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件类型:
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号:
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联系电话:9557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2013】35 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解释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指乙方提供符合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甲方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根据《办法》,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基金份额;
(二)基金专户份额;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四)现金。
2.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折算比率。
3.初始交易:指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甲方发出交易委托购买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品种融出资金,乙方提供质押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
4.自动续做:指甲方发出报价回购业务初始交易委托并选择“自动续做”的,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5.手动续做:即对于未选择自动续做的报价回购交易,在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希望参与下一期交易,应当再次下达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由系统完成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6.不再续做: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7.购回交易:指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8.到期购回:指甲方于到期日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9.提前购回:指在回购到期日前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回购的交易。提前购回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可以提出部分提前购回。
10.乙方提前购回:在回购到期日前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回购的交易。乙方提前购回,甲方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初始交易成交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计算。
11.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指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
12.提前购回价格:指甲方提前购回的回购交易在交易达成日乙方公布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13.质押库: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的
质押券保管库,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证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库进行质押登记。
14.担保资金账户: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的申请为乙方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15.可用额度:指证券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1)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2)报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
16.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开市交易的日期。
19.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2.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包括资金和证券),该等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5.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交易,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在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联络方式如有变
更,将及时通过乙方交易软件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该资料变更视同对本协议相应内容的修改。如甲方因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联系到甲方,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损失,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报价回购协议、风险揭示书、报价回购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8.甲方承诺在报价回购交易期间将证券账户托管在乙方,不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或未交收报价回购交易时,甲方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
9.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深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2.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3.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任何通过甲方账户申报的报价回购交易相关操作,乙方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相应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证券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在向中国结算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5.乙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6.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三章 一般性约定
第四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报价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申报、登记结算、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五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
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六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认知程度等。
第七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后,需待乙方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第八条 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九条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 甲方需使用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号办理双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甲方保证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资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指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十一条 如甲方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成交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义务。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乙方可直接对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同时,如果乙方发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终止甲方
报价回购交易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乙方不向甲方支付透支资金额度的购回收益。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2)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3)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妥善保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报价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拒绝可能导致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 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 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甲方应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销户等操作申请。
(5)办理报价回购交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6)乙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出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不能撤销已发出的报价回购业务委托。
第十五条 报价回购业务自动续做的初始交易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第十六条 甲方对一笔回购交易不能部分不再续做。
第五章 质押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进行质押物的选择和折算率计算,质押物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设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和调整,甲乙双方均完全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
带来的风险:
(一)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二)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三)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类型、折算率评估,乙方据此制定标准券折算率。
(四)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计算折算率:
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定为1,利率类和信用类资产折算率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确定。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折算率=基金专户中现金资产占比+基金专户中利率类资产占比×利率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中信用类资产占比×信用类资产折算率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数量=(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基金专户份额净值×综合折算率)÷100
公式中各类资产占比、份额净值均为前一交易日日终时基金公司公布的数据。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物的保管与质权确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应转入质押库。乙方提交的充
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担保资金账户。
2.转入质押券保管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 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 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甲 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3.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4.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其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因质押物到期、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导致报价回购质押物不足的,乙方最迟应于次一个交易日内补足质押物。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交易。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乙方转入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到期、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而不足,并因此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未 到期报价回购。
第二十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大于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乙方申请转出质押物时,应确保当日日终有足额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也可通过乙方相关交易软件查询甲方参与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乙方将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
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第六章 报价回购交易要素第二十三条 交易品种的期限为 1 年以内。
第二十四条 报价回购价格、可用额度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网站或系统公布当日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各品种的到期购回报价、提前购回报价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当日报价一经报出,在交易时间内不得修改,下一交易日可重新报价。
甲方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后,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偏差。
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或其它指令。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日回购额度可用余额。由于“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随时可能变化,甲方认可:其新开报价回购委托可能因回购品种规模限制而被乙方拒绝,而其他投资者在后发出的委托可能会被接受,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参照《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交易委托系统接受时间:
初始交易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提前购回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
预约提前购回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00;不再续做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4:00; 预约不再续作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00。第二十六条 申报数量
报价回购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 张为人民币 100 元。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张(1000元),超出部分应为 10 张(1000 元)的整倍数。若深交所对申报数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托
客户可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客户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
不再续做指令主要包括:证券账号、不再续做的报价回购成交编号等。
提前购回指令主要包括:证券账号、提前购回的报价回购成交日期和成交编号等。当日甲方卖出证券资金和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到期所获资金,当日可以用于报
价回购交易。
甲方已知晓如其提交的初始委托超过乙方该品种回购规模限额,乙方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该项委托申报,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
客户的所有委托行为均不可撤销。第二十八条 报价回购申报
乙方向甲方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甲方接受报价后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双方之间交易的行为视为申报。
乙方交易系统按照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深交所申报,并及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乙方指定的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交易类型、甲方证券账户号码、甲方交易单元代码、乙方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品种期限、到期回购日
期、报价类型、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产品续做方式等。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乙方指定的交易单元代码、申
报日期、甲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交易类型、甲方交易单元代码、甲方证券账户号码、乙方指定的自营证券账号号码、证券代码、品种期限、到期回购日期、报价类型、提前购回价格、数量、产品续做方式、对应初始交易的申报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九条 成交确认
乙方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甲方接受报价后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双方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物对应的交易申报进行确认,视为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报价回购交易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成交分为初始交易成交和提前购回成交。
初始交易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乙方指定的证券账号及其指定的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乙方指定的证券账号及其指定的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报价回购各交易类型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不再续做和提前购回三种类型。 1.初始交易
初始交易是指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甲方发出交易委托购买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品种融出资金,乙方提供质押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
自动续做是指甲方发出报价回购业务初始交易委托并选择“自动续做”的,在续做期间,如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同品种回购交易,客户不需另行下达初始交易委托,由系统自动完成该笔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自动续做期间,甲方收益按乙方代甲方自动完成初始交易申报当日公布的该品种到期年收益率(非交易日收益率按前一交易日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计算。甲方在自动续做期间规定时间内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终止自动续做功能,系统将不再自动完成续做回购交易。
2.不再续做交易
不再续做交易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的交易。
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不再续做功能与每笔初始交易相对应,仅对选择不再续做的初始交易生效。
在任一交易日内,各期限品种当日累计未预约不再续做、提前购回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未到期余额 30%时,乙方当日有权选择不再接受甲方不再续做申请。
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不再续做委托累计金额大于 3000 万(含 3000 万)的,视为大额不再续做。发生大额不再续做的,需在不再续做日前一交易日 15:00 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预约。没有预约的大额不再续做,乙方有权不接受其不再续做委托。
3.提前购回交易
提前购回交易是指在回购到期日前,在规定时间内,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以此方式提前了结回购的交易。
提前购回交易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单笔回购交易可以部分提前购回。
交易系统不接受回购到期日乙方发出的提前购回委托。
在任一交易日内,各期限品种当日累计未预约提前购回、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未到期余额的 30%,认定为发生巨额购回,乙方有权不再接受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的提前购回委托累计金额大于 3000 万(含 3000 万)的,视为大额提前购回。发生大额提前购回的,需在提前购回日前一交易日 15:00 之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预约。没有预约的大额提前购回,乙方有权不接受该提前购回委托。
第三十一条 购回金额
购回金额是指甲方报价回购交易购回时收到的融出资金和回购期间收益的总额。到期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到期购回金额=剩余成交数量×(100+初始交易成交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剩余成交数量为,到期购回日该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减去对应的提前购回成交数量后的余量;实际回购天数=到期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提前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提前购回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100+提前购回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自动续做同为当日到期后,交易系统自动为客户再做该品种的初始交易。当日结
算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当日到期结算。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续作初始交易成交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
(二)续做初始交易结算。客户初始交易结算金额=成交数量×100;
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续做,当日对客户清算金额为当日购回金额减去当日初始交易金额。
续做期间根据当日清算收益(即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购回金额减去当日初始交易金额)记增客户资金账户金额,证券余额保持不变;不再续做当日,按到期购回金额记增客户资金账户余额,记减相应证券余额。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张,1 张为 100 元。
实际回购天数=到期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到期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购回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到期购回日。第三十二条 乙方提前购回
乙方因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等情况可能导致质押物不足,乙方为防止质押物连续不足导致业务权限被终止,使报价回购交易不能正常进行,需降低报价回购规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全部或部分未到期回购提前购回。乙方提前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提前购回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
乙方提前购回收益为被提前购回品种初始成交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三条 其它约定
1.甲方应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到期日、自动续做到期日,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2.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和期限等;甲方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3.甲方已知悉,当任一品种额度接近上限时,甲方买入委托申请可能会因额度不足而被拒绝。之后如有新的额度释放,甲方委托买入申请可能会被接受。
4.甲方在回购到期日的提前购回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5.甲方提前购回委托交易成功的,甲方获得的资金(提前购回本金)当日可用不可取。
6.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的报价回购交易,当日已成交的交易结果不变,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7.鉴于深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如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
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七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四条 报价回购业务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情况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
(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与乙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
乙方应当通过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划付。
第三十六条 T 日日终(T 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乙方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行轧差清算。
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报价回购交易清算结果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 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办理资金划付,最后一批次的资金划付时点为 16︰00。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期限顺延至 T+2 日办理。T+2 日乙方仍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负责。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 乙方资金划付失败的,双方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下一交易日,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甲方初始回购交易,乙方当日冻结甲方全部初始回购金额,并于下一交易日完成申报、交收,双方质押关系建立。冻结期间,乙方按照初始回购交易日约定的到期年收益率向甲方进行补偿。
2.对于甲方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交易(T 日),T 日甲乙双方质押关系保持不变, T+1 日日终完成申报、交收后自动解除质押登记,双方质押关系终止,甲方资金 T+2日可取。若甲方 T 日未使用购回资金可用额度的,延迟交收期间乙方每日按延迟交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赔偿;若甲方 T 日已使用购回资金可用额度的乙方对已使用部分资金不予赔偿,并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限制(限制撤销指定和转托管),待 T+1日完成申报、交收后解除限制。T+2 日乙方仍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深交所可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资金划付失败的,对于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但未及时支付
的金额,延迟期间每日按延迟交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质押券处置协议应约定处置的条件、程序、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内容。
第四十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业务权限终止及其他异常情况处置
第四十一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深交所可以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1.乙方违反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2.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3.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4.乙方因质押物到期、折算率调整、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乙方暂停报价回购业务,并要求乙方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6.其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乙方终止报价回购业务,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业务权限终止的处置
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进入业务终止当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2.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3.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4.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5.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6.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7.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将使用其他自有资产补足未清偿部分。未清偿部分,乙方按每日延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机会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等。
8.乙方未能在业务终止时对甲方进行足额偿付的,甲方可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
决方式主张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置
1.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将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2.乙方被暂停业务权限的,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乙方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暂停。乙方不再接受初始交易、终止连续续做交易。乙方及时与深交所沟通,了解暂停业务权限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在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后,及时申请恢复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3.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按按本章“业务权限终止的处置”规定处理。
4.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甲方已成交的初始交易,成交有效;自动续做交易的,乙方将终止其自动续做;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在到期后将到期购回资金按照司法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处理。司法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5.乙方质押物不足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质押物补库或通过下列方式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
(1)放开未预约不再续做、提前购回交易委托比例限制;
(2)放开大额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大额委托预约机制;
(3)与甲方协商由其提出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委托;
(4)暂停部分或全部期限品种自动续做委托;
(5)乙方提前购回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回购。
6.质押券到期的,乙方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议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权采取警示提醒、终止协议等措施,并可终止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权限。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第四十六条 甲方行为构成报价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可直接对甲方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资金等,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向甲方兑付交易本金及收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乙方违约后的债务金额=应归还甲方的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甲方实际持有天数×初始交易当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365),延期支付的按“乙方违约后的债务金额(扣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部分)”每日加收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
当乙方违约的,质押券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应归还甲方的初始交易金额”及相应收益(初始交易金额×甲方持有天数×初始交易当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365),不包括延期支付的罚息。质押券处置所得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还“应归还甲方的初始交易金额”。若处置资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位上全部担保债务的,按比例偿还。质押券处置后的剩余财产应全部返还乙方。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四十九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报价回购交易业务被终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醒甲方停止报价回购交易申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偿付。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通知送达
第五十一条 甲方确认以在乙方预留的联系地址/住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甲方已充分知悉并认可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认可乙方的通知事项送达方式,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视为送达成功:
1.文书到达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无人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
2.甲方承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保持畅通,文书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的,通话结束之时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拒不接听、无人接听、拒不配合乙方告知、电话无法正常接通的,电话拨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时视为送达成功,非因乙方原因无法发送邮件的,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4.乙方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本协议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等发生变动或调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门户网站(www.gyzq.com.cn)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向甲方告知义务。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三条 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情况,或因本协议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四条 遭受不可抗力、遭遇异常事故或知悉法律法规变化的一方应尽快通
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五条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变化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乙方将通过乙方门户网站(www.gyzq.com.cn)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向甲方告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并在乙方办理完取消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手续;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3.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相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的本协议,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仅限机构客户):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