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代雪、段贤柱、刘宁、李弘、武瑞华、宗利、WANG XU等七人(以下简称“各方”)于2016年5月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就各方在行 使或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董事职责职权时一致行动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约定。
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xxx 公告编号:2018-034
北京北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
xxx、xxx、xx、xx、xxx、宗利、XXXX XX等七人(以下简称“各方”)于2016年5月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就各方在行使或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董事职责职权时一致行动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约定。
各方于2018年6月19日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约定: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协议解除、不再对各方具有任何约束力,即:各方在行使或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董事职责职权时无需保持一致行动(除非另行达成一致协议);各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北京北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约定以及达成的其他协议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各方的竞业禁止等义务,依照各方和公司的其他约定(如有)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325,993,251 股。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
x、xx、xxx、宗利、XXXX XX 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xxxxx持有公司 22.64%的股份,xxx直接
持有公司 0.81%的股份,xxxx持有公司 0.53%的股份,xxxx持有公司 0.19%的股份,xxxxx持有公司 0.06%的股份,xxxx持有公司 0%的股份,XXXX XX xx持有公司 0%的股份。xxx、xxx、xx、xx、xxx、宗利、XXXX XX 七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3%。
xxxxx持有公司 22.64%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xxx自 2001 年 2 月起至本公告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未发生过变更。
三、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是相关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xxx、xxx、xx、xx、xxx、宗利、XXXX XX 七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自《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终止。
2、北xxx的实际控制人仍为xxx。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
2、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xxx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