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B产品销售代码: 581132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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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 版/适用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xx在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交银理财理财产品 业务时共享本人 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
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 1 名称 交银理财有限责任
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21-38561337;合作方 2 名称 银行业理财登
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成理
财产品购买。
本人同步授权贵行在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 个人养老金理财代销
业务时共享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起始日、身
份证有效期是否是长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证件发证机关、出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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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风险偏好、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行代
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交易账户 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名称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成个养理财产品购买。
本授权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上述申请业务完全终结(包
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上述申请发放的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
无论上述业务是否获批准办理,本人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内容,贵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共享相关信息,且应对超出授权范围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xx(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
(产品销售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B产品销售代码: 5811324159)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一、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本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导致本金遭受损失。
(二)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三)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准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除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开放期内,若发生大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若本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
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若本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投资者赎
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实施前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均可能导致出现无法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流动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六)操作风险:如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七)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投资者赎回及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销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管理人过错依法应由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八)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或延缓支付/延迟兑付等风险,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九)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代销机构网站(xxx.xxxx.xxx.xx,下同)或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下同),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
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产品管理人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除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十)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解除理财产品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由代销机构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十一)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二)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销售名称、产品销售代码、钞汇标志、代销机构、适合的投资者、销售手续费率、
业绩比较基准、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及信息披露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
(十三)投资者合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因此落实的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风控制度,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以及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需配合产品管理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等合规要求。为适当履行上述合规义务,投资者需配合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更新身份资料、资金来源等各项所需信息,如遇高风险情形、事件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内控要求需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能会对相关投资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冻结份额、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交易限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责任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期限为【持续运作】。(实际运作受限于本理财产品终止条款)
▲▲(五)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低风险产品R1】。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根据本理财产品评级结果,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为【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和收益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管理人对于本金的正常兑付有较为充分的把握】。
▲▲(七)经代销机构评估的适合的投资者为【保守型、稳健型、平稳型、增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适用)
▲▲(八)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0,000.00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确认函
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本产品对应的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号理财产品合同》全部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及本产品对应的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全部文件的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人/本公司(单位)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单位)承诺投资于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合规管理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等开展的尽职调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前述目的所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与管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尽职调查等,并且本人/本公司(单位)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信息以及前述措施所需要的各项信息。
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晓并确认,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合
▲▲经代销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如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名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理财”或“产品管理人”)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交银理财
向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为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一)产品管理人声明与保证
1.产品管理人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产品管理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
▲▲3.代销机构未经投资者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个人信息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声明与保证
1.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特定社会公众,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2.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4.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投资者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
6.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
委托书。
7.投资者保证理财投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可向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8.投资者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9.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销售机构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合规管理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10.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主要指企业投资者的授权办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直接或间接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国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地区性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不位于被上述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公安部等中国有权机关发布的洗钱和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不位于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发布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11.▲▲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12.▲▲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要求,以及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的目的,按照以下的方式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1)为符合监管规定关于投资者尽职调查、登记报送及反洗钱监管的要求,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存储、使用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并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机关进行登记或上报,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为完成理财产品销售流程,产品管理人将向代销机构反馈投资者的理财
账号信息,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以完成上述流程。
(3)为及时、准确地响应投资者的投诉,并向投资者提供与产品有关的其他服务,产品管理人将收集、存储、使用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
如投资者向代销机构提出投诉的,为响应此类投诉请求,产品管理人还可能向代销机构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以响应相关投诉。
(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为完成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产品管理人还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指示,在必要范围内向有权机关或代销机构提供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由其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完成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
在前述目的所需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收集、使用、存储的投资者的个人信息,产品管理人仅会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期限或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对前述个人信息进行保存。如投资者拒绝提供前述个人信息,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处理目的无法实现,并可能影响与理财产品有关的服务。如投资者需就前述个人信息主张权利的,可以通过本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联络方式联系产品管理人。就前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产品管理人确认将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保护义务并承担保密责任。
(三)双方同意
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产品合同或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合同或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应得清算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5.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6.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7.产品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1.本理财产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向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本理财产品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本理财产品合同的构成与相关内容,《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本理财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
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理财产品合同经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缴纳资金并经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购买本产品的,本理财产品合同自投资者勾选“我已查阅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缴纳认购资金后经相关电子渠道页面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确认份额后生效。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销售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 B产品销售代码: 5811324159)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号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只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发售。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特别是标记▲▲及★的条款,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向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本机构:指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理财”)。
(2)托管人/托管机构: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3)代销机构/销售机构:★B 类份额: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银行”)。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
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称投资者。
(5)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交银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合同与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合称,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理财产品合同/本理财产品合同:指《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 35 号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风险揭示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协议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
★(4)产品销售名称: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名称下设置的产品销售名称。
★(5)产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获得产品终止时的分配。本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为每份 1.0000 元。
(8)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9)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10)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1)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或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2)大额赎回: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的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即为大额赎回。
(13)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4.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开门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2)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3)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4)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
(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
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5.不可抗力
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6.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时间: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产品说明部分
产品名称 | 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 |
理财信息登记系 统产品登记编码 | Z7000924000102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登 记 编 码 在 中 国 理 财 网 (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销售名称 | ★B 类份额: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 B |
产品销售代码 | ★B 类份额:5811324159 |
★产品份额类别 | 1.产品份额类别:B 类份额 2.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3.本产品可能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将单独设置以下内容: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钞汇标志 (4)代销机构 (5)适合的投资者 (6)销售手续费率 (7)业绩比较基准 (8)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9)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0)最低持有份额 (11)产品规模上限 4.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信息披露渠道、销售手续费率及业绩比较基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以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之约定为准。 |
▲▲本理财产品合同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类别,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项下相关约定以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理财产品项下增设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届 时,产品管理人将依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适合的投资者 | ★B 类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 ▲▲本理财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 |
管理人 | 交银理财 |
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代销机构 | 宁波银行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风险评级 | 低风险产品(R1)(本评级为交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产品规模 |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4 年 2 月 21 日 09:00(含)-2024 年 2 月 21 日 16:00(不含)。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如经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管理人将提前在代销 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产品的认购 | 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 |
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 至 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 |
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 2 月 22 日 |
工作日 | 指银行对公业务开门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 而营业的除外) |
产品开放期 | 2024 年 2 月 22 日至产品终止日(不含)的自然日 |
产品开放日和交 易时间 | 产品开放期内的每一个自然日 0:00-24:00 |
产品终止日 | 持续运作,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详见“产品说明部分” 第六条(一)“产品的终止”。 |
收益公布 | 每日对产品进行估值。每个自然日公布上一日的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产品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份额总额]× 10,000(四舍五入法,保留四位小数) 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 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
收益分配 | 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收益转增产品份额)方式。 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 确认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
投资起点 | ★B 类份额:投资起点金额为 0.0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单户持仓上限为 1,000 万份。 |
产品的申购及赎回 | 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开放期内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2.申购的确认时间: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 16: 0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购申请,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发起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并于交易申请日扣划。申购确认日是申购交易申请日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3.赎回的确认时间: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 16: 0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赎回款项将于赎回确认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 ▲▲4.大额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为大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对于超出赎回比例部分,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连续赎回;如投资者不选择连续赎回,则系统将自动停止赎回交易;如投资者选择连续赎回,则超过赎回比例部分,将于下一工作日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 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业绩比较基准 | 同期央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本产品合同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银 |
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拟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周期,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综合测算。 本产品根据投资配置目标,业绩比较基准选择参考同期央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 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 |
▲▲产品费用 | 1.认购/申购/赎回费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 2.销售手续费率:★B 类份额:0.15%/年; 3.固定管理费率:0.15%/年; 4.托管费率:0.02%/年;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6.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7.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8.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本产品前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 |
税款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理财 产品承担。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 |
(一)投资范围
1.本产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例若无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以上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投资比例为100%。
▲▲2.特别提示:
(1)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2)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本理财产品可能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
(二)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4)本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本产品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7)本产品投资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产品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产品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3)本产品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20%;发生大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3)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现金或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5%;
4.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5.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管理人应当对本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
至符合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判断不同资产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资产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实现资产组合的稳健增值。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四)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投资于债券的可能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
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代销机构基本信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四)代销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2.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3.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4.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和销售适当性管理职责;
5.适用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四、产品的认购和募集
(一)投资者向交银理财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投资者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机构的相关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办理的投资金额与清算分配金额
等款项收付。投资者同意,代销机构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本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若有)]/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实际认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六)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投资者交存认购资金至投资者清算账户当日(含)至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按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等办理理财账户的开户及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
(八)购买撤销: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产品。
(九)产品成立:募集期结束,若募集资金达到募集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否则,理财产品不成立。若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募集期结束后至资金退回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如发生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
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的。
▲▲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清算分配金额全部支付前,如遇需查封、冻结投资者指定投资者清算账户的,代销机构应依法依规冻结账户,并应在相关款项入账后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产品开放期内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即开放期内每个自然日 0:00-24:00,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 16:00 之前可以撤销;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 16:00 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发起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 16:00(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 16:0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申购申请,其产品份额申购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发起申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实时冻结,并于交易申请日扣划。申购确认日是申购交易申请日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投资者自申购申请确认日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3.赎回的确认时间和到账: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时间在产品工作日 16:00
(不含)之前,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在产品工作日 16: 00(含)之后或非产品工作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投资者赎回款项将于赎回确认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产品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代销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起。
3.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产品份额上限、本产品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不收取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等于产品管理人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 1.0000 元。
▲▲(五)大额赎回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若产品净赎回总份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为大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对于超出赎回比例部分,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连续赎回;如投资者不选择连续赎回,则系统将自动停止赎回交易;如投资者选择连续赎回,则超过赎回比例部分,将于下一工作日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确认,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六)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3.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5.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
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6.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七)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或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4.发生在本理财产品的产品开放期内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时;
5.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6.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当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时;
7.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暂停赎回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一)产品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事项的;
3.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终止;
6.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7.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产品管理人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公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终止确认日、及产品终止后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并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进行公告。
(二)产品的清算
1.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
2.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
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七、产品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二)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手续费
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A=B×C÷365
A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 为销售手续费率
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
对于个人投资者,★B 类份额:0.15%/年;销售手续费每日计提,按季收取。
2.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D=B×F÷365
D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F 为固定管理费率,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 0.15%/年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3.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G=B×J÷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J 为托管费率,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为 0.02%/年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4.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5.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本产品每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存款类资产及债券回购
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
按照资管计划管理人提供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若无法提供万份收益,产品管理人有权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估值。
4.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一定数值后,管理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偏离的绝对值调整到合理范围内。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
5.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6.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监管未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
法。
(五)估值错误的认定和处理
1.估值错误的认定:当理财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①由于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③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④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2.占前一估值日理财资产净值重大比例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理财产品应当暂停估值;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管理人认定的其它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对本理财产品暂停估值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产品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结转”。本产品根据每日产品收益情况,以当日净收益总额为基准,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计算投资者每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采用舍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完为止。
4.若当日产品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下一工作日增加投资者产品份额,若当日产品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下一工作日保持投资者产品份额不变;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产品净收益小于零时,则下一工
作日缩减投资者产品份额;
5.投资者自认/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份额确认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对产品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产品份额的每万份产品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产品每日例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可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本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产品对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布。
(四)理财分配金额计算示例
假设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16:00 前的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理财产品
100,000.00 元,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投资
者持有期内,每日产品收益红利再投资,截至 2024 年 12 月 8 日投资者持有份额
为 100,230.00 份,2024 年 12 月 8 日(周日)提交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
下一工作日 2024 年 12 月 9 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投资者获得赎回金额=100,230.00×1.00=100,230.00 元。
▲▲特别提示:示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理财分配金额计算方法,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
▲▲十、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产品赎回确认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兑付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5.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6.本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大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投资者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0%的,管理人有
权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二)产品管理人宣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一)信息公告
1.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关联交易等事项。
本产品管理人涉及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交银保险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贷、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
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全部关联方及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本产品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在上述列举范围内)以产品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进行的相关披露为准。
2.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3.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
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本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信息披露渠道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即视为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渠道(具体详见交银理财门户网站重大事项公告)中的交银理财综合回单小程序查询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产品管理人按月提供产品存续期内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账单,产品管理人按月提供产品存续期内相关账单信息。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开放赎回,具体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理财产品合同。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6.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并提前进行临时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其他有权机关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代销机构、有权机关、外部专业顾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前述主体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以及理财产品交易明细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个人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完成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了解本人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仔细阅读本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及《宁波银行理财代销协议》等全部文件,选择购买与本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在阅读时如对理财产品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理财)及代销机构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
一、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须在宁波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如下:
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宁波银行个人财富业务风险评估问卷》
→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签名确认评估结果
(四)宁波银行将根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级。按照监管要求,代销机构将对本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当代销机构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管理人不一致时,代销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低于该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二、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交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R1)、较低风险产品
(R2)、中等风险产品(R3)、较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本产品经交银理财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R1),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管理人对于本金的正常兑付有较为充分的把握。
R5:高风险 R4:较高风险 R3:中等风险 R2:较低风险
R1:低风险
R5
R4
R3
R2
R1
风险收益
风 险 程 度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三、交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 目标投资者 |
低风险产品(R1)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管理人不承 诺本金的完全保障,净值波动很小。管理人对于本金的正常兑付有较为充分的把握。 | 经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平稳型、增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较低风险产品(R2)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净值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经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稳型、增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中等风险产品(R3)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管理人不承 | 经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
交银理财所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说明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代销机构将对本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当代销机构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管理人不一致时,代销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低于该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较 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评估为平稳型、增长型、进取型的投 资者 | |
较高风险产品(R4)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管理人不承 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经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增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 |
高风险产品(R5)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净值随投资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 蒙受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 经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投资者 |
四、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宁波银行营业网点
宁波银行客户经理为个人投资者介绍产品,揭示风险,全程录音录像→投资者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宁波银行理财代销协议》等相关文件→前往柜面或机具进行购买操作→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二)宁波银行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者登录网上银行→理财超市→选择理财产品,查看产品信息→阅读产品销售文件→输入购买金额→勾选“我已查阅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本》” →点击“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三)宁波银行手机银行
个人投资者登录手机银行→理财产品→选择理财产品,查看产品信息→点击 “立即购买”→阅读产品销售文件→输入购买金额→勾选“我已查阅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点击“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五、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以根据本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中约定,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9555、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5574、登录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站或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六、投资者投诉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如对代销机构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时,投资者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户服务热
线 400-820-9555、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5574 或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等方式反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七、宁波银行的联络方式
(一)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八、交银理财的联络方式
(一)交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555
(二)交银理财热线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7:00
-----------------------------------
声明: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悉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合同由本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合同,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理财产品合同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获得满意的信息披露,理解交银理财稳享现金添利(惠享版)35 号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本理财产品合同共有两份签名文本,第一联代销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
宁波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2020011 版)
第一条 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的由宁波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理财计划。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条 宁波银行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将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宁波银行有权根据代销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宁波银行产品风险评级的规则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理财产品发行管理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将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宁波银行将按照宁波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规则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理财产品。
第三条 客户确认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条款。客户承诺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宁波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
第四条 客户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需指定或新开立宁波银行借记卡作为理财交易卡,并以理财交易卡中指定的活期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用于宁波银行扣划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资金及支付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为确保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按时到账,客户不得将理财交易卡销户。若因客户擅自办理理财交易卡销户或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无法按时到账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限于宁波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的业务受理时间,可能出现客户无法在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所载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受理时间内在宁波银行办理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客户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应当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会受限于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的销售额度分配情况,客户通过宁波银行认购/申购该理财产品可能会发生认购/申购未获受理或者获得受理但最终未被确认成功的情况,客户在购买理财
产品前应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六条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术语及业务要素等以客户提交或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签署的各类书面或电子文件约定为准。
第七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原理财交易卡及拟变更/登记借记卡至宁波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理财资金账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若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账户无法变更/登记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有义务保管好个人信息、账户信息、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凡需客户输入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因该等信息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理财产品到期,代销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将按照约定条件计算、公布并结清客户最终实际获得的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宁波银行将代为划转至客户理财资金账户。
第十条 理财产品约定客户可以赎回的,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理财交易卡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宁波银行将按照约定条件代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收取赎回费(如有)并结清其余款项。
第十一条 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利率可能变动而使客户丧失更加有利的投资机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国内外各项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等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客户应充分认识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 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披 露。上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产品。若客户在公告约定期间未赎回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三条 如认购/申购、撤单、信息变更等流程与理财产品说明书表述存在差异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是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属性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客户投资收益的取得和分配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均以前述销售文件的约定为准。客户在签署前述销售文件前,应确保已知悉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客户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客户
及宁波银行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知晓本次购买的为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清楚了解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将不承担该代销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人对认购/申购金额予以确认,并同意授权宁波银行按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划款。
本人自愿办理代销理财产品的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且所有投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此确认。
客户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