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弘康人寿[2021]医疗保险 010 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3.2;6.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不保证续保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内容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 | 受益人 | 7.1 | 年龄错误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7.2 | 合同效力终止 |
3.3 | 保险金申请 | 7.3 | 争议处理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3.5 | 诉讼时效 | 8.释义 |
4.保险费的交纳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和“保险人”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合同”。
❶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8.1)计算。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
2.3 | 等待期 | 您首次为被保险人投保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本保险的合同,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8.2)专.科.医.生.(见 8.3)初.次.确.诊.(见 8.4)罹患恶.性.肿. 瘤.(见 8.5),由此导致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 90 日,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只选择基本责任,也可在选择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选择可选责任。 |
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基本责任)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见 8.6)评估适应症(见附表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国内特定医疗机构(见附表二)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见 8.7)的质子重离子治疗医疗费用,我们按照 x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日韩质子重离 子医疗保险金 (可选责任) | 一、若您选择该项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您未选择,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评估适应症,并由医院的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专科医生建议接受放射治疗的,在通过本合同 3.3 有关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各项评估后,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接受由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安排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治疗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日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
本合同保障的质子重离子治疗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对于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疗程中发生的、与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直接相关的床.位.费.(见 8.8)、陪.床.费.(见 8.9)、医.生.诊.疗.费.(见 8.10)、治.疗.费.(见 8.11)、药.品.费. (见 8.12)、检.查.化.验.费.(见 8.13)、护.理.费.(见 8.14)、转.运.费.(见 8.15)、翻.译.费.(见 8.16)、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见 8.17)。但不包括手术、化.学.疗.法.(见 8.18)、质子重离子治疗以外的放.射.疗.法.(见 8.19)、肿.瘤.免.疫.疗.法.(见 8.20)、肿.瘤.内.分.泌.疗.法.(见 8.21)、肿.瘤.靶.向.疗.法.(见 8.22)等其它治疗的相关费用。 |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与日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 ||
治疗期 | 本合同的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评估适应症的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后的 365 日(含第 365 日)。 | |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最多承担至上述规定的本合同治疗期结束。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及本合同治疗期内累计所承担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补偿原则与给付比例 |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见 8.2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 |
2.5 | 责任免除 |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中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需要赴日本或韩国就医服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赴日本或韩国就医服务: (一)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 12 个月 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 240 日的 (本条不适用于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 断、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24)、先天性恶性肿瘤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遗.传. 性.疾.病.(见 8.25)、职.业.病.(见 8.26);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五)被保险人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的受害者; (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在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治疗时触犯治疗国当地法律而被认为犯罪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八)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 (十)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27); (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28); (十二)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武装叛乱或疫情(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二、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前往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等; (二)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见 8.29)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费用; (三)对于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所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见 8.30)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本条不适用于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紧身胸衣、绷带、拐杖、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随.访.(见 8.31)。 |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
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申请 | 一、在申请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32); (二)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三)由本合同约定的国内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如有门诊)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如有住院)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 |
日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申请 | 一、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就医资格评估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评估适应症,并由医院的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专科医生建议接受放射治疗,希望前往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需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我们将做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就医资格评估: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以及医院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专科医生给出的放射治疗建议; (四)能证明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评估适应症的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 12 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境内居住情况的材料 (如:护照和出入境记录等);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未通过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就医资格评估,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赴日本或韩国就医服务。 二、日本或韩国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 被保险人通过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就医资格评估且提交《质子重离子治疗评估申请表》后,授权服务商将为被保险人推荐三所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并将被保险人的相关资料提交至选定的医疗机构,由其评估是否接受被保险人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评估显示被保险人不适合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赴日本 |
或韩国就医服务。 三、治疗方案授权书签署 如果被保险人通过选定医疗机构的评估且至少有一所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被保险人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选定接受其中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就所选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就医计划等内容与授权服务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等相关文件后,授权服务商将为其进行就医安排。本合同的就医安排只对治疗方案授权书上约定的医疗机构有效。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随时可能变化,如果在治疗方案授权书签署之后的 1 个月内,被保险人未在双方选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被保险人需按照上述流程重新进行出国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可行性评估。 | ||
本公司或授权服务商不对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医疗及护理质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医生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医疗护理疏忽或过错,被保险人无权就此向本公司或授权服务商索赔或起诉本公司或授权服务商。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国内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二、日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一)对于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将通过授权服务商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我们不再接受保险金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二)对于授权服务商已经支付给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但并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将上述相应款项退还给本公司。 |
3.5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4.2 | 不保证续保 | 一、本合同是不保证续保合同。 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于新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新的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三、如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人重新投保申请。 |
❺ | 合同解除和变更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若您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33)。 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5.2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5.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❻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6.1 | 明确说明 |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6.2 | 如实告知 |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
❼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7.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相应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2 | 合同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
7.3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
8.3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
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8.4 | 初次确诊 |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或等待期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
8.5 |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 原.位.癌.(见注 1); Ⅱ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Ⅲ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Ⅳ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Ⅴ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Ⅵ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 1: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
8.6 |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 指针对恶性肿瘤采用质子和重离子进行放射治疗的技术。 |
8.7 | 必需且合理 | 一、符合通常惯例: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8.8 | 床位费 |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
8.9 | 陪床费 |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由医疗机构为其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陪同人员限一名)。 |
8.10 | 医生诊疗费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由该医疗机构的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
8.11 | 治疗费 | 指由医生或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医疗操作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因注射、输液、吸氧、换药、导尿、洗胃、气管插管、灌肠、雾化吸入、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具体以所就诊当地医疗机构的费用 项目划分为标准。 |
8.12 | 药品费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根据医生开 具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对于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药品费不包括投保所在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中草药类药品。对于日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药品费仅限在日本或韩国期间使用的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 |
8.13 | 检查化验费 | 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 |
8.14 | 护理费 | 指住院期间发生的、由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专业护士指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职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
8.15 | 转运费 | 指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授权服务商批准使用救护车在同一城市内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
8.16 | 翻译费 | 指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产生的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
8.17 | 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 指治疗由本保险安排的海外治疗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的费用。这些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要立即在治疗国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处置; 二、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可以适合归国行程。 因接受本保险安排的海外治疗所引起并发症但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相关治疗费用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8.18 | 化学疗法 |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
8.19 | 放射疗法 |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
8.20 | 肿瘤免疫疗法 |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 |
8.21 | 肿瘤内分泌疗法 |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
8.22 | 肿瘤靶向疗法 |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
8.23 | 基本医疗保险 |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
8.24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8.25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8.26 | 职业病 |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
8.2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28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8.29 | 实验性医疗 | 指未被国际医疗界认可的医学科研组织所普遍接受的对于治疗疾病或者损伤是安全、有效、合适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或者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 |
8.30 | 治疗方案授权书 | 在被保险人通过本合同 3.3 有关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各项评估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本或韩国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之前,由授权服务商出具的包含指定医疗机构名称、我们承担的治疗项目以及治疗时间等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
8.31 | 随访 | 指被保险人在没有任何临床疾病体征和阳性医学检查结论的情况下,到医疗机构进行的、为确认其未来是否可能患病或预防未来患病的所有医疗行为(包括问诊、治疗、用药、检查等)。 |
8.3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8.33 | 现金价值 | x合同的现金价值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现金价值=净保 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计算公式为“净保费=保险费×(1-35%)”。 |
附表一:
质子重离子治疗评估适应症清单
x险种涵盖的质子重离子治疗适应症均为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任何良性肿瘤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肿瘤。
质子治疗评估适应症清单 | ||
部位 | 疾病诊断 | 评估适应症 |
头颈部 | 鼻咽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鼻腔恶性肿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鼻窦恶性肿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恶性黑色素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嗅神经母细胞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腺样囊性癌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主唾液腺的恶性肿瘤 | 病理呈现低分化细胞形态的唾液腺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非鳞状细胞癌 | 头颈部非鳞状细胞癌(不包括甲状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脑部、脊髓 | 神经胶质瘤 | 恶性神经胶质细胞瘤 |
胶质母细胞瘤 | 非先天性恶性胶质母细胞瘤 | |
颅内生殖细胞瘤 | 颅内非先天性的恶性生殖细胞肿瘤 | |
恶性脑膜瘤 | 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大细胞髓母细胞瘤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复发的非先天性大细胞髓母细胞瘤 | |
恶性室管膜瘤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无复发的颅内的恶性室管膜瘤 | |
原始神经外胚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非先天性神经外胚层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脊索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脊索瘤 | |
泌尿系统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2-T4 N0M0 期的前列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膀胱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I 期的膀胱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肾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原发性肾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睾丸恶性肿瘤 | 主动脉xx以及患侧总髂动脉xx需要放射性治疗的、无复发的睾丸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肺、纵膈 | 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肺恶性肿瘤(不包括伴有邻近脏器浸润的 T4 N0M0 期) |
非小细胞肺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周围脏器浸润的,无气管支气管转移的原发性非小细胞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纵膈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周围任何脏器的浸润的纵膈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消化系统 | 肝细胞性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肝细胞性肝癌 |
质子治疗评估适应症清单 | ||
部位 | 疾病诊断 | 评估适应症 |
肝内胆管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原发性或复发性肝内胆管细胞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胆管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原发性或复发性胆管癌(肝门部,肝脏外的胆管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胰腺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A,IIB,III 期的胰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食道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V 期的食道恶性肿瘤,其中 IV 期须为无血液转移和任何浸润的局部局限性食道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复发的直肠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临近器官浸润的直肠恶性肿瘤术后局部复发,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妇科 | 子宫颈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复发的、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子宫颈恶性肿瘤 |
子宫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2 N0M0 期的、无复发、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子宫体恶性肿瘤 | |
其他 | 软骨肉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软骨肉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骨肉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骨肉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骨、软组织恶性肿瘤 | 手术根治困难的、局部局限性的骨、软组织的恶性病变,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重离子治疗评估适应症清单 | ||
部位 | 疾病诊断 | 适应症 |
头颈部 | 头颈部非鳞状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非鳞状细胞癌(不包括甲状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泪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泪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头颈部恶性黑色素瘤 | 头颈部粘膜恶性黑色素瘤及脉络膜恶性黑色素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鼻腔鼻窦鳞状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耳部鳞状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3 N0M0 期的,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肺、纵膈、 | 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肺恶性肿瘤的、并且无邻近脏器浸润的原发性肺癌 |
非小细胞肺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非小细胞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泌尿系统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2-T4 N0M0 期的原发性前列腺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肾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无复发、无周围器官浸润的原发性肾细胞癌 | |
消化系统 | 食道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I 期的、无任何浸润的、局限性原发性食道恶性肿瘤 |
复发的直肠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原发性直肠恶性肿瘤,术后骨盆内复发,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复发的结肠恶性肿瘤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结肠恶性肿瘤,术后骨盆内复发,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肝细胞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肝细胞癌 | |
肝内胆管癌 | 肿瘤分期为 T1-T4 N0M0 期的、原发性或复发性肝内胆管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胰腺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为 I,IIA,IIB,III 期的胰腺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妇科 | 子宫颈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FIGO)为 II-IVA 期的子宫颈部腺癌或大于 6 cm 的鳞状细胞癌,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子宫恶性肿瘤 | 临床分期(FIGO)为 I-IVA 期的、因合并症等原因不能手术切除的原发性子宫恶性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
妇科恶性黑色素瘤 | 局部局限性妇科领域的、边界清楚,无复发的恶性黑色素瘤 | |
其他 | 颅底恶性肿瘤 | 手术根治困难的脊索瘤,软骨肉瘤等,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骨、软组织恶性肿瘤 | 手术根治困难的、局部局限性的恶性骨、软组织肿瘤,但专科医生已经建议首选手术治疗的除外 |
附表二: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名称 | |
国内特定医疗机构 |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 |
日本特定医疗机构 | 国立癌症研究中心东医院 |
相泽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 |
名古屋质子治疗中心 | |
大阪质子束诊所 | |
福井县立医院质子束癌症治疗中心 | |
兵库微粒放射医疗中心附属神户质子束中心 | |
冈山大学津山中央医院癌症质子线治疗中心 | |
Medipolis 国际质子治疗中心 | |
筑波大学医院质子医学研究中心 | |
静冈县静冈癌症中心 | |
北海道大学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 |
札幌新兴凯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 |
南东北癌症质子治疗中心 | |
成田纪念质子线治疗中心 | |
北海道大野纪念医院 | |
京都府立医科大学永守纪念最先端癌症治疗研究中心 | |
高清会质子线治疗中心 | |
兵库县立粒子医疗中心 | |
群马大学医疗中心医院重离子医学研究中心 | |
量子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组织放射学研究所(QST 医院) | |
神奈川县立癌症中心重离子疗法设施 | |
大阪重离子中心 | |
九州国际重离子癌症治疗中心 | |
韩国特定医疗机构 | 三星医院 |
国立癌症中心质子治疗中心 |
*若今后我们调整特定医疗机构的,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进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