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管道内运输的油、气均可作为油气管道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碰撞;
(二)雷电、暴风、暴雨、冰雹、洪水、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四)高温、高压、严寒致使油气管道破裂。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实际支出
另行计算,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间接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正常短少以及其自身质量不满足运输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管道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管道运行时的各项指标不符合运行指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由于第三方施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投保时油、气的销售价或销售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期间及每次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每次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是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
保险输送管道区间内,自保险标的进入输送管道起,至到达目的地卸离输送管道出口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道运输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或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保险事故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油气输送记录、油气入库记录、事故证明、气象部门的证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鉴定书、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但最高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
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一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