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津貼及服務協議1
長者鄰舍中心
(2018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1. 長者鄰舍中心是一項長者社區支援服務,以鄰舍為基礎,為在社區的長者建立非正規的社區支援網絡及提供正規的社會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長者鄰舍中心的最終目標是使長者繼續在社區過著健康、受尊重及有尊嚴的生活,強化他們積極及有所貢獻的角色,並凝聚公眾力量,共同建立一個關懷長者的社區。
服務性質
3. 長者鄰舍中心須為長者、護老者及整體社區提供按照「重整長者社區支援服務規格說明」所訂明一系列包括認知障礙症照顧服務的全面服務。
服務對象
4. 長者鄰舍中心的服務營辦者須為居於根據區議會劃分的某指定區域且年滿
60 歲或以上的長者提供服務。服務營辦者亦須為全日或部份時間照顧長者的正規及非正規護老者提供支援,並為整個社區提供教育性及發展性活動。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指標 [須每季向社會福利署(社署)報告]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編號 | 長者鄰舍中心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平均會員人數。 | 400 |
2 | 一年內的每節的平均出席人數。 | 60 |
3 | 一年內舉辦的小組、活動及計劃的總數: | 200 |
a. (i) 推廣長者「健康與積極xx年」、生理、心理及社交健康; (ii)滿足長者的教育及發展需要; 及 (iii)滿足長者的社交及康樂需要。 | 120 | |
b. 義工招募、發展及服務; | 40 | |
c. 提供護老者支援服務,包括互助支援小組及培訓活 動等; | 40 | |
4 | 一年內的義工總數。 | 100 |
5 | 一年內活躍輔導個案 | |
a.有議定計劃的活躍輔導個案的每月平均數目(每月 活躍輔導個案數目總和÷12); | 80 | |
b.活躍輔導個案的流轉率(完結個案總數÷已處理及正 在處理的活躍輔導個案總數 x 100%); | 20% | |
6 | 一年內服務的護老者總數。 | 140 |
7 | 為隱蔽或需要照顧的長者提供的服務: | |
a. 每月隱蔽或需要照顧的長者活躍個案的平均數目 (每月活躍個案數目總和÷12); | 35 | |
b. 一年內處理的隱蔽或需要照顧的長者個案的流轉率(完結個案總數÷已處理及正在處理的個案總數 x 100%)。 | 20% | |
8 | 一年內就服務推廣及/或建立策略夥伴關係而與地區 持份者舉辦的活動總數。 | 12 |
9 | 一年內進行「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Minimum Data Set – Home Care (MDS-HC) Version 2.02的總數3。 | 35 |
10. | 認知障礙症相關服務: | |
a. 接受過認知障礙症相關訓練的人士總數; | 30 | |
b. 認知障礙症公眾教育計劃/活動總數; | 10 | |
c. 為患有認知障礙症長者及/或護老者提供 支援及訓練的計劃/活動總數; | 6 |
2 「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2.0 版本或社署現時採用的「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版本。
3 如未能達至議定水平,社署會考慮是否有轉介個案等。
d. 為患有認知障礙症長者及/或護老者提供 支援及訓練的小組總數; | 3 | |
e. 為員工提供認知障礙症訓練的課程總數 4。 | 15 | |
11. | 為有需要的護老者提供的服務 5: | |
a. 一年內為有需要的護老者舉辦的支援小組 總數; | 4 | |
b. 一年內為有需要的護老者舉辦的培訓活動 及計劃的總數; | 15 | |
c. 為 有 需 要 的 護 老 者 提 供 包 括 義 工 探 訪 、 接 送服務及短暫看顧長者服務 ( 家居為本 或中心為本)等支援服務的總數; | 100 | |
d. (i) 一年內服務的有需要的護老者總數; | 50 | |
(ii) 一 年 內 服 務 的 有 需 要 護 老 者 的 流 轉 率;以及 | 20% | |
e. 一年內為提高地區持份者( 如保安員或互助 委 員會 ) 的意識以便識別有需要護老者而 舉 辦的計劃及活動總數。 | 4 |
服務成效指標(須每三年向社署報告一次6)
編號 | 長者鄰舍中心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服務使用者滿意中心服務的百分率(須進行樣本數目 達 160 或不少於會員總數 30%的調查) | 70% |
2 | 護老者滿意中心服務的百分率(須進行樣本數目不少 於接受服務的護老者總數 30%的調查) | 70% |
3 | 長者義工滿意其義工服務及/或組織中心活動的百分 率(須進行樣本數目不少於長者義工總數 30%的調查) | 70% |
4 | 根據第 5 段的服務量指標第 3 項,長者會員參與籌劃 及執行的小組、活動及計劃百分率 | 10% |
5 | 護老者在接受服務後,照顧長者的壓力得以減低的百 分率(平均計算所有以減低護老者壓力為目標的計劃 | 70% |
4 每節培訓課程時間應不少於 4 小時,而 1 小時的課程應計算為 0.25 節。
5 有需要的護老者指照顧體弱長者(即 60 歲或以上行動不便、健康欠佳或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而本身有殘疾、肩負重擔或已屆高齡,並有社交及情緒支援需要的護老者。
6 由於 2013/14 年度的服務成效指標統計數字已經提交,其後提交服務成效統計數字的年 份為
2016/17 年度、2019/20 年度,如此類推。
編號 | 長者鄰舍中心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小組的達標水平) | ||
6 | 服務使用者的支援網絡得以擴大的百分率(須進行樣 本數目達 160 或不少於會員總數 30%的調查) | 70% |
7 | 患有認知障礙症長者的護老者滿意小組提供的支援及 訓練的百分率 | 75% |
8 | 有需要的護老者滿意護老者支援服務的百分率 | 75% |
基本服務規定
6. 長者鄰舍中心須每周至少運作 6 天及每周最少 48 小時,可靈活運作以妥善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7. 長者鄰舍中心的運作須由註冊社工監督及指導。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
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如適用),以及個別服務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建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以上第 3 段提及的《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
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