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2、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甲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
邮编:
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普通资金账户:
普通上海交易所证券账户:
乙方: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或“报价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定义的以外,本协议中下述各词语和表达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协议”(或“客户协议”):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监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甲方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 1、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
2、基金份额;
3、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三)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五)回购到期日:指各回购品种期限的到期日。
(六)到期购回:乙方在回购交易到期日向甲方归还购回金额,购回金额=成交数量(手)×(100 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 365)×10。
(七)提前购回:指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向乙方发出购回指令,乙方受理甲方的提前购回指令并向其归还购回金额,除 1 天期回购品种以外的其它回购品种可以办理提前购回。除相关规定允许外,客户暂不能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部分提前购回,但可进行全部提前购回。
协议中约定的“大额提前购回”的情况,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提前购回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手)×(100 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八)质押专用账户:指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的自有证券的专用账户。
(九)折算比率:指一单位证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证券的面值之比。
(十)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或“到期年收益”):指每壹百元人民币资金到期年收益。“到期年收益”折算成年化收益率即为“到期年收益率”。
(十一)提前购回价格(或“提前购回年收益”):指每壹百元人民币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提前购回年收益”折算成年化收益率即为“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十二)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十三)自动续做:甲方在进行初始交易时,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自动续做。如果甲方选择自动续做,则在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十四)不再续做:在自动续做期间的任一交易日,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委托指令生效日终止自动续做功能。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十五)手动续做:甲方在进行初始交易时,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自动续做。如果甲方未选择自动续做,则报价回购交易到期后下一期交易的达成方式为手动方式,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希望继续参与下一期
交易的,应当再次向乙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第二条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已充分知晓、认可并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该等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保证签署客户协议时及客户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在相关信息、资料及相应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六)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交易双方均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三条 关于报价回购业务的一般性约定
(一)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终止交易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三)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基于其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
(四)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l、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2、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
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3、在相关资料更新时,及时通知乙方。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l、有权拒绝可能导致回购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若当日日终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该部分质押券后剩余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足以担保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当乙方提供现金作为临时质押物时,乙方可在采取其他措施使得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后,申请质押现金的解除锁定。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于前一日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二)乙方的义务:
l、除客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质押券管理
第六条 关于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
1、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的,乙方应当与甲方约定适用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2、以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甲乙双方另行明确约定该证券的具体种类及标准券折算率的确定方式或约定的值,以及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机制。
第七条 关于质押物的保管。
1、质押专用账户。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的自有证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2、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关于质权确定。
1、转入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履约担保质押券。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质押券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2、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
享有质权。
3、质押券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券。
4、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券不计入标准券。
第九条 客户可向乙方证券营业部柜台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相关信息,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证券公司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该客户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乙方保证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其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如乙方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折算率调整、质押券到期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乙方最迟应于次个交易日补足质押券,或选择与甲方协商,请甲方提前购回报价回购交易,通过降低未到期报价回购金额来满足质押券足额的要求。若甲方同意提前购回报价回购交易,乙方应按交易达成时约定的到期购回年收益率和相应报价回购品种的实际持有天数向甲方支付购回金额。
第十一条 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乙方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第三章 回购品种与交易
第十二条 回购总量控制
乙方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须先行向质押专用账户提交质押券,根据所提交的质押券数量获得一定的报价回购额度,乙方保证其报价回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十三条 回购品种规模控制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质押券规模,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报价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甲方确认并理解在单个品种的额度接近上限时,甲方的申购委托因额度不足可能会被拒绝,但随后进行申购的其他客户委托可能因额度释放而被接受,就此乙方有权完全依据其自身裁量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一笔申购委托。
第十四条 当日甲方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当日不能用于报价回购交易。
第十五条 报价回购价格的产生方式: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甲方新开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年收益率。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第十六条 交易品种和代码: 报价回购品种为 1 天、3 天、7 天、 14 天、28 天、42 天、63 天、91 天、119 天、154 天、182 天和 273天期限,代码分别对应为:205001、205003、205007、205008、205010、 205042、205063、205030、205119、205154、205182 和 205273。
经上交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新增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由乙方进行公告,适用本协议,但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 13:00 至 15:10。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其中新开回购交易委托的系统接收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10;不再续做委托的系统接收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提前购回委托的系统接收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甲方的所有委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应当在对应的委托接收时间内发出,乙方有权拒绝在非对应的委托接收时间内进行的委托。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
(一)委托:甲方向乙方发出新开回购交易委托。甲方委托指令主要包括:客户证券账号、交易代码、委托金额、交易类型、是否续做、续做到期日等内容。乙方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乙方有权对各回购品种进行规模控制。在任一交易日内,若甲方的新开回购交易委托将导致该回购品种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该委托。其中,自动续做期间的委托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决定,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甲方对该等委托价格均予无条件认可,并授权乙方代为申报。
所有期限回购品种自动续做指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从甲方每笔新开回购交易委托之日起以日历为准,例如新开 1 天期回购交易
日为 2011 年 4 月 1 日,则结束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如结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到期自动终止。如期间有不
再续做,则续做期限相应中断。待甲方新的委托开始时,重新计算自动续做的有效期限。
若甲方选择了任何回购品种自动续做,则在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前,视为甲方自愿委托并授权乙方将该笔回购按原委托金额自动续做,乙方应基于甲方的委托和授权,在自动续做期间代甲方进行委托申报。在任一交易日内,若甲方的自动续做交易委托将导致可续做交易品种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
报价回购交易到期后下一期交易的达成方式约定为手动方式的,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希望继续参与下一期交易的,应当再次向乙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
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最低申报数量为 1 手。1 手为人民币 1000 元。
甲方报价回购交易委托在对应的委托接收时间内一经发出,不得撤销或变更等。
(二)申报:乙方按照甲方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三)成交:报价回购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九条 到期购回交易:在回购到期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二条列明的到期购回收益公式计算购回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客户资金当日可用不可取。
第二十条 提前购回交易:甲方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指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二条列明的提前购回收益公式计算购回金额。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
提出部分提前购回。
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金额的 30%,或甲方当日单笔提前购回委托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即认为发生大额提前购回。若该比例或金额发生变化,乙方将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以公告为准。
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情况,将以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金额的 30%,乙方当日有权不接受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
(二)甲方当日单笔提前购回委托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若甲方在前一交易日 15:10 之前与乙方进行了预约,乙方可以接收该等大额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不再续做: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指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相应回购品种当期到期后不再续做,回购到期日购回资金当日可用。对于一笔回购品种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回购品种交易的当日累计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金额的 30%,或甲方当日单笔不再续做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即认为发生大额不再续做。若甲方未按约定于前一日向乙方进行提前预约,乙方当日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不再续做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收益计算
(一)l 天期回购品种:甲方回购期间总收益=∑回购期间每日适
用年收益率(节假日年收益率同节假日上一交易日乙方公布的年收益率)×回购金额÷365;甲方每交易日的收益由乙方按日支付。
(二)其他品种
1、甲方回购到期总收益 = 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
×回购金额×实际持有天数÷365;其中,实际持有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购回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
2、甲方提前购回总收益=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回购金额×实际持有天数÷365;其中,实际持有天数为成交日起至提前购回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二)甲方在回购成交日和回购到期日做出提前购回的委托,将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第四章 清算交收与交收失败
第二十四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金额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新开回购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乙方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乙方法人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乙方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
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失败,乙方将于当日将该日全部购回金额(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减去该日续做所有期限品种回购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划拨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如果划付成功,则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失败对当日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影响如下:
(一)甲方该日续做任何品种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及共有质权享有均不受影响。
(二)甲方该日新开回购交易的,乙方仅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不做扣减,新开回购交易的起息日从该日开始计算。由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未完成交收,该日日终该笔新开回购交易不享有共有质权。次一交易日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成功后,甲方方可享有共有质权。
(三)甲方该日到期购回(包括所有期限品种不再续做)和提前购回交易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乙方应按购回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以万分之三的日利率向甲方支付 1 天赔偿利息,由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未完成交收,该日日终该笔交易仍可享有共有质押权。次一交易日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成功后,对该笔交易享有的共有质权方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失败,如果乙方以自有资金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付也失败,则上交所可在次日暂停甲方的报价回购业务,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上交所不
接受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报价回购业务委托。此情况下对当日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影响如下:
(一)甲方该日续做所有期限品种回购交易暂停。
(二)甲方该日新开回购交易暂停。
(三)甲方该日到期购回(包括所有期限品种不再续做)和提前购回交易的,乙方应按购回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以万分之三的日利率向甲方支付赔偿利息,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由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未完成交收,该日日终该笔交易仍然享有共有质权。次一交易日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成功后,该笔交易享的共有质权方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乙方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收资金的,乙方应按购回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以万分之三的日利率向甲方支付赔偿利息,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并且,乙方有权停止或拒绝甲方的新开回购交易委托(包括所有期限品种自动续做报价回购)。
第三十条 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不接受甲方新的报价回购委托,终止所有期限品种自动续期的报价回购业务,对于甲方原有报价回购交易资金以及收益,乙方按照冻结或强制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文书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
券处置委托协议。
第五章 业务终止处理
第三十二条 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一)若当日乙方应完成但未能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和到期购回,连续两个交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二)由于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乙方应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质押券或经上交所同意后足额提供保证金,否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进入业务终止处理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业务终止处理:
(一)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当日,甲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乙方以终止日为准计算客户收益,不得与客户开展新的交易,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购回金额=购回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到期年收益率×购回金额
×实际持有天数÷365;其中,实际持有天数为成交日起至业务终止
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
(二)乙方应以自有资金所有客户进行偿付。若以上方式不足以偿付,乙方应及时向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转出剩余质押券并对剩余质押现金解除锁定。
(七)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质押券到期,乙方应当替换到期质押券。质押券替换后,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且足以满足乙方客户全部自动续做的,甲方报价回购不受影响,否则在满足前述条件之前,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新开回购委托并终止甲方自动续做,但甲方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时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或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要求改正、依法处分甲方相应资金或证券、终止协议等措施,并可以取消甲方注册投资者资格。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未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四十一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
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及纠纷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本协议需修改或增补,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由该调解中心根据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二)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以该金融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五章所述业务终止处理。业务终止处理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或纠纷通
过本协议第四十三条所约定的方式解决。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九章 通知
第四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原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在交易系统或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告,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寄出后三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任何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自
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失效,有关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乙方同意的。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三)乙方被停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 30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有关争议、纠纷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五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乙方签字及/或盖章如下:
甲方(个人):
甲方(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证券营业部)盖章:乙方经办人:
乙方复核人: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