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1010307671 號函相關說明,再召開第四次公聽會,對本案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所作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等因素作一說明,本府第四次公聽會以 102 年 2 月 19日府工新字第 1020040255B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員林鎮公所、永靖鄉公所、田尾鄉公所、社頭鄉公 所、田中鎮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在案(中華日報一 0 一年元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彰化縣政府為辦理彰化縣「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員林至田中新闢道路工程)」道路用地徵收公共設施需要,擬徵收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新崙雅段 1104-0000 地號內等 387 筆土地
及 20 筆擬部分徵收、部分協議價購之土地,合計面積 16.748935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以及擬徵收經協議價購取得坐落xxxxxxxxxx 0000-0 xx等 211 筆(含 20 筆部分徵
收、部分協議價購),合計土地面積 8.418630 公頃之土地改良物,
本案工程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4 點第 2 項及第 3項規定辦理,並無禁止或限制情形,案內使用農業用地已徵得農業主管機關本府農業處 101 年 9 月 5 日府農務字第 10102557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附件一),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具有關附件計
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 政 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員林至xx新闢道路工程)用地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新崙雅段 1104-0000 地號內等
387 筆土地及 20 筆擬部分徵收、部分協議價購之土地,
合計面積 16.748935 公頃,以及擬徵收經協議價購取得
坐落xxxxxxxxxx 0000-0 xx等 211 筆(含 20
筆部分徵收、部分協議價購),合計土地面積 8.418630公頃之土地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一、十二、十七)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計 284 筆,
面積 12.430460 公頃,佔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 73.94682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118 筆,面積4.256604公頃,佔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 25.67988 %,特定農業
區甲種建築用地計 2 筆,面積 0.03776 公頃,佔工程用
地範圍之面積 0.22780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計 2
筆,面積 0.022583 公頃,佔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 0.13624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計 1 筆,面積 0.001533公頃,佔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 0.00925 %,本工程屬交
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
(三)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勘選範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交通事業。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本案經行政院 100 年 1 月 28 日院臺交字第 1000003006
號函辦理,核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100 年 2 月 23 日
高鐵一字第 1000003943 號函通知本府據以辦理。本案雖
於興辦事業核定後始辦理公聽會,惟經本府辦理之 4 場
公聽會及 3 場地方說明會中與會者所提意見,尚不影響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附件一)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詳如附件五)。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詳如附件五)。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有建築改良物、農林
作物及水井,詳如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二) (二)本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納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二)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二)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北起鄰 137 縣道之台 76 線高架橋下平面空間,往西
跨過員林大排、八堡本圳第一幹線後與 141 縣道(員集路)交
會;再跨越台鐵後向南沿陳厝厝排水二岸xxxxx 000 x
(xxx)xx;再跨越八堡二圳東溝、xx,xx 00 x(xxx)xxxxxxxxxxxxxxx外接點,道路寬度為 28~40 公尺,長度約 9,376 公尺,東、西皆毗鄰多為農作物,沿途現況部分屬空地及零星地上物作工寮、農舍、住家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
其現況及維護措施:
無,本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第一次公聽會:本府第一次公聽會以 100 年 9 月 28 日
府工土字第 1000318894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員林鎮公所、永靖鄉公所、田尾鄉公所、社頭鄉公所、xx鎮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在案(臺灣商報一百年十月一日、二日),並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於員林鎮公所 3 樓禮堂舉行公聽會,會中xxx等 18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附件四),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三)。
(二) 第二次公聽會:本府第二次公聽會以 100 年 9 月 28 日
府工土字第 1000318894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員林鎮公所、永靖鄉公所、田尾鄉公所、社頭鄉公所、xx鎮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
公處,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在案(臺灣商報一百年十月一日、二日),並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於社頭鄉公所 4 樓禮堂舉行公聽會,會中xx結先生等
13 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附件四),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三)。
(三) 地方工程說明會:另考量本案相關民眾未能於二場公聽會與會,增辦三場地方工程說明會,本府以 100 年 9 月
28 日府工土字第 1000318894 號函,將舉辦地方工程說明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員林鎮公所、永靖鄉公所、田尾鄉公所、社頭鄉公所、xx鎮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在案(臺灣商報一百年十月一日、二日),並於 100 年 10 月 14 日、17 日、
19 日分別於永靖鄉公所、xx鎮公所、田尾鄉公所舉行地方工程說明會。
(四) 第三次公聽會:依據內政部 101 年 2 月 17 日台內地字
第 1010101199 號函示,徵收案件於 101 年 1 月 4 日前
未經內政部核准徵收或新申請案件,需依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規定,由需用土地人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所作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並於公聽會階段向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為說明,方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及第 10 條之立法目的,為考量本案之xx性爰辦理第三次公聽會,本府第三次公聽會以 101 年 5 月 9 日府工土字第 1010119618A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員林鎮公所、永靖鄉公所、田尾鄉公所、社頭鄉公所、xx鎮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在案(中華日報一 0 一年五月十五日、十六日),並於 10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於員林鎮公所 3 樓禮堂舉行公聽會,本次公聽會簡報中除詳述第一次及第二次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及本府回應情形外,並將本案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所作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作一說明,會中xxx先生等 26 人
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附件四),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三)。
(五) 第四次公聽會:依據內政部 101 年 03 月 15 日台內地字
第 1010307671 號函說明二第二項、上開案件應於本(101)年底底前提出徵收申請並完成補正報本部,逾期則應依現行規定至少舉行 2 場公聽會。因本案徵收計畫書未於
101 年底完成並報內政部審核,需依內政部 101 年 03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1010307671 號函相關說明,再召開第四次公聽會,對本案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因素所作之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等因素作一說明,本府第四次公聽會以 102 年 2 月 19日府工新字第 1020040255B 號函,將舉辦公聽會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本府、員林鎮公所、永靖鄉公所、田尾鄉公所、社頭鄉公所、xx鎮公所及各相關村里辦公處,並刊登新聞紙公告在案(中華日報一 0 一年元
月十六日、十七日),並於 102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下
午 2 時 30 分於員林鎮公所 3 樓禮堂舉行公聽會,本次公聽會簡報中除詳述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及本府回應情形外,並將公益性、必要性作逐一的說明,會中劉錦昌議員等 26 人發表意見,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公告、新聞紙文件影本(附件四),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三)。
(六) 本案土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概況如下: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
北起鄰 137 線道之台 76 線高架橋下平面空間、東至八卦山風景特定區計畫邊界、西至(永興段 390-1、 391-1)、跨八堡二圳東溝、溪溝,再與彰 95 共線至銜接高鐵彰化站特定區。
2.用地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公有土地面積約占全區工程用地面積 54%。
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
路線東、西兩旁多為農作物,沿途現況部分屬空地及零星地上物作工寮、農舍、住家使用。
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計 281 筆,面積 12.257155 公頃(73.94682 %)。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計 118 筆,面積 4.256604 公頃
(25.67988 %)。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計 2 筆,面積 0.03776 公頃(0.22780 %)。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計 2 筆,面積 0.022583 公頃
(0.13624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計 1 筆,面積 0.001533 公頃
( 0.00925 %)。
5. 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定範圍之理由:高速鐵路彰化站營運後對xx道路之需求將大幅提升,為疏導進出車流量及交通便利性,需推動各項基礎建設,故藉由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聯外道路工程用地,運用道路拓寬結合新闢道路,通車後除可銜接高鐵彰化站特定區同時將成為彰南地
區南北向之重要交通系統,有助於生活機能之提升,促進地方整體繁榮發展;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本案工程道路計畫寬度為 28~40 公尺,全長 9,376 公尺,工程區內兩側多為農田;沿途現況僅有零星工寮、農舍及住家使用,為保障私有財產並避免民眾抗爭,已在工程設計及路權寬度規劃上持續檢討,以拆遷最少房舍為主要考量,較早期規劃之路型,已大幅減少房屋拆除之必要;另本開闢道路跨台鐵後段路線主要沿陳厝厝排水二岸施作,運用道路與排水整治共構方式,結合排水系統之水利地與現有道路,並盡量利用公有土地,經計算使用公有土地比例約在 54%以上,達到降低私有土地徵收及避免侵害私有財產權之目標。
6.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與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本案計畫道路將永久為道路使用,若以租用、設定地上權方式等方式取得,縣府每年將需額外編列預算,造成縣府財政負擔,且該等方式將導致原土地所
有權人無法做其他使用,因此於徵收前將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先行協議價購取得,若所有權人拒絕參與或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本府始將依法徵收。本案計畫緣起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整合 137 線改線新
闢工程、台 76 線至高鐵彰化站、高鐵彰化站至溪州台一線橋下平面道路及高鐵彰化站至雲林縣林內鄉與台 3 線銜接之可行性評估」已完成評估。基於計畫
迫切性,彰化縣政府研擬「xxxxxxxx-xx 0x中部路段替代道路興工程」專案計畫,爭取中央專案計畫經費補助,該計畫共分為四部分,其中本案位於計畫中段屬優先施作路段,故本案道路完成後,未來可與整體計畫串連,涵蓋高鐵、快速公路系統,有助於活化中台灣軸帶之交通網絡,並可連絡彰化縣東側地區主要鄉鎮道路,xx城鄉差距。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第一次協議價購會:本府第一次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因
人數眾多故分為兩場,分別經本府 101 年 9 月 5 日府工
新字 1010255680 號、101 年 9 月 5 日府工新字第
1010255722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各相關
單位訂於 101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整假員林鎮公所大禮堂,下午假社頭鄉公所召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取得協議價購會,會議中土地所有權人充分表達各項意見及本府於會中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開會通知函影本暨其協議價購會議紀錄本,附件六),本府並以 101
年 9 月 20 日府工新字第 1010271902 號函、101 年 9 月
20 日府工新字第 1010271903 號函雙掛號郵件將協議價購紀錄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紀錄,請所有權人如同意協議價購或對本案辦理徵收有意見時,於 101 年 9
月 28 日前期限內提出xx意見。另部分通知無法送達
者(已向戶政機關及稅捐處查尋地址),亦以 101 年 11 月 2 日府工土字第 1010317908A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附件七)。請受送達人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前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及對徵收於該期限內提出xx意見,期限內受送達
人亦無提出xx意見。
(二) 第二次協議價購會:本府召開第一次協議價購會後眾多相關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依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
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土地徵收由「公告
現值加成」改以「市價」補償,行政院並自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並反映本府所提協議價購價格過低未符目前市場交易價格,及為何無區分臨路或非臨路等條件因素差別等問題。是故本府復於 101 年 10 月 8 日邀集本案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分別為員林、北斗及xx地政事務所召開研商會,就協議價購價格問題,會中結論請各地政事務所就本案相關協議價購價格於 101 年 11 月
15 日前將各土地經宗地個別因素評定後各土地市價報府,本府將依據評定後之各筆土地市價與第 1 次協議價購市價比較,再研議是否召開第 2 次協議價購會,經審慎評估後,本府再召開第 2 次協議價購會,本府第 2 次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分為四場,分別經本府 101 年 11月 23 日府工新字 1010347084 號、101 年 11 月 29 日府
工新字第 1010354578 號、101 年 11 月 30 日府工新字第
1010356037 號、101 年11 月30 日府工新字第1010356055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各相關單位訂於 101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整假社頭鄉公所大禮
堂、10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30 分整假社頭
鄉公所大禮堂、10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整
假員林鎮公所大禮堂、10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整假永靖鄉公所大禮堂召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取得協議價購會,會議中土地所有權人充分表達各項意見及本府逐一答覆說明(詳如后附開會通知函影本暨其協議價購會議紀錄本,附件六),本案計有xxx等 214筆土地同意價購,其餘經協議不成立,且本案僅針對土地進行協議價購,土地改良物部分採徵收程序予以補償,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本府並以 101
年 12 月 7 日府工新字第 1010362623 號函、101 年 12
月 18 日府工新字第 1010373466 號函、101 年 12 月 18
日府工新字第 1010374332 號函、101 年 12 月 19 日府工
新字第 1010373976 號函雙掛號郵件將協議價購紀錄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紀錄,請所有權人如同意協議價購或對本案辦理徵收有意見時,分別於 101 年 12 月
11 日、12 月 21 日、12 月 24 日、12 月 24 日前期限內提出xx意見。另部分通知無法送達者(已向戶政機關及稅捐處查尋地址),亦以 102 年 1 月 11 日府工新字第 1020010021A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附件七)。請受送達人於 102 年 2 月 8 日前同意辦理協議價購及對徵收於該期限內提出xx意見,期限內受送達人亦無提出xx意見。
(三) 用地價購協議會開會通知函(含附件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意見xx書及協議價購同意書各一份)暨其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以雙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規定期限內xx意見,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規定辦理,並均已合法送達。
(四) 本案於申請徵收前業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本
案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劉慶順等人於會議中xx之意見,本府除於會中做詳細說明外(詳如會議紀錄)並以雙掛號郵寄,為求慎重本府亦以函文回復會中xx人,並做成一覽表(如附件九),對於未參加會議之土地有權人及會議中未提出xx意見者,本府亦以雙掛號郵寄會議紀錄,且請其於期限內提出相關意見,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 前開用地價購協議會開會通知函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六)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參酌鄰近土地之市價正常交易價格估算,本價格與市價接近),土地改良物則依據彰化縣政府所定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一、十二)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十六)十五、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經查案內需拆除之建戶,未符合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人口,即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因此本案無需辦理安置計畫。(附件十)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工程完工後可紓解龐大的交通流量,並促進該地區經濟繁榮發展。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五)
(三) 計畫進度:預訂於 102 年 8 月開工至 104 年 6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8 億 8,207 萬 5,927 元整。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7 億 4,268 萬 4,412 元整。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1 億 3,939 萬 1,515 元整。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11 億 3,625 萬元整。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依據本府 101、102 年度歲出計畫所編列之預算證明(101、102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 (土地)項下)。
(三)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
(一) 奉核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附件一)
(二) 興辦事業計劃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附件二) (三) 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三)
(四) 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附件五)
(六)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附件六)
(七) 協議價購取得土地清冊。(附件七另行造冊) (八) 公示送達函及公告清單。(附件八)
(九) 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及相關處理情形一覽表。(附件九)
(十) 無需安置計劃相關文件。(附件十)
(十一) 徵收土地清冊。(附件十一另行造冊)
(十二) 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十二另行造冊)
(十三) 本案經彰化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文件。(附件十三)
(十四) 經費來源證明文件(預算證明書)。(附件十四) (十五) 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五另行造冊)
(十六) 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十六)
需用土地人:彰 化 縣 政 府
法定代理人:縣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