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将《章程》和《领用合约》修改的具体条款(详请见本通知附件一、附件二)通过本行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行也建议您 尽早登陆本行官方网站[ http://www.sc.com/cn/]阅读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完整版本。
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修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通知
尊敬的渣打银行信用卡客户:
您好!感谢您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的支持与厚爱,为向您提
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本行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称“章程”)以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称“领用合约”)的有
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行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将《章程》和《领用合约》修改的具体条款(详请见本通知附件一、附件二)通过本行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行也建议您尽早登陆本行官方网站[ http://xxx.xx.xxx/cn/]阅读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完整版本。
根据《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果您不接受该等变更,您可在本行发出本通知之时起的 45 天内(即截止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如果您在本通知发布后未根据相关规定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并以任何方式继续操作您的信用卡账户,将视为您同意接受该等变更。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渣打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000 000 0000(境外服务热线+86 755
8268 6080)。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3 日
附件一: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 重要提示修改为如下文字:
请仔细阅读本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简称“本章程”)。
本章程、相关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客户填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APP 应用软件或多媒体终端填写的)的相关申请表、任何形式的确认函、我行不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的收费表、积分规则、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和其他对我行信用卡客户适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条款》、《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等)一并构成完整的客户协议(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统称“条款和条
件”),请在阅读本章程时注意阅读其他条款和条件。
联系我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离客户最近的营业网点以及最新的联系方式。
▪ 第一章第 1 条“信用卡账户” 、“密码” 和“相关法律法规”定义修改为如下文字:
“信用卡账户”指具有消费、取款、还款功能的账户,客户可在渣打银行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 “密码”,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客户可通过发卡行提供的相应途径自行设置
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通过交易密码可进行 ATM 交易(如预借现金);如客户开通凭密消费,
交易密码亦可用于在银联商户处的消费交易;如客户未开通凭密消费,则其所设交易密码仅适
用于预借现金。客户可以使用查询密码通过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查询发卡行规定时限内的相关交易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银行业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或要求。
▪ 第四章第 3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发卡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申请文件,依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向客户发放信用卡。除非另有约定,若发卡行决定向客户发卡,则卡片种类、给客户的信用额度和卡片使用限制等由发卡行确定。若发卡行决定不予发卡,则发卡行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也无须向客户说明理由。无论信用卡是否被发卡行批准,客户同意发卡行无需退回客户提交的申请表格、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文件亦无需删除客户的申请记录。
▪ 第四章第 4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当信用卡申请被发卡行批准后,发卡行可选择以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向客户寄送信用卡(包括换发的信用卡)或要求客户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信用卡。除非发卡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有寄送及在途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 第四章第 5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即到期换卡手续。
在客户的卡片到期之前,客户也可因挂失、卡片损坏、被冒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要求换卡。若客户因该等原因要求换卡的,发卡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换发新卡,并根据发卡行的收
费表收取相关费用。但客户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不因卡片过期或无法使用而受到任何影响,信用卡过期或无法使用后客户仍须按时足额清偿该等债务。
▪ 第五章第 1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除另有规定外,客户在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银行网点、ATM 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外币信用卡。客户在中国银联和发卡行指定的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 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发卡行指定的境内 ATM 进行电子现金账户圈存时,均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
▪ 第五章第 6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客户不得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进行恐怖融资活动、或有其他任何违法、违规以及不诚信的行为。客户应确保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当是客户的合法收入。人民币信用卡人民币的资金以客户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合法收入转账存入。外币信用卡的资金以客户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以及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等交易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制度办理。
▪ 第五章第 7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发卡行将不允许信用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的信用卡交易。对发卡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发卡行保留拒绝处理的权利。
▪ 第五章第 8 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五章第 9 条: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卡消费、取现或在线账户
服务等)可能受到限制或无法提供,客户可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查询不时变更的具体通知。
▪ 第八章第 2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如银行主动调高额度将提前通知客户,如客户五天内未告知发卡行不同意调高额度,客户同意发卡行将于第六天起调高额度。在前述额度被调高后,客户可以随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在线账户服务(以下简称“在线账户服务”)或发卡行所提供或认可的其他方式要求恢复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接受。无论是否接受,客户仍应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 第十一章第 1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必须向发卡行全额支付其信用卡(包括人民币卡、外币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并且不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提(不论是因为抵销、反索、税
收、收费或其他原因)。在发卡行收妥结清的资金并且其上不附有任何抵销、诉求、条件、限制、扣除或预提时,该等向发卡行进行的付款才可视为被发卡行收到并被贷记至信用卡
账户。如客户持有多个信用卡账户,客户需就每个信用卡账户分别还款。
▪ 第十三章修改为如下文字:
本章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且客户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本章程项下和/或与领用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客户与发卡行就管辖权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 第十四章第 3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发卡行如对本章程、相关领用合约、其他条款和条件进行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应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或发卡行营业场所放置或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过发卡行认为适当的
方式进行通知。该等修改或变更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客户不接受该等变更,客户可在发卡行发出该等变更通知之时起的 45 日内根据本章程第十二章的内容终止客户
的信用卡账户。如果客户在发卡行向客户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未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并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将被视为客户已经同意接受该等变更。
附件二: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 第三章第 7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主卡持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即可终止任何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终止其附属卡。主卡根据本合约或信用卡章程终止的,附属卡一并终止。尽管该附属卡被终止,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仍应继续履行和承担其在前述终止生效前在本合约下已发生的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 第四章第 9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及其资料、密码、交易凭证、动态密码、个人信息等,采取合理的步骤和预防措施防止前述资料遗失、被窃、被复制或遭他人占有。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第四章第 11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如客户使用 ATM、电话、网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VISA 验证等)、短信和手机等电子银行渠道的,可能产生相关风险。
▪ 第五章第 4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电子现金账户可通过发卡行信用卡账户实现指定账户圈存(即“指定账户圈存”,亦称“绑定账户充值”),客户可通过发卡行或可支持该项功能的他行 ATM 机进行操作。指定账户圈存交易自圈存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并按记账日期计入当期账单。客户也可在他行许可之范围内通过他行支持电子现金跨行受理的自动柜员机或其它终端(如“圈存圈提机”)实现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等电子现金交易。
▪ 第五章后增加一章为第六章VISA 验证,原第六章及之后各章节序号相应顺延修改为第七章至第十三章:
六. VISA 验证
1. VISA 验证服务(Verified By Visa)是一项由渣打中国和 VISA 联合提供的服务,客户使用在渣打中国预留的手机号码接收到的动态密码核实客户的身份,为客户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提供安全保障。
2. VISA 验证服务适用于卡面标有 VISA 的渣打中国信用卡持卡人,客户在激活 VISA 信用卡时默认开通 VISA 验证服务,客户只能在参与 VISA 验证服务的商户的网站上使用 VISA 验证服务。
3. 客户同意若交易过程中,渣打中国收到的信息与发出的动态密码一致,此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的交易。客户同意若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应立即对于卡片进行挂失。在挂失卡片前,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渣打中国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而引起的责任。挂失完成后,不论客户的动态密码等信息是否被使用,客户的动态密码将被终止使用。若动态密码被他人盗用,客户应配合渣打中国与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4. 客户使用 VISA 验证服务在网上支付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属客户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客户使用 VISA 验证服务而有所不同,渣打中国对此买卖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 客户可随时通过拨打渣打中国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取消 VISA 验证服务。在终止 VISA
验证服务申请生效之前,使用 VISA 验证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
▪ 第八章(原第七章)第 1 条第 1 款修改为如下文字:
对未出账单的交易(账单日当日发生的交易除外),客户可在交易发生之日至当期账单日(不含)之间,通过信用卡在线账户服务或通过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申请单笔交易分期付款;
▪ 第八章(原第七章)第 1 条第(4)点修改为如下文字:
美元账户已出账单交易和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
▪ 第十章(原第九章)第 1 条修改为如下文字:
客户申请开通上述自动还款服务后还可同时通过致电客服服务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申请开通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服务,客户开通自动购汇还款服务的,将不能另行申请美元还款服务。若客户当期应还款中有美元信用卡项下之欠款,则发卡行将按约定自指定人民币账户内扣划等值于当期应还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的人民币后自动购汇后用于偿还美元欠款。自动购汇之汇率按当日发卡行分支行网点公告之美元卖出价及发卡行不时调整公告之汇率为准。客户于申请该服务时选择全额自动购汇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自动购汇还款,若未做选择或复选的,则视为选择以全额自动购汇还款。服务开通后,客户可通过致电客服服务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变更、取消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