠償 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 貴客戶應賠償本行因下列原因遭他人提出請求、催告、訴訟或程序及(直接或間接)發生或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包括律師費):
(a) 貴客戶違反或不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包括未依上述第8.5條規定取得同意,以及違反上述第10及5.6條規定之任何聲明與保證;
(b) 任何人對安全碼或安全裝置或包含或與任何安全碼或安全裝置相關之任何裝置遭遺失、故障、未經授權使用、修改、篡改或登入;
(c) 貴客戶用於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用途之系統失靈或故障;
(d) 由 貴客戶引入、為允許未經授權之登入而設計之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編碼、媒介、程式或巨集指令或其他軟體程序或硬體組件,其影響或造成本電子銀行服務及(或)本行的硬體、軟體及(或)其他自動系統故障或失靈;
(e) 貴客戶向本行提供之任何資訊或文件,於向本行提供時或其他時期,經證明於任何重大方面為不準確、不正確、不完整、過時或具誤導性等;
(f) 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權利之行使;
(g) 本行根據或依賴電子指令行事;
(h) 貴客戶使用或未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
(i) 貴客戶所提供之電子指令或貴客戶藉由其他方式所提供之內容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第三方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
但如本行有詐欺、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11.5 遵守法律義務 x行就任何交易得不經 貴客戶同意即按照送達本行之任何法院命令、判決或仲裁判斷行事。本行就任何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相關之事項得根據顧問之建議行事,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對於根據該建議作出之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無須負責。
11.6 遵守法律義務引起之責任 貴客戶如因本行為遵守管轄區域內之法律或法規義務所採之必要行為而發生任何損失、責任、遲延或費用,本行亦不負責。
11.7 責任限制之除外情形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不得排除或限制本行對以下情況應承擔之責任:
(a) 因本行的過失所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b) 欺詐或欺騙侵權;或
(c) 其他依法不得排除或限制之任何責任。
12. 收費與稅務
12.1 收費之支付 貴客戶必須根據雙方隨時約定之收費標準,向本行支付就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及附屬服務之所有收費、費用和支出,並支付 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已同意承擔之其他任何金額。 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之付款不得就任何現時及將來之稅金、稅負或其他任何收費作任何扣減、扣繳或抵銷。
12.2 帳戶扣款 貴客戶授權本行就上述收費、費用、支出及金額自 貴客戶於本行之任何帳戶(如適用)扣款,即使該扣款可能造成 貴客戶帳戶透支,亦然。如該收費、費用、支出及金額係自貴客戶以其他貨幣計價之帳戶扣款, 貴客戶同意,本行得以本行現行之匯率兌換待扣款之金額。 貴客戶承諾簽署並向本行提供本行為完成該扣款所要求之其他必要書面授權。
12.3 稅務責任 法律就 貴客戶需向本行所為之任何付款所徵收之任何商品及服務稅、加值稅或類似性質之其他任何稅金,亦由 貴客戶負責。如本行根據法律規定應收取或支付該稅款, 貴客戶將就該付款補償本行。
13. 終止
13.1 由 貴客戶終止 貴客戶得隨時於 14 個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本行:
(a) 終止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使用;或
(b) 撤銷貴客戶就電子銀行服務於本行維持之任何特定帳戶。
13.2 由本行終止 x行得隨時於 14 個日曆天前以書面通知 貴客戶終止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登入權限,並且無須對貴客戶負責。該終止不影響通知到期前本行自貴客戶妥善接收之電子指令。
13.3 終止效果 如任一方發出終止登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通知, 貴客戶同意, 貴客戶至少於該終止通知到期前 24 個小時:
(a) 將停止使用與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之任何安全裝置;
(b) 將向本行返還使用者手冊(包括貴客戶製作之任何副本)及所有安全裝置;
(c)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 貴客戶, 貴客戶將保存關於或透過本行自貴客戶系統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及所有軟體所接收之所有資料 (包括 貴客戶製作之任何副本)。如本行要求貴客戶銷毀或刪除任何該等資料, 貴客戶必須根據本行規定之任何資料移除程式辦理; 以及
(d) 將立即支付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所有到期應支付本行的收費、費用及/或支出。
13.4 終止或暫停登入 即使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中有其他任何規定,並且於不損及本行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或依法享有之其他任何權利或救濟之情況下,如本行合理認為對本行有利者,包括於下列情況,本行皆得立即終止或暫停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之登入權限及
(或)停止處理任何交易,無須對 貴客戶負責:
(a) 貴客戶違反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或其他與本行間之任何約定;
(b) 該行動係履行本行的法律或法規義務或遵守具管轄權法院之命令或本行的內部政策及程序所必需;
(c) 貴客戶處於破產狀態;無法於債務到期時償還 貴客戶債務;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遭委任接管人、管理人或經理人;與貴客戶債權人進行任何和解或協議,或遭命令或決議解散或清算(惟具有償付能力之合併或重組目的除外);
(d) 本行履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運作系統所需之任何相關許可或授權遭終止或暫停;
(e) 貴客戶正受法規調查及(或)法律程序,如本行於該情況下繼續向 貴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本行合理認為)可能對本行造成信譽問題;或
(f) 該行動係為保護本行的系統免受損害所必需,包括任何形式之拒絕服務攻擊、病毒或惡意編碼。
13.5 放棄要求法院命令 如電子銀行服務登入或使用之終止須經法院命令, 貴客戶同意放棄使本條上述規定生效之任何適用法律之任何條款、程序或運用。
14. 記錄之決定性
14.1 接受本行的記錄為決定性記錄 除明顯錯誤外, 貴客戶接受本行對任何電子指令、交易或其他貴客戶與本行之間通訊之(電子或其他格式)記錄均為最終及決定性記錄,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對貴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14.2 不準確記錄之通知 如本行向貴客戶發出之任何電子通知、報表或記錄有任何不一致或不準確之處, 貴客戶必須於該報表或記錄日期起 14 個日曆天內通知本行,否則貴客戶將不再享有爭執該報表或記錄內容之權利,該報表或記錄即應視為最終及決定性之報表及記錄,對貴客戶具有約束力。 貴客戶應負責對該電子通知、報表或記錄之副本歸檔保存。
14.3 記錄之可採納性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貴客戶同意本第14條所列之所有記錄皆可作為任何訴訟、索賠或訴訟之證據,且 貴客戶不對此類記錄之證據容許性、相關性、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或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於該等記錄係由電腦系統產生而對該等記錄內容之準確性或真實性提出爭執。
15. 通知
15.1 通知地址 x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所要求或允許發出之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通知」)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該通知應由專人遞送、以郵資預付方式掛號郵寄,或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
(a) 向 貴客戶發出通知時,應送至貴客戶最近一次於本行登記之位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及
(b) 向本行發出通知時,應送至指定聯繫人。
15.2 通知之接收 於下述情況下, 貴客戶視為已收到本行遞送關於電子銀行服務之任何通知:
(a) 如由專人遞送,於遞送時;(b) 如以郵資預付方式掛號郵寄,於郵寄後 3 個營業日;(c)如以傳真傳送,本行傳送報告顯示成功送達之時間;以及(d) 如以電子郵件傳送,本行寄送其至貴客戶帳戶電子郵件地址之時間。
15.3 其他通知 縱有上述規定,本行亦可能發送關於以下內容之通知或通訊:(a) 貴客戶使用者之安全碼;(b) 貴客戶使用者傳輸之任何電子指令;及/或(c) 貴客戶使用者於任何時間使用本行記錄
中之 貴客戶使用者基本資料對電子銀行服務進行之登入及/或使用。於傳輸任何此類通知或通訊後,即視為貴客戶及貴客戶使用者已收到上開通知或通訊。
15.4 更新責任 如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供作通訊使用之通訊位址、傳真號碼及(或)電子郵件地址,或本行記錄中之 貴客戶相關資料(包括簽名、授權簽字人及(或)委託指令)有任何變更,貴客戶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並向本行寄送本行所要求之所有證明文件。本行並無義務驗證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之任何基本資料是否準確、完整或最新,且本行可能依據本行記錄中所列之任何基本資料之資訊向 貴客戶傳輸任何通知或個別通知或通訊。本行需要不少於收到通知起七個營業日之合理期間,於本行記錄進行變更並使之生效,其後本行即得依賴該變更後的記錄行事。
15.5 本條款之適用性 本條僅涉及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相關事項之通知。
16. 其他事項
16.1 資訊請求 貴客戶必須及時提供本行及(或)任何相關監管機關下列任何資訊及(或)文件:(a) 本行隨時為履行本行法律或法規義務或本行必須或同意遵守之任何要求而合理請求者,(b) 任何相關監管機關要求者。 貴客戶必須於本行合理請求時提供本行就任何調查或爭議解決程序可能要求之相關協助或合作。
16.2 稽查 x行保留檢查及稽查權利以確保 貴客戶已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之貴客戶義務, 貴客戶必須立即遵守該等請求並給予本行所有必要之協助。如經稽查發現 貴客戶有任何未遵守之情況, 貴客戶將負責因稽查與任何改正行為而合理產生之任何成本。
16.3 持續效力 貴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存取及使用終止後,不影響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得以履行及(或)該終止後仍繼持續存在、發生作用或繼續生效之任何條款。上述終止不影響一方就另一方對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任何違反而享有之任何訴訟權利。
16.4 可分割性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任何條款按適用法律屬非法或無法執行,其將於該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予以分割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性。
16.5 現行條款與條件 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外,除非另有書面規定,帳戶開立條款(如 適用)以及規範本行提供 貴客戶之其他服務之本行現行條款與條件亦將繼續對 貴客戶適用並具有約束力。除該等條款所載者外,就 貴客戶申請電子銀行服務之日前所作出之任何口頭或書面聲明、保證或擔保合約,雙方對他方未享有任何權利,亦未依賴該等聲明、保證或合約。如該現行條款與條件與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間,或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各 部分之間出現衝突之處,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條款應按下列優先順序適用:
(a)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C 部分;
(b)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B 部分;
(c)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A 部分;
(d) 規範本行提供 貴客戶之其他服務之本行現行條款與條件;以及
(e) 帳戶開立條款。
16.6 修訂與變更 x行得向 貴客戶發出通知後變更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使用者手冊。該通知將以第15 條規定之格式或透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如貴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於該變更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視為貴客戶已同意該變更。
16.7 轉讓與移轉 電子銀行服務係供 貴客戶個人使用及存取。 貴客戶未經本行的書面同意前,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貴客戶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獲得之任何利 益。本行得不經 貴客戶同意,即將本行於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之任何或所有權利與義務移轉予任何本行成員。本行將該移轉通知 貴客戶後,受讓人將自移轉之日起承受所有移轉權利與義務。
本行另得不經通知 貴客戶或取得 貴客戶同意,即向任何第三人授予或轉包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並委任第三人供應商、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全部或部分電子銀行服務。
16.8 準據法及司法管轄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其產生之任何義務均適用管轄區域法律。除非本行以書面方式另行選擇外,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引起或依據其所生之爭議應由管轄區域之法院解決, 貴客戶同意受該等法院之司法管轄。
16.9 適用語言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經譯成任何其他語言,英文版與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但英文版與譯本之間若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應以英文版為準。
16.10 第三人權利 除供應商外,雙方以外之任何人均不得執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任何條款。雙方間關於電子銀行服務之約定之變更或終止無須經任何第三人同意。
16.11 放棄 x行對執行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任何棄權、遲延或寬限,均不影響或限制本行的權利。本行放棄權利時,不視為放棄對將來任何違約之權利,且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另有明確規定外,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授予本行或為本行保留之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均不排除本行可獲得之其他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各該權利、權力或救濟均為累積性質。
附錄 I
管轄區域 | 星展實體 | 指定聯繫人 |
澳洲 | DBS Bank Ltd., Australia Branch (ARBN 601 105 373) | Suite 1901 Level 19, Chifley Tower 2 Chifley Square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Attention to: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
中國 | 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 司 (DBS Bank (China) Limited) | 中國上海市郵遞編號 200120 浦東xxxxx 0000 xxx xxxx 00 x xxx: Xxxxxxx Xxxxxxxxxx |
xx | xxxx(xx)有限公司(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 香港xxxxxx000xTwo Harbour Square 7樓收件人: Channel Management xxxxxxxxx 00 xxxxx00 x收件人: Channel Management |
印度 | DBS Bank India | Express Towers, Ground Floor Nariman Point, Mumbai 400021 India 收件人:IBG 客戶服務部(IBG Customer Service) |
印尼 | PT Bank DBS Indonesia | DBS Bank Tower, 33rd Floor Ciputra World 1 Jl. Prof. Dr. Satrio Kav. 3-5 Jakarta 12940, Indonesia 收件人: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
澳門特別xx x | xxxx(xx)有 限公司 澳門分行 | 澳門家辣堂街 5-7E 號利美大廈地下 C-D 收件人: Channel Management |
新加坡 | DBS Bank Ltd. | Changi Business Xxxx Crescent #03-05A, DBS Asia Hub Singapore 486029 收件人: Channel Management, Technology and Operations |
臺灣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DBS Bank (Taiwan) Ltd.)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DBS Bank Ltd., Taipei Branch | (114)xxxxxxxxxxx000x00x 收件人:星展企業一線通(Business Care) (郵遞區號 114)xxxxxxxxx 000 x 00 x 收件人:星展企業一線通 (Business Care) |
英國 | DBS Bank Ltd., London Branch | 4th Floor Paternoster House 65 St Paul’s Churchyard London EC4M 8AB Great Britain |
越南 | DBS Bank Ltd. –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 11th Floor, Saigon Centre, 65 Le Loi, District 1,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
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
第B 部分– 特殊電子銀行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1. 線上外匯交易服務以及FX API 服務的附加條款與條件
1.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a)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對本行線上外匯交易服務之存取及/或使用;及/或(b)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連同第B部分 10條(使用本行應用程式介面(「APIs」)之附加條款與條件),均適用於 貴客戶對本行外匯匯率及交易的應用程式介面服務(「FX API」) 之存取及(或)使用。
就線上外匯交易服務而言,應適用以下定義:
「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指本行以「線上外匯交易服務」、「FX Online」或本行決定之其他名稱所提供之電子交易服務,使企業客戶透過該服務進行外匯相關交易。
1.2 使用線上外匯交易服務 貴客戶同意,本行所發佈,包含線上外匯交易服務使用指示之使用者手冊或其他任何文件均構成線上外匯交易服務使用協議之一部
份。 貴客戶同意僅代表 貴客戶自己使用線上外匯交易服務進行交易,並嚴格遵守該協議規定(包括使用者手冊)。
1.3 使用FX API 服務 貴客戶同意,本行所發佈,包含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申請書或其他任何文件,其列出FX API 服務的範圍和說明均構成使用FX API 具有法律效力之合約的一部份。 貴客戶同意僅代表 貴客戶自己使用 FX API 服務進行交易,並嚴格遵守該合約規定。
1.4 存取等級 x行對於本行客戶得指定不同存取等級,基於 貴客戶之存取等級, 貴客戶可能無法獲得部分或全部之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FX API 服務。
1.5 交易與帳戶限制 x行得隨時對 貴客戶帳戶設定部位或交易限制(包括最小交易金額)。
1.6 帳戶餘額及交易歷史 x行透過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提供關於 貴客戶帳戶之資料或資訊,除經明確聲明具有約束力或被本行當作 貴客戶交易歷史記錄之一部而提供
外,不屬於確定性資料或資訊。
1.7 經由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FX API 服務所執行交易之適用條款及條件 貴客戶同意,凡經由(a)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b)使用FX API 服務所執行的交易,在每種情況下(如適用)將同時依其他各項規範外匯交易、資金交易及衍生金融商品交易之文件辦理並受其拘束,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貴客戶與本行訂定之總合約書,以及本行為此類交易所規定並經最新修訂、更新及補充之各項條款及條件
(以下稱「交易文件」)。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與交易文件之規定不一致時,應以交易文件之規定為準,屆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A 部分第 16.5 條亦應依此規定進行解釋。
1.8 當事人之地位貴客戶同意,凡經由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 FX API 服務所執行之交易,係貴客戶與本行基於本人對本人的基礎上進行。本行並非 貴客戶的顧問、代理人,亦不對貴客戶承擔任何信託受託人之責任。另外,經由FX API 服務所進行之交易,本行僅會將 貴公司視為交易當事人,且本行不會因與 貴客戶執行交易而被解釋為與貴客戶的最終客戶建立任何性質的任何關係。
1.9 僅供執行交易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就任何透過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 FX API服務所執行的交易,本行僅係提供交易執行之平台。本行對任何透過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 FX API 服務所執行的交易,一概不就其可能的利弊得失,向貴客戶提供任何建議或諮詢。
1.10 交易之處理 貴客戶同意,貴客戶透過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FX API服務所發出之任何交易指示,除非已由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收受、執行及/或確認,否則無法達成交易。交易經執行及/或確認後,將透過網路介面(或本行提供之其他介 面)或透過FX API生成之訊息於螢幕上產生一組線上外匯交易編號。一旦 貴客戶之交易指示被執行,貴客戶即不得予以取消或更改。
1.11 解除、取消或修改之權利 倘本行於交易執行後的合理時間內認定,該筆交易受特定市場狀況、系統功能失常或人為操縱所影響,在執行上有錯誤時,本行有權將該筆交易解除、取消或修改交易價格。
1.12 收費及費用 貴客戶應按DBS IDEAL企業連接表格及/或雙方隨時議定之任何文件所規定之範圍或收費、及使用規範向本行支付其存取或使用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FX API以及任何及所有輔助服務所生之所有的收費、成本及費用(若有)。貴客戶應完整支付所有款項,不得扣除、扣繳或抵銷任何稅款或規費或任何其他現在及將來之費用。請注意,本行有可能從 貴客戶經由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 FX API 服務所執行的交易中獲利。於任何情況下,儘管未明訂收取費用,但本行已將各項收費、費用、避險安排、行政及作業成本、以及本行的獲利(如有),隱含並且納入交易項下的各項變數計算內。
1.13 閒置交易 倘 貴客戶已超過1年(或本行所決定的其他期間)未透過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FX API 服務進行任何交易時,本行得不經通知,逕行將 貴客戶帳戶標記為閒置性帳戶,並立即暫停 貴客戶對線上外匯交易服務的存取權,且無需向貴客戶負擔任何責任。於 貴客戶提出申請,經本行審酌其他條件認可後,本行得依其獨立判斷,重新啟動 貴客戶的帳戶。
1.14 交易之違約交割 貴客戶同意於本行存放並維持足夠之資金,以之辦理經由線上
外匯交易服務或使用 FX API 服務所執行交易之交割,並且依規定向本行提供所需證明文件(如需要),以供某些特定交易的交割之用。貴客戶同意並確認, 倘貴客戶未能在所屬地區交割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依照 貴客戶指定的交割指示,就經由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FX API 服務所執行的交易完成交割,或未能依規定向本行提交所需之證明文件(如需要),則 貴客戶認知並同意,本行有權依其獨立判斷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且本行依其他任何相關交易文件所得享有之權利,一概不受影響:
(a) 從 貴客戶開立於本行的任何帳戶中直接扣款,以執行該筆交易之交割;及(或)
(b) 就該筆交易提前終止或平倉,並從 貴客戶開立於本行的任何帳戶中,抵銷或扣取所有因交易之之停前終止或平倉所生的一切損失、收費、成本、稅金或費用;
貴客戶在此授權本行,得對 貴客戶開立於本行的往來帳戶,執行上述直接扣款作業。
1.15 風險揭露貴客戶同意,任何 貴客戶使用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FX API 服務而進行的交易皆存在風險。 貴客戶在考慮進行任何交易前均應依據 貴客戶的目
標、經驗、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營運資源及其他有關之條件,考量自身是否適合從事該筆交易。 貴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應先瞭解及確認該筆交易的各項風險,以及 貴客戶在損失風險上的曝險性質和程度。 貴客戶瞭解並且願意承擔與所從事交易相關的所有風險。
在此將 貴客戶可能面臨的風險種類列舉說明如下;惟其目的並非揭露 貴客戶從事外匯交易、財務交易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之所有風險或其他應考量之事項:
(a) 市場風險 政治、金融或整體經濟發展因素可能導致市場失靈的一般風險。特別是,匯率的變化可能是不可預測、突發且重大變動,其可能受到複雜且相互關聯的全球性及區域性之政治、經濟、金融或其他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相關貨幣進行交易的貨幣市場。
(b) 信用風險 任何交易均面臨本行的信用風險。
(c) 法律及執行風險 如果發生違約,例如由於ㄧ方信用狀況惡化而導致違約,將面臨法律與執行問題方面的風險。
(d) 流動性風險 從實現特定財務及風險管理目標所帶來之利益,可能因重大的流動性風險而被抵銷。
(e) 作業風險 確認有適當而充分的內部控制系統及機制是必要的,以監控可能
出現且可能相當複雜的各類型風險。
(f) 新興市場 因新興市場具有高度的不可預測性,且未能提供該等市場上的參與者足夠的法令監管和保護機制,因此涉及新興市場的交易具有更高的風險。
此外,特定貨幣之交易可能涉及該等貨幣特有之風險因素,本行可能隨時向 貴客戶提供額外之風險揭露聲明。若 貴客戶持續與本行執行交易,則視為已確認收到此類風險揭露聲明並知悉其所涉及之相關風險。
貴客戶亦確認,在電子平台上進行交易時,將面臨與電子交易系統有關的風險,如硬體或軟體出現問題、人為疏失、網路連結問題、電腦病毒、系統當機、電 力中斷等風險。
1.16 肇因於市場波動暫時性停止 x行得於存在波動的市場條件以及本行合理認為暫停係為本行最佳利益的情形下,在未通知貴客戶且無責任的情況下暫時停止報價、交易請求、交易執行,或者提供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或FX API服務下可用的任何其他服務。
以下規定僅適用於 FX API 服務的使用:
1.17 目的 FX API 服務的使用使貴客戶得訂閱市場數據並且取得外匯匯率的報價, 以及根據提出的匯率報價與本行進行交易,而不得用於其他目的。若 貴客戶收到任何除 貴客戶有權接收或識別任何不尋常活動模式的任何數據, 貴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該資料。
1.18 使用資格和規則 FX API僅提供予符合以下條件的客戶使用:(a)符合本行規定的資格條件;且(b)遵循記載於DBS IDEAL企業連接表格之任何使用條件或規則。本行有權(但沒有義務)向 貴客戶徵提資訊或進行盡職調查、獨立評估或查核財務穩健性、商譽、管理品質和業務營運的適當性, 以確定 貴客戶持續符合使用FX API的資格。本行保留隨時以合理事前書面通知貴客戶後更新任何資格標準、條件或使用規則之權利。
1.19 沒有進一步以本行名稱發布定價數據貴客戶認知並同意,透過本行使用FX API提供給您的任何定價數據及/或資訊為機密且屬於本行之專有財產。除非本行同意,貴客戶不得散播、出售、展示、發送或者以任何形式溝通或揭露該定價或市場數據(或其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於貴客戶之終端客戶,而對於其他人明顯表示係來自本行的數據。
1.20 其他聲明和約定 貴客戶同意:
(a) 當貴客戶透過FX API與本行進行交易的同時,貴客戶在自己的系統平台、網站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與您的終端客戶進行本質類似之外匯交易者, 貴客戶應 公平對待終端客戶;且非經本行同意,貴客戶不得以任何形式表示您是中間人、本行
的代理人、您的終端客戶之代理人、本行的合作夥伴,或者以本行名義以 任何方式進行行銷。
(b) 不會參與任何非法或違反任何法律、規定、適用的外匯限制或準則、規範、制裁、反洗錢法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規及/或任何相關的外匯市場慣例,包括但不限於試圖不正當地影響任何貨幣的匯率或者與貨幣有關之基準、標準或比率,或從事任何市場操縱、詐欺或其他適用的法令所禁止之任何行為,不論是個別行為或與其他行為相結合;且貴客戶進一步聲明有適當的機制、控管措施或風險管理功能,以確保貴客戶透過使用 FX API 進行的交易符合所有適用之法律與法規;且
(c) 在本行合理的詢問下提供與貴客戶使用FX API 有關的任何資訊,且合理的協助本行基於必要或習慣回應法院、主管機關、財務、稅務或者政府機關所提出的任何正式或其他詢問。
1.21 合作夥伴利潤 貴客戶知悉並同意,就 貴客戶使用本行FX API,本行得依據貴客戶之要求,提供 貴客戶合作夥伴利潤管理機制,允許 貴客戶對本行提報之任 何價格進行價格之調升或調降。本行將根據 貴客戶隨時以書面向本行指示之合作夥伴利潤,向 貴客戶回報本行之報價及另一個價格(由本行報價及合作夥伴利潤所組成)。就本行提供之本項機制,貴客戶知悉並同意本行對於 貴客戶合作夥伴利潤之任何不精確之價格調升或調降均不負任何責任,且作為合作夥伴利潤管理機制之一部分,貴客戶應負責確保本行向 貴客戶所提供價格之準確 性。
2. 電話及傳真機使用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2.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對透過電話或傳真機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之存取及(或)使用。
2.2 指令之傳達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得接受以下指令:
(a) 貴客戶或 貴客戶使用者就本行允許之電子銀行服務項目而透過電話提出之口頭指令,但貴客戶(於本行要求時)應提供相關安全碼;以及
(b) 就本行允許之電子銀行服務項目而透過傳真傳送之書面指令,但該指令應含相關簽樣並已傳真至 貴客戶事先安排之指定分行。
貴客戶就上述指令亦可能需簽署本行要求之申請表、授權、賠償及(或)其他文件,上述指令為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目的應視為電子指令。
2.3 固有風險之接受 貴客戶認知,電話及傳真並非安全之通訊管道, 貴客戶對該管道之使用完全由貴客戶獨自承擔風險。 貴客戶遵守本行隨時規定之身份認證程序或其他要求時,本行始接受透過電話或傳真機傳送之電子指令。
2.4 匯率或利率報價 x行基於透過電話接收之電子指令所作出之任何匯率或利率報價,除經本行為交易之目的加以確認外,均僅作為參考,對本行不具有約束
力。儘管本行可能隨時透過其他通訊管道向 貴客戶作出不同之匯率或利率報價,經確認之匯率或利率一旦被接受(無論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後,對 貴客戶即具有約束力。
2.5 通話記錄 x行得記錄貴客戶與本行的員工/代表間之通話,並且於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行就調查或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得將記錄作為交易相關之證據提供予本行認為必要之任何人。所有該等記錄仍為本行的財產,如無明顯錯誤,即屬通話內容之決定性證據。
3. ATM 與ATM 卡使用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3.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對本行的
ATM 及本行發行之 ATM 卡之存取及(或)用。
3.2 現金及支票存款 透過 ATM 存入之現金與支票(包括本行支票),其資金僅於本行收到並核對後(就支票而言,則僅於該支票經結算後),始存入 貴客戶帳戶。上述金額存入完成以前, 貴客戶無法提取或利用存入之金額。ATM 於接收存款時所發出之客戶通知對本行不具有約束力,本行就存入金額之認定應為決定性並對 貴客戶具有約束力。
3.3 無抵銷或反索償 貴客戶對商家或其他任何人就 ATM 卡於任何銷售點終端機之使用所提出之任何索償均不構成對本行的任何抵銷或反索償標的。本行對於提供予 貴客戶之商品及(或)服務,或者對於該商家或其他人之其他作為或不作 為,於任何方面均不負責。
3.4 資金不足 ATM 卡僅於帳戶資金充足之情況始得用於取款或轉帳。如果於帳戶資金不足之情況下進行取款或轉帳,本行得(但無義務)授信予 貴客戶以完成該取款或轉帳, 貴客戶經要求後應立即向本行償還該透支金額以及按本行現行收費標準繳付銀行收費和利息。
3.5 卡片交易本行得決定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並得拒絕透過ATM 進行之任何交易及(或)透過 ATM 提供之任何支票。以帳戶以外之幣別所進行之交易,將於以本行決定之匯率轉換為帳戶幣別後自帳戶扣款。
3.6 卡片之使用限制 x行得經或不經事先通知 貴客戶即隨時決定對 ATM 卡之使用,無論就金額、使用頻率或其他事項,設定及施加任何限制。
3.7 信用或簽帳卡之排除 x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不適用於透過任何信用或簽帳卡提供或將提供之授信或其他業務,其分別受該信用或簽帳卡相關協議之條款與條件規範。
4. 使用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4.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存取及使用本行的行動銀行應用程式。
4.2 定義 行動銀行應用程式所使用的下列各語詞,定義如下:
(a) 「授權」係指依下述第 4.5 條規定所授予行動銀行使用者的許可;
(b) 「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係指基於存取行動銀行服務(本行有權於必要時調整此項服務)之目的,而向授權應用程式商店取得的行動銀行應用程式;「行動銀行服務」係指 貴客戶得以透過行動銀行應用程式存取電子銀行服務;
(c) 「行動裝置」係指電話或其他具有存取無線通訊系統功能的裝置;使用者利 用這套裝置可撥打及接收電話、收發文字訊息、利用數據服務或享有其他服務。且此等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其他類似裝置可在廣大區域中使用,無須實體網路連線, 貴客戶並可利用它來存取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4.3 使用行動銀行服務 貴客戶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得獲得帳戶相關資訊及使用本行不時提供的其他功能。為使用行動銀行服務,貴客戶必須:
(a) 已啟用電子銀行服務;
(b) 已詳閱並且接受授權條款;條款之詳細內容請參見下述第 4.5 條;及
(c) (如使用行動銀行應用程式)已從適當之應用程式商店下載行動銀行應用程式。
4.4 收費 x行目前不向 貴客戶收取購買行動銀行應用程式及任何後續及更新版本的費用,但本行保留日後收取此項費用之權利。 貴客戶應瞭解其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外之行動裝置服務提供者要求 貴客戶負擔之費用。
4.5 最終使用者授權條款 貴客戶使用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係基於本行的授權,相關授權條款於本條規定如下:
(a) 此項授權係屬不得移轉、不得讓與、非獨家且完全可撤銷地授權;
(b) 貴客戶僅得使用 貴客戶自己所有或得控管的行動裝置使用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且 貴客戶使用行動銀行應用程式的目的,應以存取行動銀行服務為限;
(c) 關於 貴客戶對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之使用:
(i) 貴客戶對任何與行動銀行應用程式有關之權利,都不得複授權、讓與他人,或主張行使任何權利;
(ii)除法律另有規定, 貴客戶不會對於任何部分進行複製或反向編譯、修改、竄改或改變;
(iii)行動銀行應用程式的任何升級版本係經由相關應用程式商店取得。本行
不負責以其他任何方式向 貴客戶提供軟體更新;
(iv)貴客戶確認如第三方主張行動銀行應用程式或 貴客戶使用該應用程式侵害第三方權利,貴客戶將協助本行調查,並視情形對於該請求提出答辯;
(d) 當 貴客戶首次經由行動設備登入行動銀行服務或安裝行動銀行應用程式 (如適用),本授權即開始且視為貴客戶已同意本授權條款;該授權將依據本第4 條條款持續有效至貴客戶終止使用行動銀行服務為止。
4.6 終止除了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A 部分第13 條條款外,若 貴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中任何條款,本行得以在不通知 貴客戶情況下,立即終止 貴客戶行動銀行應用程式服務,依據本條款, 貴客戶同意在本行服務终止後立即從下載的所有行動設備上移除行動銀行應用程式。
4.7 行動銀行應用程式相關問題本行對行動銀行應用程式全權負責,若 貴客戶對於
介面操作有任何建議,請向本行產品負責窗口洽詢。
5. 使用SAP FSN 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5.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存取及使用 SAP 金融服務網路,以便向本行傳送付款指示,或從本行收受付款狀態及報表。
5.2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 SAP FSN 服務之中:
(a) "SAP" 係指SAP AG, Xxxxxxx-Xxxx-Allee 16, 69190 Walldorf, Germany, 或
SAP 的關係企業;
(b) "SAP Financial Services Network"即為SAP 所提供之網路解決方案,使企業客戶能夠將支付指示傳送給多個金融機構,同時也能收到多個金融服務機構所提供之付款狀況與報表結果。
(c) "SAP FSN 服務" 為貴客戶可能使用SAP 金融服務網路來進行的電子銀行服務。
5.3 SAP FSN 服務之限制貴客戶擬使用SAP FSN 服務者,其須係已 請加入SAP金融服務網路之公司客戶,而且已經購買或配有足夠交易量得使用SAP FSN服務。
5.4 接受固有之風險 貴客戶同意,任何經由 SAP FSN 服務向本行傳送及接收訊息者皆存在風險。在此將 貴客戶使用 SAP FSN 服務時所可能面臨的風險種類列舉說明如下。但並不是對貴客戶使用SAP FSN 服務時之所有風險或其他應考量
之事項的完整揭露:
(a) 貴客戶登入SAP FSN 服務可能因為SAP Financial Services Network 的設備故障、網路進行更新或維修,或其他非本行所能控制之事故而遭到斷訊。本行有權在此類事故持續期間,(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暫時停止或中斷使用者對SAP FSN 服務之登入。在前開暫停或中斷期間內, 貴客戶擬發動交易或完成進行中之交易者,將受到影響。
(b) SAP FSN 服務是經由SAP Financial Services Network 所提供予 貴客戶, SAP Financial Services Network 在通訊或執行訊息轉化的過程中,容易有錯誤或遲延產生。在不影響上述一般條款的情况下,SAP Financial Services Network 的任何網路遲延可能引起訊息、檔案或資訊的傳輸過程中出現遲延,超出適用的截止時間,且影響任何支付指令的生效日的風險。
(c) 經由SAP FSN 服務完成交換的訊息、檔案、資訊會儲存於SAP 網路上,並依其資料保護政策所規範,相關政策內容可上網查詢,網址: xxx.xxx.xxx。
5.5 終止服務
除了本電子服務條款A 部分第13 條之規定外,如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行得無須告知貴客戶而立即終止SAP FSN 服務:
(a) 貴客戶不再是SAP 金融服務網路的企業訂購者;或
(b) 本行不再是SAP 金融服務網路的金融服務訂購者;或
(c) SAP 停止或暫停提供SAP 金融網路服務。
儘管有上述規定,當貴客戶因任何原因停止或終止訂購 SAP 的金融網路服務時,貴客戶承諾將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本行。
6. 使用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6.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應適用於貴客戶存取和使用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
6.2 定義 為了SWIFT 訊息傳送服務目的,適用下列定義:
(a) 「授權SWIFT 參與者」係指成為SWIFT 協議書之簽約方並受其拘束,得獲得 SWIFT 訊息服務,且滿足該SWIFT 協議書或SWIFT 文件規定的資格標準之人。但為避免疑義,儘管倘該參與者不再滿足相關SWIFT 協議書要求之資格標準,在該SWIFT 協議書規定的允許該參與者過渡至替代解決方案的期間內,該參與
者應繼續作為授權SWIFT 參與者;
(b) 「SWIFT」係指S.W.I.F.T.SCRL,比利時責任有限合作社,設址於比利時拉許普爾市B-1310 阿xxx0 x;
(c) 「SWIFT 協議書」係指SWIFT 與本行間或SWIFT 與貴客戶間有關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使用之任何協議;
(d) 「SWIFT 文件」係指適用於SWIFT 訊息服務或適用於SWIFT 訊息發送和接收,其已納入貴客戶 SWIFT 協議書內或隨時經由SWIFT 通知貴客戶或本行之 SWIFT 條款、條件、指南和程序;
(e) 「SWIFT 訊息」係指利用SWIFT 訊息傳送服務發送或顯示已發送之訊息式 (MT)訊息或檔案,在此為了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的目的,包含本行可能隨時與貴客戶協議之訊息格式;
(f)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係指SWIFT 隨時提供訊息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SWIFTNet FIN 訊息傳送服務,SWIFTNet Interact、File Act 以及瀏覽服務。
6.3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僅包含下列活動:
(a) 本行發送SWIFT 訊息給貴客戶;
(b) 本行透過SWIFT 訊息提供資訊給貴客戶;貴客戶發送SWIFT 訊息給本行;
(c) 貴客戶用SWIFT 訊息提供電子指示給本行;以及
(d) 本行處理這些電子指示。
6.4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之使用
(a) 貴客戶,作為授權 SWIFT 參與者,應遵守所有SWIFT 訊息傳送服務相關要求,包括安全性要求,取得並維持貴客戶自己的SWIFT 會員資格、存取及使用 SWIFT 協議書及任何SWIFT 文件內所載SWIFT 訊息傳送所需之電腦軟體和其他設備。
(b) 貴客戶應始終(i) 遵守如本行隨時提供給貴客戶有關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之所有指引、指示和建議;以及 (ii) 評估有關貴客戶存取及使用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之安全性安排,確保它們能夠充分保護貴客戶的利益。
(c) 貴客戶確認任何SWIFT 訊息處理取決於本行成功收到該訊息。若貴客戶雖透
過SWIFT 網路提交SWIFT 訊息,但本行並未順利收到該 SWIFT 訊息或SWIFT 的任何行為或疏失,而導致貴客戶受有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義
務。
(d) 貴客戶提供數據資料、檔案、資訊、指示以及SWIFT 訊息應自行承擔風險。貴客戶應確保為了或與SWIFT 訊息傳送有關而傳輸給本行的所有數據資料、檔案、資訊和指示正確且完整,如有任何錯誤、瑕疵或遺漏,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貴客戶一旦收到本行或本行指定之任何第三方操作業者所提供之ㄧ切數據資料、檔案、資訊和指示時,必須立即檢查。若任何該數據資料、檔案、資訊和指示不正確或遺漏任何應包括在內的任何事項,貴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e) 本行收到貴客戶所發送或擬發送之任何SWIFT 訊息將構成對本行完全且無條件的授權,本行得依據該SWIFT 訊息進行或行事,而且,除非本行收到貴客戶發出有關懷疑任何 SWIFT 訊息有效性的事先書面通知,否則本行無義務調查或查詢其是否真實。
(f) 貴客戶若察覺或懷疑有任何違反或損害SWIFT 訊息傳送服務安全性的情形,應該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提供違反或損害的完整細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應為該違反或損害負責之人的身分。貴客戶應該(除非任何適用法律禁止)全面且迅速地配合本行所採取的任何步驟,調查及/或糾正SWIFT 訊息傳送服務安全性的明顯或可疑違反或損害,同時提供本行以書面形式合理要求的相關資
訊,以協助本行調查。
6.5 接受固有風險
貴客戶同意與本行間經由SWIFT 訊息傳送服務所交換之任何數據資料、檔案、資訊或指示皆存在風險。貴客戶使用SWIFT 訊息傳送服務時可能面臨的風險種類列舉說明如下,但以下並不代表完整揭露所有風險或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貴客戶存取SWIFT 訊息傳送服務可能隨時因SWIFT 網路設備失靈、更新、維護、故障和修理或其他可能超出本行控制外因素而遭斷訊;以及
(a)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在SWIFT 網路傳達或轉換訊息或檔案期間可能發生錯誤或延遲。
6.6 保留權利 如發生下列情事時,本行有權通知 貴客戶於本行所定之合理期間內暫停提供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或暫停登入:(a) 因提供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之設施需作例行性或緊急維修或提升,以致有暫停之必要;(b) 技術性因素使得提供SWIFT 訊息傳送服務之工作超出本行控制範圍;(c) 本行合理懷疑安全性有疑慮,或有人未經授權而擅自或利用詐欺之手段使用 SWIFT 訊息訊息傳送服務;
或(d)倘貴客戶違反本服務項下的任何義務。
6.7 服務終止 發生下列事件或狀況時,本行得於未事先通知貴客戶的情形下立即終止SWIFT 訊息傳送服務:
(a) 本行或 貴客戶不再是SWIFT 授權參與者;
(b) SWIFT 已停止提供,且不恢復提供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
(c) SWIFT 行使其SWIFT 合約之權利,要求本行或 貴客戶終止使用SWIFT訊息傳送服務;或
(d) 本行已停止提供SWIFT 訊息傳送服務。
儘管有上述规定,貴客戶承諾如因任何原因貴客戶不再是 SWIFT 授權參與者或因任何原因貴客戶不再能獲取 SWIFT 訊息傳送服務,貴客戶將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7. 使用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PARTNER BANK ARRANGEMENT)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7.1 本條款的適用性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存取及
/或使用本行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Partner Bank Services)。
7.2 定義 使用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所使用的下列語詞,定義如下:
(a) 「當地帳戶」係指根據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約定, 貴客戶及其關係企業於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開立和維護之銀行帳戶;
(b) 「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係指本行在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約定中指定之管轄範圍內的本行往來金融機構;
(c) 「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約定」係指「委託指示作業授權書」,其中載明由 貴客戶提交予本行之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指示;以及
7.3 「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係指因以下目的所延伸至當地帳戶之電子銀行服務:
(a) 直接或透過本行成員向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發送關於當地帳戶之付款、轉帳或扣款指示;以及當本行自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收到任何訊息、資料或文件
(直接或透過本行成員),揭露與當地帳戶有關之訊息,在每種情況下均須符合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約定。
7.4 使用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 貴客戶於使用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時必須:
(a) 向本行提交填寫完畢之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約定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以及
(b) 當地帳戶必須由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所開立,且於有關期間內為有效帳戶。
7.5 其他適用條款 貴客戶同意每個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的 請將受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約定附帶之條款與條件(經修訂、更新或補充)之管轄及約束。
7.6 服務終止 除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A部份第 13 條外,本行可根據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安排約定所附帶之條款與條件(經修訂、更新或補充)隨時終止境外當地往來金融機構服務。
8. 應收帳款承購(“ARP”, ACCOUNTS RECEIVABLE PURCHASE) 電子銀行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8.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對本行應收帳款承購電子銀行服務之存取及(或)使用(「應收帳款電子銀行服務」)。
8.2 定義 使用應收帳款電子銀行服務所使用的下列語詞,定義如下:
(a) 「應收帳款承購之預支價金額度」係指本行授予 貴客戶得 請應收帳款承購預支價金之額度;以及
(b) 「應收帳款承購之交易文件」係指規定轉讓事項而與應收帳款承購之預支價金額度有關之相關合約、文件、授信函及/或相關條款及條件,及其等不定期之修訂、更新及補充規定。
8.3 經由應收帳款電子銀行服務所進行交易所適用之條款及條件 貴客戶同意,凡貴客戶使用應收帳款電子銀行服務所產生或有關之電子指令及/或交易,皆應依應收帳款承購之交易文件辦理。倘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與應收帳款承購之交易文件之規定不一致時,應以應收帳款承購之交易文件之規定為準,且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A 部分第16.5 條亦應依此規定進行解釋。
8.4 電子指令之不接受在不影響及不損及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A 部分第
5.8 條規定之情形下, 貴客戶同意本行有權利接受或拒絕或不處理任何電子指令,並且無須因此對 貴客戶負責。如有任何電子指令被拒絕或不處理,本行將於合理可行之情況下通知 貴客戶。
8.5 電子指令處理之確認 貴客戶同意, 貴客戶任何透過應收帳款電子銀行服務所發出之電子指令,除非已經本行收受、處理、及/或確認,否則無法達成交易。
9. 客戶自助管理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9.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述附加條款與條件應適用於貴客戶存取和使用客戶自助管理服務。
9.2 定義 基於客戶自助管理服務的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a) 「客戶自助管理服務」係指本行提供貴客戶有關的電子銀行服務使用和存取之持續管理、操作和維護可用之服務;以及
(b) 「管理者」係指貴客戶已通知本行預備擔任系統管理者任務之使用者。
9.3 管理者之任務 管理者將有權限和責任建立、管理、操作和維護貴客戶使用和存取電子銀行服務。這包括下列權利和權限
(a) 追加、中止或移除使用者;
(b) 分派或撤除使用者任務或存取權利;
(c) 發布、修改、取消、重新設定或重新發布使用者安全機制及/或安全代碼;
(d) 更改任何使用者之任何付款或轉帳限制;以及
(e) 本行可能隨時提供管理者使用之任何其他權利、特性或功能。
9.4 接受風險 貴客戶認知管理者擁有與貴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有關之廣泛權利並同意接受任何管理者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
9.5 承擔權限與本行的行動 貴客戶同意本行將視經由客戶自助管理服務所收到的ㄧ切指示及/或要求為經貴客戶依法授權,同時本行可以在不需進一步檢查下,從事該等指示及/或要求,即使這可能牴觸貴客戶已經給予本行的任何其他指示或指令或者即使該等指示及/或要求不是真實的。
9.6 貴客戶的責任。
(a) 貴客戶有責任確保您有適當的網路控制程序和安全措施,以防止管理者 利用客戶自助管理服務進行任何詐欺、濫用或未經授權的作為或不作為。
(b) 若貴客戶懷疑或知道管理者方面的任何不當或詐欺或任何未授權或詐欺性使用客戶自助管理服務時,必須立即通知本行並採取步驟更換該管理者。
(c) 貴客戶承諾於不再雇用該管理者時應儘快通知本行。
9.7 本行不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除了以及在無損於本行於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A
部分第 11 條項下權利外,有關貴客戶不再僱用管理者但未通知本行之該管理者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起(不論是因合約、侵權、疏失或其他方式)所造成與貴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有關之任何類型(不論是直接、間接或衍生性)的任何損失、責任、訴訟費、費用、損害賠償、索賠、訴訟行動或程序,本行概不負責。
9.8 最低管理者人數 x行得規定貴客戶必須編制最低管理者人數。若管理者人數低於本行所要求的最低人數時:
(a) 貴客戶必須立即指定ㄧ名新的管理者,提供本行有關新管理者的詳細資料以及提供本行可能要求的資訊和文件;及/或
(b) 本行可以暫停客戶自助管理服務,電子銀行服務的提供及/或停止任何電子指示或交易的處理。
10. 使用本行應用程式介面(「APIs」)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10.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述附加條款與條件應適用於貴客戶使用本行所提供作為電子銀行服務一部分使用之任何 API。 若貴客戶將 API 作為本行其他產品及/或服務的介面或一起使用時,有關該等其他產品或服務的附加條款也將適用。
10.2 定義:基於使用本行APIs 的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a) 「DBS 政策」指 DBS 可能隨時發布、修改或增補之所有可適用的準則、政策、通知、要求、規則和其他文件。
10.3 所有權本行提供貴客戶使用之APIs 的所有智慧財產權(以及所有相關修正版),應歸本行(或本行授權人)所有。
10.4 授權 x行授與貴客戶不可轉讓、非獨家及可撤銷的授權,僅供貴客戶於接收並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所必要的範圍內存取及使用 APIs 及任何隨附API 文件(但無權轉授權)。
10.5 使用限制 x行得於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 請書內設定、執行並告知貴客戶有關您預定使用APIs 方面之限制(例如,限制貴客戶可提出之API 請求數量或者貴客戶可服務之使用者數量)。
10.6 變更 x行可以在任何時候自行決定修改APIs 及/或任何隨附API 文件。若本行
(依合理方式)認定任何修改將對貴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有重大影響時,本行將會給予貴客戶三十(30)天以上事先書面通知。但是於緊急情況或監管機構或
適用法律可能要求者,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雖不需適用該最低期限通知,但本行會基於合理可能提供該通知)。若貴客戶不認可本行對 APIs 所作之任何修改,貴客戶可根據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 A 部分第 13.1 條款終止使用可適用的電子銀行服務。
10.7 限制 貴客戶同意貴客戶不得:
(a) 轉授權、公布、提供使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發任何API 給任何第三方;
(b) 開發實質上與本行任何APIs 類似或競爭版本;
(c) 經由任何API 將任何破壞元素或惡意軟體(包括任何病毒、蠕蟲或xxx木馬程式)引進本行系統;干擾、修改或使 APIs 或電子銀行服務之任何特性、功能或安全控制失靈;
(d) 反編譯或逆向工程任何API 或任何相關軟體的任何來源碼。但經適用法律明確許可者,不在此限;或者
(e) 以未經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明確授權之任何方式使用本行的APIs。
10.8 安全性若本行為了存取及/或使用任何APIs 目的而分配給貴客戶任何安全碼或安全機制時,貴客戶在存取及/或使用適用的API時將使用這些身分驗證代碼並予保密。若該等安全碼或安全機制是指定給個人使用時,貴客戶應確保他們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分享。若任何個人離職時,貴客戶將會通知本行,以便能夠取消其存取和使用權。此外,貴客戶在使用 APIs 時不會以任何方式企圖隱匿您的身分。
10.9 可使用性本行將盡合理努力確保APIs 服務隨時為可用之狀態,且本行將與貴客戶合作即時為客戶排除APIs 當中的錯誤與缺陷。
10.10 責任除非本第九條有明確規範,否則API 之內容皆以「現有」之方式提供服務,本行對於一切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條款與承諾條款,以及 APIs 的可靠性或者其適合性等,皆不負擔保責任。
10.11 監督 在遵循本行應適用之法律的前提下,貴客戶認可並且同意,在本行需進行電子銀行服務的改善時,本行得監視您的APIs 使用狀況。
10.12 星展銀行政策貴客戶同意並願意遵守本行可能隨時改變之所有與API 服務相關之政策
10.13 電子指示針對所有透過APIs 收到的電子指示及其他訊息,本行將視為已取得貴客戶之授權,且對於貴客戶具有拘束力。當本行有理由認為所收到之電子指示
與訊息,並未取得貴客戶授權時,本行將拒絕執行該指示。且本行無需對於上述之拒絕行為負任何責任。而當貴客戶察覺有任何未經授權之訊息透過 API 傳輸予本行時,貴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
11. 外匯交易留單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11.1 外匯交易留單服務 貴客戶了解並同意,關於任何外匯交易留單服務(下稱「外匯交易留單服務」):
(a) 貴客戶可隨時向本行提供任何以 貴客戶設定之特定貨幣匯率(目標匯率)承作任何外匯交易之電子指令;除非另有約定,本行收到之各該電子指令將僅於本行為此目的受理為外匯交易指示(下稱「外匯交易指示」)後才會執行;且該外匯交易指示之效力將持續至(i) 外匯交易指示到期之日;或(ii) 本行收到 貴客戶對其修改或取消之指示並通知 貴客戶已修改或取消時,以較早者為準;
(b) 貴客戶於電子銀行服務下達外匯交易指示後,該外匯交易指示應為最終文件並對 貴客戶具有約束力,但須經本行之最終執行及受理,並以電子或書面方式確認;
(c) 由於非預期市場波動的可能性,故無法保證以目標匯率執行任何外匯交易指示;
(d) 除非 貴客戶以電子或書面形式提交取消/修改請求並經本行有效受理(如電子或書面所確認),否則 貴客戶不得取消/修改任何已下達之外匯交易指示;
(e) 各個已執行之外匯交易指示之目標匯率,均已包括 貴客戶於下達外匯交易指示時應支付予本行之所有適用之利潤、成本、費用和收費(若有);
(f) 縱使有上述第11.1(e)條之規定,本行仍保留就使用外匯交易留單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之權利;且本行得隨時決定並通知貴客戶任何費用及收費之費率,若貴客戶於收取或修改相關費用及收費之生效日後繼續維持或使用外匯交易留單服務,將受該等費用或收費之拘束 (g) 於受理外匯交易指示且尚未完成交易時,本行經貴客戶授權自 貴客戶之任何帳戶圈存相當於結算外匯交易指示訂單所需之100%交易金額。於外匯交易指示執行後,本行得於結算日以該等金額支付交易金額。資金將於(i) 外匯交易指示到期日或(ii) 本行收到 貴客戶修改或取消外匯訂單之指示並通知 貴客戶已修改或取消 (以較早者為準)後2個銀行營業日內解除圈存。若 貴客戶之帳戶因任何因素而使資金不足以支付任何已執行之全部交易金額,本行可隨時拒絕 貴客戶之外匯交易指示或撤銷已執行之交易,恕不另行通知;
(h) 縱使有上述第11.1(a)至(c)條之規定,本行可依循市場慣例及條件,並以本行可接受之方式,於任何外匯市場與 貴客戶或為貴客戶就任何外匯交易指示進行交易;
(i) 本行或本行所屬集團內之任何金融機構、其任何員工或代表皆可為其自有帳戶進行外匯交易或執行反向交易或作為 貴客戶任何外匯交易指示或外匯合約之交易對 手;
11.2 賠償 貴客戶同意按本行之要求賠償本行因終止任何有效外匯交易指示以及因執行任何有效外匯交易指示所產生之所有成本、費用、損失及損害。
11.3 責任限制 貴客戶了解並同意,本行對於任何外匯交易指示未成功執行或執行延遲概不負責。已執行之外匯交易指示應不晚於外匯交易指示執行日後次一銀行營業日前完成結算。外匯交易之跨境及/或跨時區性質以及其他情況所涉及之結算風險,不在本行之控制範圍。
星展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
第C 部分– 對特定國家之補充條款與條件
x章節適用並規範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所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以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之接受及使用。請注意,如果 貴客戶於臺灣以外任何國家接受電子銀行服務,其他地方法律可能適用。
於下述情況,本章節補充及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A 部分及第 B 部分,並構成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之一部。
1. 電子指令之有效性
1.1 電子指令之有效性 貴客戶同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傳送之任何電子指令應與雙方間之書面文件具相同效力,並且對於電子銀行服務之用途及目的而言屬適當指令。
2. 收費與匯率或利率
2.1 收費支付 貴客戶確認、同意並接受就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以及本行的現行收費表所規定有關電子銀行服務收費及(或)費用之支付義務。
3. 修訂與變更
x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A 部分第 16.6 條規定應予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6 修訂與變更 x行得通知貴客戶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使用者手冊(該通知得以第15 條規定之格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於本行的營業場所及(或)本行的網站張貼公告之方式作出)。本行將給予貴客戶:
(a) 如該修訂與應付收費之標準相關,給予 60 個日曆天之通知(該變更不在本行控制範圍或有利於 貴客戶者除外);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則給予合理通知,
但如緊急要求修訂或本行發出該提前通知為不可行(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不負向 貴客戶提出任何提前通知之義務。如 貴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於修訂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 貴客戶已同意其內
容。
4. 帳戶資訊與個人資料之揭露
4.1 對規範個人資料之條款與條件之確認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
條件第 A 部分第8 條規定以及貴客戶與本行之間就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之相關協議或條款與條件之其他條款。
4.2 提供書面同意 貴客戶聲明與保證,就 貴客戶向本行提供關於 貴客戶使用者及 貴客戶公司/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或)員工之任何個人資料,貴客戶皆已向相關人員告知、而各該相關人員亦已審閱並同意( 貴客戶亦將按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相關人員之書面同意)本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書」(下稱「告知書」),由本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及傳輸) 該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如本行變更告知書所列之任何項目,貴客戶並同意本行得將該等變更內容告知貴客戶,而貴客戶將另轉告前述之人並取得其同意。
5. 管轄權及客戶服務
5.1 爭議管轄權縱有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A 部分第 16.8 條之規定,雙方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所生及(或)與之相關之爭議將提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管轄。
5.2 客戶服務 如 貴客戶就電子銀行服務有任何問題及 訴, 貴客戶得撥打本行的服務專線:x000 0 0000 0000 (或本行隨時修訂之號碼)。
6. 適用語言
6.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A 部分第 16.9 條規定應予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16.9 適用語言 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譯成其他任何語言,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則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7. 刪除及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B 部分之規定
7.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B 部分第1 條與FX API 服務有關之規定,其適用範圍以本行所實際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項目及內容為準並受此限制。
7.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B 部分第3 條(ATM 與ATM 卡使用之附加條款與條件)規定應予刪除。
8. 使用SAP BUSINESS ONE企業雲服務之星展金融服務整合模組服務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8.1 本條款之適用性 貴客戶同意下列附加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貴客戶存取及使用本行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SAP BUSINESS ONE企業雲服務(簡稱「SAP B1」)項下建置之星展金融服務整合模組服務(於本條內簡稱「本服務」),以傳送交易或非交易指示至本行或接收由本行提供之交易狀態及報表資訊或其他資訊。
8.2 接受固有之風險貴客戶了解任何於星展金融服務整合模組與本行間傳送及接收之
訊息皆存有風險。 貴客戶使用本服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貴客戶同意接受該等風險且同意本行對貴客戶因此遭受之任何損害或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a) 本服務可能因相關軟體、系統或設備之故障、更新、維護、網路維修或其他非本行所能控制之事件而中斷。本行有權在此類事件持續期間或中斷本服務之問題尚未解決期間,不經通知貴客戶而停止提供本服務。在停止服務期間內, 貴客戶將無法使用本服務,貴客戶已做出之交易或非交易指示可能受到影響而中斷或本行將無法接收或處理該等指示。
(b) 於本行停止提供本服務期間,貴客戶得透過本行電子銀行、分行或本行提供之其他服務管道進行各項交易或取得相關服務。
(c) 本服務可能因網路潛在因素造成訊息傳送延遲,以致超過相關作業截止時間並影響交易之完成時間,例如:貴客戶之付款指示之入帳日期可能被延誤。
8.3 終止服務 當貴客戶終止SAP B1企業用戶之身份,或本行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終止或解除SAP B1加值模組服務合作契約書時,本行得以書面通知貴客戶終止提供本服務
9. 請單一交易控管機制之附加條款與條件
9.1 風險揭露聲明 貴客戶瞭解本行電子銀行服務係預設採用雙重交易控管機制,此機制使單一人無法新增並核准交易,以避免單一人能夠同時新增並核准交易而發生詐欺行為。雙重交易控管機制指交易需至少兩人才能完成,由一人新增交易、而由另一有較高權限之人在系統中核准,此機制藉由多人適當的權限分離,可降低詐欺行為的風險。單一交易控管機制指交易僅需一人即可完成,因此,與雙重交易控管機制相比,單一交易控管機制存在較高的風險。
9.2 倘貴客戶向本行 請採行單一交易控管機制, 貴客戶確認已詳閱、瞭解及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C 部分9.1 條之電子銀行服務單一交易控管機制的風險揭露聲明。貴客戶並授權本行將 貴客戶的電子銀行服務設定為單一交易控管機
制。 貴客戶充分瞭解及同意接受單一交易控管機制的特性與做出此項授權所涉及的可能風險,並同意承擔因使用單一交易控管機制可能導致的一切風險 和損失。貴客戶承諾就本行因同意貴客戶 請單一交易控管機制而因此衍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費用(包括須全額補償的律師費用)、支出、賠償、索賠、要求、訴訟及所有其他任何性質的責任,貴客戶同意全額補償本行。 貴客戶瞭解及同意,本行得隨時通知 貴客戶終止提供或修改此單一交易控管機制之功能。
10. 交易金額限制
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得不經通知 貴客戶或取得 貴客戶同意,隨時基於風險考量及實務作業控管機制設定及調整各項電子銀行服務之交易金額限制。本行就貴客戶發出超過本行所定交易金額限制的電子指令得自行決定不處理、不即時處理或逕行拒絕該電子指令。
本行就eACH台幣自動化轉帳匯款服務設有單筆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整的交易金額限制。本行對於 貴客戶因交易限額之設定、調整及變動而遭受或承擔任何 (直接或間接)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企業客戶線上外匯交易服務 (DealOnline Service)確認條款
於不影響第B 部分第1 條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有關規定之情形下,貴客戶向本行 請企業客戶線上外匯交易服務(於本條內簡稱「本服務」或「DealOnline 服務」),應聲明及確認同意以下條款:
11.1 本行提供 貴客戶透過本服務承作即期外匯交易,包括當日交割(value same day, VSD)及非當日交割交易(含次一營業日交割(value XXX, T+1)及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交割(value SPOT, T+2)之交易)。本服務適用之交易幣別及其可承作之條件及限制(如本金金額、交割日等)以本行實際提供之服務內容為準。
11.2 貴客戶應於下述外匯交易時間內完成線上外幣匯率報價及匯率確定,並應於交割日之當日本行營業時間下午 3 點30 分前,提供完整並正確之交易指示。
涉及新台幣之外匯交易 | 未涉及新台幣之外幣間外匯交易 | |
外 匯交易時間 | x行營業時間早上 9 點起至 下午 3 點 30 分止。 | 當日交割交易: 本行營業時間早上 9 點起至下午 3 點 30 分止。 |
非當日交割交易: | ||
本行營業時間早上 9 點起至下午 5 點 30 分止。 |
11.3 本服務就匯率報價之取得及確定,提供單一交易管控機制(亦即,單一人即可新增並核准外匯交易,即取得線上外幣匯率報價及完成匯率確定),惟各該外匯交易之後續交易指示則適用雙重交易管控機制(亦即,由一人新增外匯交易並完成匯率確定後,須由另一名具有較高權限之人核准交易指示)。貴客戶應充分了解單一交易管控機制因可由一人同時新增並核准交易導致發生詐欺行為的風險較
高,並同意於接受第C 部份第9.1 條之電子銀行服務單一交易控管機制的風險揭露聲明後,使用本服務。
11.4 貴客戶在新增外匯交易前,應就相關交易所涉幣別在本行開立相對應幣別之帳戶,並確保該帳戶於交割日有足夠的資金以進行交易,貴客戶並應確保其所提供之交易指示等資訊均屬正確。若有以下任一情事,則本行得取消、提前終止 該外匯交易或對該外匯交易進行反向沖銷,並有權停止向貴客戶提供本服務:
(1) 外匯交易涉及幣別之帳戶於交割日之資金不足;(2) 貴客戶未於交割日本行營業時間下午 3 點30 分前提供交易指示; (3) 貴客戶所提供之交易指示資訊不完整或錯誤;或(4)貴客戶未能遵守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C 部分10.8 條所列相關合約條款。貴客戶同意就本行因該等取消、提前終止或反向沖銷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稅負或其他任何支出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11.5 貴客戶應注意本行針對本服務之即期外匯交易設有單筆交易金額或累積金額之上限,若貴客戶擬透過本服務承作之即期外匯交易超逾相關金額上限,該交易將無法承作。本行得不定時規定相關承作金額上限,並保留隨時調整之權利。
11.6 關於涉及新台幣之外匯交易:
(1) 貴客戶知悉涉及新台幣之外匯交易須受本國相關法令之規範,可能與其他幣別間之外匯交易規定及要求不同,貴客戶應充分了解涉及新台幣外匯交易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切實遵循相關規範辦理,以確保相關交易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2) 若貴客戶直接透過「DealOnline 服務」承作涉及新台幣之外匯交易(含當日交割及非當日交割交易),貴客戶同意相關新台幣款項僅限撥入貴客戶於本行開立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
(3) 若貴客戶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承作涉及新台幣之外匯交易,可承作之交易條件應以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之服務範圍為準。
11.7 貴客戶使用本服務,須待電子銀行服務系統顯示BO 參考編號後,交易始視為成功完成。
11.8 貴客戶使用本服務及相關權利義務,除依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及開戶總 約定書之規定辦理者外、本行「一般風險預告書」以及「人民幣業務往來補充 約定條款及相關風險告知事項」等規定亦適用本服務。
12. 企業客戶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有關外幣跨幣別轉帳匯款服務條款
貴客戶向本行 請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有關交易,於交易進行中如涉及外幣跨幣別轉帳匯款,貴客戶聲明已確實瞭解並同意以下條款:
12.1 適用匯率 貴客戶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涉及外幣跨幣別轉帳匯款時,貴客戶瞭解並同意就特定金額以下且符合本行要求之外匯交易,本行得參考交易執行當時本行之牌告匯率及市場變動情形,提供該筆外匯交易的適用匯率,並於同一交易日依此匯率執行外匯交易指示(下稱「適用匯率」)。上開依適用匯率執行的外匯交易不包括任何涉及新台幣或人民幣之交易,亦不包括任何依交易性質須徵提外匯收支或交易 報書及/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之交易。 貴客戶認知並瞭解適用匯率與本行於交易當時對外揭示的牌告匯率不一定相同,而本行得依適用匯率計算並自貴客戶帳戶內扣取交易金額執行交易。貴客戶瞭解本行提供上開適用匯率及其條件限制同時取決於適用之法律與法規及有關條款之規定及本行之風險控管措施,本行並得據以調整服務內容,毋須另行通知貴客戶。
12.2 貴客戶確認已瞭解並同意接受開戶總約定書所載關於承作外匯交易須承擔日後兌換為新臺幣或其他幣別可能產生之外匯風險,並於承作時審慎評估。於ㄧ快速波動的市場內,當 貴客戶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進行外匯交易向本行下達交易指示時,如本行就該貨幣組合提供任何報價,僅表示本行原則上同意與貴客戶進行交易的價格,除此之外不得供 貴客戶於其他方面使用或依賴。本行並未明示或暗示擔保所報價格即是當時之市價或可於他處取得之價 格。
12.3 貴客戶同意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所為之匯款交易指示如因任何原因無法於同一交易日成功執行,本行保留取消、撤銷或修改該等交易的權利。貴客戶應承擔由本行全權決定之取消、撤銷或修改交易而引起的任何損失、費 用、成本、稅金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因市場匯率變化產生的外匯差額而致本行應支付或可能支付的取消或平倉費用或其他成本)。
12.4 風險揭露 貴客戶同意,任何貴客戶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主機對傳服務而進行的交易皆存在風險。 貴客戶在考慮進行任何交易前均應依據 貴客戶的目標、經驗、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營運資源及其他有關之條件,考量自身是否適合從事該筆交易。 貴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應先瞭解及確認該筆交易的各項風 險,以及 貴客戶在損失風險上的曝險性質和程度。 貴客戶瞭解並且願意承擔與所從事交易相關的所有風險。
在此將貴客戶可能面臨的風險種類列舉說明如下;惟其目的並非揭露貴客戶從事外匯交易、財務交易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之所有風險或其他應考量之事項:
(a) 市場風險 政治、金融或整體經濟發展因素可能導致市場失靈的一般風險。特別是,匯率的變化可能是不可預測、突發且重大變動,其可能受到複雜且相互關聯的全球性及區域性之政治、經濟、金融或其他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相關貨幣進行交易的貨幣市場。
(b) 信用風險 任何交易均面臨本行的信用風險。
(c) 法律及執行風險 如果發生違約,例如由於ㄧ方信用狀況惡化而導致違約,將面臨法律與執行問題方面的風險。
(d) 流動性風險 從實現特定財務及風險管理目標所帶來之利益,可能因重大的流動性風險而被抵銷。
(e) 作業風險 確認有適當而充分的內部控制系統及機制是必要的,以監控可能出現且可能相當複雜的各類型風險。
(f) 新興市場 因新興市場具有高度的不可預測性,且未能提供該等市場上的參與者足夠的法令監管和保護機制,因此涉及新興市場的交易具有更高的風險。
貴客戶亦確認,在電子平台上進行交易時,將面臨與電子交易系統有關的風險,如硬體或軟體出現問題、人為疏失、網路連結問題、電腦病毒、系統當機、電力中斷等風險。
12.5 外匯資訊 報貴客戶同意交易匯款性質與相關 報資訊應遵循中央銀行之規範,並參閱中央銀行網站之最新公告xxxxx://xxx.xxx.xxx.xx/xx/xx-000- 1.html。貴客戶確認已充份認知及瞭解倘外匯 報義務人報不實,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13. SWIFT對帳單服務條款
13.1 貴客戶同意下列服務條款適用於貴客戶向本行 請及使用SWIFT對帳單服務(下稱「SWIFT 對帳單服務」),貴客戶授權本行依貴客戶指示,透過SWIFT發送指定帳戶的對帳xxx客戶指定的SWIFT代碼地址。
(a) MT940為以SWIFT格式製作之日終對帳單報表,MT942為以SWIFT格式製作之日間對帳單報表, MT900為扣帳通知,MT910 為以SWIFT格式製作之入帳通知。
(b) 若在MT942電文發送期間,該指定帳戶沒有發生交易,本行將不會發送
MT942。
13.2 風險及責任
(a) 貴客戶確認已瞭解並同意接受SWIFT對帳單服務所可能涉及之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傳輸被攔截、監視、延遲、修正、或通信中斷或網絡故障帶來的破壞或風險。貴客戶確認並同意承擔SWIFT對帳單服務所有的風險和損失
,包括貴客戶與接收方雙方的風險和損失。本行將不承擔因SWIFT對帳單服務所造成的任何直接、間接或衍生性損失或損害,除非是由於本行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b) 貴客戶承諾全額賠償本行因提供SWIFT對帳單服務而遭受或承擔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失、追索、訴訟、成本和費用。
(c) 所有對帳單傳輸若根據本行的紀錄顯示發送成功者,均應被視為已送達接收方。
(d) 任何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通信故障、罷工、戰爭等)或任何第三方因或本行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導致SWIFT對帳單服務完全或部分無法使用,或出現任何延遲/錯漏,本行將不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及責任。
13.3 請、變更、暫停或終止
(a) 貴客戶就SWIFT對帳單服務之啟用、變更、暫停及/或終止的請,須經本行接受並妥為記錄後方可生效。
(b) 若貴客戶的帳戶關閉時,其對應的SWIFT對帳單服務亦將自動終止。
13.4 收費
貴客戶瞭解並同意支付SWIFT對帳單服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且授權本行得自從貴客戶開立於本行之任一帳戶中扣除相關費用。若貴客戶未指定費用扣款帳號,貴客戶同意本行得自SWIFT對帳單服務項下之任一指定帳戶扣取相關費用。
14. 星展e匯通(DigiDocs)服務條款
貴客戶同意下列服務條款適用於星展e匯通(DigiDocs)服務(下稱「星展e匯通服務」),貴客戶聲明已確實瞭解並同意以下條款:
14.1 外匯匯入匯款線上解款
(a) 貴客戶登入電子銀行點選星展e匯通服務並完成所有相關通知設定服務後,日後貴客戶得即時收到符合線上解款條件之匯入匯款簡訊/電子郵件通知,並可透過電子銀行查詢匯入匯款及於線上輸入匯入匯款性質別等資訊,於 系統檢核無誤後,本行即依據指示辦理入帳至貴客戶於本行之有效帳戶。
貴客戶確認並充份瞭解央行所訂外匯收入來源性質代碼與性質說明,同
意以約定之匯入款性質 報方式,由本行據以解款並向央行辦理 報事宜。
(b) 如因匯入匯款電文資訊不完整、貴客戶未及時提供交易證明文件或提供文件不清晰、不正確、不完整、法令限制規定或本行基於風險控管考量及作業需求,本行得採行人工解款程序辦理,貴客戶不得異議。
(c) 貴客戶使用電子銀行辦理匯入匯款線上解款,應俟該筆匯入匯款屆生效日扣除相關費用後,始得依匯入匯款電文指示轉入貴客戶於本行之有效帳戶 ,並限一次完成全部解款。匯入匯款經解款後,如本行未獲匯款行補償或有任何糾紛, 貴客戶同意於接到本行通知後,立即退還全部或超收之款項。
14.2 匯出、匯入款證明文件上傳
(a) 貴客戶得選擇透過電子銀行上傳匯出、匯入款交易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本行
完成證明文件之審核。但依交易性質須徵提外匯收支或交易 報書及/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者,貴客戶須郵寄 報書及證明文件正本至本行指定地址,本行將於收受符合規定之正本文件後,依指示內容完成交易。
(b) 貴客戶確認已充份了解倘外匯 報義務人 報不實,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罰鍰。
(c) 本行得於電子銀行服務頁面敘明上傳檔案之格式規範,貴客戶提供的交易相關佐證文件應符合本行規定的格式。貴客戶提供的交易相關佐證文件應與交易目的一致,且不得違規重複使用。客戶並確認其具備發送、儲存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條件。如貴客戶提供的交易文件不符合規定格式、不完整、錯誤、不清晰、文件受損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本行無法連接、開啟、使用或讀取該等文件,本行有權不予執行交易證明文件之審核,本行得聯繫貴客戶重新提交或提交原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
14.3 本行將對貴客戶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匯出、匯入款的交易性質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貴客戶提交的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交易實需、真實、合法或與其請辦理的交易目的不一致時,本行有權拒絕交易或要求貴客戶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貴客戶應當配合提供。本行於審查完畢後得依規定期限留存審查後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備供稽核或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