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口采购主要包括生产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所需的Taq 酶-I、逆转录酶、 dNTP、预混液、引物探针以及生产仪器设备所需的 Autrax 模块、Mic qPCR 仪模块,主要进口国家为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
2021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之江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 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了解之江生物的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对之江生物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情形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1 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督导之 x生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 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之江生物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之江生物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之江生物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 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之江生物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之江生物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 2021 年上半年度,之江生物不存在前述情形 |
17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无。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导致公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等产品的市场需求短期内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业绩上升具有偶然性,未来业绩增长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首先,此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持续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疫情在全球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产品的销量会有
所下降;其次,随着疫情的发展,不少企业的新冠病毒检测产品获批上市,同时罗氏、雅培等跨国企业也在扩大新冠病毒检测产品的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再有,新冠病毒相关的疫苗产品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伴随着疫苗产品的普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产品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下降;另外,新冠疫情带来的分子诊断仪器销量增长能否持续在疫情逐步缓解或结束后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等产品未来销售情况取决于疫情防控涉及的检测需求、常态化检测的市场需求、未来市场竞争及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且公司境外销售比例相对较低,在国内疫情的缓解但海外疫情仍然持续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业绩高增长存在未来不能持续的风险。
近年来体外诊断行业特别是分子诊断行业已经成为国内医疗卫生行业内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行业较高的利润率水平、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以及国家政策的鼓励,将吸引更多的厂家进入,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一些跨国企业例如罗氏、雅培等公司已经在国内高端医疗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同时一些国内优秀企业也已经在体外诊断细分领域取得一定市场份额。如果将来公司不能在技术储备、产品布局、检测质量、销售与服务网络等方面持续提升,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的影响。
分子诊断试剂在新产品刚推出时,一般由于竞品较少,市场价格相对较高,后期随着产品被广泛使用、生产厂家增多,产品在成熟期阶段的价格会相应下降。同时,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凡是进入《医疗机构临床检测项目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最高价格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调整。随着国家医疗改革的深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调整,相关主管部门存在下调部分检测项目价格的可能。
体外诊断行业包括分子诊断行业等都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国家对体外诊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制度,产品的研发、生产、上市各环节都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监督,行业相关的监管政策在不断完善与调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医药分
开等多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医药卫生市场的发展可能面临重大变化。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调整战略以适应各类政策变化,可能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公司进口采购主要包括生产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所需的Taq 酶-I、逆转录酶、 dNTP、预混液、引物探针以及生产仪器设备所需的 Autrax 模块、Mic qPCR 仪模块,主要进口国家为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商务部可通过将某些实体或个人列入“实体清单”的方式,对该实体或个人发出“出口限令”,要求任何人在向实体清单上的实体或个人出口被管制货物前,均需预先从美国商务部获得《出口许可》;而一般情况下,《出口许可》申请会被推定否决。目前,公司未被列入“实体清单”,不存在从美国进口受限的情况。除美国外,我国暂未与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发生明显贸易摩擦,不存在进口受限的情况。
鉴于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来自进口,若国际贸易政策出现变动、供应商所在国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进口采购将受到限制,而公司更换供应商需要一定时间,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位于中国境内,主要业务以人民币结算。因此,本公司所承担的外汇变动市场风险不重大,但本公司已确认的外币资产和负债及未来的外币交易(外币资产和负债及外币交易的计价货币主要为美元)依然存在外汇风险。相关外币资产及外币负债包括: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所示:
1 6 | % |
营业收入(元) | 906,900,729.64 | 818,606,622.26 | 10.7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86,787,429.49 | 427,815,260.72 | -9.5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元) | 387,597,289.66 | 427,441,187.15 | -9.3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2,725,368.48 | 494,190,255.38 | -77.19 |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3,443,947,688.55 | 1,462,598,582.88 | 135.47 |
总资产(元) | 3,784,265,883.97 | 1,879,571,653.56 | 101.34 |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1 6 |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07 | 2.93 | -29.3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07 | 2.93 | -29.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 2.08 | 2.93 | -29.0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96 | 53.97 | 减少 41.01 个百 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99 | 53.92 | 减少 40.93 个百 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61 | 2.00 | 增加 1.61 个百分 点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1、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90,690.07 万元,同比增长 10.79%;主要系 2021 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延续,各医疗机构急需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市场对分子诊断相关产品需求量增大,导致公司的销售额对应增长所致。
2、2021 年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678.74 万元,同比降低 9.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8,759.73万元,同比降低 9.32%;主要系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集采,导致对应毛利下降;公司加大市场开拓,对应的销售费用增加及加大研发力度,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3、2021 年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44,394.77 万元,同比增长 135.47%,总资产为 378,426.59 万元,同比增长 101.34%;主要系IPO 募集资金到账导致资产增加;应对新冠疫情、对应的备货增加;付款购置房产导致对应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及本期净利润导致的未分配利润累积额增加所致。
4、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基本及稀释每股收益为 2.07 元/股,同比降低
29.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2.08 元/股,同比降低 29.0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2.96%,减少 41.01 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2.99%,减少 40.93 个百分点;主要系 IPO 募集资金到账导致股本及资本公积增加所致。
5、2021 年上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1,272.54 万元,同比降低 77.19%;主要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及“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增加所致。
6、2021 年上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61%,增加 1.61 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始终注重技术创新及加大研发力度,本报告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综上,公司 2021 年上半年主要财务指标变动具备合理性。
公司是国内技术先进、产品齐全的分子诊断领军企业,专注于分子诊断试剂和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分子诊断试剂和仪器设备,是国内感染性疾病分子诊断产品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已开发 400 余种产品,覆盖了绝大多数国家法定传染病,广泛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安全、医学临床诊断、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等领域。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针对产品注册,公司注册部门熟悉各项法规、行业标准、指南以及注册流程, 并形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料库,持续更新以适应公司不断增多的新产品注册需求。公司还与数十家大型三甲医院建立合作,累积了丰富的临床资源,培养了包括临 床试验和注册申报的专业化队伍。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 87 项国内医疗器 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其中 II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36 项,为国内分子诊断领域 III 类注册证书最全的企业之一。公司所有国内上市产品均自主进行临床试验并注册,并且将持续增强产业化和注册力量,不断提升产品注册效率和上市速度。
公司设置了研发中心,总体负责公司研发工作,研发方向以市场需求为主,并适当兼顾前沿探索。公司建立了研发项目全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对产品和技术研发的各环节进行控制,从而保证研发质量和进度,并控制研发成本和风险。
基于公司的研发平台,公司自主研发了纳米磁珠制备技术、锁核酸和小沟结合物共修饰核酸片段技术、全自动核酸提取技术、多重实时荧光定量 PCR 技术、高通量测序样本前处理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截止报告期末,已取得国内授权专利 51 项,其中发明专利 2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9 项,外观专利 7 项,境外专利
2 项。此外,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操作便利性、安全性的需求,公司推出了 AutraMate全自动分杯系统、EX9600、Nex32 全自动核酸提取仪等多个仪器设备,并已获得产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丰富的成果积累为公司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现已建立起覆盖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ISO13485”、质量体系认证,并持续满足质量管理要求,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在公司的严格管理下,公司的产品具有稳定一致的表现,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信赖,在获得老客户稳定持续订单的同时,也为争取新客户赢得了口碑。公司的HPV 核酸检测试剂分别通过了比利时Algemeen Medisch Laboratorium(AML)实验室验证和 VALGENT-4 项目评估,稳定的产品表现得到了国际权威实验室或项目的认可。同时,公司的 HPV 核酸检测试剂还参与了 WHO 国际标准品的标定,进一步提升了公司HPV 产品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公司临床产品数量众多,基于成熟的研发平台,拥有一系列核心技术和 HPV类、呼吸道类等领域的优势产品。领先的技术水平、丰富的产品线和优异的产品性能为公司赢得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公司主要终端客户有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中山医院、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江苏省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等。
公司介入分子诊断试剂研究及生产较早,同时注重在产品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树立公司品牌形象,公司拥有的“之江生物”、“Liferiver”等商标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Liferiver”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公司在合作医疗机构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另外,在手足口病、甲型 H1N1、
人感染H7N9、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新冠肺炎等疫情爆发时,公司都快速反应,及时研制出了相应的检测试剂。公司在历次疫情中的突出表现也得到了市场的高度认可,提升了公司的品牌形象。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继续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2021 年上半年度研发费用
3,277.82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99.94%;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3.61%,较
2020 年同期增加 1.61 个百分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 | ||
费用化研发投入(元) | 32,778,168.31 | 16,394,182.28 | 99.94 |
资本化研发投入(元) | 0.00 | 0.00 | - |
研发投入合计(元) | 32,778,168.31 | 16,394,182.28 | 99.94 |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 例(%) | 3.61 | 2.00 | 增加 1.61 个百分 点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 0.00 | 0.00 | - |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的主要在研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1 | 抑制新冠肺炎的特效抗体药物研发 | 5,000.00 | 840.91 | 1,314.14 | 持续开发,其中双抗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的实验阶段 | 完成抑制新冠肺炎的特效抗体药物研发,以期进入临床 试验批准 |
2 | 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 盒开发 | 6,000.00 | 458.02 | 3,840.88 | 持续开发,2 个产品获得欧盟 CE 认证; 1 个产品获得加拿 大卫生部认证 | 获得中国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国内 临床上使用 |
3 | 妇科肿瘤系列产品开发项目 | 3,000.00 | 19.49 | 691.89 | 持续开发 | 获得中国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国内 临床上使用 |
4 | 肝炎病毒系列产品开发项目 | 1,000.00 | 46.31 | 551.82 | 持续开发 | 获得中国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国内 临床上使用 |
5 | 移动式全 | 4,000.00 | 1,553.80 | 2,379.14 | 持续开发,产品进入 | 建设一款可移 |
自动核酸检测方舱 | 法规检定 | 动式全自动化核酸检测舱,全程自动化检测, 设备实现 量产 | ||||
6 | 分子检测全自动化流水线平台 | 6,000.00 | 167.60 | 641.92 | 持续开发,1 个产品完成备案和欧盟 CE认证;2 个产品完成备案;2 个产品获得 欧盟CE 认证 | 开发自动化分子检测检测平台, 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并实现量产 |
7 | CE 高风险产品的试剂盒开 发项目 | 2,000.00 | 2.00 | 1,161.09 | 持续开发 | 获得 CE 认证并在认可欧盟注册标准的国 家或地区使用 |
8 | 提取试剂产品开发项目 | 2,165.00 | 2.44 | 841.36 | 持续开发,4 个产品完成备案更新 | 研制可以配套各款设备类型的提取试剂,推进自动化核酸提取在PCR检测产品应用 中的占有率 |
9 | 肠道菌群检测试剂盒开发 | 6,000.00 | 38.90 | 38.90 | 持续开发 | 开发一款用于肠道益生菌丰度测定的试剂 盒 |
10 | 器官移植组织配型及易感病原体快速检测产品 的研制 | 2,000.00 | 21.45 | 21.45 | 持续开发 | 开发用于鼻咽癌、器官移植、儿童 EBV 等相关疾病的试剂盒 |
11 | 术筛联检试剂开发项目 | 1,000.00 | 51.74 | 51.74 | 持续开发 | 开 发 一 款 HBV、HCV 和 HIV 筛查试剂盒 |
12 | 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项目 | 3,000.00 | 74.34 | 74.34 | 持续开发 | 开发公司未来产品开发和生产所需的新技 术和新工艺 |
合 计 | / | 41,165.00 | 3,277.00 | 11,608.67 | / | / |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新获取国内备案凭证 3 项,新获发明专利 2 项、实
用新型专利 5 项、外观专利 5 项。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国内授权专利 51
项,其中发明专利 2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9 项,外观专利 7 项,境外专利 2 项。
不适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
[2020]3214 号文《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67.608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22 元,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210,378.0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145.8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94,232.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到位,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中汇会验[2021]第 0039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8,790.76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8,790.76 万元,本年度收到募集资金
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为 356.83 万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
额为 356.83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67,449.07 万元,其中用于现金管理
金额为 128,000.00 万元。
195,883.00 | |
减:本年度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27,553.39 |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0.00 |
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 0.00 |
本年度支付发行费用及增值税税金 | 1,237.37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 356.83 |
减:用于现金管理金额 | 128,000.00 |
39,449.07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9,449.07 万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含下属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已分别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工行漕河泾浦江高科技园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杭州银行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在 2021 年上半年得到了切实履行。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