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睿誉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信达证券睿誉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合同...
信达证券睿誉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信达证券睿誉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的相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 投资者签订《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 本信息 | 名称 | 信达证券睿誉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本计划”)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资金不 低于 30 万元,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10 个月,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
集合计划 份额的分级概要 |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 |
封 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 | |
开 放期 |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临时开放期除外),不接受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申请退出。 | |
募集期间 | 本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募集公告中披露。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超过部分需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 |
相关费率 | 1、认购费/申购费:0 2、退出费:0 3、固定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015%/年 5、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日,管理人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的部分,可提取 6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 | |
管理人 特别声明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资产委托人确认并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相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 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
投资策略 |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为力争实现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资产,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本集合计划到期日。本集合计划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 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本集合计划到期日的,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次级债、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仅投资于优先级)等各类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
资产配置比例 |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为: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的 80%,应到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集合计划到期前 1 个月,本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此外,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并授权管理人: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趋势性风险、证券期货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 |
建仓期 |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投资限制 |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均按照市值计算; 2、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120%。本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外部评级为 AA 的债券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30%,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为准; 6、本计划赎回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赎回开放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本计划投资信用债券品种,买入时发行人外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如有)应为 AA 及以上;投资于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如有)应为 A-1 及以上;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应为 AA+及以上。上述类别资产买入时若存在担保人,则担保人外部评级应为AA 及以上,如无债项评级的,以担保人评级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为准。以上评级要求不参考中债资信评级结论; 9、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的 ABS(仅限于优先级)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仅限交 易所、银行间交易的评级不低于AAA 的优先级份额; |
10、中国证监会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符合上述约定。中国证监会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在不改变资管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资管计划可 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在实施前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不需要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 ||
投资禁止 | 本计划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8、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9、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2、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
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 象 |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 |
当事人 | 管 理人 |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321 邮政编码:100031 |
托 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法定代表人:xx 通讯地址:xxxxxxx 00 x 联系人:xx | |
代理推广机构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具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变更销售机构或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 |
投 资者 的权 利和 义 务 | 投资者权利 | 本计划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本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计划财产; 3、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本计划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
5、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
投资者义务 | 本计划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本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本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本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退出 及转让 | 参与的办 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即 1.00 元/ 份。具体参与时间以管理人发行公告为准。 |
参与的原则 |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2、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30 万元,超过部分需为 1 万元的整数倍;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时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参与时持有本集合计划,则该笔参与视为追加参与; 4、本集合计划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参与确认方式。 5、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如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新的份额认购。 6、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仅限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 |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合同生效;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在设立推广期参与的,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
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用; 推广期参与份额 =(净参与金额+ 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集合计划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
集合计划 的退出 |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临时开放期除外),不接受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申请退出。 |
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 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 排 |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因法律法规修订、监管要求、变更合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等原因,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本计划的权利,有权视本计划实际运作情况设定临时开放日。此等情形下,该等临时开放日安排不受前述参与和退出安排的限制。 增设临时开放日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通过邮递、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 网站公告等本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资产委托人告知临时开放事项,并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如有)及资产托管人。 | |
本计划投资运作期间的份额转让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将通过以指定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可以转让的信息。转让后,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具体办理时间及业务流程参照管理 人公告。 | |
非交易过户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 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向公益机构转赠,或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产生的收益向公益机构转赠。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及退出 |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相关授权程序的批准。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在推广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比例 若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中国证监会对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应当在推广公告中公布,投资者和托管人签署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即视为已明确同意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在推广期参与本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五)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与其他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参与计划已经分配的收益及已经计提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六)自有资金的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与本计划存续期相同。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期间,因法律法规、 |
合同变更等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临时开放情形可能导致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超标需要被动调整退出的,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相关潜在被动超标调整退出事宜,不同意的投资者可以在临时开放期办理退出,管理人在最终退出后需及时将退出结果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 此外,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可不受前述比例和持有期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七)、管理人应定期将本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如有)报送基金业协会。 | ||
投资顾问 |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 |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 日常机构 | 本集合计划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集合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 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一) 本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 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三) 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集合计划的成立与 备案 | 本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公告本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本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 |
本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 初始募集期届满,本计划未达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本计划募集失败,则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利息金额以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计划募集和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窗口指导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本计划募集失败。 (四)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时更新与变动,本计划可能存在无法成立或无法进行备案的风险,全体委托人确认,如本计划最终未能完成备案的,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计划终止、清算外,管理人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计划募集失败的,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集合计划认购文件。 | |
备案前的投资 |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 ( 计提标准、方法、支 付 方式) |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5%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划支付给管理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 2、业绩报酬 (1)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集合计划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
2)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含二次清算日,下同)计提业绩报酬。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管理人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分配收益或剩余资金。 4)由于合同变更导致份额退出的,对于退出份额如满足业绩报酬计提条件,应于份额退出日对退出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并先将退出份额所对应的业绩报酬从退出金额中扣除后,再向委托人分配退出款。 5)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的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业绩报酬核算期,是指上一个管理人实际计提了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管理人根据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集合计划实际年化收益率(R)情况计提业绩报酬(H),具体计提 规则如下: | |||||
实际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提规则 | |||
R≤r | 0 | H=0,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 |||
R>r | 60% | H=(R-r)×60%×C×N/365 | |||
其中: R = P1 − P0 × 365 ×100% P N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认购日)集合计划的单位累计净值; P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无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则为集合计划认购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N为当个业绩报酬核算期的天数; C为委托人所持份额的成本=认购时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认购份额。 r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中公布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收益分配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日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全部份额根据上述约定计算的业绩报酬之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业绩报酬计提结束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资产委托人确认并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相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0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1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托管费,则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 |
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 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
资产管理计划缴税安排 |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为免歧义,《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下优先适用条款: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如本计划委托资产剩余资产不足以缴纳相应税费而导致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投资者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 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 |
收益分配 |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00 元);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集合计划每年可以进行收益分配,但收益分配次数不超过 2 次 (含)。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可为委托人提供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不同分红方式的选择。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根据管理人分红安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以提前公告方式通知委托人。 | |
信息披露 | 一、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净值报告 封闭期内,本计划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期内(若涉及),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披露集合计划 T 日的经托管人复核的份额净值。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将净值情况告知委托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的主观意愿原因,未能按上述时点披露复核后份额净值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情况消除后尽快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份额净值。 (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事宜做出说明。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4 个月内向委托人披露。 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4、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三)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 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合同当事人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在事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临时公告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或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事项; 8、本集合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由关联方关系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12、集合计划因委托资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13、发生其他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14、集合计划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15、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四、向资产投资者提供报告及资产投资者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一)投资者信息查询范围 投资者可根据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计划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投资者向管理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管理人查阅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 1.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信息:xxx.xxxxxxx.xxx。 0.xxxx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等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投资者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本计 |
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告知投资者。 4.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三)投资者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经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查询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2.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管理人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3.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 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 |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如有); 2、投资于管理人及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如有); 3、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如有); 4、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管理人及托管人公开披露的年报为准。 三、管理人将对本计划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分层管理。具体而言,管理人将关联交易区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计划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不含),或超过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25%(不含),或超过拟投资标的证券发行规模的 10%(不含)的关联交易,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均为一般关联交易。若后续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及有权机关关于一般关联交易及重大关联交易作出相关的认定标准,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有权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 四、管理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在实际投资运作中,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与交易方在不违反公平交易、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合法合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定价。 除公司章程外,管理人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指引》《资产管理业务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1、关联关系核查 (1)投资经理或交易员在交易前提请风控岗对交易对手与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 (2)风控岗进行关联关系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投资经理或交易员。 2、关联交易定价 (1)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相关规定。 (2)投资经理应当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性作出说明。 3、关联交易内部审批程序 (1)投资经理起草签报、制作审批文件,对关联交易进行明示,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单独说明,填写关联交易信息要素表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2)关联交易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投资经理根据公司相关授权方案及年度授权事项,将其提交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若需); (3)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前须经独立董事发表认可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并 |
形成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流程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4)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4、关联交易检查 管理人风控岗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关联交易事项、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等进行检查。 5、关联交易禁止性规定 (1)管理人不得将本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2)管理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本计划投向管理人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的非标类资产; (3)管理人不得将本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逆回购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 五、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对于一般关联交易,委托人签订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即视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及逆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管理人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同意。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应逐笔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投资。具体而言,管理人拟以本计划财产进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计划的申请;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重大关联交易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若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日日终,委托人退出后(如有),本计划仍满足本计划成立的条件,则管理人将于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并在投资后及时将投资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六、如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利益冲突事项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
投资风险揭示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二)市场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或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或交易、担保物处置受限等,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面临收益下降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计划投资的目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收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六)募集失败风险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发生募集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本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债券的风险 除前文所述的利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影响债券价格波动的其他风险以外,本计划投资债券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 1、关联交易的一般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有效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2、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定风险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除面临上述关联交易的一般风险外,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需逐笔提前征询投资者同意,若投资者不同意而退出本计划,本计划可能会面临不满足成立条件而提前终止的风险。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
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税收风险 本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资管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 (一)本集合计划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且主要配置债券类资产,因此,本集合计划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二)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投资者无法在存续期内提出赎回申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存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三)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础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集合计划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集合计划将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提前终止的风险。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若本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全部为银行活期存款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或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提前终止本计划。出现前述提前终止的情况时,投资者将承担本计划提前终止后的再投资风险等。 (五)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5%时,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采用影子定价法及摊余成本法孰低的方法估值。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成本摊余”确定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集合计划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违约处置可能导致份额净值下跌。 (六)本集合计划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七)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要履行协会的设立备案程序,因此存在本计划的成立备案材料未能按照协会要求进行准备而导致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计划及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八)提前结束、延期结束或延期清算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投资者少于 2 人或者其他本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存在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投资的标的无法变现回收从而影响投资期限正常到期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集合的存续期限无限期延长的风险,亦可能进行延期清算的风险。 (九)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资管计划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管理人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本计划系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可能因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可能,上述变更可能与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时的理解或者认识存在偏差,由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
(十)对账单风险 本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投资者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十一)投资者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计划的风险。 (十二)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本计划拟投资的范围包括债券、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资产,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受到市场、标的基本面、政策、变现时点、相关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方等增信提供方偿付能力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本计划存在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交易执行风险 根据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发布的交易申报、清算交收、资金前端控制等规则,本计划项下投资交易指令存在确认失败或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2、金融监管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运作不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可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政策,因此可能对本计划投资运作的开展、对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产生影响。 3、信息传递风险 管理人按照管理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集合计划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本计划等),因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5、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6、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7、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8、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9、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0、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1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3、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 |
集合计划的展期 | (一)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本计划的成立条件。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不晚于在集合计划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取得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通知投资者。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投资者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回复意见。 4、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投资者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投资者有权按照管理人公告内容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销售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或按《合同》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手续;若投资者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销售机构办理本计划份额退出、转让手续,则由管理人决定对上述份额于存续期届满之日做自动退出处理。若投资者未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转让或退出手续,视为同意展期,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确认。 5、展期的实现 如果同意计划展期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则本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如果同意计划展期的各投 资者人数低于 2 人,则本计划到期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
风险承担 | 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管理集合计划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委托 资金不受损失。 |
特 别 说 明 | 本说明书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免 责 声 明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非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或管理 人已勤勉尽责仍不可避免的事项,如不可抗力等,管理人可以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