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个人抵质押消费类循环贷款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抵质押消费类循环借款合同
本个人抵质押消费类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于本合同附件第 12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
鉴于:
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个人抵质押消费类循环贷款;
2. 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抵质押消费类循环贷款,用于本合同附件第 3 项所述之贷款用途。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 1 条 贷款
1.1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第 2 项。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件第 3 项。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所借款项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
(1) 购置房屋或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2) 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生产经营活动;
(3) 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4) 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5) 套用贷款进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获取非法收入;
(6) 偿还其他借款;
(7) 无明确用途的个人支出;
(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规定的用途。
1.3 授信额度:在本合同第 1.8 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具体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4项。
本合同项下的额度可循环,已偿还的贷款可供借款人再次提取,但是,任何一笔贷款的提款均应发生在授信期限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借款人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与交易文件(定义见下文)项下提供的担保物(是指交易文件项下用于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的债务的各项资产)价值的比例(以下简称“最高贷款价值比”)不得高于本合同附件第 4 项之约定,具体比例限制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4 项。
1.4 授信期限:是指本合同附件第 5 项规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使用贷款。首笔贷款发放日为授信期限起始日,如首笔贷款个人贷款借据所记载的贷款发放日与本条所约定不一致的,以首笔贷款个人贷款借据中的内容为准,授信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每满一年或根据贷款人的业务操作惯例定期对可能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予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查,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额度使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各方之间的业务
联系状况等。贷款人亦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贷款人信贷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额度金额、额度使用条件、额度期限、额度的可循环性等方面的调整。如果贷款人经过评估和审查,决定不再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则贷款人可以书面通知借款人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期限应在贷款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日终止。
1.5 贷款利息及利率:
(1)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对借款人正常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采用单利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人执行的最近一期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采用加减基点(其中,1 个基点=0.01%)方式确定最终执行利率,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第 6 项。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的,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仍执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不作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的,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于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含当日)按贷款人执行的最新一期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及已确定的利率加减基点计算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前述“利率调整日”、 “相应期限”、“加减基点”以个人贷款借据所载为准。
(2) 利息的计算:
○1 计息期自贷款发放当日开始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 采用等额本息方式、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以等额本息和
/或等额本金方式与其他还款方式组合还款的,对于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部分,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贷款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3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4 利率的换算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6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第 7 项。
1.7 合同第 1.1 条至第 1.6 条的约定与贷款人出具的个人贷款借据有关内容不符的,以个人贷款借据为准,个人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其法律效力优于本合同。
1.8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或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
的贷款:
(1) 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其借款用途的商品/服务买卖合同、提款申请、首期款项缴付证明等);
(2) 经借款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3)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用于放款及还本付息的还款账户;
(4)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5) 相关的担保人已书面同意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文件,该等担保合同/文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为“交易文件”。如提供抵押,为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提供质押,则为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不论该等共有人是否登记为所有人),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认可本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抵押人签署本合同的书面确认文件;贷款人有权要求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6)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7) 该次提款不会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超过授信额度的金额;
(8) 授信额度项下任何已提用贷款未发生逾期;
(9) 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如有)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发放前审查贷款是否符合以上贷款发放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但此类审查是贷款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贷款发放前,如因借款人征信信息不满足贷款人条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规模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故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不可撤销的放款承诺。
1.9 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期为贷款人审批同意之日起 3 个月,3 个月内未
提用即视为借款人放弃未使用额度,但是借款人申请延长授信额度有效期并经贷款人同意的除外。
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可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当时正在使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上述第 1.3 条规定的授信额度的金额。单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实际发放贷款的日期为放款日。
借款人应在计划提款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即表示其提出提款申请,并确认:贷款人将贷款划往个人贷款借据载明的指定账户后,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该笔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个人贷款借据的格式及内容应遵守并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贷款人的要求,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进行划付。
1.10 资金支付及账户监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除以下情况外,贷款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书面详细说明采取自主支付的原因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符合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直接发放至个人贷款借据里载明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将发放至其个人结算账户的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个人贷款借据项下指定账户,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往前述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发放相应贷款资金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相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如发现受托支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划付。
借款人应在计划提款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划入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列明的账户内。
个人贷款借据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借款人提交,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贷款资金的支付由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更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有权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11 贷款偿还:
(1)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如果关于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则贷款人有权按照如下顺序处理,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
第一,用以支付贷款人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二,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第三,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第五,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外汇贷款的偿还应当使用与贷款相同的币种。
(2)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第 8 项。借款人保证在每一还款日前一日 24:00 前在本合同附件第 8 项所述的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及其他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还款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借款人如有以前拖欠未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在扣划时一并收取之前的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应付金额。还款方式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见本合同附件第 9 项。
(3) 还款日是指贷款期限内放款日在每一个月的对应日以及最终到期日,但不包括放款日。若还款当月没有与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个日历日作为该月的还款日。
(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或由于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而需要对还款账户进行变更,借款人须在启用新还款账户扣款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依据法律、法规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的账户进行查询,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划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应款项。
(5)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因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日期,借款人须在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6) 如果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到期应还贷款本息或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12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主动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将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及时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同意后及约定的提前还款日前,在用于还款的存款账户中存入提前还款本金、相应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本次提前还款申请失效,借款人仍需按原还款计划正常还款。借款人仍需提前还款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2)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但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仍应计收;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次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万元整。
(4)借款人按照本第 1.12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免收违约金。
1.13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须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14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若为数人,各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要求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借款人履行部分或全部还款义务。
第 2 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2.1 借款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其他国家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的或借款人已知即将发生的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决定或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5)借款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担保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受到其他第三人的侵害或涉及担保物的任何拆迁、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任何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发生通知贷款人。由于借款人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担保物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如抵押物被拆迁,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就拆迁所得的全部补偿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予以提存,或督促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重新设定抵押,在抵押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7)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须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8)借款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本用于本合同列明的用途,并且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9)如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10)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与贷款相关的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11)不会因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而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2)借款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为;
(13)借款人承担因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4)借款人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2 借款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借款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视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情形重复作出。
第 3 条 违约事件
3.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4) 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且贷款人认为上述行为危及贷款安全的;
(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或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贷款;
(6)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
(7) 如在与贷款人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融资协议或授信安排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或者贷款人或任何该等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该等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到期且须偿还;
(8)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 借款人发生失业、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
(10) 根据贷款人的合理判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借款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收入或资产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已经或可能对贷款人本合同项下权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11) 借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12) 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13) 借款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14) 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危及担保物价值或危及贷款人信贷资金安全的;
(15) 授信额度与交易文件项下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比例高于最高贷款价值比;
(16) 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被终止、撤销或受到限制或影响;
(17) 相关担保合同/文件项下发生任何违约;
(18)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其他情况。
3.2 一旦贷款人合理认为发生了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
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中止发放或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应付,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和支付发生的利息和其他款项;
(5)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如有),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如贷款人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偿付上述款项,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6)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为此目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扣划当日贷款人公布的适用汇率对上述账户中的款项进行折算和扣划;
(7) 宣布行使或实现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有关的任何担保(如有),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
(8)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违约行为,根据债权维护与实现目的对外进行公开披露,该披露信息将会被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公众所采集及知悉,从而引起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
(9)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第 4 条 其他条款
4.1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支出的各类款项包含增值税;借款人承担因贷款人债权和/或担保权利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及差旅费用等)均包含增值税。
4.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适用本合同附件第 13 项所列争议管辖约定。
4.3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和有关交易文件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借款人,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告、公开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上述行为。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及其权益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承担责任。
4.4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4.5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方
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附件第 1 项列出的有关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贷款人变更营业地址、落实监管要求等)下,贷款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本合同各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其他当事方。在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关于其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地址仍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4.6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信箱、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4.7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第 1 项所约定的借款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其与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附件第 1 项所约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传真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如有)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信箱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4.8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贷款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
同对借款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贷款人书面确认,贷款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它权利的行使。
4.9 贷款人给予对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10 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个人贷款借据以及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贷款申请表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
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如借款人对公告所述本合同的变更内容持有异议,可不予变更,但须在公告期内结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公告期届满,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相应的公告内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2 本合同自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4.13 本合同无服务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没有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贷款人应履行向借款人披露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使用的贷款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信息的披露义务,履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担保人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咨询(投诉),可联系贷款人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4.14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15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第 10 项。
4.16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第 11 项。
4.17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4.17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借款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
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借款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借款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会公开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a)向借款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的;
(b)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出于维护借款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借款人同意的;
(g)借款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i)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请勾选;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借款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
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本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贷款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 本合同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
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借款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4.17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4.18 特别约定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贷款已提款,借款人撤回授权前需结清贷款。若借款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借款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借款人愿意承担因借款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
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该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借款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第 1 项 | 签约方 信息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传真: | ||
借款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传真: | ||
第 2 项 | 贷款种类 |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抵质押消费类循环贷款。 |
第 3 项 | 贷款用途 |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以个人贷款借据为准。 |
在本合同第 1.8 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 ||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贷款。 □借款人为贷款人的优质客户。 | ||
授信额度 | □最高贷款价值比: | |
第 4 项 | 及最高贷 | (1)以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得高于房屋价值的 %; |
款价值比 | (2)以商用房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得高于房屋价值的 %; | |
(3)以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不得高于本金的 %, | ||
且贷款期内存款本息应覆盖贷款本息; | ||
(4)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不得高于本金的 %,且 | ||
贷款期内存款本息应覆盖贷款本息。 | ||
第 5 项 | 授信期限 | 本合同 项下 贷款 的 授信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第 6 项 | 贷款利率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见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 |
第 7 项 | 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 复利。 |
第 8 项 | 借款人还款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 名: ,账号: ,开户行: 。 |
借款人选择下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请关 | ||
注贷款人提供的最新还款计划,但贷款人实际扣收金额及扣收日期以贷 | ||
款人实际扣划为准。 | ||
1. 还款方式: | ||
□等额本息。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 利息。 | ||
第 9 项 | 利息支付和贷款偿还 | □等额本金。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等额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剩余贷款在该还款期所产生的利息。 □净息+等额本息,净息期 月。净息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净息期满后,借款人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净息+等额本金,净息期 月。净息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偿还贷 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净息期满后,借款人采取等额本金的方式 |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 ||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其他还款方式: |
第 10 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1 项 | 合同份数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送抵押登记机关备案 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第 12 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省 市 区(县)签订。 |
第 13 项 | 合同争议 | 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
管辖 |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由 进行仲裁,仲裁地在 。 (4)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