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社会捐赠助学金的捐赠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社会捐赠助学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宗旨是有效筹集社会兴学资金,促进北京大学的人才培养事业,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以“自助、他助、助人”的价值理念扶持其成长成才,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捐赠和项目设立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策划助学金项目,向捐赠方推介。
第四条 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可在北京大学设立助学金。助学金捐赠方式分年度捐赠、不动本基金捐赠两种。
第五条 年度捐赠或不动本捐赠达到一定金额者,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冠名。如不满一定金额者,统一命名为北京大学社会育才助学金。
第六条 经教育基金会同捐赠方进行友好协商后,双方签署捐赠协议。协议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原则,以及获助学生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三、资金管理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负责与助学金项目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教育基金会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捐赠款使用和日常管理将严格按照助学金协议和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教育基金会收到汇款后,向捐赠方出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收据;
(三)教育基金会于助学金发放结束后向捐赠方提供财务报告;
(四)捐赠方有权利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查询,教育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助学金的公布、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助学金的具体事务,助学金实施程序包括发布申请通告、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
五、助学金颁发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部共同配合助学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