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8320020221
北外滩等重要区域景观灯光维护费-1-2 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00X00000000000000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xxxxxxxxxxxxx xx: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
xxxx
xx:xxx 00 x xx:
xxx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机构管理员 联系人:xx
第一条 协议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外滩等重要区域景观灯光维护费-1-2 项目 的管理,切实维护好项目区域景观灯光效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对景观照明养护工作的相关要求,景观照明及供配电设施的养护主要针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生产安全两部分
内容及有关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价格为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协议文件:
1.国家、上海市以及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3.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xx协议;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如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协议价款
x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币种下同):本合同价格为 9157246 元整(xx壹拾伍万柒仟贰佰肆拾xx整)。
分期付款 1、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中标方提供合同价 10%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13 个月)支付第一季度合同价 30%,第二季度支付合同价 25%(同时根据第一季度考核结果作相应扣减),第三季度支付合同价的 25%(同时根据第二季度考核结果作相应扣减),第四季度 11 月份,支付合同价 20%(同时根据第三季度考核结果作相应扣减、根据第四季度月度考核进行相应扣减),银行保函根据年末考核结果清算扣减后释放。(为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合同签订止,由原成交供应商提供服务。故本次中标供应商需按本次成交价,经采购人考核后,立即支付给原成交供应商相应的服务费用及税费,服务费用按本次成交价/365*服务天数计算)
2、合同款考核扣减办法: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发布的《2021 上海市景观照明运行维护评价规范》等文件,对照明景观运行维护的完成质量、安全xx施工、应急保障、开灯率、设备完好率、定期巡检等情况,由采购人及施工监理单位、财务
监理单位按月考核;
(1)月度考核分数大于等于 90 分(含 90 分),按上述约定全额支付月合同价款;
(2)月度考核分数 90-80 分(含 80 分),每分扣减总合同价的 0.15%;
(3)月度考核分数 80-70 分(含 70 分),每分扣减总合同价的 0.3%;
(4)月度考核分数 70 分以下,全额扣减当月合同款;采购人可立即中止合同;
(5)月度应付款金额按合同金额的 1/12 计。
第七条 协议文本数量
x协议文本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2-01-25 日期:2022-01-25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协议协议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甲方通知乙方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协议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甲方:是指与乙方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乙方:是指与甲方签订协议协议书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协议期限:是指在协议协议书约定的乙方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协议价格: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9.协议履行开始日:协议履行开始日是指协议协议书中明确的协议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
10.协议服务范围:协议服务范围是指本协议中乙方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协议生效
x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协议履行筹备
1.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甲方召开的筹备会议。
2.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与原乙方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乙方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乙方(原项目实施单位)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协议履行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甲方递交一份履行本协议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协议履行开始日之前,乙方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在协议履行开始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甲方审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乙方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乙方须应遵照甲方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甲方在考核乙方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乙方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乙方增加员工。
3.因乙方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辞退或更换该员工。
4.甲方在本协议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乙方协议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乙方的同意。
5.如果乙方未在协议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权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协议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乙方的其它协议责任,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6.甲方应按照协议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
7.甲方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8.甲方应对乙方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9.甲方负责审核乙方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10.甲方依照本协议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乙方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2.乙方应恰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甲方核查。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在协议开始前及协议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3.乙方应对其为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4.乙方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5.乙方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6.乙方完成甲方协议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甲方和乙方予以协商解决。
7.乙方在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下属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
(1)因乙方、乙方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2)因乙方未遵守本协议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
8.在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在本协议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甲方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乙方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甲方。
9.在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在本协议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10.乙方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协议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 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乙方承担总包责任。
11.若无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
12.乙方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
第六条 协议保密
甲方和乙方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协议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
第七条 协议金额变更及修订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虹口区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协议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协议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乙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乙方不因此赔偿甲方,除此情况外,协议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
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甲方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协议。通知一旦发出,本协议即终止。
第九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但不排除甲方对乙方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协议或(公司)进入清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协议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协议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乙方没有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甲方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被指控违犯法律或其它相关地方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2.养护效果达不到相关部门及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养护协议,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费用,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3.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协议的,协议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乙方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
2)乙方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
5.乙方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协议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协议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甲方或甲方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协议所有服务范围。乙方应为甲方或甲方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协议到期、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协议区域,并按甲方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乙方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甲方财产的损失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协议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协议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乙方财产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甲方的 物品。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协议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协议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若出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在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协议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协议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协议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协议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履行协议,由此影响乙方协议指标的实现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
2.如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乙方未完成本协议范围内的作业内容,甲方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乙方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乙方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 20%违约罚金,费用在协议总价中扣除。
4.如在协议期内发生因乙方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乙方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乙方责任。
5.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协议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x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三条 协议履行筹备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通用条款第五条第 1 款修改为:甲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要求乙方提供协议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协议价的 10%,乙方有权就超出 10%的部分向甲方申请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第七条 协议金额变更及修订第九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第十条 协议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 1 款修改为:除因乙方原因,如甲方未履行协议,由此影响乙方协议指标的实现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
2.增加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 2 款修改为:如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违约时应
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协议价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
3.增加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 4 款修改为:如在协议期内发生因乙方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乙方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通用条款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上海市虹口区景观建设管理所
乙方(全称):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协议履行前,xxx认真勘察现场,按甲方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甲方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协议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甲方召开的安全例会。甲方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过程检查。发现隐患,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乙方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应对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乙方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
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甲方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乙方在服务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乙方在签订《 项目协议书》后,应自觉地向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协议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6.乙方若未按协议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甲方在下一次支付协议约定款项时扣除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9.“本协议作为《 项目协议书》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治安消防协议
甲方(全称):上海市虹口区景观建设管理所
乙方(全称):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
为 ,上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甲方指定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甲方在乙方进场前,须向乙方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交底。
3.乙方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乙方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乙方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甲方安排暂住处住宿。
6.乙方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乙方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要求。
8.甲方应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乙方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甲方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10.乙方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支付协议约定款项时扣除经费元;发现乙方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扣除xxx;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11.本协议作为《 项目协议书》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
力。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xx协议书
甲方(全称):上海市虹口区景观建设管理所
乙方(全称):
为了落实市委、市府“建一流工程、出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指示精神,为了确保养护(运行)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养护管理中加强xx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上海市路政局党委关于xx自律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1.甲方有责任向养护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保持廉政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协议履行中保持xx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甲方人员不得擅自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甲方人员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不xx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人员进行xx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度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8.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直至终止协议。
9.xxx在养护项目中贿赂甲方人员,甲方除有权终止项目外,还应向检察机关如实举报,并提请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按照《关于对建筑市场中具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发生乙方贿赂甲方人员,并使其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 5
万元以下协议经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10.乙方在养护项目中若发现甲方人员有不xx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协议双方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至处罚。
12.本协议作为《 项目协议书》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