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4
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知悉并严格遵循《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总则
1.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根据《暂行办法》设立了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设立,专门为火炬开发区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xx的政策性资金。
2.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委员会办”)。
3.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单笔资金额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4.甲方受委员会办委托,作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运营事宜。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受委员会、委员会办和火炬开发区公资公司监督管理。
5.乙方为甲方确定的合作银行之一。
6.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划转、收回流程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协议约定执行。
7.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并自愿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及时足额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8.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9.甲乙双方应建立定期协调沟通机制。
10.双方有关各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作、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均受本协议约束。
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作流程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并视乙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的开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储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作。
2.申请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下称“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和范围要求。
3.乙方应做好申请企业的前期筛选和调查工作,调查并核实申请企业相关情况,选择符合《暂行办法》及乙方内部要求的企业,并且确定已经完全符合乙方的续贷条件,取得乙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同意续贷,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交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申请资料。
4.企业向乙方提出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经乙方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予以续贷的,乙方在《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签署同意续贷意见并盖章,连同申请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原贷款合同及借据复印件,银行放款的转贷审批表,以及乙方出具的相应的承诺书(附件2)提交给甲方。乙方提供前述资料的时间,应满足甲方复核、审批以及实际划款操作的合理时间要求。
5.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材料后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复核,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审批通过。甲方认为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并通知乙方。甲方认为资料不齐备的,可以要求乙方补充。甲方认为申请企业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同意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6.乙方收到甲方同意企业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后,在申请企业贷款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通知书》(附件4)通知甲方准备划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手续。甲方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中约定的划款方式完成款项划拨。
7.资金的收回。乙方扣划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后,原则上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不少于此前扣划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金额,下同),并且,确保立即足额扣划到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因特殊情况,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最长期限(资金自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划出至划回该账户的期间)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乙方承诺资金按时转入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8.乙方对甲方在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划转,同时在乙方权限范围内对该专用账户同行或跨行同城划转等项目免除手续费。
9.双方在此特别明确:乙方必须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封闭运作和资金安全,保证融资资金按时足额偿还到甲方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乙方需为此项业务建立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防止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扣划、使用和偿还各环节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乙方需确保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最长期限(资金自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划出至划回该账户的期间)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乙方承诺资金按时转入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否则,乙方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从甲方账户划出之时开始,乙方即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承担连带偿还该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发放续贷资金,或虽然发放续贷资金但未能及时足额扣划回到甲方账户的,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立即向甲方连带足额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乙方对资金、扣划运作环节出现的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与企业之间的贷款、担保或代偿等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乙方每次从甲方账户扣划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前必须自行再次核查申请企业风险情况(否则造成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全额xx),xxxxxx:
(0)申请企业相关资信状况:是否涉入债务诉讼、仲裁,或被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执行资产;企业是否出现停产、停业,或者拖欠工人工资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企业或其主要管理层是否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调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现无法联系等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资金偿还的情况。
(2)乙方贷款相关担保及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产权查询、是否存在查封、扣押情况,相关贷款担保文件是否有效签署、担保权利是否落实等)。
(3)申请企业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归还的不利情况。乙方还必须在内部操作流程上设计安全的资金操作及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与申请企业办理各种所需的各项委托划款手续、对资金的监控等),防止出现资金被企业挪用等各种安全漏洞,避免发放续贷资金出现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或其他导致不能用于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情况。乙方确保扣划了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后,按时发放续贷资金,并确保及时操作扣划以足额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否则,均由乙方承担无条件立即向甲方足额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复核申请企业资料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如决定不同意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内部流转及审批文件,不构成对乙方或者申请企业的承诺。
2.甲方在收到乙方签署意见的《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后,应及时受理并反馈相关意见。
3.根据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在乙方设立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拨和划转,对每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时监督。
4.甲方应对申请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信息保密。
5.如委员会、委员会办、区公资公司或甲方发现申请企业出现可能导致不利的风险情况(如涉入债务诉讼、仲裁,或被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执行资产;出现停产、停业,或拖欠工人工资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企业或其主要管理层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调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无法联系等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资金偿还的情况),在乙方完成扣划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前,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扣划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乙方必须立即停止扣划。
6.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及乙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业务的开展情况,调配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有权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对乙方的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况暂停受理乙方提交业务,直至终止与乙方有关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业务关系,提前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信贷政策要求和业务流程,决定是否对申请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进行续贷,但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或承诺书等文件而确认同意续贷后,乙方不得以申请企业或自身信贷情况变化等理由而取消或拒绝续贷,除非发生在扣划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之前。
2.乙方必须做好申请企业的前期筛选、调查工作,调查并核实申请企业相关情况,特别是企业的资信、偿债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的风险情况,选择符合《暂行办法》及乙方内部要求的企业,并对乙方核查、选择的后果负责,日后出现风险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所作复核以及批准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乙方减轻或免除本协议任何义务或责任的理由。
3.乙方必须严格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全流程防范风险,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并如期偿还给甲方。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指定账户有效、安全,并对该账户内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4.乙方应确保收到的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专项用于归还申请企业已同意续贷的贷款。
5.乙方应确保续贷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本金足额划转至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
6.乙方原则上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下月度资金的使用和放贷计划,以便甲方做好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
7.乙方应确立风险预警及特殊情况的叫停机制,如发现申请企业出现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项下可能导致不利的风险情况,或出现不符合乙方续贷条件的情况,乙方应当立即停止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手续;已经向甲方提供申请资料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相关详细情况;尚未扣划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应立即停止扣划甲方融资专项专用账户资金;已经扣划的,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相关情况,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并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8.乙方应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自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办完续贷放款并将续贷资金划入到甲方开设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内,以足额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否则,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自愿承担该企业占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用的清偿责任,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会损失。
9.对于委员会、委员会办或甲方需要了解申请企业及其贷款的相关情况或者资料,乙方必须及时配合。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时足额续贷,或虽然发放续贷资金但未能及时足额扣划回到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造成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归还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足额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乙方代为履行全部清偿职责后,甲方对申请企业享有的债权以及相关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向企业追偿并承担相关追偿的风险及费用。
2.乙方应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自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办完续贷放款并将续贷资金划入到甲方开设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内,以足额偿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否则,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自愿承担该企业占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用的清偿责任,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会损失。如乙方未按要求足额归还至甲方的融资资金专用账户,处理方式如下:
(1)若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个自然日后(不含第7个自然日),乙方需在后15个自然日内采取积极措施无条件足额偿还专项扶持资金。且从第8个自然日开始,乙方需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由乙方承担,不得转嫁至企业,由乙方内部帐户划转确认,直至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全部清偿为止。
(2)若单笔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超过22个自然日(不含第22个自然日),应认定为乙方逾期,根据协议,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双方间签订的《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同时,甲方就追讨上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x等皆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立即退还全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存款。
3.乙方因过失和违约等其他情况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正常划转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履行协议,并收回相应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但存在正在进行而尚未结清的单项业务,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至该单项业务结清为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及其组成部分的签订、成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由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协调、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保密
一方对在本协议协商、履行过程中所知悉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被合法公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该等秘密,否则,应承担一切损失的责任。
5.通知与联络: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文件按以下地址由专人传送、特快专递或者传真方式之一送达:
甲方指定通讯地址:
传 真: 电话: 邮 编: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
传 真: 电话: 邮 编:
以上联系方式即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通知和通讯文件如用传真传送,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传真必须随寄信件);如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则在投递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一方拒绝收件的,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改变前述联系方式,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视为未更改,原方式仍然有效。
6.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另两份报相关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在本协议中,除特别明确为工作日外,相关时间天/日,均指自然日历日。
8.附件: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时的附件有:
1.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3.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银行承诺书
4.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通知书
甲方: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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