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 年【 】月
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月在xxxxxxxx:
xx: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乙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
(1)甲方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550/200550;
(3)甲方为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乙方为江铃汽车集团公司间接持股公司。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事宜,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为此,甲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
1.定义和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解释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服务”,指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服务。
1.1.2 “会计年度”,指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1.3 “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4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除非出现反意或另外指明,在本协议中:
1.2.1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2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1.2.3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4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1.2.5 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2.1 甲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应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以下相关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票据、汽车金融业务、财务顾问等服务。
2.2 服务要求
2.2.1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质量应当不低于甲方向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同等服务质量,如甲方存在同时向该等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则乙方所享受的服务应当优先得到保证。
2.2.2 甲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向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2.2.3 信息报告与披露
甲方应及时/随时向乙方通报与乙方委托事项有关,特别是涉及乙方资金安全的全部信息。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不定期的审计、询问,并在每月 5日前及时向乙方提交甲方上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每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公司年报。
2.2.4 风险控制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注)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注)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及对风险和事态进行评估。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风险的
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乙方要求,甲方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甲方应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乙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3. 服务期限和服务终止
3.1 本协议第 2 条中所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3.2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某种服务,但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应予终止和此等终止通知的生效时间。
3.3 除非乙方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并书面向甲方确认要求停止该种服务,甲方不得终止提供该种服务。
4. 服务费用
4.1 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2 条项下的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所界定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2 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其他商业银行的同类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其他商业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银行结算费率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
5.声明和保证
5.1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中其他地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
(b)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c)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5.2 甲方声明和保证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
(a) 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b) 在发生可能对乙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甲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c) 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乙方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d)根据乙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 政
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e)每月末乙方在甲方存款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甲方吸收总存款的 25%,若月末出现吸收存款余额低于上一年度末吸收总存款余额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以确保乙方在甲方月末存款余额不超过甲方吸收总存款的 25%;
(f)配合乙方检查其在甲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3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xx还将为实现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而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a) 在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6.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在修改文件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b) 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
(c) 任何一方破产、解散、关闭;
(d)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6.4 如任何一方(“违约方”)对本协议之任何条款构成严重违约,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对方”)向其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对此 等违约作出补救(如果此违约能够补救的话),则对方可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则应 向对方负责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
8.违约责任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8.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a)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b)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
(c)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
8.3 如果发生前述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对方应首先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给违约方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进行补救。如果违约方在该合理期限内未对 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或者所进行的补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应适用 6.4 款之规定。
8.4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
9. 争议的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的任何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其他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10. 其他规定
10.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0.2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约定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10.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 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除非该条款因上述情况而无法继续执行)。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附件
(本页无正文,为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签字)
二零一五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