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方 经 山 西 致 明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编 号 : 1408242024CCS00066 的竞争性磋商中,确定为中标供 应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
委托方(甲方): 稷山县自然资源局
受托方(乙方):运城市诚惠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乙 方 经 山 西 致 明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编 号 : 1408242024CCS00066 的竞争性磋商中,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项目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项目
(二)项目内容:乙方须按照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完成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项目,具体包括如下技术服务内容:
1.以 2022 年度稷山县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现状园地林地草地图斑为定级单元,结合本地特点,形成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工作底图。
2.通过资料收集整理和外业补充调查,建立园地、林地、草地定级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及权重,计算定级单元分值,划定级别。
3.调查样点资料,确定基准地价内涵,测算样点价格及基准地价,编制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表。
4.建立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数据库,完成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编制,经县级自检合格后,提交市级、省级审查。
5.按照省级、市级对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自检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二、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对象:稷山县自然资源局
(二)服务期限: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20 日历天完成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若因特殊原因需改变期限,双方需另行协商。
(三)服务数量: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数据库;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图件。
(四)服务标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行业、山西省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满足甲方的要求。
(五)提供服务的地点:运城市稷山县。
(六)提供服务的形式:远程协助服务和现场服务。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
(¥509800 元)。
四、付款方式
依据公开招投标结果,甲方按照乙方投标价格(即人民币:509800
元整(¥ 伍拾万零玖仟捌佰元整 )支付技术服务费,乙方出具有效发票。
支付方式:乙方完成定级估价成果提交市级、省级审核验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即人民币: 509800 元整
(¥ 伍拾万玖仟捌佰元整 )。五、绩效评价
(一)服务质量绩效目标
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成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行业、山西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服务质量达到行业标准,质量合格;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质量体系;按照甲方工期 120 日历天要求,确保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
(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1.数量指标
稷山县园地定级单元共 8478 个,其中包含果园 7241 个,其他园地
1237 个;林地定级单元共 4825 个,其中包含灌木林地 256 个,乔木林
地 596 个,其他林地 3973 个;草地定级单元 2701 个,其中包含其他草
地 2701 个。
2.质量指标
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工作成果应符合《园地分
等定级规程》《林地分等定级规程》《草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园地估价规程》《林地估价规程》《草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数据库规范、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数据汇交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等,最终通过验收。
3.时效指标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120 日历天内完成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保证园林草定级估价工作稳步进行。
4.成本指标
包含一切人工、设备、差旅、保险、税费等全部费用。 5.满意度指标
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成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行业、山西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甲方的要求。
六、项目验收
(一)验收内容
乙方须按照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完成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项目,具体技术服务内空包括: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底图,结合本地特点,建立园地、林地、草地定级指标体系,评定园地、林地、草地级别,并建立级别数据库。最终形成反映园地、林地、草地资源质量状况的园地、林地、草地定级成果。
2.在园地、林地、草地定级结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级别,在公开市场水平及平均基础设施条件下,按照不同利用类型,评估测算估价基准日一定权利下的平均价格。
(二)验收方式
乙方完成定级估价成果后,提交市级、省级审核验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三)成果提交
1.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报告 3 套;
2.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数据库、技术报告的电子光盘 3 套;
3.稷山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图件。七、甲乙双方权责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技术要求。
2.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乙方派遣专业人员入场,及时开展工作,按期上交成果。
3.甲方确认乙方工作质量后,应保证项目款按时支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场,配备足够开展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仪器、办公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乙方使用或提供的一切设备和资料等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如出现
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应当依据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本项目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
4.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实行保密措施。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九、保密条款
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
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五)本条约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十、不可抗力
(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
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
(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 方(盖章):
(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稷山县自然资源局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或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