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64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7 年 12 月 26 日,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济医药”)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上披露了《关于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公司与常州润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润诺”)以及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康医药”)共同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公司及常州润诺将共同拥有的“ 2-(2,4,5- 取代苯胺) 嘧啶衍生物及其用途” 专利( 专利号: ZL 201410401604.7)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在内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同源康医药。标的资产的总体估值为人民币 9,000 万
元,其中,专利转让费人民币 2,000 万元,临床批件增值费人民币 4,000 万元,生产批件增值费人民币 3,000 万元。博济医药拥有标的资产 40%的权益,常州润诺拥有标的资产 60%的权益。
各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后,公司及常州润诺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专利权的转让工作,并收到同源康医药支付的专利转让费。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抗肿瘤新药已获得《临床试验通知书》,目前正处于Ⅰ期临床研究阶段。
近日,公司与常州润诺、同源康医药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对《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生产批件增值费的支付方式进行补充约定。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以上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合同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常州润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13921433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14 日
经营范围:生物、医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常州润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B3D0G3Q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X x 00
层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6,290.176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2 日
经营范围:新药、医疗器械、保健品、医药中间体的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
(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同xx医药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同意并确认,《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生产批件增值费由同源康医药提前支付,同源康医药应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向常州润诺指定账户支付生产
批件增值费人民币 1,800 万元、向博济医药指定账户支付生产批件增值费人民币
1,200 万元。
2、常州润诺、博济医药确认,自同源康医药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常州润诺、博济医药指定账户足额支付生产批件增值费之时,《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同源康医药支付生产批件增值费的义务已完全履行。
3、各方同意并确认,自同xx医药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常州润诺、博济医药指定账户足额支付生产批件增值费之时,《专利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第 3
项“标的资产-生产批件增值部分 3,000 万”项下的条款不可撤销地终止。
4、《补充协议》为各方针对《专利权转让合同》的部分事项的特殊约定,《补充协议》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除《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各方仍按照《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将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专利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