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
编号: 11N01056354420243801
采购单位(甲方): 阿瓦提县林业和草原局
服务单位(乙方): 四川翔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阿克苏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四川翔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
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四川翔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四川翔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勘测设计所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阿瓦提县艾西曼区域三期造林工程补植补造项目
2.项目地点:阿瓦提县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2.1 乙方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防xx沙技术规范》、《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林地勘测设计,编制《阿瓦提县艾西曼区域三期造林工程补植补造项目实施方案》。
2.2 乙方负责将《实施方案》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报于甲方。
2.3乙方编制的《实施方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保证达到标准和质量,达到上级部门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3.1按要求提供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3.2 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费用。
3.3 甲方对其应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3.4甲方应及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批复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批复文件均在有效期内。
3.5 指定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联系人,并书面通知受托方。
甲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姓名:xxx,联系方式: 18404967698。
第四条 受托方义务
4.1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涉及的实施地块进行勘测设计,并提交《实施方案》、相应图表和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取得该
项目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复文件。
4.2 乙方对《实施方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保证达到报批标准和质量,达到审核机关审批要求,如不符合审批要求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 提交成果时间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个自然日内向委托方提交供符合申报条件的实施方案4份。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6.1费用为人民币299600元整,大写:贰xxxx仟xxx整。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
6.2 时间及支付方式如下:
6.3乙方向委托方提交供符合申报条件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后一次性支付299600元整,大写:贰拾玖万玖仟xxx整。
6.4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与全款等额、符合甲方和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逾期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并不视为违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双倍支付合同金额。
7.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合格的《实施方案》,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价款的1%计算。
7.3因乙方原因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为甲方重新出具合格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格要求。因乙方原因导致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应向甲方双倍支付合同金额。(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7.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相关资料,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7.5因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并非能够得到充分保证,而拖延乙方的服务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价款的1%计算。
7.6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不予提交正式的文本资料,并有权要求甲方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期间每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价款的1%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
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
8.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7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
8.4逾期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8.5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9.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9.2.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2.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2.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书面通知对方义务。第十条 xx经营
10.1 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并履行本合同,承诺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0.2 双方签署的xx经营协议、责任书、承诺书、声明书、保证书等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严格遵守,共同执行。第十一条 保密
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本合同以及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受托方在面对第三方时均应保密。在未征得委托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双方应当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合同关系,加强沟通,避免纠纷的发生。
12.2 不能避免的纠纷,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和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及之后的任何时间,除委托方明示暂停的外,受托方都有义务继续进行评价工作,不得因此停工、怠工。
12.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12.4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邮寄送达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xx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 肆 份,委托方 贰 份,受托方 贰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华能支行
账号: 账号: 108303686601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