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UKR13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框架性、原则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部分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相关合作方案明确后,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预计本协议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业务合作协议的概况
为了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互补共赢,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于近日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围绕新能源商用车领域的智能化技术开发、智能制造等方向业务合作,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
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待其中部分合作事项的具体方案明确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合作方介绍
(一)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UKR13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0 xx 000 x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16 年 2 月 1 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汽车、汽车零部件;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及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结构: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三、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甲方: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事项
1.1 甲方负责中植一客整体战略规划、财务资产管理、市场开发、政府公关及运营保障;
1.2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导入新产品资源、制造工艺,根据业务需要提供质量管控、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等日常管理业务支持。
2、合作期限
x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前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期,并签订书面协议。
3、合作的机制和保障
3.1 乙方协助甲方完善供应链体系、售后体系,优化人员架构,提升生产品质管理等。
3.2 甲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发目标市场,乙方支持甲方对目标区域内的新能源客车、物流车、市政专用车、重卡等全系列产品的订单需求进行摸排,协助甲方专项制定市场客户开发计划。
3.2.1 甲方负责客户开发、获取市场订单及货款回收。
3.2.2 乙方负责配合甲方的客户开发、订单交付等全流程工作,并负责订单交付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商务环节、订单评审、订单排产、订单交付等工作。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3 乙方利用自身成熟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保证市场订单能够保质保量及时交付。
3.4 甲方引入乙方成熟的供应链管理制度及供应商体系,并充分利用乙方自身优势,在市场公允价格体系下进行采购。
3.5 甲方利用乙方在采购、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环节优势,进行有效的成本和品质控制,乙方协助甲方生产具备合理利润率的终端产品。
3.6 甲方售后服务事宜如需乙方支持,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3.7 甲方负责支付使用乙方或其关联方的产品技术知识产权费用,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依法对中植一客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2 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年度规划方案,确定中植一客年度的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事项。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相关订单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并应合理控制供应链采购成本、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水平。
5.2 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工厂业务相关人员,并提出相关人员的安排建议。
5.3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及合作期间形成的各项文件、资料,合作期限届满后完成移交甲方。
6、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6.2 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办理好交接手续。
7、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7.2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就该事宜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其它
x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甲方完成董事会、股东会内部审批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x次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重点发展新能源商用车业务的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市场开拓和产业升级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未来,合作双方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深度合作,资源互补共享,共同拓展新能源商用车市场。预计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本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本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待其中部分合作事项的具体方案明确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期间受双方的审批流程及内部外环境变化的影响,合作事项的具体实施进度及最终合作方案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业务合作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