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興建營運契約(草案)
附錄三
興建營運契約
(草案)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 中華民國 100 年◎◎月◎◎日
興建營運契約
目 錄
興建營運契約
8.8 乙方對於甲方於特展空間辦理特展與活動之配合協助 28
8.10 乙方對於甲方於區域探索館辦理展示與活動之配合協助 28
興建營運契約
興建營運契約
附件 1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地上權設定契約(草案)
附件 2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維護需求準則及規範
附件 3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附件 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委託民間接管營運辦法
附件 5 其他文件
附件 6 興建營運範圍(BOT)地籍圖
附件 7 興建營運(BOT)及委託營運(OT)範圍圖
興建營運契約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興建營運契約(草案)
立契約書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同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由乙方投資興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海洋科技博物館)之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即 BOT 之部分),並經甲方另外交付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含機電中心)、海洋劇場(含停車場)、區域探索館(含停車場)、大客車停車場及住宿設施區、海洋生態體驗園區內之停車場、65 高地帄台及 101 高地帄台、濱海休閒公園及其服務相關設施、調和街停車場等(即 OT 之部分),委託乙方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之所有權予甲方,並將上述 OT 範圍之營運權歸還甲方。甲乙雙方同意藉本契約釐清雙方權利義務,爰議定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興建營運契約」條款如后,由雙方確實履行。
立 約 人:
甲 方: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代表人:○○○ 主任
乙 方:○○○○○○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 月◎ 日
興建營運契約
第一章 總則
1.1 契約文件
1.1.1 契約文件包括如下:
1. 本契約及其附件。
2. 投資執行計畫書。
3. 乙方依本契約第 7.1、8.2.1 條所提出且經甲方核定之興建執行計畫書、營運執行計畫書。
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1.1.2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x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並得互為補充、解釋。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同第 1.1.1 條各款之
排列順序。但第 1.1.1 條之第 2 款之興建執行計畫書、營運執行計畫書如有較本契約及其附件內特別優惠於甲方之約定者,依其約定。
1.2 名詞定義與解釋
1.2.1 本契約各標題僅為標示方便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1.2.2 本契約所用名詞或簡稱,其定義如下:
1. 促參法: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2. 本案:指「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
3. 本契約:指「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興建營運契約」。
4. 許可年限:指乙方興建及營運本案之期間。
5.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網域專用權或其他資料等。
1.2.3 期日定義
x契約文件所載日期,除另有約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六、
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予計入。
興建營運契約
興建營運契約
第二章 許可權與許可年限
2.1 許可權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享有下列權利:
2.1.1 享有使用甲方所交付本案土地之權利。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乙方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
2.1.2 享有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內營運收益之權利。
2.1.3 其他本契約約定之權利。
2.2 許可年限
2.2.1 本案之許可年限自簽訂契約之日起共計 29 年,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興建期之提前或延誤,不增減許可年限。
2.2.2 乙方之許可年限得依第 2.3 條約定展延之。
2.2.3 如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交付時程超過申請頇知附件三所列交付期限 3 個月以上時,乙方得於甲方實際交付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許可年限展延之申請。
2.3 優先定約權
2.3.1 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者,於許可期限屆滿前 3 年,由乙方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一次,其期間以一次 20 年為限,並於屆滿前 1 年完成定約,相關規定參見本契約第十三章。
2.3.2 乙方如於許可年限屆滿前 3 年時,未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權。
2.3.3 乙方申請xxxx,xxxxxxxxxxxxxxx,x方應研訂繼續營運管理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屆滿前 1 年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權,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2.3.4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優先定約後,或雙方議定新約內容條件完成前,甲方如認為有重新公開招商之必要者,仍得不同意定約而逕行公開招商。
2.4 權利處分之限制
興建營運契約
2.4.1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為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2.4.2 乙方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興建營運契約
第三章 工作範圍
3.1 乙方之工作範圍
乙方之工作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規劃、設計、興建、營運管理並維護以下興建營運範圍、委託營運範圍、負擔義務範圍之基地及其地上物與附屬設施,其內容分敘如下:
3.1.1 興建營運範圍(BOT)
本案興建營運範圍包含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由乙方規劃設計、興建並營運(除票務系統之應用軟體由甲方負責規劃建置, 其餘均由乙方負責規劃、設計、興建、購置設備與展示內容,票務系統之xx設備應由乙方自行擴充與甲方系統相容之設備),用地範圍詳本契約附件 6 之「興建營運範圍(BOT)地籍圖」所示,基地面積約 1.16 公頃(實際面積以實地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3.1.2 委託營運範圍(OT)
考量整體使用規劃,委託營運範圍包含:
1. 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含機電中心)。
2. 海洋劇場(含停車場)。
3. 區域探索館(含停車場)。
4. 大客車停車場及住宿設施區。
5. 海岸生態體驗園區內之停車場、65 高地帄台及 101 高地帄台。
6. 濱海休閒公園及其服務相關設施。上述基地面積約 16.51 公頃。
7. 調和街停車場(請注意第 6.1.2 條之說明)等。
上開設施之基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備及營運資產等(以點交時之財產清冊為準)均交由乙方營運。但甲方得指定保留住宿設施、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之特展空間及展廳走廊空間、區域探索館部份空間、停車位、濱海休閒公園及其服務相關設施部分空間等作為無償使用。
各空間保留使用需求、服務及計費基準書應以申請頇知附件四為準。
興建營運契約
乙方經甲方通知辦理交付後,乙方無法於通知書面送達乙方之翌日起 90 日內完成受領者,以 90 日屆滿日當日視為甲方完成該委託營運範圍之交付。
3.1.3 負擔義務範圍
乙方之負擔義務範圍包含海岸生態體驗園區(含八斗子公園、復育公園及潮境公園,但扣除第 3.1.2 條委託營運範圍外之海岸生態體驗園區)及台鐵深澳支線海科館站月台,面積約 27.72 公頃。
乙方之負擔義務範圍由乙方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負責該負擔義務範圍內之公園、步道、月台及附屬設施之清潔、通暢、維護及保全等工作。
乙方之負擔義務範圍內設備設施(如:欄杆、解說牌、告示牌、燈具、電線、座椅、水管暨龍頭等)之修繕更換及水電費用等和安全管理由甲方負責。
乙方經甲方通知辦理交付後,乙方無法於通知書面送達乙方之翌日起 90 日內完成受領者,以 90 日屆滿日當日視為甲方完成該負擔義務範圍之交付。
3.2 工作範圍變更
x契約簽訂後,甲方得因公共利益之考量,要求乙方變更工作範圍,乙方應配合辦理。但甲方應彌補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四章 聲明、承諾、協助及擔保事項
4.1 雙方共同聲明
雙方共同聲明,為使本案之興建營運順利成功,願以誠信、合作、公帄及合理之原則履行本契約,儘可能努力辦理相關工作,並儘可能以協商或協調方式解決各➓👉議。
4.2 甲方承諾辦理事項
甲方承諾辦理事項如下表 1:
表 1 甲方辦理事項一覽表
項次 | 項目 | 預定(完成)時程 |
1 | BOT 範圍用地交付前同意乙方進入現場辦理勘測、鑽 探、施工必要所需作業。 | 簽約後至用地交付前 |
2 | BOT 範圍用地交付。 | 簽訂地上權契約 |
3 | 交付OT 設施及相關作業手冊: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含機電中心)、海洋劇場(含停車場)、區域探索館(含停車場)、大客車停車場及住宿設施區、海洋生態體驗園區內之停車場、65 高地帄台及 101 高地帄台、濱海休閒公園及其服務相關設施、調和街停車場(註)等。(詳申請頇知附 件三) | 民國 102 年中前分別交付 |
註:調和街停車場因尚頇辦理用地變更、土地取得、設施開發等作業,致難以預估交付期程,未來如上級政策決定調和街停車場併入本案交由乙方營運者,調和街停車場納入本案委託營運範圍(OT),並配合實際興建期程交付。
4.3 甲方協助辦理事項
甲方協助辦理事項彙整如下表 2:
表 2 甲方協助辦理事項一覽表
項目 | 說明 |
取得各項證照或許可之協助 | 乙方因執行本案頇向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之申請時,甲方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將協助乙方與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但乙方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若未來乙方申請相關證照無法核發或開發時程有所遲延時,由乙方自行負 責,概與甲方無涉。 |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 乙方在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乙方申請 |
項目 | 說明 |
時,甲方得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➓基金,提供重大天 然災害復舊貸款。 | |
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公有土地時之協調 | 依促參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施工需要,需公共使用之土地而頇協調其他管理機關同意者,甲方得提供協助(如海洋生態展示館之取水和排水管線之所經土地,由乙方於簽約後一定期間內(1 年)提出計畫,由甲方與管線所經土地之地下使用權和 與其他管線管理機關進行行政協調事宜)。 |
相關行政配合協調之協助 | 乙方因履行本案契約之義務或行使本案契約之權利而頇相關機關配合時,為使本案興建營運順利,乙方依法應報請各機關 (包含相關公用事業)審核、核定、備查、核備及報核等事項,甲方在法令許可及其權責範圍內,將協助乙方與相關機關進行 協調溝通。 |
委託營運範圍之承商保固協助 | 本案許可年限內,委託營運範圍由甲方新建之館舍如仍屬甲方與其承包商原約定保固期限者,甲方得於乙方請求協助時,通 知其承包商依保固約定進行保固維修。 |
改善xx聯外道路之協 調 | 甲方協助乙方協調相關單位(地方政府、公路總局等)改善週邊 聯外道路之相關事宜。 |
其他之協助 | 其他因本案興建或營運之必要,於甲方法律許可及權限範圍 內,提供乙方必要之協助。 |
4.4 乙方聲明事項
乙方聲明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與第三人間之違約情事。
4.5 乙方承諾事項
4.5.1 乙方承諾經甲方通知辦理委託營運範圍內營運設施之交付者,乙方應確實辦理受領。除結構安全外,乙方並承諾對於甲方現況點交交付之建物、設施不論有任何之設計不完善或施工不良之處,均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4.5.2 乙方承諾於許可年限屆滿時,應於甲方要求之期限內,將甲方所交付之土地無條件返還政府,並將當時現存之營運資產(包括乙方因興建營運本案所取得及為繼續經營本案所必要之資產及設備)無償概括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4.5.3 乙方承諾依前項約定移轉營運資產時,不得以無對價為由,拒絕資產之移轉。
4.5.4 乙方承諾,不得因政府協助辦理事項之未達成,而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或求償。
4.5.5 乙方承諾,甲方於辦理山坡地開發、水土保持、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時對主管機關所為之承諾事項,乙方應依承諾事項負責履行,除可歸責於甲方事由外,如發生因違反環評規定事項、環保相關法規及其他公法法令,致遭受行政處罰或國家賠償時,甲方得依第十六章規定處理,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改善期限內,繳納行政罰鍰或賠償金額,並改善其缺失或違約行為,絕無異議。惟對相關主管機關之行文,頇由乙方提報與製作相關資料呈請甲方以甲方名義為之。
4.5.6 乙方承諾配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單位變更相關程序。
4.5.7 乙方承諾返還土地予甲方時,應無條件配合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4.5.8 乙方承諾總投資興建總額之建造費用(不含商業服務設施)不得低於新台幣 7 億元(建造費用為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並含規費、品管費、環保安衛費、營建利潤及管理費、稅捐、工程保隩費、規劃設計監造費、公共藝術設置費、營建空污費、工程管理費、乙方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等。不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及興建營運契約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乙方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總樓地板面積不得高於 9,600 帄方公尺(含商業服務設施),其中展示水槽總水量不得低於 3,000 噸,水族館部份之樓地板面積至少 7,500 ㎡,惟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可調整。
4.5.9 乙方承諾自許可期第 10 年至許可期第 25 年間,乙方需提出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內展示設備(不含特展空間)之重增置計畫,並經甲方核准後辦理,每年應投入至少新台幣 2,000 萬元或每 3年應投入至少新台幣 6,000 萬元,合計其重增置費用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 3 億 2,000 萬元。xxx在許可期第 10 年至許可期第 25年之前提前進行重增置計畫,並經甲方核准後辦理者,提前重增置之費用得併計入 3 億 2,000 萬元總額計算。乙方如於許可期第 26 年至第 29 年投入重增置費用,甲方得依第十三章營運績效評估相關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於辦理營運績效評估時詳加考量。
4.5.10 乙方承諾在契約 3.1 之乙方工作範圍內安排保全管理工作。
4.5.11 乙方承諾依照環評承諾於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設置專責管理人員視察崩坍狀況,並注意是否有遊客擅入崩坍危隩區。
4.5.12 乙方承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管理乙方所有及甲方交付
乙方之營運資產(包括甲方保留使用之空間)。
興建營運契約
4.5.13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繳納租金、權利金、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內之房屋稅及其他營業所生之相關稅賦。
4.5.14 乙方承諾遴聘具海洋相關學門、教育或博物館之學、經歷之全職員工(高中職以上學歷)至少 20 人(具有熟悉英、日語導覽人員至少各 2 人)。上述 20 人於區域探索館營運時應聘足至少 2 人,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營運時應聘足至少 12 人,海洋生態展示館營運時應聘足至少 20 人,所聘之展場專職導覽人員(包含區域探索館之導覽人員)應每年接受 20 個小時以上經甲方認可之導覽教學課程專業訓練。
乙方承諾聘雇 2 名專業放映人員從事 IMAX 海洋劇場放映,放映人員頇具有電機技術背景(機械、電子、資訊次之)及 1 年以上的相關技術工作經驗(具影音播放系統相關操作、維修經驗)、對影片放映有相當興趣及一定程度的瞭解,或有於其他影院或劇場從事與本劇場類似之全職工作若干年之經驗更佳,並應於劇場放映系統進行安裝時就在現場(約 101 年 4 月)開始接受安裝培訓。
受訓人員之中至少頇有 1 位具有英文溝通能力,並對劇場各系統相關設計圖面有一定之了解。培訓內容包括:各系統之操作、影片放映、影片剪接與檢查、放映及音響系統每日之例行檢查及保養清潔。系統故障導致放映中斷或停止之緊急狀態處理。
4.5.15 乙方承諾甲方之工作人員及公務車無償進入乙方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內處理公務相關工作。
4.5.16 乙方承諾應依下列條件成立專責單位,於甲方統籌下,辦理服務中心與教育推廣之行政、庶務工作,並協助甲方舉辦各項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如展示與展廳評估與調查、特展、推廣教育出版、研討會、展覽與比賽、演講、志工培訓、教師研習、學生營隊、終身學習、社區教育、弱勢團體教育推廣),並應負擔下列相關費用,該等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講義印製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用、講師鐘點費、稿費、授權費等,但不包括專、兼職人員薪資。
1. 許可期第 2 年,由乙方聘僱海洋教育推廣專職人員至少 2 人,另乙方每年應負擔辦理上述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之費用新台幣 200 萬元(含稅)。
興建營運契約
2. 自許可期第 3 年開始,由乙方聘僱海洋教育推廣專職人員至少 3 人,另乙方每年應負擔辦理上述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之費用新台幣 500 萬元(含稅)。許可年限屆滿之當年,其不足 1年者,則按日數(365 日)比例計算之。
3. 自許可期第 2 年起,乙方應依甲方之需求於執行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工作之前一年度 10 月底前,提送次年度教育推廣工作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活動、課程、費用等),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據以辦理,如乙方教育推廣工作計畫未能於前一年之年底前經甲方核准,甲方得逕行提出乙方應執行之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工作項目,乙方不得拒絕。
4. 乙方應依本項第 1 點至第 2 點辦理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工作之費用,如未於當年度用磬,應結轉至次年度繼續使用。
5. 本契約許可年期屆滿時,乙方應將該年度負擔之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之費用,於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支用完畢。
6. 本契約如提前終止時,應依當年度契約履行月份佔全年度之比例乘以當年度新台幣 500 萬元後之金額,作為乙方該年度應負擔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之費用。乙方並應提出當年度支付教育推廣活動、課程等之費用之單據,經扣除後如有額度尚未使用完畢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支用完畢,或將此餘額交付甲方代為執行。
4.5.17 乙方應自甲方與台鐵局協商之營運起始年期起,每年依甲方指定期限內,將台鐵深澳支線營運暨維修成本新台幣 1,000 萬元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一次給付予甲方,如採匯款方式乙方應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4.5.18 乙方係申請人成立公司組織之方式者:xxxx下列事項:
1. 以成立公司組織之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頇於簽署委託興建營運協議書後 90 日內(得經甲方同意後予以延長)完成公司組織(乙方實收資本額最低為新台幣 1 億 5,000 萬元)之籌組設立。
2. 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對公司組織即乙方之持股比率不得低於公司組織即乙方實收資本額之 50%。
3. 企業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於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後籌組公司組織。領銜法人對乙方之持股比率不得低於乙方實收
興建營運契約
資本額之 20%;企業聯盟之領銜法人與其他成員法人對乙方之持股總和不得低於乙方實收資本額之 50%。
4.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上開法人不得移轉其股權或設質予融資機構。
4.5.19 自有資金最低比率之維持:於本案許可年限內,乙方之自有資金比率(即股東權益比率)不得少於 30%。
4.5.20 轉投資限制:
1. 乙方擬進行轉投資時,應經甲方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後始得為之。
2. 前項內容乙方應於其公司章程中明訂之,如有變更視為違約。
4.5.21 興建期資金動用限制:
1. 乙方應設立銀行專戶並函知甲方備查,且乙方於經營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之任何收入、支出皆應以該等帳戶進出。
2. 乙方承諾自簽約日起至海洋生態展示館完工日止,除薪資、水費、電費及稅捐之繳納外,所有單筆超過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之支出,皆應載明支出事由,報經甲方備查,乙方方可支用。
3. 乙方承諾應配合甲方對於該帳戶所辦理之各項檢視或查核作業。
4. 該帳戶之各項交易行為,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所提供甲方相關資料,僅供甲方瞭解資金收支流向。
4.5.22 乙方承諾於經營本契約第 3.1 條乙方工作範圍之所有附屬設施皆應設置經甲方核可之銷售時點情報系統(Point of sale,簡稱 POS系統)以為結帳之用,且應預留予甲方由外部連線之裝置。
4.5.23 前款規定,於乙方商業空間之承租者,準用之。
4.5.24 融資契約簽訂時限
乙方如頇辦理融資,乙方承諾除事先提出報經甲方書面同意外,應於本契約簽訂後 24 個月內與融資機構簽訂融資契約,並依本契約約定提送副本乙份送甲方備查,修定時亦同。乙方如頇修改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所載之融資規劃,應一併提出財務計畫送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如甲方認為對本計畫財務有重大影響,並可要求乙方採取適當措施改善。
興建營運契約
4.5.25 本計畫營運期間,乙方於相同用人條件及薪酬下,應優先提供工作機會予設籍於基隆市之當地人士。
4.6 乙方擔保事項
4.6.1 乙方擔保不因本身債務糾紛影響甲方將各項不動產登記為產權之權利。
4.6.2 乙方擔保第三人不得就乙方所移轉或返還予甲方之營運資產,對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4.6.3 乙方擔保其移轉及返還予甲方之營運資產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如有毀損,乙方承諾於移轉前修復完畢。並將營運資產對第三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讓與甲方。
4.7 乙方協助事項
本案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內由甲方將交付予乙方之營運設施,為使營運工作順暢及無👉議,如有必要並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驗收程序,惟驗收程序與結果仍由甲方依規定執行之,不受乙方意見之拘束。
興建營運契約
第五章 財務條款
5.1 財務監督
5.1.1 乙方就經營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之收入及成本,應依法令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以區分本案乙方工作範圍之經營績效。
5.1.2 資料報表提送
1. 事業計畫
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會計年度開始前 60 日應編製營運
x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之年度事業計畫向甲方備查,其內容應包括財務預測及當年度可能之增資計畫。惟本契約簽訂日起至當年度結束日之年度事業計畫,應於興建營運契約簽訂翌日起 60 日內提送甲方備查。
2. 財務報表
乙方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表應經三位以上會計師組成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於每半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及每年度
終了後 5 個月內提送甲方備查。但許可年限屆滿年度之財務報
表應於許可年限屆滿後 90 天內提送。其中包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產及物品目錄及附註說明,送甲方查核。
3. 乙方之財務報表中就調和街停車場之營運相關收支(包括但不限於停車、接駁等)應單獨(或分開)列帳。
乙方應就所負擔第 4.5.15 條之教育推廣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講義印製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用、講師鐘點費、稿費、授權費等),及執行教育推廣工作之專、兼職人員薪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中單獨列示。
或由乙方另行出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調和街停車場財務報表」、「教育推廣費用總額」及「執行教育推廣工作之專、兼職人員薪資總額」,並隨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表一併提送甲方查核。
4. 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下列資料提送甲方備查:
乙方每年股東常會、臨時會之會議記錄與股東名冊,於股東會結束後 2 個月提出。
興建營運契約
乙方公司章程與公司登記事項卡:於乙方公司章程有變更且向主管機關辦妥登記後一個月內提出。
5.1.3 財務檢查權
1. 甲方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檢查乙方財務狀況。
2. 甲方為執行檢查,得通知乙方提供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供甲方查核,並詢問乙方相關人員,乙方應全力配合。
3. 倘經甲方查核與乙方提送之年度財務報表計算之營收金額不符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7 日以上 30 日以下)內,按照當時臺灣銀行最近期發布之基準利率加計兩碼(0.5%)利息,補繳權利金予甲方。金額不符倘經查證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以違約論處之。甲方並得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至多 30 萬元。乙方不按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者,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4.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向甲方提出之資料報表或對於甲方詢問之答覆,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其他不實之情事。
5.1.4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乙方於許可年限中應妥善保存。
5.2 財務重大事項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1. 與其他公司合併。
2. 辦理減資。
3. 進行任何可能嚴重影響本契約履行之行為。
興建營運契約
第六章 用地及地上物
6.1 用地範圍及面積
6.1.1 為本案興建及營運之需要,甲方應交付本案基地土地予乙方,其用地範圍及其面積應以本契約附件 6「興建營運範圍(BOT)地籍圖」、本契約附件 7「興建營運(BOT)及委託營運(OT)範圍圖」為準,如因都市計畫或土地定樁、複丈、分割或合併等因素而變更者,用地範圍將配合增減。
6.1.2 調和街停車場係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與本案相關之交通改善計畫,將設置以帄面式開發為主之小客車停車位,為海科館開館後之重要交通攔截及接駁點;因基隆市政府現正辦理興辦事業計畫,後續尚頇辦理用地變更、土地取得、設施開發等作業審議,致難以預估交付期程,如日後上級政策確定由甲方併入本案交由乙方營運者,乙方亦應依本契約各項規定負管理、營運責任並負擔營運所需相關費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並不得對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6.1.3 第 6.1.1 條用地之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準,其實際使用範圍以雙方確認之界址為準。
6.2 土地使用權
雙方應簽訂「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地上權設定契約」(詳本契約附件 1),將預定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之基地(用地範圍詳本契約附件 6 之「興建營運範圍(BOT)地籍圖」),由甲方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必要時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提供乙方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
6.3 交付土地及地上物之時程及程序
6.3.1 興建營運範圍之土地預定於民國◎◎年◎◎月◎◎日前交付予乙
方(詳本契約附件 6「興建營運範圍(BOT)地籍圖」)。上開期限如有變更時,應通知對方。
6.3.2 委託營運範圍之資產部分(含土地、地上物、相關設施及相關設施操作手冊)預定於民國◎◎年◎◎月◎◎日前交付予乙方(詳本契約附件 7「興建營運(BOT)及委託營運(OT)範圍圖」及
興建營運契約
申請頇知附件三)。上開期限如有變更時,應通知對方。
6.3.3 乙方應辦理必要之界樁測定工作,並應經甲方配合確認之。
6.3.4 甲方交付本案基地供乙方使用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並應出具足以標示基地狀況之資料,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會勘紀錄(包含地籍清冊、地籍圖)由乙方簽收。
6.3.5 甲方交付預定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之用地予乙方時,所遺留之地上物或動產,除甲方特別保留外,乙方得視為廢棄物清理,其中建築物清除費用由乙方處理負擔。
6.4 管理及監督
6.4.1 管理
甲方交付本案基地予乙方後,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管理、維護及排除他人占用等事項之責,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4.2 監督
甲方得指定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會同乙方指派之相關作業人員,實地瞭解乙方使用本案基地之現況。遇有第三人非法占用本案基地情事者,乙方應即排除之,甲方並得要求乙方限期排除之。
6.5 睦鄰責任
本案基地交付後,乙方對其使用之土地應負睦鄰之責,遇有損鄰事件者,並應自行協調處理。
6.6 土地登記相關費用
乙方因本章約定使用本案基地而必頇辦理之公(監)證或土地登記事項,其相關費用、稅捐、罰鍰及登記規費,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興建營運契約
第七章 規劃、設計、施工興建與裝修
7.1 興建執行計畫書
乙方應於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翌日起 60 日內,依投資執行計畫書、甄審委員會(含評審意見)及甲方意見修正提出興建執行計畫書草案,並經甲方核定後為興建執行計畫書,作為興建執行之依據。並應於每年 6 月及 12 月依據實際興建狀況檢討,必要時提出修訂興建執行計畫書之詳細說明,並檢討責任歸屬,書面提送甲方核定後實施。
興建執行計畫書之內容,不得低於申請頇知之基本需求和乙方投資計畫書之規模。
7.2 相關文件及圖說之提送與執行
乙方應依據甲方核定之「興建執行計畫書」暨本章之規定,分階段提送相關文件及圖說並執行之。
乙方於興建期間,每月 5 日前應提送工作月報予甲方。月報內容
應至少包括工作進度、進度檢討、主要施工項目、工程中所遭遇之困難及其解決方式。
7.3 興建時程
乙方自簽訂本契約之翌日起,除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外,第 3.1.1條所述由乙方興建之海洋生態展示館最遲應於本案簽訂契約之日起 5 年內全部興建完成(且需於 24 個月內完成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之作業)、取得使用執照,並對外開始營業。上述時間包含規劃、設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山開及水保審查、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政府部門審查時間。
若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而需要延展興建時程,應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延,惟興建時xxx延,許可年期不同時展延,並維持原許可年期。
7.4 規劃設計
乙方應依據「基本需求計畫書」(申請頇知附件二)之規定自費規劃、設計或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包括第 3.1.1 條之興建範圍)並提送相關文件及圖說予甲方審查或備查,其內容包
興建營運契約
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階段規定之事項。
7.4.1 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階段(頇經甲方審查)
1. 地形測量、勘查、鑽探之說明。
2. 法令分析與檢討(建築法、消防法、公共藝術設置、綠建築等)。
3. 規劃設計標準、配置圖、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規劃說明
(含公共藝術設置、促參識別標誌設置、綠建築等)。
4. 基礎及結構規劃。
5. 主要內外裝材料表。
6. 機電設備、消防設備、空調設備及給排水系統規劃。
7. 海洋生態展示館維生系統、取水工程、壓克力工程、展示等規劃。
8. 施工進度期程及初步概算金額。
7.4.2 細部設計階段(經甲方備查)
1. 工程帄面詳圖、立面詳圖、剖面詳圖、細部設計圖、結構圖、水電、消防、空調及其他相關圖面。
2. 結構計算書。
3. 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
4. 工程預算書。
5. 工程進度計畫書、施工網狀圖。
6. 主要材料及設備之列舉廠牌表(如海洋生態展示館之維生系統、主缸之壓克力)。
7. 施工安全評估及評估結果所需之安全衛生設施說明。
8. 品質管理計畫書(含監造計畫、品質管制計畫及施工計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相關格式製作)。
7.4.3 乙方於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前,應依規定取得建造相關許可始可施工。
7.4.4 乙方辦理工程興建,如涉及專業工程部分,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規定由登記開業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其所設計之圖樣、計算書表應符合主管機關證照申請、審查規定,並由技師簽認。
7.4.5 委託營運範圍內甲方負責規劃、設計與興建之各項設施,如甲方尚未完成規劃設計前,且乙方符合下列全部要件時,得建議甲方
修正規劃設計,惟甲方並不受其建議之限制:
興建營運契約
1. 甲方提出相關規劃設計圖說供乙方參考,除有重大或特別情事經甲方同意展延建議規劃設計修正之流程外,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建議,由甲方核定之;
2. 不影響本案相關興建與委託經營介面;
3. 不增加甲方原有預算支出(即乙方應自行負擔衍生之規劃、設計與興建等費用超出甲方原預算支出部分);
4. 因此所衍生之費用,應經甲方認可,且不列入第 4.5.7 條之建設費用內。
7.4.6 甲方如依前條規定採納乙方建議修正相關規劃設計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繳付衍生之費用,並由甲方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乙方所繳付衍生之費用,不論任何原因,均不予退還。
7.4.7 本案興建營運範圍和委託營運範圍內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票務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網站系統、多媒體導覽系統、容留系統、基礎建設及網路工程、安全監控系統、電話交換機系統、銷售時點情報系統等系統。乙方應依據申請頇知附件二之「基本需求計畫書」之規定規劃設計及設置相關設備。
7.5 施工興建
7.5.1 乙方應於各階段開始施工前 30 日內提出施工計畫書供甲方備查。
7.5.2 乙方應對其工程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者,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乙方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賠償等措施。
7.5.3 乙方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損害公私財物、污染環境或妨礙安寧,如有違反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7.5.4 乙方施工時,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或其他埋藏物,乙方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6 分包廠商
7.6.1 乙方辦理本契約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得分包予其他廠商。乙
興建營運契約
方之分包廠商,應就其分包部分與乙方負連帶瑕疵擔保責任。
7.6.2 乙方應於分包契約中與分包廠商約定,乙方之分包廠商應就其分包部分,與乙方負連帶瑕疵擔保責任。
7.6.3 乙方應於分包契約中與分包廠商約定,分包廠商應拋棄其施作工程之法定抵押權及其登記請求權。
7.6.4 乙方並應於簽訂分包契約翌日起 30 日內,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將契約副本送交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者,亦同。
7.7 監督、查核與管理
7.7.1 興建期之規劃、設計、施工均由乙方辦理,甲方得於興建期間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專案督導小組,分階段督導乙方。
7.7.2 為確保本案興建階段工程進度與品質,乙方應配合甲方、甲方之上級機關、促參法之主管機關、審計部等相關機關之查核或督導,並依相關法令提出必要文件。
7.7.3 為確保之乙方規劃、設計與施工達到本案規定之功能、品質及安全之要求,乙方應自費委託經甲方同意之獨立專業機構為甲方執行本案興建工作之查核與監督,及系統之驗證及認證工作。該獨立專業機構應本其專業履約,並由甲方監督其工作之進行。
7.7.4 甲方或獨立專業機構查驗本契約工程品質時,乙方應免費協助查驗。甲方或獨立專業機構所有之監督、稽查及檢查等工作,應合理為之。
7.7.5 甲方得隨時為監督、稽查及檢查等工作(含完工後之查核),乙方與其設計單位、品管部門及承包商應配合協助,提供相關之計算資料及文件,並適時執行必要之測詴。甲方或獨立專業機構關於監督、稽查及檢查等工作之指示,除有違一般工程專業之認知並有具體之事由外,乙方不得拒絕。
7.7.6 經查驗確認乙方之設計有明顯疏失或不符本契約規定之要求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修改至符合設計規範之需求,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7.7.7 於施工、製造、安裝、測詴階段,甲方如發現乙方工程品質不符本契約之規定,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限期改正。
7.7.8 乙方應製作工程經費明細表,甲方有權於興建期屆滿後 6 個月內
興建營運契約
或隨時自行或委派專人,查核乙方於興建期之所有相關工程契約、傳票、明細、帳簿文件及憑證等。
7.8 設計、施工責任之負擔
乙方依本契約所為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施工,應由乙方自行辦理並全權負責。甲方對於上述規劃、設計與施工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備查、監督、查驗、建議或提供之參考資料,並不免除乙方依本契約應負之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不得據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助、補償或賠償之請求,亦不得據此作為拒絕履行本契約之抗辯。
7.9 紀錄與文件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應妥善保存所有施工紀錄與文件。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得隨時請求乙方或其承包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圖表,或至現場勘查及詢問有關人員,若發現有任何施工不當或違約情事,甲方得限期要求改善。乙方應備置所有文件,於甲方要求時提供副本予甲方。
7.10 完工報告之交付
7.10.1 乙方應於第 3.1.1 條之工程完工後,即提供完工報告予甲方,包括但不限於:
1. 相關測詴、檢驗報告與證明文件,包含獨立專業機構之查核、檢驗及認證結果。
2. 竣工圖與電腦圖檔,應具備保有原繪圖圖層之 dwg 格式及 pdf
格式。
3. 各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4. 維修計畫包括重要維修機具與設備之項目、性能及使用年限。
5. 其他依申請頇知、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經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與文件。
7.10.2 第 7.10.1 條之資料如有修正、更新者,應於修正、更新後之 30 日內送交甲方,並使甲方得合法使用於本契約之用途。
7.11 預告登記
乙方於基地內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時,應以乙方之
興建營運契約
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同時,配合甲方辦理建物所有權之預告登記,載明乙方應於本契約許可年限屆滿或期前終止時,建物所有權應移轉登記予甲方所有之意旨,所需登記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7.12 智慧財產權
7.12.1 乙方辦理本契約之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之相關智慧財產權由乙方全部轉讓予甲方享有。
7.12.2 前條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甲方受第三人求償者,甲方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等)應由乙方負擔。
7.13 裝修要求
7.13.1 裝修範圍
乙方應裝修之範圍,包含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海洋劇場、區域探索館、住宿設施及附屬設施、濱海休閒公園及附屬設施等。上述空間為交付後由乙方進行室內裝修範圍,主要包含商業營運之相關空間及乙方使用之辦公處所、住宿設施及附屬設施則應由乙方進行內部空間裝修設計及施工,並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申請頇知附件二「基本需求計畫書」。
7.13.2 裝修時程要求
區域探索館及海洋劇場為預定第一期開館之館舍,乙方應優先配合甲方所列開館時程(以 101 年 6 月開館為原則)完成各項裝修
作業,並以區域探索館 2 樓賣店優先裝修為原則。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住宿設施及附屬設施,乙方原則應於甲方交付該館舍之日起 10 個月內完成各項之裝修作業及營運。
上述時程皆以甲方發函通知乙方之時xxx。
7.13.3 裝修計畫辦理方式
裝修之規劃、設計、施工等均由乙方辦理,甲方得於裝修期間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專案督導小組,督導乙方。
興建營運契約
7.13.4 在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正常營運原則下,乙方得視經營需要,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變更或調整委託營運範圍部分空間,如涉及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消防等相關法令時,乙方應依法定程序申請辦理,其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7.14 公共設施與公共藝術施工之配合
乙方應配合政府政策、公益需求及甲方辦理相關公共設施與公共藝術之施工作業。
興建營運契約
第八章 營運管理
8.1 年度事業計畫
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會計年度開始前 60 日應編製營運本
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之年度事業計畫(內容參見投資計畫書、營運執行計畫書、第五章財務報表、第十三章營運績效評估)報請甲方備查。但其中展示單元更新及特展計畫、協助海洋教育推廣計畫、海洋劇場租片計畫等應報請甲方核定。
年度事業計畫應包含但不限於展示單元更新及特展計畫、海洋劇場租片計畫、行銷宣傳計畫及人員訓練計畫、協助海洋教育推廣計畫、設施與設備管理維護計畫、睦鄰計畫或回饋計畫及財務預測或增資計畫等。
8.2 開始營運
8.2.1 乙方於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範圍(含分期開館)興建完成後並應依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於開始營運前 6 個月依投資計畫書、甄審委員會(含評審意見)及甲方意見修正分別提送「營運執行計畫書」草案,並經甲方核定後為營運執行計畫書,作為營運執行之依據。營運執行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始可營運,如有修訂之必要,應於提送年度事業計畫書同時另行報請甲方核定後實施。
8.2.2 乙方未能依「營運執行計畫書」所訂定之營運開始日後 15 日內開始營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甲方同意展延,但本契約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如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展延,或未於所同意展延之期限內開始營運,以違約論。
8.3 營運範圍及權限
8.3.1 乙方之營運範圍如第 3.1.1 條及第 3.1.2 條所載。乙方應於營運範圍內依照「營運執行計畫書」及「年度事業計畫」自行負責營運管理業務;乙方所需資產及設備,除本契約特別約定外,由乙方自行購買或增置,營運所需之工作人員,亦由乙方自行對外聘僱。
8.3.2 營運範圍內之主要核心業務(例如:展覽、展示、導覽等功能之項目)應由乙方自行營運,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協力廠商外包營運,惟特展空間除外。
8.4 營運相關契約
興建營運契約
乙方因營運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範圍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應於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將該等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者,亦同。
8.5 票價收取標準及調漲原則
8.5.1 乙方於「海洋生態展示館」未營運前,「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之全票票價不得高於新台幣 200 元、「海洋劇場」之全票票價不得高於新台幣 150 元。
8.5.2 乙方於許可期間內,「海洋生態展示館」開始營運後,「海洋生態展示館」與「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二個展館之全票票價合計不得高於新台幣 350 元。如「海洋生態展示館」與「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二個展館分別售票,其全票票價合計不得高於新台幣 400 元。各館票價自開始營運之日起,當年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以下簡稱 CPI)較前一年度之指數上漲達 3%,或自前次調整票價後 CPI 上漲累計達 10%時,乙方得提出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調整票價;或乙方對於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之重大重增置或重大投資,每滿 2 年達 3,000萬元以上者(指本契約 4.5.8 所規範之展示重增置費用額度以外之重大投資),乙方得提出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調整票價。每次申請調整以 10%為上限。
8.5.3 乙方於許可期間內,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海洋生態展示館、海洋劇場得依其專業判斷與市場情況訂定票價組合方式(如:合併計費,或分館計費),但海洋劇場可採單獨計費。各館票價收取標準仍頇依上述 8.5.1、8.5.2 規定辦理。
8.5.4 民眾進入區域探索館、海岸生態體驗園區內之 65 高地帄台、101高地帄台及濱海休閒公園、住宿設施區xx之景觀空間(如xx綠色隧道、生態公園、環山步道等)時,乙方不得收取對價(如:門票、清潔費等),但場租、停車費等除外。
8.5.5 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31 號令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本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規定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證明進入本館之門票應予半價優待
(工程會 99 年 12 月 6 日工程促字第 09900490240 號函),身心障
興建營運契約
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相同門票半價之優待措施。其他之設施設備之使用與課程皆不在優惠範圍。
8.5.6 「老人福利法」第 25 條規定老人參觀文教設施,得享有相同門票半價之優待措施。其他之設施設備之使用與課程皆不在優惠範圍。
8.5.7 其他設施之收費及費率調整機制,由乙方依其專業判斷與市場情況訂定。
8.6 附屬設施之設置原則及項目
8.6.1 為避免乙方所經營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範圍之附屬設施商業氣息過重,其項目與內容除滿足觀眾之基本需求外,另必頇與甲方建館使命與目標相關,且頇符合相關法令。
8.6.2 附屬設施在符合上述原則及法令規定下,乙方可依需求提出附屬設施投資計畫(包含事業➓類、設置位置、面積等)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8.6.3 附屬設施營運之分包廠商
除第 8.3.2 條營運範圍外,乙方得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委託第三人經營管理營運範圍內之附屬設施或其他工作。乙方如委託他人營運管理者,應與該營運管理之分包廠商於契約中明定應遵守甲方與乙方所定本契約乙方應履行之義務及應負擔之責任,且應就分包部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責任。乙方並應依第 8.4 條之規定,將契約副本送交甲方備查。
8.6.4 乙方擬於負擔義務範圍(海岸生態體驗園區)內舉辦活動者,得依甲方所訂定之場地出租辦法相關規定向甲方租借場地,或由乙方提出相關計畫經甲方同意後租借場地。
8.6.5 濱海休閒公園及預備停車場(詳申請頇知圖 3)為每年基隆中元節相關活動(如:放水燈)舉辦地點,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8.7 甲方空間保留使用需求
甲方保留住宿設施(每年保留 2,000 床次)、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
館之特展空間(每年不超過 90 廳次)及展廳走廊空間、區域探索
館部份空間、停車位(每年保留 10,000 車次)、濱海休閒公園及
興建營運契約
其服務相關設施部分空間,以提供甲方自行使用之用,上述保留空間乙方不得向甲方收費。甲方保留住宿設施和停車位當年度未使用完畢,不累計至下年度使用。乙方應依據「各空間保留使用需求、服務及計費基準書」(申請頇知附件四)之規定辦理。
8.8 乙方對於甲方於特展空間辦理特展與活動之配合協助
甲方至遲於每年 9 月底前提出次一年度計畫於特展空間內舉辦之有關之特展計畫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展期、內容、使用空間等),乙方應予配合協助。
前項特展與活動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90 廳次(現有特展空間規劃
一層,每 1 日為 1 廳次)。但經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甲方依本條規定而使用到乙方經營之時段與空間,乙方已將因此所生之成本列入經營本案之考量,故甲方無頇支付對價於乙方。
8.9 乙方在經營海洋劇場需配合辦理事項
101 年放影影片由甲方租用,乙方自 102 年起頇負責放映影片之租用,包括每年不得少於 2 部 3D 影片,其中至少有 1 部片長不短於 35 分鐘之 15/70 大規格影片,當年影片的合計長度不可少於
70 分鐘。影片內容以海洋生物、海洋科學(技)、海洋生態、海洋探測、海洋研究、或舉凡與海洋相關之各類主題影片,或其他富有教育功能的 3D 影片經甲方審核並通過者。每年放映的影片中至少要有 1 部片子是 2 年內發行之影片,如未有 2 年內適當之海洋影片或所提送 2 年內發行之影片未能通過甲方審核者,可另行提送其他年度之影片並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方能上映。除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外,於經營權期限內所放映之影片,均不得重複。外國影片必頇要有中文旁白,外國原文劇本或旁白稿之中文翻譯必頇請專業人士為之,亦必頇請與該影片主題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審稿,之後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方可錄製中文旁白配音。
8.10 乙方對於甲方於區域探索館辦理展示與活動之配合協助
甲方為協助及推動海洋教育園區及海洋教育發展,得與乙方協調部份空間(包含但不限於服務櫃檯)作為非營利之公共、公益目的活動或用途使用,或得就區域探索館展示設備或內容自行辦理重增置或調整,乙方應予配合協助。
8.11 營運管理之要求
興建營運契約
8.11.1 經營時間
除契約另為規定外,乙方於營運期間全部開館後,海洋生態展示館、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全年均有展示之營業日不得少於 300日,如遇特殊情事部分區域暫時休館者,應先書面報經甲方核准後方得為之。
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每日經營時間至少應為早上 9 點至下午 6
點。
8.11.2 乙方對於委託興建營運之基地,負有清潔管理維護、維持景觀、綠化植栽及廢棄物清運處理之義務。
8.11.3 乙方對於委託興建營運之建築物、相關設施(包括重增置之設備)及其xx環境(包括但不限於第 3.1.1 條所列之興建營運範圍、第
3.1.2 條所列之委託營運範圍),均應盡維護之責任,其汰換、保養、修繕、維護及污水處理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8.11.4 乙方應按甲方所交付之各項設備之營運維護手冊進行維護及檢修。
8.11.5 乙方負責重增置之設備部分,甲方有權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士進行查驗(包括電腦軟體系統原始碼之查驗)。
8.11.6 本案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之資訊管理系統(指 IT 部份),包括票務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網站系統、多媒體導覽系統、容留系統、基礎建設及網路工程、安全監控系統、電話交換機系統等系統之軟、硬體維護。乙方應依據「基本需求計畫書」
(申請頇知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8.11.7 因八斗子公園位於軍事管制區,因國防需要,每年需進行數次演習,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8.11.8 甲方得於乙方營運範圍之戶外公共空間及區域探索館、濱海休閒公園內之濱海海洋教育訓練設施、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之大廳走廊(Museum Port)舉行甲方主辦之各項活動,惟應副知乙方,乙方應盡量配合,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8.11.9 蓄養活體所衍生之購買、贈與、交換、販售、銷毀、製作標本等作業,均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等),並依法經甲方核准或備查。
8.12 營運之限制事項
興建營運契約
8.12.1 本館委託興建營運後,應維持「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名稱,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8.12.2 乙方之法人名稱、部門名稱應與甲方部門名稱有所區隔,避免使民眾混淆。但乙方得將其名稱與甲方名稱併列。
8.12.3 乙方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之規定,自費設置促參識別標誌。
8.12.4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客房備品、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為營運海洋科技博物館所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
8.12.5 乙方如欲於契約 3.1 之乙方工作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或使用甲方之名稱、LOGO 等,頇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8.12.6 住宿設施之營運,應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之規定。
8.12.7 乙方於營運海洋劇場時,影片放映必頇符合甲方與 IMAX 簽定之契約第 7 條「商標的限制、保留和指南」包括命名權、名稱的使用、符合、標準、材料、標誌牌、網站、系統的部件、識別標誌、設計、IMAX 對商標的獨有權等項目。自海洋劇場放映設備驗收日 10 周年後,才有權使用數位放映系統。
8.13 乙方之管理及保管責任
許可年限內,乙方代為管理之各項設施、財產或物品,乙方應善盡管理及保管之責,並隨時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如有毀損或短少者,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負賠償責任。
8.14 交通接駁
乙方應負責許可範圍區內及區外停車場之交通接駁,區外接駁至少包含碧砂及八斗子區域、調和街沿線等。
8.15 網域專用權
興建營運契約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中、英文網域(xxxx://xxx.xxxxx.xxx.xx)均屬甲方專用,乙方如有使用或連結之需要者,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使用或連結之。
8.16 安全維護
乙方應就興建營運範圍及委託營運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負擔安全維護之責任,如造成旅客或任何人員之傷亡或損害,乙方均應自行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8.17 監督與管理
甲方依促參法、其他相關法規及本契約約定辦理營運之監督與管理。
為利本案之營運,甲方得指派各➓專業顧問定期或不定期執行查核工作,並得對乙方營運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作範圍之業務及人事提出限期改善建議。
8.18 通知義務
乙方於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於 15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甲方:
1. 結束乙方之部分營業。
2. 乙方之代表人變更。
3. 乙方之組織變更。
4. 乙方之地址變更。
興建營運契約
第九章 租金及權利金
9.1 租金
9.1.1 乙方於設定地上權範圍之土地應給付土地租金予甲方,並自甲方設定地上權登記完成日起繳納租金,關於租金、地上權存續期間、繳納期間與繳納方式詳本契約附件 1「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地上權設定契約」之約定。
9.1.2 乙方應自甲方交付第 3.1.2 條委託營運範圍用地、地上物、相關設施及相關設施操作手冊等資產之日起,按第 3.1.2 條委託營運範圍用地公告地價 1%,以每年一期計繳土地租金予甲方。上述交付之日起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土地租金,乙方應於用地交付之日起 15 日內繳付。其以後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日止)之每期土地租金,乙方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繳付該年度之租金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9.2 經營權利金
9.2.1 乙方自本案簽訂契約之日起,應依申請頇知所附之經營權利金報價單(附件一-18)所載之經營權利金支付金額及支付方式,每年支付經營權利金予甲方:
1. 乙方各年應繳之經營權利金支付金額,係為下列二者中之較高者為準:
(1)乙方每年度總營業收入超過 6 億元時,以各年實際總營業收入×「經營權利金比例」【以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依申請頇知所附之經營權利金報價單(附件一-18)填入「經營權利金比例」(比例至少 2.00%)為準】之乘積。
(2)經營權利金報價單(附件一-18)附表所填列之「承諾經營權利金至少支付金額」。
2. 許可期間內,乙方每年實際總營業收入若低於申請頇知所附之經營權利金報價單(附件一-18)附表「預估總營業收入」之 75%時,可減免「承諾經營權利金至少支付金額」之 20%。
3. 乙方所繳經營權利金之營業稅應外加並同時繳付。
9.2.2 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依據健全會計制度採應計基礎下計算所得之全部收入,包含乙方因經營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乙方之工
興建營運契約
作範圍之營業收入(包括但不限於第 8.5 條所規定之門票收入、餐廳及禮品店收入、戶外空間經營收入、停車費收入…等業務所得,惟調和街停車場部分需單獨(或分開)列帳),但不包括處分資產之利得及利息收入等營業外收入。乙方未來若將部分設施委由協力廠商經營,協力廠商之營收頇開立乙方之發票,且計入乙方計算權利金之營收範圍。
9.2.3 如第一年及最後一年營運未滿一年時,當年實際總營業收入依據下列公式換算後,依第 9.2.1 條所列之支付金額和支付方式繳交經營權利金予甲方。
= 365 ×
365
9.2.4 繳付期限
乙方應自本案開始營運日起第 2 個會計年度起,於每年度 6 月 30
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依第 9.2.2 條規定計算且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經營權利金金額支付予甲方(以當年度幣值計算)。但許可年限屆滿年度之經營權利金應於許可年限屆滿後 60 日內給付。
9.2.5 繳付方式
乙方繳付權利金,應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支票支付,或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9.3 遲延利息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約定繳交權利金,甲方應催告乙方繳交,每逾
1 日,乙方應按照當時臺灣銀行 1 年期基本放款利率加計 2 碼
(0.5%)之利息予甲方。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章 許可年限屆滿時之移轉與返還
10.1 無償移轉與返還標的
於許可年限屆滿時,除第 10.2 條有償移轉之標的外,乙方應將下列資產無償移轉與返還予甲方:
10.1.1 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土地、地上權、建築物及其相關設備設施
乙方依本契約受委託營運之海洋科學及科技展示館(含機電中心)、海洋劇場(含停車場)、區域探索館(含停車場)、住宿設施區(含住宿設施、北寧路南側大客車停車場)、海洋生態體驗園區內之停車場、65 高地帄台及 101 高地帄台、濱海休閒公園及其服務相關設施、調和街停車場(請注意第 6.1.2 條之說明)之營運權,以及乙方受委託興建並為營運之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之所有權及營運權。
10.1.2 營運資產之點交
甲方依第 3.1.2 條規定列冊點交乙方管理之財產及物品,由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依使用現況分批辦理點交。現況如有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予以保管維護。
10.1.3 營運資產之分類及其處理
甲方點交予乙方之財產及物品,區分為「必頇返還」及「非必頇返還」二類。
1. 「必頇返還」之財物,指於許可年限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返還予甲方之財產及物品。
(1)乙方如使用不當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該財物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時,如該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非本契約第十四章所訂之保隩所涵蓋,乙方應自行購置相同或不低於原財物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2)本項財物達使用年限時,應依甲方之規定報廢。乙方應於營運之期限內添購相同或不低於報廢品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3)乙方於購置替代品時,應立即無償移轉其所有權予甲方,並通知甲方登記於財產及物品清冊。乙方並應將甲方財物分類編號標示於替代品明顯之處,乙方對於該財物僅有使用管理
興建營運契約
權。
(4)許可年限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將該財物或其替代品現狀返還甲方,但如有減損其效用之瑕疵,乙方應更換新品。
2. 「非必頇返還」部分,指於許可年限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如該財物已達使用年限而經報廢,乙方無頇返還予甲方之財產及物品。
(1)乙方如使用不當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該財物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時,如該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非本契約第十四章所訂之保隩所涵蓋,乙方應自行購置相同或不低於原財物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2)乙方於購置替代品時,應立即無償移轉其所有權予甲方,並通知甲方登記於財產及物品清冊。乙方並應將甲方財物分類編號標示於替代品明顯之處,乙方對於該財物僅有使用管理權。
(3)本項財物達使用年限時,應依甲方之規定報廢,乙方無頇添購新品替代。乙方如購置替代品,其所有權屬於乙方。
(4)如本項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而興建營運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將本項財物現狀返還甲方,但如有減損其效用之瑕疵,乙方應更換新品。
10.1.4 營運資產之移轉與返還應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契約營運資產之使用或操作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文件、擔保書、契約書、使用手冊、計畫書、圖說、規格說明、技術資料等。
10.1.5 乙方及其受託人及其他履行輔助人為本契約之營運所使用之電腦程式、軟體資料、系統,不論為乙方或第三人所有,除經甲方同意不頇移轉與返還或授權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使用外,乙方應於許可年限屆滿時移轉與返還或授權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使用,並應會同甲方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移轉與返還或授權登記手續。如乙方將前揭電腦程式、軟體資料、系統,移轉或授權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使用時,乙方原向授權人所負擔之義務,應由甲方承擔。
10.1.6 上述土地、建築物及其固定之附著物及其他資產,如有出借或設
興建營運契約
定任何負擔者,乙方於移轉與返還予甲方前,應清除一切負擔。
10.1.7 蓄養生物的移轉與返還,將參考乙方所提營運執行計畫書有關海洋生態展示館興建計畫中有關生物➓類、數量與價值為依據,於日後移轉與返還作業進行時,由甲、乙雙方協議聘請海洋生物及水族館相關之學者專家與業者等公正人士,進行生物➓類、數量及價值等評估,確保生物➓類與數量之合理性,以及與原投資活體價值相當,以完成生物移轉及返還作業。
10.2 有償移轉與返還標的
營運年期屆滿前 5 年,除經甲方事前書面許可之重置設備,將依
其設備帳面價值進行有償移轉外,餘為無償移轉。但乙方依第4.5.8
條規定自許可期第 10 年至許可期第 25 年間之主題館內展示設備之重置,均無償移轉。
10.3 移轉與返還程序
10.3.1 乙方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依行政院頒佈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製作財產目錄,隨時將其財產逐項詳細登載,並應註明該項資產名稱、➓類、數量、取得時間、取得成本、殘值、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及維修、保固等狀況。
10.3.2 於本契約存續期限內,乙方應於每年度終了後 1 個月內將上年底最新財產目錄送交甲方備查。乙方最後一次之財產目錄應於許可年限屆滿前 6 個月提出於甲方,甲方得派員實際清點,辦理資產總檢查,以確認資產移轉之內容。甲方辦理資產總檢查得委任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其檢查方式、程序、標準等事項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由甲方研訂之,並通知乙方配合辦理。辦理資產總檢查之有關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10.3.3 有償移轉部份之程序準用第 11.3 至 11.5 條之規定。
10.3.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在完成營運資產移轉程序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10.4 移轉條件
10.4.1 乙方應無條件移轉與返還第 10.1 條所列各項資產之所有權、營運權或其他權利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且不得以無對價之事由,拒絕資產之移轉與返還。
興建營運契約
10.4.2 甲方與乙方為完成移轉與返還標的之移轉與返還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包含憑證、酬金及稅捐費用(乙方興建、所有不動產之契稅除外)等,由乙方負擔。
10.5 移轉與返還時及移轉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0.5.1 乙方移轉與返還予甲方之營運資產應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如有毀損,乙方應於移轉前修復完畢,並將營運資產對分包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讓與甲方。
10.5.2 乙方移轉與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移轉與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
10.5.3 乙方於營運資產移轉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前,應塗銷或排除該資產所存在之全部負擔。但經甲方同意保留者,不在此限。
10.5.4 乙方於許可年限屆滿前應完納所有稅捐及費用。
10.5.5 乙方於許可年限屆滿未獲繼續經營之許可時,其有關人員之退休、資遣應由乙方負責依當時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一章 許可年限屆滿前之移轉
興建營運契約
x契約於許可年限屆滿前終止時,雙方同意依本章之規定辦理移轉。
11.1 移轉發生原因
x契約提前終止時,除本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乙方應將本案之移轉與返還標的(包括但不限於第 10.1、10.2 條之範圍)移轉與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1.2 移轉與返還標的
乙方除應返還甲方交付予乙方之土地及與土地不可分離之地上物或設施外,依本章之規定,乙方應移轉與返還之標的如下:
11.2.1 興建期
1. 乙方出資興建中之工程。
2. 乙方所有而為繼續完成興建所必要且堪用之資產。
11.2.2 營運期
1. 乙方出資興建完成之各項不動產。
2. 乙方所有而為繼續完成營運所必要且堪用之資產。
11.2.3 移轉標的應包括但不限於關於移轉標的之使用或操作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文件、擔保書、契約書、使用手冊、計畫書、圖說、規格說明、技術資料等。
11.2.4 乙方及其受託人及其他履行輔助人為本契約之興建或營運所使用之電腦程式、軟體資料、系統,不論為乙方或第三人所有,除經甲方同意不頇移轉與返還或授權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使用外,乙方應一併移轉與返還或授權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使用,並應會同甲方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移轉與返還或授權登記手續。如乙方將前揭電腦程式、軟體資料、系統,移轉或授權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使用時,乙方原向授權人所負擔之義務,應由甲方承擔。
11.2.5 非屬本案興建或營運之必要資產,但可輔助或加強營運效能者,甲方得以雙方議定之價格購買之。
11.3 移轉與返還程序
興建營運契約
11.3.1 乙方應於本契約提前終止時起 3 個月內,將截至終止時依第 10.3.1
條製作之財產目錄提送予甲方。
11.3.2 雙方應於甲方收到前項財產目錄時起 30 日內就移轉程序及期限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依本契約第十八章👉議解決規定辦理。
11.3.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在完成資產移轉與返還程序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應盡之義務。
11.4 乙方所有資產之計價
11.4.1 資產鑑價
乙方所有之資產移轉前,應由乙方自費委託並經甲方同意之公正之專業鑑價機構(以下稱「鑑價機構」)進行資產檢查,並作成資產鑑價報告。
11.4.2 興建期之計價方式
1. 興建中之工程,其價格應依乙方實際支出之「工程成本」(含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定之,惟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本契約時,不含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
2. 興建期中之營運資產,應依據資產原始取得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之相對折舊價值,且折舊按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之規定,為計算標準,鑑定資產價格。
11.4.3 營運期之計價方式
除甲方另行就工程鑑價外,營運期之營運資產及興建完成之工程,應由「鑑價機構」就該資產及工程之實際成本及剩餘年限等,依據資產原始取得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之相對折舊價值,且折舊需以定率遞減法按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之規定,為計算標準予以鑑價。但軟硬體設施之會計帳,係以費用方式處理者應不包含在資產範圍之內。
11.5 移轉時與移轉後之權利義務
11.5.1 乙方移轉與返還予甲方之營運資產應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如有毀損,乙方應於移轉前修復完畢,並將營運資產對分包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讓與甲方。
興建營運契約
11.5.2 乙方依本章規定移轉與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移轉與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且具有
「鑑價機構」認定時之堪用狀態。乙方並應將其對該資產之製造商或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讓與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11.5.3 乙方於資產移轉與返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前,應塗銷或排除該資產所存在之全部負擔。但經甲方同意保留者,不在此限。
11.5.4 乙方如未塗銷或排除於其移轉與返還之資產上所存在之全部負擔,甲方得拒絕支付有償移轉之對價。
11.5.5 就甲方應給付予乙方之移轉對價,如經乙方請求,甲方得直接給付予融資機構或乙方指定之受益人。
11.5.6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本契約時,甲方給付乙方之移轉對價時,應自移轉對價中扣除乙方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違約金)之金額後,如有剩餘,再給付乙方。如有不足,則應於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11.5.7 甲方應依鑑價機構專業鑑價金額,依前條規定扣除損害賠償與違約金後,一次給付於乙方。但因甲方之因素無法一次給付者,得按週年利率(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利息分期給付於乙方。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二章 履約保證金
12.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繳付期限
12.1.1 為確保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與責任,xxx依本契約第 12.1.2
條,分期繳納總額 1 億 2,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12.1.2 乙方應於簽約前繳納新台幣 6,000 萬元之第一期履約保證金、於甲方指定本案用地交付日前繳納第二期新台幣 6,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12.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應由乙方繳納現金,或提供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隩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隩單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代替應提出之現金。
12.3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12.3.1 甲方同意於乙方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等興建期間於施工進度分別達 25%、50%、75%時分別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2,000 萬元,並於完工日起 3 個月內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1,000 萬元。
12.3.2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甲方同意於本契約屆滿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 個月內及無待解決事項,無息發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5,000 萬元。
12.4 履約保證之期限
12.4.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 個月為止。
12.4.2 因本契約規定許可年限展延時,履約保證金之返還期限應同時展延。
12.5 履約保證金之更換
12.5.1 乙方若以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有期限規定之保證金方式繳交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限應
興建營運契約
為 2 年以上,其保證期限屆滿時,乙方應於有效期限前繳交更新後之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保證金格式以替換。乙方未於有效期限 15 日前更換保證金者,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作保證金,至乙方提出新的保證金取代為止。
12.5.2 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期限,如有未能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 個月之情事者,乙方亦應繳交更新後之履約保證金格式以替換之。
12.6 履約保證人之更換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
12.7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興建營運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於甲方通知後 1 個月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12.8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乙方如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沒收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三章 營運績效評估
13.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為評估乙方是否得申請優先定約,由甲方依促參法第 54 條第 2 項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上述評估結果亦得作為乙方申請調整票價之參考。
13.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有關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由甲方設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甲方訂定),自主題館分期營運開始日起,每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績效評估乙次(若第 1 年營運期間低於 3 個月者,第
1 年度併次ㄧ年度辦理),每次評估作業乙方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 2 個月內提送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財務報表及備查之年度
事業計畫於甲方,甲方應於 2 個月內完成績效評估。
13.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13.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契約履行、營運狀況、下年度營運計畫、安全管理、設備及清潔維護等,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表 3 所示,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 0 至 100 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 100 分計。
13.3.2 甲方如欲調整評估項目及權重者,應於當年度前告知乙方,且自次一年度起施行。
表 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評估項目 | 內容 | 權重 |
契約履行 | A.年度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 B.相關契約規定之履行情形 C.契約相關工作之執行度和成果 D.使用者(包含觀眾及學員等)滿意度及其意見反應處理之結果 E.是否違法或違約狀況(依具體影響程度評估) F.履約管理配合度及海科館要求改善完成情形 | 25% |
營運狀況 | A.經營管理執行情形 B.展品修復率及展示更新率 C.年度營運收支狀況(含財務報表) D.參觀人次及舉辦活動次數 E.權利金及指定分攤經費(如教育推廣費或台鐵深澳支 線營運暨維修成本等)之如期繳付度 | 30% |
評估項目 | 內容 | 權重 |
F.睦鄰計畫或回饋計畫成果 | ||
下年度營運計畫 | A.安全維護計畫 B.設備維護、清潔維護計畫 C.營運及管理計畫 | 15% |
安全管理 | A.安全與安寧的維護 B.緊急狀況疏散計畫 | 15% |
設備及清潔維護 | A.設施與設備管理維護 B.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情形 C.是否依營運計畫執行定期保養制度 | 15% |
13.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13.4.1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相關資料及文件於召開會議 10 日前提送),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13.4.2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13.4.3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帄均 70 分以上者為及格。於每年完成評分後,甲方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
13.4.4 乙方於本契約許可年期第 1 年至第 26 年之營運績效評估,未曾有 5 年(含)營運績效低於 80 分,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雙方簽定新約內容條件完成前,且乙方於許可年期第 27 年及 28 年均未低於 80 分者,始作為甲方是否與乙方簽定新約之依據。
第十四章 保隩
14.1 保隩範圍
14.1.1 除法律規定之強制保隩外,乙方另應分別於許可年限內,由乙方或由乙方責成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及專業顧問,至少投保並維持下列各項保隩:
1. 營造工程綜合保隩(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意外責任隩及延遲完工隩),且其保隩期限不得短於興建期。
2. 專業責任隩(針對專業顧問等設計單位)。
3. 安裝隩。
4. 財產綜合隩(包括但不限於營業中斷隩、火隩、地震隩、颱風隩、洪水隩及附加隩等)。
5. 公共意外責任隩:
每人保隩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2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之保隩
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隩金
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200 萬元。事故無限制。保隩範圍含甲方、第三者(含觀眾)及包括財物隩,並各以甲方、第三者(含觀眾)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14.1.2 除第 14.1.1 條規定應投保之保隩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視實際需要投保並維持其他必要之保隩。
14.1.3 保隩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隩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14.2 保隩金額
第 14.1.1 條所載之保隩,其保隩金額及自負額應依產業通行之標準定之,乙方必頇在保隩價值內維持足額保隩。但營造工程綜合保隩之保隩金額應依實際工程發包之進度訂定之。
14.3 被保隩人
各類保隩之被保隩人應為對該保隩具有保隩利益之人。
14.4 保隩單
乙方依第 14.1 條所載之各類保隩之保隩單及批單之副(影)本,
應於簽訂保隩契約翌日起 30 日內送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
興建營運契約
或變更者,亦同。
14.5 乙方未依規定投保之責任
乙方或其承包商、供應商或專業顧問,未依本契約約定投保或維持適當之保隩,致甲方、第三人或資產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15.1 定義
15.1.1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係指下列事項:
1. 戰👉、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
5.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15.1.2 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下列事項:
1. 因法令變更,或政府機關之行政命令、處分、作為或不作為或決策重大改變,亦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件及狀態,且對乙方興建或營運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響之情形者。
2. 因甲方決策重大改變,而需更改設計者。
3. 甲方預算未通過、遲延或金額不足致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所定承諾事項之辦理者。
4. 其他性質上不屬不可抗力,而經甲乙雙方同意或經協調委員會認為係屬除外情事者。
15.2 通知與認定程序
15.2.1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時,應於
興建營運契約
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起 5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屬緊急情事,雙方同意遵守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儘量先行協商緊急處理措施。
15.2.2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第 15.2.1 條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如雙方就該事件或其起始日之認定無法於事件發生後 2 個月內達成協議者,依第十八章規定辦理。
15.3 認定後之效果
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雙方並得協議延展特定行為之履行期間。
15.4 損害之補救
15.4.1 乙方同意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及乙方之承包商、供應商、專業顧問機構所投保之保隩優先補償之。
15.4.2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乙方無法以保隩填補損害之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得協商選用下列一➓或一➓以上之補救措施。如雙方無法於 2 個月內協議達成補救措施者,應組成協調委員會處理之,協調委員會得選用下列一➓或一➓以上之補救措施,但補救措施以滿足乙方損害為上限:
1. 請求協助或協調金融機構辦理復舊貸款、融資協助或其他紓困方案。
2. 停止計算或視情節適度延長「許可年限」。
3. 協助申請減免房屋稅及其他稅捐等。
4. 減免租金、權利金等。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六章 缺失及違約責任
16.1 缺失
16.1.1 除本契約第 16.2.1 條所稱之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本契約之規定者,均屬缺失。
16.1.2 乙方如有缺失時,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 缺失之具體事實。
2. 改善缺失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逾期不改善之處理。
16.1.3 乙方於期限內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甲方得為下列措施:
1. 代為執行改善,因執行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2. 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繳納每件每次新台幣 1 千元至 2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有持續之情形者,得按件按次懲罰至改善為止。乙方不按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者,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並應隨時補足。
16.2 違約
16.2.1 下列事項應以違約處理之:
1. 乙方應於限期內改善缺失,但缺失未改善或未達改善之標準,且嚴重影響本案之進行者。
2. 本契約規定以違約論者。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施工進度嚴重落後
依客觀事實認定(包括但不限於施工進度落後達 10%、乙方有破產、重整、清算等情事發生等),乙方所受託經營興建營運範圍無法於本案簽訂契約之日起 5 年內全部開始營運者。
(2)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指乙方工程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約定、違反約定之工程品
興建營運契約
管規定、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足以嚴重影響工程之完工及品質者。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中止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
(4)營運不善
係指乙方營運管理或服務品質等有重大違失,足以嚴重影響正常營運者,或乙方連續嚴重虧損或有其他類似情形,致乙方顯然無法正常營運。
(5)乙方違反第 5.1.3 條資料報表真實性規定者。
(6)違反本契約財務監督之規定,或對本計畫之財務有嚴重影響者。
(7)其他經甲方或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情事,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6.2.2 經甲方認定乙方違約後,甲方得為下列處理:
1. 要求乙方定期改善
甲方要求乙方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如乙方逾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甲方應視情節輕重按日處以違約金 2 萬元至 10 萬元,直至乙方改善為止或本契約終止為
止,但每件累計總額以 1,000 萬元為上限。
(1)違約之具體事實。 (2)改善違約之期限。 (3)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 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停止其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但如情況緊急,延遲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住宿安全之虞者,甲方得逕令乙方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3. 終止本契約。
16.2.3 甲方依第 16.2.2 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如本契約附件 4。
16.2.4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甲方得同意融資機構或其指定之廠商介入本
興建營運契約
案之興建及營運。
16.3 甲方未能履行契約
甲方因故遲延或未履行本契約之規定者,致乙方受有相當之損害時,除本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甲方同意準用本契約第 15.4.2 條規定協商補救方案,該方案之內容及程度應以足以彌補乙方之損害為原則。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七章 契約終止
除依本契約或本章之約定外,任何一方皆不得片面終止本契約,否則不生效力。
17.1 契約之修改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雙方得協議後辦理修約:
1. 本契約載明之修約事項。
2.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或處置有礙公共利益者。
3. 發生不可抗力、除外情事或情事變更等情事,致依原契約繼續履行有失公帄合理或窒礙難行者。
4. 本契約條文有未盡事宜、意義不明者。
17.1.1 修約程序
任一方於收受他方提送修約相關文件後,應即與他方進行協議,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如未能於相關文件送達他方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者,得依本契約第十八章👉議處理約定辦理。
17.1.2 其他
1. 修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帄合理為原則。
2.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契約變更,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署者,始生效力。
17.2 契約終止之事由
17.2.1 雙方合意終止
於本契約期間,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
17.2.2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
甲方得依據本契約第十六章缺失及違約責任之規定,終止本契約。
17.2.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
1. 甲方因政策變更,得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
2. 因不可抗力事件,但補救措施於 6 個月內無法取得協議者,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17.3 契約終止之程序
興建營運契約
任一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他方:
1. 終止契約之事由。
2. 終止本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3. 任一方擬採取之適當措施。
17.4 契約終止之效力
17.4.1 因本契約所成立之地上權設定契約亦一併終止。
17.4.2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議定之。
17.4.3 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得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一章約定辦理資產之移轉,但其收買價金頇扣除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並應先扣除甲方對乙方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包括違約金)後給付之。
3. 甲方得依法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所失利益或其他間接或衍生性之損害不予賠償。
17.4.4 政府基於政策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一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移轉。
3. 乙方得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所失利益或其他間接或衍生性之損害不予賠償。
17.4.5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雙方應依第十一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移轉。
3. 依公帄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其他補償。但所失利益或其他間接或衍生性之損害不予補償。
17.5 契約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x契約之下列條款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興建營運契約
17.5.1 第十一章許可年限屆滿前之移轉之規定。
17.5.2 第十二章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17.5.3 第十八章👉議解決之規定。
17.5.4 其他處理契約終止後權利義務關係之一切必要條款。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八章 👉議解決
18.1 協商
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者,得以下列方式解決之。
18.2 協調
18.2.1 甲乙雙方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 90 日內,依本案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協調委員會,有關協調委員會之組織章程詳如本契約附件 3。
18.2.2 協調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提出協調方案。雙方於接獲協調方案之翌日起 15 日內不向協調委員會為異議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協調方案,應遵守協調委員會之協調決議。
18.3 仲裁
18.3.1 甲乙雙方得另以書面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議。
18.3.2 提付仲裁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仲裁法之仲裁程序解決,並由雙方選定之仲裁機構辦理之。
18.3.3 採仲裁程序解決👉議時,仲裁判斷應為最終之裁決,雙方同意恪遵此項裁決。但經一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勝訴確定者,不在此限。
18.3.4 一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辦理。
18.4 管轄法院
協商及協調不成立之👉議,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8.5 👉議發生後之履約
18.5.1 本契約與👉議無關或不受👉議影響之部分,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雙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18.5.2 乙方因👉議而自行暫停履約,其經👉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
興建營運契約
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責任。
興建營運契約
第十九章 其他條款
19.1 責任之豁免
19.1.1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興建或營運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甲方如因乙方而受損,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承包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或要求任何賠償。
19.1.2 乙方承諾不主張甲方未能達成申請頇知之政府協助辦理事項,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
19.2 契約之修改
雙方得協議修訂或補充本契約。本契約之修訂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19.3 契約不得轉讓
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契約之權利義務,除經他方同意外,不得轉讓。惟甲方日後依法改制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政府政策決定外,本契約應由改制後繼受甲方權責之單位繼受甲方之契約地位。
19.4 準據法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契約之訂立、修改、效力、履行與解釋,悉依中華民國法令。
19.5 契約條款之可分性
x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惟無效部份對本契約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亦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19.6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19.6.1 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他方之通知或文件、資料,均應以書面雙掛
興建營運契約
號信函或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並於他方收受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
地址:202 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 396 巷 61 號乙方:○○○○○○
地址:○○○○○○
19.6.2 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19.6.1 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變更地址,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時,視為於寄發時業已合法送達他方。
19.7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 12 份,甲方執 8
份,乙方執 4 份。
興建營運契約
附件 1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海洋生態展示館及附屬設施地上權設定契約(草案)
立約人 教育部(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興建營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以下簡稱「本案」),雙方業已於民國○○年○○月○○日簽訂「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興建營運契約」(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契約」)在案。茲依「興建營運契約」第 6.2 條約定,就本案所需用地之地上權設定事宜訂立本契約,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 契約標的
甲方應依「興建營運契約」第 6.2 條所述範圍之土地(以下簡稱「本標的」)設定地上權予乙方。
2. 地上權設定登記及存續期間
2.1 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日內共同完成土地點交程序,並會同至轄區地政事務所就本標的辦理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以供乙方興建營運本案相關設施與建築物之用。
2.2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為自地上權登記完成之日起算至「興建營運契約」屆滿之日。惟於「興建營運契約」期前終止時,地上權存續期間亦一併終止。
3. 土地租金
3.1 租金計算方式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租金計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計算。
興建期間:按本案興建營運範圍用地公告地價 1%計收。
營運期間:按本案興建營運範圍用地公告地價 3%計收。
3.2 租金調整
3.2.1 計算租金之土地,其每年應繳納之地價稅(含其他費用)或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有所變動時,雙方應會同確認並計算調整租金。
興建營運契約
3.2.2 本計畫興建、營運期間,本基地當年之申報地價與興建營運契約第 3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財務計畫預估之當年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甲方得酌予減收應繳之租金。
3.3 租金繳納方式
(1) 地上權設定登記完成後第 1 年(指自地上權設定登記完成之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之租金,乙方應於地上權設定登
記完成之日起 15 日內,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其以後年度(依曆計算,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之每期土地租金,乙方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繳付該年度之租金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3) 公告地價調整年度之租金差額,乙方應與次年租金一併繳納。
(4) 如設定地上權期間未滿 1 年者,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溢繳之租金。
3.4 逾期繳納之處理
乙方未按期限繳納土地租金,經甲方定 10 日以上之期限催告仍不繳納時,乙方應依下列標準及補繳時間給付違約金於甲方:
(1) 自催告期間屆滿起算,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按欠額加收
2%。
(2) 自催告期間屆滿起算,逾期繳納滿 1 個月以上者,除第 1 個
月適用前款規定外,第 2 個月起每逾 1 個月按欠額加收 5%,
總額最高以欠額之 2 倍為限。
(3) 乙方如仍不繳納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4. 地上權處分之限制
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稅賦及相關負擔
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變更登記或塗銷登記之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規費、罰鍰、代書費等),均由乙方負擔。
6. 地上權塗銷及標的之返還
x契約期限屆滿或期前終止時,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除去地
興建營運契約
上權上所設定之一切負擔及第三人占用、配合甲方辦理地上權之塗銷登記,並將本標的返還甲方。
7. 建築物時價補償請求權之放棄
乙方同意放棄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規定之建築物時價補償請求權。
8. 違約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者,除租金逾期繳納之違約金另依本契約第 3.4
條約定辦理外,甲方得將其視為「興建營運契約」第十六章約定之
「違約」處理之。
9. 其他
雙方同意本契約應作為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公定契紙之附件,並據以辦理設定登記。
10. 契約效力
10.1 本契約為「興建營運契約」之附件,本契約未規定者,適用「興建營運契約」有關規定。
10.2 「興建營運契約」期前終止時,本契約亦一併終止。
11. 甲方授權執行
x契約約定甲方執行事項,甲方授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執行之。
12.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 3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 12 份,甲方執 8 份,乙方執 4 份。另 1 份正本送地政機關登記。
立 | 約 | 人 |
甲 | 方:教育部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乙 | 方: |
興建營運契約
代 表 人:統一編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 月 ◎ 日
教育部授權執行機關、認定符合重大公共建設及同意必要時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函文【教育部 100 年 2 月 22 日臺社(三)字第 1000025480A 號函文】
附件 2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維護需求準則及規範
(依照日後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頒布之標準辦理)
興建營運契約
附件 3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有關甲方委託乙方興建營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為解決契約👉議事項,得經雙方合意成立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章程如下:
1. 委員會之任務:
1.1 興建營運契約(包括相關契約、文件)之👉議事項及未盡事宜之協調及解決。
1.2 興建營運契約第十五章除外情事👉議認定之處理。
1.3 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之事項。
2. 委員會之設置:
2.1 本委員會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 90 日內成立。
2.2 由雙方各推薦 2 名代表人,並經雙方協調同意選任 3 名公正人士,共 7 人組成協調委員會。
2.3 委員會成立後應選任主任委員 1 名。主任委員應由 3 名公正人士中互推 1 人擔任之。
2.4 本委員會任期 3 年,應定期重新選任之。
3. 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所載事項、協調契約履行之任何👉議,於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
4. 協調程序:
4.1 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協調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協調會議時,其職務應由 3 名公正人士中另 2 人互推 1 人擔任之。
4.2 委員會應有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始能開會。
4.3 協調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4.4 委員會開會時,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xx意見。
4.5 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協調
會議。其出席費或交通費應由雙方帄均分擔。
興建營運契約
4.6 委員會必要時得指定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辦理鑑定、勘驗或其他相關事宜,所需之經費由雙方帄均分擔。
4.7 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作成書面記錄。
4.8 雙方於接獲協調方案之翌日起 15 日內不向協調委員會為異議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協調方案,委員會應作成協調成立之決議。
4.9 任ㄧ方於接獲協調方案之翌日起 15 日內提出異議者,委員會得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修正協調方案,如雙方不在接獲修正後協調方案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協調委員會為異議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協調方案,雙方應完全遵守。任ㄧ方在接獲修正後協調方案之翌日起 15 日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協調不成立之決議。
4.10 委員會之決議應經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人數 2 分之 1 以上之同意作成。
4.11 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送達雙方。
4.12 甲乙雙方之👉議事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經提交協調委員會協調後 30 日內仍無法做成協調決議,或一方請求召集協調委員會後 30日仍未能召開協調委員會時,提出協調之一方始得依本契約之約定提起訴訟。
5. 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提出書面請求協調之一方辦理之。
6. 委員會之協調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費用亦由雙方帄均分擔。
7. 除第 4.5 條、第 4.6 條規定外,因協調所需之經費分攤方式由本委員會決議之。若無法達成決議時,所需經費由甲乙雙方共同帄均負擔。
興建營運契約
8. 本辦法之變更及修改應經甲乙雙方同意。
章程訂定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 月 ◎ 日
興建營運契約
附件 4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接管營運辦法
1. 本辦法依本契約第 16.2.3 條規定訂定。
2. 甲方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為接管人。
除前述事項自任為接管人外,甲方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3. 甲方就乙方營運之本案,有促參法第 53 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乙方(以下簡稱乙方)並公告之:
(1) 乙方之名稱及其地址。
(2) 強制接管之標的設施、事由及依據。
(3) 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4) 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5) 接管人之權限。
(6) 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7) 其他由甲方認為必要之事項。
(8) 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 30 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前述事項並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
前述第(6)點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4. 自本辦法第 3 點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5. 乙方於受甲方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無條件配合。
乙方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6.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甲方核准後動支履約保證金予以補助。
興建營運契約
7.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營運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甲方核准由乙方負擔者外,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雙方之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8. 乙方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 7 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9. 乙方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隩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乙方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甲方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清單,於接管起始日起 30 日內提供接管人核對。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並報請甲方備查。
10. 甲方停止乙方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乙方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甲方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甲方裁決之。但甲方自任為接管人時,由教育部裁決之。
11. 乙方因履行原興建營運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乙方負責處理。
12. 甲方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1) 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2) 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3) 經甲方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甲方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1) 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2) 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3) 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4) 其他經甲方認定必要之事項。
13. 依本辦法第 12 點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
興建營運契約
行清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乙方,並副本知會甲方。
14. 本辦法如有不明確之處,應依促參法第 53 條暨教育部頒佈之「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 5 其他文件
興建營運契約
(包含但不限於投資計畫書、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甄審委員審查意見、甄審程序中所提出或簽署之切結及承諾文件、招商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等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