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
甲方: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嘉兴市苏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 甲方及下属公司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的服务商,为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二、服务范围
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 8 家企业嘉兴市嘉源给排水有限公司、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嘉源给排水设计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源水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机
动车辆的维修均适用本服务范围。三、送修手续
1、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嘉兴市**公司车辆定点维修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乙方经初检确认后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提出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送修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交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送修方同时需将行驶证提交给乙方。
2、乙方对送修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另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另部件,在征得送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维修费用超过贰千元以上的(含贰千元)乙方应与送修单位签订格式汽车维修合同。
3、乙方必须在“联系单”上注明要求完成维修的时间。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 3 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四、维修费用 1、乙方应严格按照(以投标书承诺的收费标准)计算维修费用。汽车维修材
料服务费为材料进价的 5%,修理工时单价按 5 元/工时收取。 2、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3、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定额以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9]497号、浙价费[1999]468 号)的规定为准。
4、材料费=材料入库价+材料服务费。没有国家统一材料出库价的以杭州汽配
市场当月行情的价格为基准价。五、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其中二级维护、总成大修和整车大修车辆竣工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如企业不具备竣工检测能力,其竣工检测由乙方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竣工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送修方应在审批表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联系单”和“工时材料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审批表、“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
5、 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 10 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工时材料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工时材料结算
清单”中的内容。六、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转帐形式支付。
2、送修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第四季度应在当年年底前五个工作日内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专用发票; (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审批表和“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3)单次维修中主要材料的进货单;
(4)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 3、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4、送修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
5、采购人可根据需要对支付进行适度控制。七、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浙江省、嘉兴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由承修单位承担责任(由于送修方人为因素除外)。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为车辆行驶 23000 公里或者 120 天,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 5500 公里或者 40 天,一级维护、
小修为车辆行驶 2300 公里或者 15 天。汽车配件质量保证期:根据各生产厂家公布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通过
计量认证的计量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全权委托送修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
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八、索 赔
1、送修方有权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根据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用协议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其标准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
(2)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或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
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九、乙方交货延误
1、乙方应按照审批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终止协议。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九.2 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
权力。
十、误期赔偿
除协议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xx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甲方和送修方可考虑终止协议。十一、不可抗力
1、尽管有协议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 120 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十二、税费
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十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天内,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壹万元人民币投标保
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合同向下最后一次维修业务结束。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 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十四、诉讼
在定点维修过程中,送修单位和定点修理厂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的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合同及有关政策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投诉 1、为了保障送修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协议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问题以及维修费用向采购人办公室、采购人招投标监督室反映或向xxxxxxxxxxxx;
(0)x方可就送修方的违反协议规定或违纪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人招投标监督室反映或向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投诉;
2、经采购人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十六、违约终止协议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会同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送修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和送修方可向乙方发出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的书面通知书:
(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 3 次以上(含 3 次);
(2)未经甲方、送修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
(3)未经送修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正品合格的另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
(4)维修费用明显超出正常价格(工时定额按《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
额》为基准,材料费以国家统一材料出库价和杭州汽配市场当月行情的价格为xx);
(0)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方送修车辆另部件的;
(6)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在甲方和送修方根据第十六条第 1 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后,甲方和送修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维修厂签定维修协议,乙方应对甲方和送修方签定新的维修协议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3、送修方向甲方反映乙方有违约情形,采购人办公室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确有第十六条第 1 款中所列违规行为的,在甲方和送修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偿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到终止协议,如乙方的违约造成送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4、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
(1)对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 3 次;
(2)送修方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未按期与乙方结算或按送修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与乙方结算。
十七、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送修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送修方已经采取
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十八、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十九、廉政条款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2)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违反各种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按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
(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经营单位,推荐材料、商品。
(6)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活动。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
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
4.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