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1692072024401
船艇日常使用维护费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16920720244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
乙方:上海内航公路综合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男)
地址:xxxx 000 x 地址:
邮政编码:200136 邮政编码:201200
电话: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 联系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船艇日常使用维护费项目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本合同服务内容包括九段沙号科研执法艇船的运行维护和保障,01 号、02 号和 04 号艇日常使用维护和保障,守岛人员及资产管理、上岛业务保障、气象服务、停泊管理(防抗台),船艇船员保险、科研执法装备配备等。为开展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执法、科考、接待、交通、守岛值班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 项目名称、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项目名称:
2.2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 7007434 元整(柒佰万零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各项税费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3 服务地点: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
2.4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1 定义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项目”系指本项目参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事项。
(3)“天”指日历天数。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考核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甲方在确定具体日期后,乙方应提交本期合同服务报告,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验,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考核,乙方自行承担责一切任和后果。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再次进行考核。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考核通过。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 价格与支付
7.1 本合同项目金额为:
7.2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
7.3 支付方式:每期收到乙方🎧具应付款项的足额发票后分期支付。分期付款
第一期:合同签订且财力资金下达后 10 日内支付到本合同 2024 年下达资金的 30%;第二期:2024 年 6 月底前支付到本合同 2024 年下达资金的 60%;第三期:2024 年 9 月底前支付到本合同 2024 年下达资金的 95%;第四期:2024 年 12 月底前支付到本合同 2024 年下达
资金的 100%;第五期:经考核合格后,且 2025 年财力资金下达后 10 日内支付本合同尾款。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合同所涉及的服务范围调整,并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若要求提供),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3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违约责任
18.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8.2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款的5%)
18.3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款的10%)
18.4违反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款的10%)
18.5违反本合同第15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未履约的费用,并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款的10%)
18.6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未履约的费用,并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款的10%)
18.7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合同款的15%)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若要求)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20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1、补充协议
有关本合同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本合同一并阅读与解释。
22. 合同附件
22. 1 本合同附件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资料,乙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等
22.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2-29 日期:2024-02-29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