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准化股权类资产:股票(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 向增发所得股票)、优先股等标准化股权类资产;(3)标准化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4)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商品型基金、QDII 基金以及其他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5)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比例 (1)...
太平洋证券太盈 1 号合同条款表更对照表 | ||
产品全称 | 太平洋证券太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是否涉及产品风险 等级变更 | □是 √否 | |
变更事项对照表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投资范围 | 本计划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具体如下: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证券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债券逆回购; (2)标准化股权类资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含新股申购); (3)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基金,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基金; (4)债券正回购。 |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具体如下: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依法发行并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含二级资本债,资本补充债,混合资本债等),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项目收益债,次级债,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2)标准化股权类资产:股票(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优先股等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标准化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4)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商品型基金、QDII 基金以及其他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5)债券正回购。 | ||
投资组合比例 | (1) 投资于以上第(1)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货币基金合计比例不得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含80%),使得本集合计划直接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通过投资货币基金间接持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含 80%),从而符合固定收益类产品比例要求; (2)投资于以上第(2)项的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总资 产比例低于 20%(不含 20%); |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以及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前述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管理人在实施前述投资行为前,应当以管理人公告方式列明具体的相关特定风险。 (2)除债权类资产以及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 |
(3)投资于以上第(4)项中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不含 20%); (4)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200%; (5)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100%; | 资产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 (3)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100%; | |
封闭期、开放期 | x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一为开放申购日(如该周一为非工作日则当周不开放),委托人可以在该日申请申购;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含当日),每满 180 天后的最近一个周一工作日为退出开放日(如该周一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一工作日),委托人可在该日申请退出。例如本计划 2019 年 4 月 1 日 成立,则满 180 天当日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其最近一个周一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且为工作日,则本集合计划第一个开放退出日 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自第一个开放退出日(不含当天)运作满 180 天的当天为 2020 年 3 月 28 日,该日最近一个周一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且为工作日,则第二个开放退出日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 以此类推;假如本计划 2019 年 4 月 8 日成立,则满 180 天当日为 2019 年 10 月 4 日,其最近一个周一为 2019 年 10 月 7 日,但该 | x集合计划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具体以管理人完成本次变更程序之后在管理人官网挂网的相关生效公告为准)起,每周二申购(如周二为非工作日则当周不开放),但本合同约定暂停或者调整申购日的除外。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调整申购开放日(但不得提高申购开放日频率),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自本次变更生效日起每满 182 天后最近的周二开放赎回,以此类推,如遇该周二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周二工作日,但本合同约定暂停或者调整赎回日的除外。如遇到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调整赎回开放日情形(比如开放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本集合计划出现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管理人有权调整赎回开放日,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一工作日 2019 年 10 月 14 日作为本计划第一个开放退出日,自第一个开放退出日(不含当天)运作满 180 天的当天为 2020 年 4 月 10 日,该日最近一个周一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且为工作日,则第二个开放退出日为 2020 年 4月 13 日,以此类推。除本集合计划约定的开放日和特别开放日以外,均为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不办理参与或者退出业务。 | 假设本集合计划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为 2021 年 4 月 8 日, 则最近一个申购日为 2021 年 4 月 13 日,第二个申购日为 4 月 20 日,最近一个赎回日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第二个赎回日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以此类推,但管理人公告方式变更的除外。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时间为开放日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除本集合计划约定的开放日和特别开放日以外,均为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不办理参与或者退 出业务。 | |
利益冲突情况 | 1、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集合计划发生“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上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2、利益冲突处理方式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上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 1、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集合计划发生“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上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2、利益冲突处理方式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上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
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管理人前述投资行为存在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相关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在实施前述投资行为以及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前事先得到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和利益,并在投资行为实施过程中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交易,公平对待本集合计划财产,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并防范利益冲突。 3、利益冲突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及披露频率 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该事后向投资者、托管人及时、全面、客观的在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内容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方、交易数量,对投资者利益影响情况等。 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充分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 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就该等具体关联交易分别取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但管理人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在投资行为实施过程中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交易,公平对待本集合计划财产,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并防范利益冲突。 3、利益冲突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及披露频率 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应该事后向投资者、托管人及时、全面、客观的在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内容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方、交易数量,对投资者利益影响情况等。 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充分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除本条约定外,管理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直接或者通过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相关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 ||
债券估值方法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或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或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数据查询系统中公布的当日最新中债估价净价为准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该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6)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 | 其公允价值。 (6)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上“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
其他品种估值方法 | 增加条款 |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工作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工作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工作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以协议转让方式上市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估值。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有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估值方法,则以该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 |
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 ||
其他费用 | 增加条款 | 管理人为了维护本集合计划资产安全而采取处置措施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费等处置费用,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
业绩报酬基准日 |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以下简称“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管理人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于业绩报酬计提日提取业绩报酬。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分红日、退出申请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确认日、投资者退出确认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确认日(即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清盘或者终止强赎之日)。管理人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于业绩报 酬计提日提取业绩报酬。 |
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业绩报酬提取日,如果超额收益≥0,则:每笔份额应提取的业绩报酬=该笔份额超额收益*60% 每笔份额超额收益=该笔份额持有期收益-该笔份额基准收益该笔份额持有期收益=(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前一工作日的累 计单位净值-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前一个工作日的累计单位净值)*该笔份额数 该笔份额的基准收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365*实际运作天数 |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对于退出和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份额持有期收益= (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累计单位净值-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累计单位净值)*该笔份额数;对于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份额持有期收益=(终止日的累计单位净值-上一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累计单位净值)*该笔份额数; 该笔份额的基准收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365*实际运作天 数*该笔份额数*该笔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单位净 |
*该笔份额数*该笔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实际运作天数:每笔份额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前一个工作日 (不含当日。如果不存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募集期参与的份额而言,其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的实际运作天数从成立日当天开始算;对于存续期参与的份额而言,其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的实际运作天数从该笔份额申购申请当日开始算)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前一个工作日(含当日,无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是否提到业绩报酬,均作为下次业绩报酬计提的起始日)的自然天数;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管理人应确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的变更频率应该与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相匹配,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的调整周期不得短于本集合计划两个开放期的间隔时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值; 实际运作天数:每笔份额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当日。如果不存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募集期参与的份额而言,其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的实际运作天数从成立日当日开始算;对于存续期参与的份额而言,其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的实际运作天数从该笔份额申购确认当日开始算;对于红利转投的份额而言,其第一次业绩报酬计提的实际运作天数从该笔份额的转投当日开始算)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当日,无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是否提到业绩报酬,均作为下次业绩报酬计提的起始日,特别的终止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运作天数算至终止日当日)间隔的自然日天数;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K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管理人应确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K的变更频率应该与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相匹配,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K的调整周期不得短于本集合计划两个退出日的间隔时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 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策略 | 增加条款 | 5、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在期货的投资中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①避险:在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减xx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②有效管理:利用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
投资程序 | (二)投资程序 1、投资研究 资产管理总部下设研究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研究员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对其分工板块、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筛选目标证券,经讨论通过后纳入各类证券池。 2、投资决策 资产管理总部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 | (二)投资程序 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经理三级授权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及其他委员组成,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人资产管理总部下设的研究部为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基础研究。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对本集合计划日常运作和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限。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经理三级授权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及其他委员组成,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审议投资经理提交的阶段性投资计划,并对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与分析;审定证券池建池规则及执行流程,审定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重仓标准,负责重仓投资审批,并根据重仓比例高低确定分级授权;审定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业务止盈止损规则;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投资经理、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投资经理、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作出决定;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投资经理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主要工作包括:根据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要求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组合配 置方案;测算拟定组合配置方案的风险敞口、确定组合整体止盈、 |
止损控制机制;在债券库中选择具体标的进行投资;建议重点投资品种或单个投资标的,向研究部提出研究要求;拟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方案,根据自身的市场经验,结合市场技术指标,在授权范围内,确定投资的具体数额和时机,并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3、投资执行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交易均采用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执行与投资决策严格分离,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须通过交易部统一分配,集中交易完成。执行程序包括: (1)交易指令的下达:交易指令由投资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账号发出,所有交易指令集中于交易部; (2)交易指令的审批:交易指令经系统审批、交易主管辅助通过后成为正常指令,未通过审批的指令将被拒绝执行; (3)交易指令的分解:交易指令由交易主管通过系统以事先设定的规则辅助分发到各交易员处; (4)交易指令的完成与反馈:交易员根据指令要求,结合自 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及时将完成情况及其他意外情况 |
反馈给交易主管,交易主管日终将汇总的交易执行情况反馈至各投资经理,并将交易日报表交由相应投资经理签字确认; (5)交易指令下达的方式: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 以口头方式下达指令。 | ||
风险控制 | (三)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风险的识别、判断、评估、跟踪和控制贯穿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1、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构建债券库。研究部对债券进行研究,根据投资理念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剔除不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要求和存在瑕疵的标的,根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并做好日常跟踪和维护,及时调整证券库; (2)研究部对拟投资的重点投资品种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将风险分析情况反馈给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确定投资组合,只能从债券证券 | (三)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风险的识别、判断、评估、跟踪和控制贯穿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全过程。投资风险控制包括决策过程、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及投资授权控制。 1、管理人资产管理总部建立证券池制度,投资经理确定投资组合,只能从股票、债券证券池中选取标的;债券池根据内部评级进行分级,风险等级较高的债券池需要遵循更严格的入池审批流程; 2、原则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风险等级越高的债券池,受到的限制(额度、集中度)越多; 3、重大风险事项决策,包括股票、债券市场重大调整、行 |
库中选取债券。 2、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投资经理不定期对投资组合面临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分析,并定期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提交所管理产品的投资回顾和总结。 (2)研究部对重点投资品种进行动态风险跟踪和评估;投资经理根据研究部的风险提示报告,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限期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调整。 3、投资授权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情况,按照投资类别、产品属性确定投资总监、投资经理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权限。投资授权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相关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业或区域性风险、投资品种风险、突发事件等,均须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策。 (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投资经理需不定期对投资组合面临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分析,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产品的投资回顾和总结; 2、研究部对重点投资品种进行动态风险跟踪和评估;投资经理应根据研究部的风险提示报告,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限期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调整。 (三)投资授权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情况,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属性、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确定投资总监、投资经理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权限,原则上风险等级越低的产品,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越小。相关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应当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风险控制 | 增加条款 | (四)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风险控制以及责任承担 (1)流动性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机制 期货投资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 持仓的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措施进行管理:参与交易时主要选择成交活跃、流动性好的合约作为标的;突发情况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 资金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风险指标与措施进行管理:日常保证金头寸管理与资金调度、划款由专人负责,并设置风险监控指标;建立特殊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其中,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为:按照与托管行、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投资备忘录要求的最低风险度(风险度=持仓保证金/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权益)要求,如果低于该风险度,则由投资经理将本集合计划中的现金或者其他资产变现后,划至期货保证金账户,补充保证金,以满足该风险度要求。补充保证金操作导致的损失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2)强制平仓或者爆仓风险控制 |
实时监控风险指标,确保预留保证金能应对市场大部分情况下的波动。当市场持续出现极端不利行情时,投资经理根据市场情况提前平掉部分或全部仓位,或者通过调整其他持仓增加预留保证金,避免出现期货爆仓等不利情形。 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爆仓或者强行平仓,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净值损失;系统故障导致期货爆仓或者被强行平仓,由系统供应商承担责任。 (3)信用风险控制 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期货交易信用风险时,投资经理适当调整投资策略,采取及时平仓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尽力规避信用风险。 期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信用风险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4)结算风险控制 x集合计划将选择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且风险管控能力强的期货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并定期了解所选机构的信用和合规状况,尽可能降低本集合计划承担的结算风险。 |
当期货公司由于违规经营或者风险管控不力导致期货交易出现 结算风险并造成损失时,由相关期货公司承担责任。 | ||
托管人监督 |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集合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①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具体如下: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款、货币型公募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分级基金优先级)以及证券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债券逆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固定收益证券; (2)股权类资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混合型公募基金; (3)债券正回购。 ②对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 (1)投资于以上第(1)项的债权类资产占本计划总资产比例 |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集合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①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具体如下: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依法发行并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含二级资本债,资本补充债,混合资本债等),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项目收益债,次级债,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
不低于 80%; (2)投资于以上第(2)项的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总资产比例低于 20%; (3)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 200%; (4)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 100%的; ③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1)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托管人对“同一资产”按照“单只债券、单只基金、单只股票”来监控); (2)本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且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3)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0%; | 关规定)。 (2)标准化股权类资产:股票(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新股申购所得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所得股票)、优先股等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标准化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4)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商品型基金、QDII 基金以及其他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5)债券正回购。 ②投资组合比例 (1)本集合投资于债权类资产以及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前述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管理人在实施前述投资行为前,应当以管理人公告方式 |
列明具体的相关特定风险。 (2)除债权类资产以及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资产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 (3)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 100% ; ③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1)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托管人对 “同一资产”按照“单只债券、单只基金、单只股票”来监控); (2)本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且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3)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0%; | ||
定期报告 | 增加条款 | 5、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x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管理报告和年度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本集合计划参与该等衍生品交 |
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 说明该等衍生品投资对本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 ||
争议的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
风险揭示 | 增加条款 | (九)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①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②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③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 |
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 (2)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 我国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容量较小,可选择投资品种较少;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市场认知度较低,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不高,成交量的不足和不稳定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②正股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可交换债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可交换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市场价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3)公司债投资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 由于目前公司债市场容量不大,投资者群体相对缺失,使得公司债投资存在流动性不强、交易连续性差的问题。若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则管理人可能在短期内 |
无法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选择的公司债品种,从而面临收益降低或丧失新投资机会的风险,对本集合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②投资组合构建风险 因目前公司债市场容量有限,本集合计划投资公司债可能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无法实现组合的最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③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投公司债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④发行方经营风险 公司债发行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多种因素影响,都会导致企业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发行企业经营不善,其发行的公司债价格可能下跌,从而使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⑤担保风险 对于有担保的公司债而言,由于担保机构的资质和实力变 |
差,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清偿所发行公司债时,担保机构也无法履行其担保责任,使债权人依然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⑥赎回风险 对于带有提前偿付或赎回条款的公司债,如利率下降,债券价格上升,则上市公司有可能要求提前赎回所发行的公司债,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投资收益。 ⑦公司债本身风险 公司债具有自身的特点,与我国已存在的企业债存在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也将导致公司债面临与企业债不同的风险。 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的信用来源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而各个公司的基本面具有较大的差别,导致公司债发行主体信用差别较大,不同的公司债将面临不同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公司债发行主体资产质量较高,经营状况良好,盈利水平较好,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其发行的公司债面临的发行主体信用风险较小。而公司债发行主体资产质量差,经 营状况恶化,盈利水平很低或者不盈利甚至亏损的,其发行的公 |
司债将面临很大的违约风险,而且可能会有公司债发行主体因破产而无法偿还债务本金的极端现象出现。所以,与企业债不同的是,投资者需重点关注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风险。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投资风险 ①信用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及PPN 的发行门槛要低于普通债券。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为例,对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各种要素,诸如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采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发行制。相较普通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的信用等级较低,违约率高于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较高,对于持有人数设置上限,在债券到期之前只能在有限的投资者之间进行 |
转让。在上述要求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十)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交易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杠杆,以提升整体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但与此同时也相应放大了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的,本集合计划存在质押券被中登公司处置的风险,从而可能给本集合计划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十一)新股申购风险 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十二)股转系统股票投资风险 ①公司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 |
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同时,每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获得的相关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差异,政策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中长期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②流动性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日间交易不活跃。且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③信息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风险。 ④价格波幅较大的风险 |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量较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且无涨跌幅限制,存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十三)定增股票投资风险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股票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本集合计划所投定增股票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本集合计划所投定增股票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 (十四)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①管理人并非期货交易所会员,以期货交易所会员(即期货经纪人)之客户的身份参与期货交易,可能存在因期货经纪人违规经营、管理疏忽、资金能力出现问题等原因而导致本集合计划蒙受损失; ②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 |
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本集合计划可能因保证金不足而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进而可能给本集合计划造成重大损失; 本集合计划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除接受本集合计划委托外,还可能同时接受其他主体的委托,本集合计划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发生保证金不足时将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等措施,而这种不足不一定是本集合计划的保证金不足造成的,还可能是上述交易所会员进行其他主体的委托操作所造成的,但即便如此本集合计划也可能因此受到重大损失;为及时缴纳保证金,本集合计划可能紧急变现部分财产,在上述情况下,该部分财产的变现可能并非以最优价格进行,从而造成本集合计划的损失。本集合计划及其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可能被实行强制结算,一旦本集合计划或其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被强制结算、可能给本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 ③期货具有高杠杆性的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集合计 划所投资期货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本集合计划遭受较 |
大损失; ④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集合计划将面临期货合约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⑤相关交易所可能对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或套利实行额度管理,本集合计划如拟进行某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能因无法申请额度或无法及时获得额度而不能开展相关交易; ⑥相比于其他交易品种,期货的投资交易可能更加频繁,频繁操作将可能增加管理人、期货经纪人等相关方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存在操作风险。 (5)投资于股指期货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作为股指期货合约标的的股票指数受股票交易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给股指期货的投资来带风险。 (6)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为进行国债期货的交割,投资者需要提供符合交易所要求 |
的可交割国债,如管理人未能在国债期货合约到期前进行平仓,则需要购入/接受相关的可交割国债以满足交割的需求,或者需要以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甚至有可能因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而需要支付额外的违约金/补偿金等; ②国债期货的合约标的为国债,与以较综合性的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相比,以国债合约作为合约标的的国债期货的价格更容易受市场部分投资者或某一市场消息的影响而发生价格或持续或较大幅度的波动,从而给国债期货的投资带来风险。 (十五)本集合计划特殊风险 1、强制退出风险 x集合计划单个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净值最低为30万元。若某笔退出导致该份额持有在注册登记机构处持有的资产净值低于30万元,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份额持有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2、无法参与及退出的风险 (1)投资者参与申请需要经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不符合参与规则(比如最低参与金额为30万)或当集合计划委托人达到 |
200 人上限时,投资者存在参与申请失败的风险。 (2)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拒绝或者暂停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情况时,也会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或退出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委托销售的风险 管理人委托其他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时,若因该销售机构发生违法违规、销售资格被有关机构取消或者违反委托销售协议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将提前终止委托该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因此投资者面临本集合计划委托销售提前终止的风险。 4、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丢失,或造成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凭密码进行交易,投资者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投资者账户,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
5、合同变更风险 由于本合同变更安排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风险。合同中约定,投资者未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且未在临时开放期内办理退出手续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部分投资者因未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征询公告中说明的回复期限届满后,将其份额强制退出集合计划”,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强制退出风险。 6、估值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7、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风险 当本合同当事人出现合同争议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因本 |
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署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署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将不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提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8、债券估值方法调整风险 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需调整估值方法的情形,管理人有权在最近的收盘价、每日发布的中债估值数据、每日发布的中证估值数据以及当日双边报价等估值方法中选择一种,用以调整估值方法,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就调整后债券估值方法达成一致情况下,按调整后的债券估值方法估值并向投资者披露。由此,可能因估值方法的调整使债券估值结果与其真实债券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时本金或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9、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指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由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导致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风险,而这些风险可能使本集合计划资产遭受损失。 10、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投资者大量甚至巨额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本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延迟支付退出款项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 ||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如变更原因及其他待补充说明内 容) | 投资范围及其他各项变更表述以最终提交审核的资管合同为准,产品估值和风险揭示根据资管合同进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