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单位 成交单价 1 春秋执勤服 无品牌 TCQ-03 品牌:无品牌,型号:TCQ-03 38 套 270.00 2 长外衬 无品牌 TCW-02 品牌:无品牌,型号:TCW-02 56 件 85.00 3 冬执勤服 无品牌 无型号 品牌:无品牌,型号:无型号 10 套 365.00 4 际华 皮鞋 际华 GA-10 品牌:际华,型号:GA-10 6 双 250.00 5 皮带 无品牌 PD5 品牌:无品牌,型号:PD5 7 条 30.00...
网上超市合同
合同编号: 11N00811503X2023401
采购单位(甲方): 灵山县司法局
供货商(乙方): 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入围项目-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青秀区 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入围项目-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青秀区 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和承诺书,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采购标的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1 | 春秋执勤服 | 无品牌 | TCQ-03 | 品牌:无品牌,型号:TCQ-03 | 38 | 套 | 270.00 |
2 | 长外衬 | 无品牌 | TCW-02 | 品牌:无品牌,型号:TCW-02 | 56 | 件 | 85.00 |
3 | 冬执勤服 | 无品牌 | 无型号 | 品牌:无品牌,型号:无型号 | 10 | 套 | 365.00 |
4 | 际华 皮鞋 | 际华 | GA-10 | 品牌:际华,型号:GA-10 | 6 | 双 | 250.00 |
5 | 皮带 | 无品牌 | PD5 | 品牌:无品牌,型号:PD5 | 7 | 条 | 30.00 |
合同总价(元) | 2038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贰万零叁佰捌拾元整 |
注:
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
二、货款结算
1、甲方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乙方。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3、无
三、履约保证金(如有)
1、本合同签订后 无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无 %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
2、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自 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 后 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3、无
四、货物包装与交付
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
2、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 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如有)。
3、交货期:5天内
4、交货方式:物流
5、收货人: xxx ; 联系方式: 18897690417
6、收货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镇滨江南路灵山县司法局
7、无
五、安装与验收
1、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验收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入围项目-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青秀区 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
3、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
5、 无
六、保修与售后服务
1、货物质保期为 ,自到货验收合格或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
2、乙方承诺所售商品,自甲方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7 日内可以换货。更换后的货物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3、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 7×24 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 个小时内响应,24 个小时内排除故障。对于质保期内不能修复的产品/部件,乙方应在 24 个小时内免费更换备品备件。
4、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且维修时只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
5、无
七、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
1、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无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申请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
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供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7 日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如有)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 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4、乙方没有按网上超市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无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无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入围项目-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青秀区 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入围项目-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青秀区 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
(3)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一张网供应商征集入围项目-南宁市天盾安防器材经营部 青秀区 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和承诺书;
(4)投标文件;
(5)其他合同文件。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
账号: 账号: 800087963888889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