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約定帳號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交易帳戶餘額、查詢交易明細、網路ATM 服務、國內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及跨國消費扣款。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公告
發文字號:106 年 8 月14 日花二信發字第1060527號主旨:公告修正後「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
卡約款」及其變更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06年8 月14 日起生效。
理事主席 xxx
花蓮二信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約款 版本 106.08 附
□本約款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即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件
□其他:
甲方(即存款人): (簽名或蓋章)
乙方: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橢圓章+有權簽署人員職章)
甲方茲向乙方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約定帳號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交易帳戶餘額、查詢交易明細、網路ATM 服務、國內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及跨國消費扣款。
□(二)一卡通功能: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請詳閱附約二、「一卡通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三)附加功能:□非約定帳號轉帳、□其他: (未勾選即視為不提供),日後甲方如需增減附加功能,需另填具金融卡業務申請書向乙方申請。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
甲方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金融卡主帳戶之設帳單位或另依雙方約定辦理,方式如下:(請勾選認蓋,如未勾選則視為親自領取)
□委任他人領取:甲方應於金融卡業務申請書填寫委任事項或另出具委任書。認蓋
□掛號郵寄:將金融卡、密碼及啟用申請書以掛號方式郵寄甲方,迨甲方點收後,於啟用申請書簽名並加蓋存款原留印鑑後寄回乙方憑以啟用並電話通知甲方。認蓋
甲方自申請日起算逾 1 個月未領取者,乙方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甲方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款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第二條(密碼變更)
甲方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例如網路ATM 等)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
甲方使用金融卡以乙方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時,於存入非本人帳(即非交易金融卡帳戶)時,每次及每日累計金額均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帳戶(即交易金融卡帳戶),則依是否存入設於乙方之帳戶而定,如存入設於乙方之帳戶,每次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每日累計金額不受限制。如存入跨行帳戶,每次及每日累計存款金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
第四條(自行提款、轉帳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甲方使用金融卡在乙方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例如網路ATM 等)進行下列交易時,其上限如下(需與第五條併計):一、提款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5 萬元。
(三)每日最高累計提款次數為 15 次。
二、約定帳戶轉帳及繳費交易(含全國性繳費)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三、非約定帳戶轉帳(本功能項目需個別約定及併計)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四、繳稅交易無金額限制
第五條(跨行提款、轉帳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甲方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例如網路ATM 等)進行下列交易時,其上限如下(需與第四條併計):
一、提款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5 萬元。
(三)每日最高累計提款次數為 15 次。 二、約定帳戶轉帳及繳費交易(含全國性繳費)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三、非約定帳戶轉帳(本功能項目需個別約定及併計)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四、繳稅交易無金額限制
第六條(存摺補登)
甲方使用同一交易帳戶存、提款、轉帳、繳費(稅)、消費扣款及其他交易之未登摺次數累計達 88 筆以上時,乙方得將其補登摺交易資料合併為一筆,但甲方得向乙方交易帳戶所屬營業單位索取該部分之交易明細。
甲方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 300 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 300 萬元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 90 萬元,除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七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乙方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乙方網站公開揭示之。第八條(甲方轉帳錯誤,乙方協助事項)
甲方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甲方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九條(乙方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甲方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乙方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例如網路ATM 等)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自動化服務設備(含網路ATM)於每筆交易完成後,可選擇列印「存戶交易明細表」,或不列印而於螢幕顯示交易資料及帳戶餘額供甲方核對;甲方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之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概以乙方帳載紀錄為準。
第十條(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乙方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外交易之存款、透支積數計算)
一、營業時間外不論存款、提款、轉入、轉出(含繳費稅)交易,其存款積數均於當日列計/扣除。二、綜合存款戶動用透支額度時,其透支積數均於透支當日計算。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約款(金融卡主帳戶辦理銷戶即視同終止),金融卡、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但應以雙方約定之下列第 種方式辦理(得複選,請勾選認蓋;如未勾選則視同選擇第 1 種方式):
□1.親自至乙方原設帳單位辦理,並繳回金融卡(如未繳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認蓋
□2.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乙方原設帳單位辦理,並繳回金融卡(如未繳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認蓋
□3.以書面通知乙方原設帳單位,並寄回金融卡(如未寄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認蓋
認蓋
□4.其他:
因金融卡毀損、晶片失效所作之終止及換發,或金融卡掛失所作之補發,或逾期未領所作之終止及重新申請等尚不影響本約款,本約款仍繼續有效。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隨時終止本約款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甲方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甲方違反法令規定損及乙方權益,或有疑似犯罪、其他不法行為或不當使用情事。第十三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甲方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金融卡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乙方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金融卡主帳戶之設帳單位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乙方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四條(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乙方得向甲方收取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項目、金額及標準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及跨行存款:每次為 15 元。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第 1 次免費,第 2 次以後每次收取 50 元。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
前項費用,甲乙雙方同意第一款交易手續費於交易時自甲方交易帳戶併同扣取,跨行存款手續費採內扣方式由存入金額中扣除;第二款服務費甲方以現金或開立取款憑條繳付。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乙方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乙方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甲方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及密碼外洩)
甲方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乙方辦理掛失手續。掛失方式如下:
一、營業時間內親至乙方設帳單位填具金融卡業務申請書辦理。如不及親自辦理時,得先以電話通知方式辦理。二、非營業時間利用金融卡服務專線 0800-365216 辦理。
三、上乙方網路銀行網站xxxxx://xxxxx.XX0X.xxx.xx 辦理。(限網銀用戶)
四、利用乙方語音服務系統(花蓮地區 00-0000000,其他地區 0800-362021)辦理。(限電話語音用戶)
除利用上述方式辦理掛失手續外,甲方並願配合乙方辦理後續補全掛失或補換發金融卡等手續。取消掛失時,甲方應向乙方各營業單位或乙方網路銀行系統辦理。
密碼如有外洩之虞時,甲方應即於乙方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重新設定密碼。
金融卡未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用而乙方已經付款者,視為乙方對甲方已為給付。但乙方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甲方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乙方負責。
第十六條(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甲方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甲方應自負其責。第十七條(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甲方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十九條(申訴管道)
乙方提供申訴專線如下:
1.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65216
2.傳真:00-0000000
3.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0x.xxx.xx
0.xx: 第二十條(文書之送達)
甲方同意以本約款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送達之處所,倘甲方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甲方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乙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甲方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乙方仍以本約款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甲方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乙方活期(儲蓄)存款章則、須知或契約辦理。第二十二條(契約之交付)
本約款一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以資信守。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花蓮□台東□台中□宜蘭□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約:本附約為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約款之附帶約定事項
一、金融卡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約款
第一條 金融卡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核發之金融卡及甲方設定之6~12位密碼,可在國內、外接受財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規格並貼有「SMARAT PAY」標幟之實體或網路特約商店進行購物,或於國外貼有FISC標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外幣現鈔。(地點詳見銀行公會網站/業務專區/金融卡SmartPay/跨國專區xxxx://xxx.xxxxx0xxx.xxx.xx)。
第二條 申請或註銷
一、甲方欲使用跨國提款功能時,於ATM畫面確認同意啟用並輸入密碼後,即可使用本次交易。
二、甲方於金融卡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第三條 交易限額
交易類別 | 每筆最高限額 | 每日累計最高限額 |
消費扣款 | 新臺幣10萬元 | 新臺幣10萬元(國、內外消費扣款金額併計) |
跨國提款 | 新臺幣2萬元 | 新臺幣15萬元(與國內提款金額併計) |
第四條 手續費
一、甲方使用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交易不須另外支付手續費。
二、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提款手續費為
(一)日幣:(日幣提領金額*0.8%)+日幣150元 (最低收取日幣390元)。
(二)港幣:每筆新台幣100元。第五條 消費扣款使用須知
一、甲方憑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二、甲方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約定限額時,乙方無扣款之義務。
三、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四、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甲方明確瞭解憑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乙方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甲方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乙方。
甲方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乙方請求複查,乙方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五、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甲方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三人占有金融卡之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或至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有關手續費用。如未繳交費用者,同意乙方得逕自甲方之帳戶內扣繳。
第六條 跨國交易特別約定
一、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櫃員機或國外特約商店端末設備進行提款或消費扣款等交易時,應遵照當地相關規定辦理。
二、匯率: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時,授權乙方按結算代理行臺灣銀行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並就轉換後之金額逕自甲方於乙方設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中扣除。
三、結匯申報約定: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時,除確認結購幣別、金額、結匯性質及受款地區國別外,應確認其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累計結匯金額,未逾中央銀行規定限額,並授權結算代理行臺灣銀行為申請人之外幣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規定及雙方約定,向中央銀行申報及辦理結匯手續等事宜。
四、卡片被留置處理
甲方於國外使用金融卡被自動櫃員機留置時,應立即電洽乙方停用,並在24小時內向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或相關證件,經洽詢及核對後取回或於回國後向乙方辦理申請重新核發卡片。
五、爭議處理
(一)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發生故障(緊急狀況)之處理方式,比照現行國際組織跨國提款故障排除之作業方式,由甲方直接撥打乙方客服專線處理。
(二)針對乙方與國外合作單位間有關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爭議處理及異常交易之處理,悉依雙方所簽訂合作協議之約定辦理,如有準據法之選擇適用依其管轄法院及法律關係,如無準據法之選擇者,依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辦理。
(三)乙方、結算銀行及財金公司間可能發生之異常交易,悉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及相關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一卡通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一卡通金融卡:指乙方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一卡通功能之晶片金融卡,其所具有之「一卡通」票種均為記名式普通卡,可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二、一卡通:指一卡通公司發行以「iPASS 一卡通」為名稱之電子票證(以下均稱一卡通),甲方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甲方與乙方約定,於使用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功能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甲方之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自動撥付一定金額至一卡通內,自動加值等同甲方轉帳消費。
四、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僅限小額消費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可進行連線式自動加值功能;捷運、臺鐵、高鐵、停車場、公車等離線設備,不提供自動加值功能服務,若卡片餘額不足,請以現金加值後再行扣款消費,如有增修使用範圍,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五、餘額轉置:係指將一卡通金融卡中「一卡通」餘額結清,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至甲方之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0 個工作日。
六、特約機構:指與一卡通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甲方得以一卡通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七、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第二條 一卡通卡片之申請使用
一、申請方式:甲方應據實填寫一卡通金融卡申請書各欄位,如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二、卡片使用方式:
(一)一卡通使用範圍及功能由一卡通公司提供,甲方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網站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一卡通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 。其每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 1,000 元,每日累計交易金額以 3,000 元為上限。
(二)甲方倘未依金融卡約款規定完成金融卡開卡作業而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仍應對「一卡通」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三)新核發之一卡通金融卡自動加值功能已預設為開啟,其卡片儲值可用餘額為零,後續換發或補發之一卡通金融卡亦同。甲方嗣
後如需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得逕向乙方申請關閉或依一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惟申請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該
功能,甲方如欲恢復使用一卡通及自動加值功能者,應重新向乙方申請一卡通金融卡。
三、卡片加值方式與限額:一卡通內無押金,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官方網站公告為準(目前以 10,000 元為上限),甲方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一) 自動加值:甲方持已開啟自動加值一卡通金融卡進行扣款消費,於一卡通餘額低於新台幣 100 元或不足支付當次扣款金額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自動加值至一卡通,其自動加值金額以新台幣 500 元為倍數,加值至可完成當次消費為原則(範例:消費$300 元,卡片使用前餘額為$0,將自動加值$500 元,扣款後餘額$200 元)。一卡通自動加值無列印單據且免手續費,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及一卡通公司與乙方所訂標準辦理。
(二)現金加值:甲方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之一卡通加值機(AVM)、授權合作之指定特約機構、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進行加值。現金加值地點及加值金額規定請參考一卡通公司官網公告。
(三) 其他方式加值:依一卡通公司「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官方網站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功能有效期限與該金融卡相同,金融卡停用時,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五、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甲方權益,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六、一卡通金融卡於換、補發時,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換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存入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一卡通金融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金融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一卡通金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乙方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乙方及一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甲方主張相關權利。
八、甲方申辦一卡通金融卡時,於乙方之申請書所載之E-mail、聯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甲方最後通知之相關聯絡方式為乙方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或一卡通公司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依甲方最後通知相關聯絡方式或原申請書所載相關聯絡方式寄送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三條 一卡通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一卡通金融卡卡體及其上晶片係屬乙方所有,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甲方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一卡通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甲方應儘速通知乙方辦理一卡通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
三、一卡通金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甲方自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按甲方完成掛失手續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
四、甲方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乙方負擔,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並將起算時當下一卡通儲值餘額返還於甲方。
第四條 一卡通金融卡遺失補發、毀損換發
一、一卡通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甲方使用。
二、一卡通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
三、換發或補發之新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於甲方完成換/補發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轉撥入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
第五條 一卡通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
甲方欲申請停用一卡通功能時,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一卡通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惟金融卡仍維持有效:
一、甲方得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一卡通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退卡,將以現金方式返還一卡通儲值金餘額。
二、甲方得向乙方辦理「一卡通停用及餘額轉置」作業,其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於甲方完成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轉撥入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甲方得將卡片置於「一卡通票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查詢一卡通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或登入一卡通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查詢,如有一卡通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二、乙方應於甲方的交易明細帳中顯示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甲方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 180 天內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文件通知乙方查證處理。
四、甲方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甲方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一卡通公司查證無誤後,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甲方相關款項。
第七條 終止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乙方得逕行暫停或終止甲方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甲方以所持一卡通金融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乙方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二、甲方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甲方違反乙方約定條款或遭乙方暫時停止使用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第八條 費用收取
甲方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帳務處理費、工本費、停用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將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惟當甲方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交易紀錄查詢」時,一卡通公司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辦理。甲方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
x特別約定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乙方「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約款」約定條款規定、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立契約書人
甲方(即存款人): (簽章)
金融卡主帳戶:地址:
乙方: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橢圓章+有權簽署人員職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卡(如未繳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 | 認 |
x |
(如未寄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 | 認蓋 | |
□4.其他: | 認x |
x(如未寄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 | 認 |
x |
花蓮二信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約款變更條文對照表 106.8.14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本約款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 (即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其他: 甲方(即存款人): (簽名或蓋章)乙方: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橢圓章+有權簽署人員職章) 甲方茲向乙方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約定帳號轉帳、繳稅 (費)、密碼變更、查詢交易帳戶餘額、查詢交易明細、網路ATM 服務、國內消費扣款與 跨國提款及跨國消費扣款。 □(二)一卡通功能: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請詳 閱附約二、「一卡通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三)附加功能:□非約定帳號轉帳、□其他: (未勾選即視為不提供),日後甲方如需增減附加功能,需另填具金融卡業務申請書向乙方申請。 | □本約款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即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其他: 甲方(即存款人): (簽名或蓋章)乙方: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單位橢圓章+有權簽署人員職章) 甲方茲向乙方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約定帳號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交易帳戶餘額、查詢交易明細、網路ATM 服務。 □(二)附加功能:□國內消費扣款、□跨國提款 及跨國消費扣款、□非約定帳號轉帳、□其他: (未勾選即視為不提供)。日後甲方如需增減附加功能,需另填具金融卡業務申請書向乙方申請。 |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約款(金融卡主帳戶辦理銷戶即 視同終止),金融卡、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但應以雙方約定之下列第 種方式辦理(得複選,請勾選認蓋;如未勾選則視同選擇第 1 種方式): □1.親自至乙方原設帳單位辦理,並繳回金融卡 (如未繳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認蓋 □2.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乙方原設帳單位辦理,並繳回金融卡(如未繳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 替)。認蓋 □3.以書面通知乙方原設帳單位,並寄回金融卡 因金融卡毀損、晶片失效所作之終止及換發,或金 融卡掛失所作之補發,或逾期未領所作之終止及重新申請等尚不影響本約款,本約款仍繼續有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隨時終止本約款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甲方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甲方違反法令規定損及乙方權益,或有疑似犯罪、其他不法行為或不當使用情事。 |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約款(金融卡主帳戶辦理銷戶 即視同終止),但應以雙方約定之下列第 種方式辦理(得複選,請勾選認蓋;如未勾選則視同選擇第 1 種方式): □1.親自至乙方原設帳單位辦理,並繳回金融 □2.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乙方原設帳單位辦 理,並繳回金融卡(如未繳回金融卡時得出具切結書代替)。認蓋 □3.以書面通知乙方原設帳單位,並寄回金融 □4.其他: 認蓋 因金融卡毀損、晶片失效所作之終止及換發, 或金融卡掛失所作之補發,或逾期未領所作之終止及重新申請等尚不影響本約款,本約款仍繼續有效。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隨時終止本約款 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甲方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甲方違反法令規定損及乙方權益,或有疑似 犯罪、其他不法行為或不當使用情事。 |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 人利用。 |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 三人利用。 |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花蓮□台東□台中 □宜蘭□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花蓮□台東□台中□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
附約:本附約為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 約款之附帶約定事項 一、金融卡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約款 第一條 金融卡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核發之金融卡及甲方設定之6~12位密碼,可在國內、外接受財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規格並貼有「SMARAT PAY」標幟之實體或網路特約商店進行購物,或於國外貼有FISC標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外幣現鈔。(地點詳見銀行公會網站 /業務專區/金融卡SmartPay/跨國專區 xxxx://xxx.xxxxx0xxx.xxx.xx)。 | 附約:第七條 x約款為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 屬金融卡約款之附件。 金融卡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約款 第一條 金融卡消費扣款與跨國提款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核發之金融卡及甲方設定之6~12位密碼,可在國內、外接受財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規格並貼有「SMARAT PAY」標幟之實體或網路特約商店進行購物,或於國外貼有 FISC標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外幣現鈔。(此項功能 於國外交易目前僅限日本北海道,日後配合財金 公司擴大使用地區自動更新)。 |
第二條 申請或註銷 | 第二條 申請或註銷 |
一、甲方欲使用跨國提款功能時,於ATM畫面確認同 意啟用並輸入密碼後,即可使用本次交易。 二、甲方於金融卡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 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 一、甲方欲使用消費扣款或跨國提款功能應親至 乙方任一營業單位提出申請,日後不需該項功能時亦同。 二、乙方網路ATM提供線上申請或註銷功能(跨國 交易申辦功能俟系統改版後提供)。 |
第四條 手續費 一、甲方使用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交易不須另外支付手續費。 二、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提款手續費為 (一)日幣:(日幣提領金額*0.8%)+日幣150元 (最低收取日幣390元)。 (二)港幣:每筆新台幣100元。 | 第四條 手續費 一、甲方使用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交易不須另外支付手續費。 二、甲方使用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提款手續費為 (日幣提領金額 *0.8%)+日幣150元 (最低收取日幣390元)。 |
二、一卡通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一卡通金融卡:指乙方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一卡通功能之晶片金融卡,其所具有之「一卡通」票種均為記名式普通卡,可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二、一卡通:指一卡通公司發行以「iPASS 一卡通」 為名稱之電子票證(以下均稱一卡通),甲方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甲方與乙方約定,於使用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功能時,因儲值金額 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甲方之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自動撥付一定金額至一卡通內,自動加值等同甲方轉帳消費。 四、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僅限小額消費特約機構 端末設備,可進行連線式自動加值功能;捷運、臺鐵、高鐵、停車場、公車等離線設備,不提供自動加值功能服務,若卡片餘額不足,請以現金加值後再行扣款消費,如有增修使用範圍,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五、餘額轉置:係指將一卡通金融卡中「一卡通」 餘額結清,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至甲方之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0 個工作日。 六、特約機構:指與一卡通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 定甲方得以一卡通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七、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 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一卡通卡片之申請使用 一、申請方式:甲方應據實填寫一卡通金融卡申請 書各欄位,如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二、卡片使用方式: (一)一卡通使用範圍及功能由一卡通公司提供,甲 方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網站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一卡通官方網站: xxx.x-xxxx.xxx.xx 。其每筆消費金額不得超過 1,000 元,每日累計交易金額以 3,000 元為上 限。 (二)甲方倘未依金融卡約款規定完成金融卡開卡 作業而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仍應對「一卡通」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三)新核發之一卡通金融卡自動加值功能已預設 為開啟,其卡片儲值可用餘額為零,後續換發或補發之一卡通金融卡亦同。甲方嗣後如需關 閉自動加值功能,得逕向乙方申請關閉或依一 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惟申請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該功能,甲方如欲恢復使用一卡通及自動加值功能者,應重新向乙方申請一卡通金融卡。 三、卡片加值方式與限額:一卡通內無押金,可重 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官方網站 公告為準(目前以 10,000 元為上限),甲方得以下 |
列方式進行加值: (一)自動加值:甲方持已開啟自動加值一卡通金融 卡進行扣款消費,於一卡通餘額低於新台幣 100 元或不足支付當次扣款金額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自動加值至一卡通,其自動加值金額以新台幣 500 元為倍數,加值至可完成當次消費為原則(範例:消費$300 元,卡片使用前餘額為 $0,將自動加值$500 元,扣款後餘額$200 元)。 一卡通自動加值無列印單據且免手續費,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及一卡通公司與乙方所訂標準辦理。 (二)現金加值:甲方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於指定地 點之一卡通加值機(AVM)、授權合作之指定特約機構、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進行加值。現金加值地點及加值金額規定請參考一卡通公司官網公告。 (三)其他方式加值:依一卡通公司「一卡通電子票 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官方網站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一卡通金融卡之一卡通功能有效期 限與該金融卡相同,金融卡停用時,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 數辦理信託,保障甲方權益,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六、一卡通金融卡於換、補發時,其一卡通儲值餘 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換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存入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 造一卡通金融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金融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一卡通金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乙方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乙方及一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甲方主張相關權利。 八、甲方申辦一卡通金融卡時,於乙方之申請書所 載之E-mail、聯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甲方最後通知之相關聯絡方式為乙方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乙方或一卡通公司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依甲方最後通知相關聯絡方式或原申請書所載相關聯絡方式寄送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三條 一卡通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一卡通金融卡卡體及其上晶片係屬乙方所有, 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甲方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一卡通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 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甲方應儘速通知乙方辦理一卡通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 三、一卡通金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 小時內,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甲方自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按甲方完成掛失手續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 四、甲方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遭冒用自動加 值之損失由乙方負擔,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並將起算時當下一卡通儲值餘額返還於甲方。 第四條 一卡通金融卡遺失補發、毀損換發 一、一卡通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乙方得依甲方 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甲方使用。 二、一卡通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補 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 三、換發或補發之新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 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於甲方完成換/補發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轉撥入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 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 |
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 融帳戶中撥付。 第五條 一卡通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 甲方欲申請停用一卡通功能時,可透過下列管道辦 理一卡通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惟金融卡仍維持有效: 一、甲方得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一卡通 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退卡,將以現金方式返還一卡通儲值金餘額。 二、甲方得向乙方辦理「一卡通停用及餘額轉置」 作業,其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於甲方完成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轉撥入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由乙方自甲方一卡通金融卡金融帳戶中撥付。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甲方得將卡片置於「一卡通票卡查詢機」或至 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查詢一卡通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或登入一卡通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查詢;如有一卡通交易相 關問題,可電洽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 00-000-0000。 二、乙方應於甲方的交易明細帳中顯示一卡通金融 卡之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甲方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 180 天內檢具理由及乙方要求之文件通知乙方查證 處理。 四、甲方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 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甲方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一卡通公司查證無誤後,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甲方相關款項。 第七條 終止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乙方得逕行暫停或終止甲方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甲方以所持一卡通金融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乙方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 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甲方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 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甲方違反乙方約定條款或遭乙方暫時停止使用 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費用收取 甲方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帳務處理費、工本費、停 用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將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惟當甲方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交易紀錄查詢」時,一卡通公司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辦理。甲方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 x特別約定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乙方「活期(儲 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約款」約定條款規定、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其他 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