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52 号文《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2,733.36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3.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52 号文《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2,733.36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3.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765.29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43.32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521.97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8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3 年 6 月 7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鉴于部分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续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1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 | 1210281029200153141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2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 19810701040888888 | 超募资金支付和置换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 |
3 |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新碧支行 | 389682979748 | 年产4 万台大排量特种车项目 |
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2023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总计不超过 5.4 亿元人民币(项目投资合计 7,200.00 万美元)向全资子公司 Tao Holding LLC.(以下简称“TAO HOLDING”)增资,用于建设“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项目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本次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户 名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500 | Denago EV Corp Escrow-1 |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 车建设项目 |
2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300 | Denago EV Corp Escrow-2 |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 车建设项目 |
3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400 | Denago EV Corp Escrow-3 |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 车建设项目 |
4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900 | Denago EV Corp Escrow-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5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600 | Denago Powersports Escrow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6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800 | Tao Holding IPO Escrow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 设项目 |
7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200 | Denago Ebikes Escrow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美国花旗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xx一:Denago Ebikes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xx一”)xx二:Denago EV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xx二”)
xx三:Denago Powersports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xx三”)
xx四:Tao Holding LLC (以下简称“xx四”)
xx一、xx二、xx三及xx四统称为xx。
1、甲方和xx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户名及指定用途如下所示: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协议方 | 户名 | 募集资金用途 | 截止 2024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美元) |
1 | 美国花旗 银行 | 13792500 | xx二 | Denago EV Corp Escrow-1 |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 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 0.00 |
2 | 美国花旗 银行 | 13792300 | xx二 | Denago EV Corp Escrow-2 |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 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 0.00 |
3 | 美国花旗 银行 | 13792400 | xx二 | Denago EV Corp Escrow-3 | 年产 3 万台智能电 动低速车建设项目 | 0.00 |
4 | 美国花旗 银行 | 13792900 | xx二 | Denago EV Corp Escrow-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0.00 |
5 | 美国花旗 银行 | 13792600 | xx三 | Denago Powersports Escrow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0.00 |
6 | 美国花旗银行 | 13792800 | xx四 | Tao Holding IPO Escrow | 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 项目 | 0.00 |
7 | 美国花旗 银行 | 13792200 | xx一 | Denago Ebikes Escrow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0.00 |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 万台智能电动低速车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同意,专户资金的支付、结算等应当遵守银行所在地(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美国纽约州曼哈顿区)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或之前)向其余三方出具月度对账单。如有不符,其余三方可书面告知乙方,并协商解决,解决后根据需要出具修正后的月度对账单。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查看专户、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如更换保荐代表人需以书面通知送达其余三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和xx四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丙方书面通知乙方督导结束后失效。
7、本协议一式八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