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電子文件使用合約
合約編號:
合約當事人:
客戶: 供應商: 地址: 地址: 聯絡人: 職稱: 聯絡人: 職稱: 傳真: 電郵: 傳真: 電郵: 電話: 分機: 電話: 分機:
鑒於雙方擬建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使用之模式,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定義:
1.1 “電子文件”又稱“數據電文”,係指以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及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1.2 “電子簽章”又稱“電子簽名”,係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份、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或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等。
1.3“數位簽章”又稱“安全數位簽章”或“可靠的電子簽名”,係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1.4 “憑證機構”係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1.5 “憑證”又稱“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認證證書”,係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二、電子文件之使用
2.1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並同意以電子化通信手段,如電子數據交換
(EDI)、RosettaNet、Web 等,交換電子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約、需求預估、議價詢價、訂單、發貨通知、交貨計畫、報關文件和發票。
2.2 凡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者,供應商僅得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電子文件,不得任意變更,否則應對因此所造成客戶之損失負責。
2.3 雙方均可委託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為其提供網路服務,且雙方同意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提供數位簽章驗證服務。但若需變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憑證機構或其服務內容時,一方應提前 60 天事先書面通知他方。
2.4 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均應各自承擔費用取得因履行本合約而必需之設備、設施和
軟體等,並自行負擔其因委託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及憑證機構提供服務產生之費用。
2.5 倘供應商拒絕繳納或遲延繳納第 2.4 條之費用者,客戶有權限制供應商使用電子信息交換系統。
三、合約目的和範圍
3.1 本合約目的在於爲雙方建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使用之模式,並不改變雙方在交易中所形成之買賣法律關係及因此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
3.2 就本合約所述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件之傳送、有效性、安全保護、保密,若本合約之規定與以前任何其他文件相衝突,應以本合約規定為準。
四、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4.1 供應商同意依客戶要求之標準傳送及接收電子文件。客戶有權視需要對電子文件之傳送及接收標準作出變更,變更後之標準將由電子信息交換系統自行提示及限定,供應商如未表示異議而配合執行,該變更後之標準即生效力。雙方保證依本合約傳送之電子文件具有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4.2 接收方應依雙方約定對電子文件接收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確保及時接收電子文件。供應商未及時接收電子文件的,電子文件接收時間應以該電子文件之提示郵件到達供應商郵件系統或客戶成功上傳該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準。
4.3 若接收之電子文件難以理解,接收方應立即通知傳送方該等情事,但無法辨認傳送方的情況除外。接收方未依上述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則該電子文件之內容應以傳送方所持有之電子文件為準。
4.4 若出現任何機械性、電子或通訊等故障導致一方無法正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該方應立即通知他方該等故障。雙方將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包括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等,以及時完成必要之交易。
4.5 供應商如發現傳輸之資料訊息有錯誤時,應立刻通知客戶更正。
4.6 供應商在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中所下載之文件、檔案及其他資料,應自行考量其風險,如因下載而造成供應商電腦系統的損壞或電腦中資料的遺失,客戶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有效性
5.1 凡依本合約規定方式傳送之任何電子文件,雙方同意使用電子簽章,並以數位簽章簽署。
5.2 凡依本合約規定方式傳送之任何電子文件,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所簽發或核可之數位簽章簽署後,雙方同意視同為書面。經前述數位簽章簽署後之電子文件完整列印後應視為原件。
5.3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須保證數位簽章符合(1)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2)憑證尚屬有效期內,且未被中止或撤銷;(3)憑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權限內使用;(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5.4 不論相關法律是否規定特定文件需以書面形式或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或核可之憑證簽署,雙方同意接受且不得否認本合約電子文件對雙方之約束力及證據力。
5.5 供應商之數位簽章過期或遺忘密碼時,應自行聯繫憑證機構處理。
六、安全保護及機密性
6.1 雙方均應採取合理安全保護措施,防止電子文件被不當接觸、使用或修改,並保證數位簽章為各自專有,僅由簽署人獨自持有、控制。
6.2 一方得知任何違反安全保護規定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電子文件被不當生成、認證、處理、傳輸、存儲和管理,應立即通知他方該等情事。同時,該方應及時採取如下措施(1)調查該等違反安全保護規定事件之原由、程序及後果並向他方報告;(2)盡合理努力減輕因此所造成的損害。
6.3 一方均應保護他方機密信息之機密性,除有必要得知並受到不低於本合約所規定保密義務約束之員工外,不得將機密信息揭露給任何第三方;並不得將機密信息使用於非經他方同意之任何其他目的。
6.4 雙方同意,供應商或客戶之員工、代理人、使用人及代表人(以下統稱員工)進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所為行為對供應商或客戶具有法律效力。供應商進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之員工如有被取消授權或離職等情事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客戶並採取有效之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該員工任意進入雙方之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如供應商未為前述措施而造成客戶損失者,供應商應與該員工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6.5 雙方同意,本合約所述之機密信息係指(1)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取得之數位簽章、電子文件及其他資料;(2)本合約之存在及其內容;(3)任何一方在本合約磋商或簽訂過程中揭露的與該方客戶、技術、質量控制、檢測、經銷、採購、生産、研發、人事、財務狀況、信用策略和法律事務相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七、違約責任
7.1 供應商承諾不從事以下行為:
(1)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4)散播電腦病毒者。
(5)擷取非經有權利人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6)未經同意收集他人郵件位址及其他個人資料者。 (7)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之虞者。
上述規定不代表客戶須對供應商傳送之內容做任何形式或實質之審查,供應商必須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如經客戶察覺或經他人申訴供應商有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時,客戶除有權逕行移除或刪除該內容外並有權取消供應商資格及拒絕各項供應商服務。
7.2 因供應商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致客戶遭受損失者,供應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
7.3 雙方同意如本合約或因履行本合約產生之電子文件因法律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則任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由任一方自行承擔,但一方有故意或過失者除外。
7.4 供應商如盜用或冒用他人之數位簽章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八、一般條款
8.1 期間:本契約自(i)供應商開始使用電子文件/簽章之日,(ii)自 年 月 日起,或(iii)雙方正式簽署本契約之日起生效,以先發生者為準,有效期至依本合約規定被終止時為止。
8.2 終止:任何一方均有權隨時以提前 60 天書面通知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或於他方實質違反本合約規定之義務並在通知後 30 天內仍未補正時,立即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
8.3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對於因戰爭、意外事故、暴亂、火災、爆炸、洪水、天災、政府行爲或其他不可合理控制之原因造成之合約不能履行和遲延履行均不負責任。
8.4 非棄權:任何對本合約中違約行爲之主張或追究之延遲並不導致對此權利之放棄。除本合約明示放棄者外,任何一方均有權主張依照法律所享有之救濟權。
8.5 轉讓:未得他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約項下之權利及義務。
8.6 修訂: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此合約僅應以書面形式修訂,且修訂應得雙方授權代表簽署。
8.7 整體性:如本合約之任一條款被有權管轄法院解釋或判為無效或違法,合約其餘部分仍然保持有效性。
8.8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本合約、雙方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使用以客戶登記所在地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合約、雙方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使用產生任何糾紛,雙方同意以客戶登記所在地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
* 任一方對本合約有關限制或免除他方責任之條款已充分理解,並確認他方對此已盡說明義務。
立約人:
客戶: 供應商:
有權簽署人: 有權簽署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