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山东省鲁西监狱移动执法系统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0000926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山东省鲁西监狱移动执法系统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0000926A_001
计划编号: 37000000017101820220028
采 购 人: 山东省鲁西监狱(山东省里彦电厂)
供 应 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山东省鲁西监狱(甲方)所需全省监狱移动执法系统 (项目名称)在国内以上级部门集采方式进行采购。经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x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x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内容
x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移动执法系统服务(详见服务清单)、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服务、虚拟无线专用网络服务、安全接入服务、门禁系统与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的适配改造(含 NFC 卡及读卡服务、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监控内容显示所需监控服务、监狱大门覆盖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等区域地理围栏设置部署、AB 门区域蓝牙电子围栏设置部署等)等、移动应用对接服务、非法终端信号管控服务。同时乙方给甲方干警及家属提供家庭融合套餐的优惠服务。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 1255254 元,其中:一次性
业务服务费 1063734 元,大写:壹佰零陆万叁仟柒佰叁拾肆元整;日
常业务服务费(12 个月)191520 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xx贰拾 元整,合计人民币 1255254 元,大写: 壹佰贰拾伍万伍仟贰佰伍拾肆元整 。
乙方开户单位: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
账号: 1608001429200063450
五、付款途径
国库支付,预算内资金 1255254 元。
六、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移动执法系统一次性业务服务费的 30%,金额:319120.20 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壹佰贰拾元 贰角整);一次性业务服务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业务服务费的 70%,金额:744613.80(大写:柒拾肆万肆仟xxx拾叁元捌角整)。
自 2022 年 2 月起,日常业务服务费由山东省鲁西监狱按照实际
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每用户每月日常业务服务费 60 元结算。
七、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在乙方与甲方局机关和各省属监狱签订的分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局机关和各省属监狱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转为质保金,待满 3 年后,若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乙方。
八、交付日期和地点
1.交付日期: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须于 2022 年 6 月底前按照要求完成全省监狱移动执法系统的一次性业务服务交付(包含以下内容:移动执法系统服务(详见服务清单)、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服务、虚拟无线专用网络服务、安全接入服务、门禁系统与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的适配改造(含 NFC 卡及读卡服务、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监控内容显示所需监控服务、监狱大门覆盖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等区域地理围栏设置部署、AB 门区域蓝牙电子围栏设置部署等)等)、移动应用对接服务交付和非法终端信号管控服务交付。
2.交付地点: 山东省内甲方指定地点
九、服务期限
x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为 36 个月,自日常业务服务中的流量套
餐服务正式生效之日(即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
十、合同生效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保存
x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
甲 方:山东省鲁西监狱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甲方在本项目中所需服务在国内进行上级部门集采方式采购,经评定,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还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3.“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服务。
4.“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5.“免费维护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时期。
6.“保修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及技术支持、产品升级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时期。
7.“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8.“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服务内容
x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移动执法系统服务(详见服务清单)、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服务、虚拟无线专用网络服务、安全接入服务、门禁系统与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的适配改造(含 NFC 卡及读卡服务、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监控内容显示所需监控服务、监狱大门覆盖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等区域地理围栏设置部署、AB 门区域蓝牙电子围栏设置部署等)等、移动应用对接服务、非法终端信号管控服务。同时乙方给甲方干警及家属提供家庭融合套餐的优惠服务。
三、合同价格
1.合同金额详见合同格式。
2.本合同价格包括服务期间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且为完税后价格。
四、付款
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
3.付款途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国库集中支付
4.付款方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
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移动执法系统一次性业务服务费的 30%,金额:319120.20 元(大写:叁拾壹万玖仟壹佰贰拾元
贰角整);一次性业务服务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业务服务费的 70%,金额:744613.80(大写:柒拾 肆万肆仟xxx拾叁元捌角整)。
自 2022 年 2 月起,日常业务服务费由山东省鲁西监狱按照实际
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每用户每月日常业务服务费 60 元结算。
5.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xxx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xxx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五、交付日期和地点
1.交付日期: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须于 2022 年 6 月底前按照要求完成全省监狱移动执法系统的一次性业务服务交付(包含以下内容:移动执法系统服务(详见服务清单)、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服务、虚拟无线专用网络服务、安全接入服务、门禁系统与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的适配改造(含 NFC 卡及读卡服务、移动执法终端安全管控平台监控内容显示所需监控服务、监狱大门覆盖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等区域地理围栏设置部署、AB 门区域蓝牙电子围
栏设置部署等)等)、移动应用对接服务交付和非法终端信号管控服务交付。
2.交付地点: 山东省内甲方指定地点
六、服务质量
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完全符合上级部门集采时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
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
3.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
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即: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实质性验收。
5.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
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2.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4.甲方如延期付款,每逾期 1 日,按应付金额 0.3‰支付违约金。
5.乙方延期交付,每延迟 1 日,按应交付总额 0.3‰支付违约金。
6.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
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7.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国家政策变动、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 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联系方式
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
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竞争性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响应文件中的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十、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一、合同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十二、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三、法律适用
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四、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
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所有乙方投资的软硬件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六、合同的生效
x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竞争性磋商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全部规定。
3.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