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NDA 证券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
本文件是用日语制成后翻译成中文。日文文本为原文,中文文本为参考。如果这两个文本之间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日文文本为准。
OANDA 证券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
第 1 条 (本条约的宗旨)
本《OANDA 证券场外衍生品交易条约》(以下简称“本条约”)是关于用户和 OANDA 证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之间进行的场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场外股指差价合约交易及场外商品差价合约交易(以下统称“场外差价合约交易”)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及本交易相关服务使用方面的约定。用户在进行本交易 前,必须接受《OANDA 证券场外衍生品交易说明书》(以下简称“交易说明书”)的内容及本条约的各项条款,并在充分理解场外差价合约交易的机制及风险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并自身负责进行本交易。此外,本公司提供“fxTrade”和“OANDA Japan FX/CFD”服务,并且除非另有说明,本条约共同适用于这两种服 务。
第 2 条 (法律法规等的遵守)
用户及本公司在进行本交易时,应遵守本条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本条约中未规定的事项,或者对本条约的解释有疑义时,双方应带着诚意协商,以求圆满解决。
第 3 条 (定义)
本条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ID、密码”,是指仅提供给在本公司场外差价合约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中使用的用户登录ID 和密码。
(2) “营业日”,是指本公司的营业日。
(3) “交易汇率”,是指本公司与用户之间进行交易时提示的货币对、股指品种、商品品种(以下统称 “品种”)的交换比率。
(4) “换汇点数”,是指在场外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因跨日持有头寸而产生的货币对之间的利息差异,包括用户收到的部分和支付的部分。
(5) “利息相当额”,是指在场外股指差价合约交易及场外商品差价合约交易中,因跨日持有头寸而产生的融资成本。
(6) “分红相当额”,是指在场外股指差价合约交易中,因跨日持有在参考原资产上实施分红的头寸而产生的分红调整额的收支。
(7) “限价单”,是指市场行情达到或超过用户事先指定的交易汇率时成交的订单。这里包括为防止损失扩大而下的单,或为了确定利润而下的单。
(8) “止损(随时强制结算:英文名称:Margin Closeout)”,是指当用户的有效保证金低于该时间点所需的保证金时,本系统自动结算对象头寸。
(9) “必要保证金”,是指本公司为了维持客户账户的头寸,作为担保所需的存款。在本条约中有时也称为“保证金”。
(10) “市价单”,是指按订单到达本公司时的汇率进行买卖的订单。
(11) “头寸”,是指未结算的C 成交。
(12) “订单”,是指市价单及限价单。
(13) “制裁对象国”,是指经济产业省指定为经济、贸易制裁对象并实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4) “手续费”,是指本公司适当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支票等的返还手续费等,但不限于此。
(15) “交易”,是指本公司作为用户的交易对象,成交或成立订单。
第 4 条 (风险及自我责任原则)
用户在充分理解本条约及交易说明书的内容、以及以下各项所列的风险的基础上同意本条约所记载的事项,并在用户的判断和责任下进行本交易。
(1) 本交易会伴随着外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动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2) 本交易不保证本金。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还伴有遭受存入保证金以上损失的危险性。
(3) 本交易存在受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及各国政府管制等影响的风险。
(4) 本交易有时会因系统设备、通信设备出现故障等意外情况,导致用户的交易会受到限制。
(5) 因为本交易可通过杠杆效应,用较少的保证金进行较大金额的交易,所以能够获得较大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有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
(6) 在本交易中,为了减少损失而设置了止损规则,但由于交易汇率的变动等原因,有可能执行止损而产生损失,根据情况,损失金额可能会超过预存保证金金额。
(7) 在本交易中,若遇到主要国家的节假日和特定时间段,以及在天灾地变、战争、政变、汇率管理政策变更、同盟罢工等特殊情况,则本公司难以提供汇率,用户可能难以结算所持头寸或新增头寸。
(8) 在本交易中,存在本公司就本交易进行相关交易的金融商品交易商、商品期货交易商及其交易银行破产等导致的交易限制,或转移未结头寸及预存保证金等造成的损失等交易商信用风险。
(9) 用户与本公司进行的交易为相对交易,本公司标示品种的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存在差异(点 差)。在交易汇率急剧变动、经济指标发布前后市场流动性下降以及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扩大提供点差。
(10) 关于与本交易相关联发生的换汇点数、利息相当额,根据利息状况可能会产生损失。
(11) 双向持仓可能具有双重负担点差(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负担卖出价与买入价的换汇点数、承担利息相当额等差额的缺点,可能会缺乏经济合理性。
(12) 作为本交易中包含的风险,以上所列的风险属于一般性风险,并非包含所有风险。
第 5 条 (本服务的范围)
本服务的范围由本公司规定,本公司将通过本条约及交易说明书等规约类文件、订单及存取款/转账等相关的各种手册、以及网站上发布公告等合理的方法进行通知。用户应在理解这些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本交易。
第 6 条 (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用户在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承诺以下几点。
(1) 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企业、总会屋等、标榜社会活动等实则恐吓敲诈的无赖或特殊智能暴力团等其他反社会势力
(2) 不得对本公司提出暴力要求或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合理要求
(3) 不得在与本公司的交易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性的言语
(4) 当本公司判断为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虚假申报,或者做出了任何符合的行为时,即使交易被停 止,或者账户根据通知被解除,也不得提出异议。此外,即使因此而产生损失,也应全部由自己承担责任
第 7 条 (交易机制)
1. 用户根据本条约进行的本交易,是指用户将保证金委托给本公司,并以该保证金为担保进行的场外差价合约交易。本交易是本公司作为用户的交易方来达成交易的相对交易。
2. 本交易采用了用户通过互联网利用本系统进行交易的方法。
3. 用户访问本系统时,通过 ID、密码进行验证。当用户输入的 ID 和密码与本系统中登记的 ID 和密码一致时,我们将视为交易方是用户本人,进行本次交易。
第 8 条 (交易账户)
1. 关于用户的预存金、本交易中的保证金、头寸结算相关的损益金、其他经费/手续费等与本交易有关的所有钱款的授受、余额等管理,都是通过用户在本公司开设的场外差价合约交易账户(以下称为“本交易账户”)进行的。
2. 关于本交易账户的开设,原则上是一个人一个账户。
3. 用户应以进行本交易为目的,在同意本条约及交易说明书、以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规则等的基础上,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开设本交易账户。用户应使用与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上所记载的内容相同的地址和姓名。
4. 用户在申请开设本交易账户时,对于本公司交付的书面文件或报告书,同意以电子(包括电子邮件)方式交付。
5. 对于是否同意开设本交易账户,将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审查标准进行判定,只有在本公司同意用户开设本交易账户时,用户才能进行本交易。根据审查结果,有时会拒绝用户开设账户。另外,根据审查结果,本公司判断为不能开设本交易账户时,一律不公开理由。
第 9 条 (开户标准)
1. 关于个人账户,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受理开户申请。
(1) 应充分理解《交易说明书》的内容,同意并接受《条约》及《电子方式交付规定》
(2) 应充分理解场外差价合约交易的特点、机制及风险,能够自行判断并用自己的资金进行交易
(3) 能够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
(4) 不是未成年人,或开户时的用户年龄不得超过 75 岁。
(5) 开户时,金融资产在 30 万日元以上或年收入在 50 万日元以上
(6) 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企业、总会屋等、标榜社会活动等实则恐吓敲诈的无赖、标榜政治活动实则恐吓敲诈的无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以及其他符合这些特征的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者不参与任何反社会活动
(7) 不属于外国PEPs(在外国政府等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和曾经占有重要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8) 同意提交有关FATCA 的信息
(9) 原则上要居住在日本国内
(10) 拥有邮箱地址
(11) 确保本公司平时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到您
(12) 尚未在本公司开设交易账户
(13) 可以自己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确认/管理
(14) 不是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经营公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或者没有在注册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
(15) 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以尽快申报
(16) 确保不会有本公司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或交易
(17) 审查负责人根据合理的根据判断为符合要求
2. 关于法人账户,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方受理开户申请。
(1) 应充分理解《交易说明书》的内容,同意并接受《条约》及《电子方式交付规定》
(2) 开户时,金融资产在 50 万日元以上
(3) 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企业、总会屋等、标榜社会活动等实则恐吓敲诈的无赖、标榜政治活动实则恐吓敲诈的无赖、特殊智能暴力集团以及其他符合这些特征的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者不参与任何反社会活动(包括董事/职员、代理人、实际控制人)
(4) 法人代表、交易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外国PEPs
(5) 同意提交有关FATCA 的信息
(6) 原则上必须是在日本国内登记总部或分部的法人
(7) 可以在商业登记的总部或分部收取邮寄物品
(8) 选定对交易及交易附带行为具有权限的个人(以下称为“交易负责人”)。另外,本公司规定的交易负责人的标准主要如下
① 每个账户至少有一名交易负责人
② 交易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可以是同一个人
③ 能够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
④ 不是未成年人,或开户时的用户年龄不得超过 75 岁
⑤ 应充分理解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特点、机制及风险,能够在交易负责人的判断和责任下进行交易
⑥ 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确认/管理
⑦ 为账户名义人公司的在籍者
(9) 同意提交有关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10) 拥有邮箱地址
(11) 确保本公司平时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到您
(12) 尚未在本公司开设交易账户
(13) 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可以尽快申报
(14) 确保不会有本公司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或交易
(15) 审查负责人根据合理的根据判断为符合要求
第 10 条 (禁止行为)
1. 用户应事先同意不得进行下列各项所规定的行为。
(1) 通过非法操作或改动终端、设备、线路、软件等方式进行本交易的行为
(2) 在极短时间内机械地反复进行本交易的行为
(3) 与交易如何无关,对本交易系统或本交易系统的运行施加过大负荷的行为
(4) 对本公司董事/职员(包括本公司关联公司以及接受本公司业务委托公司的董事/职员)的辱骂、恫吓、威胁、谎言、诽谤中伤、损害名誉的言行、妨碍业务的行为
(5) 利用本交易系统的缺陷、漏洞、本公司或用户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系统设备等或互联网的漏洞、网上银行市场等的混乱等,想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 利用发行价格、掉期率、利息/分红调整额、延迟等本公司交易系统之间的差异进行套利交易的行为
(7) 反复进行被认为与交易无关的存取行为
(8) 以他人名义(包括家庭成员的名义)申请开户或使用他人名义的账户进行交易
(9) 未经本公司授权,擅自将本交易及本交易相关的信息用于商业交易等脱离个人交易的行为
(10) 除上述各项外,妨碍本公司与用户或其他用户的顺利交易的行为
2. 当做出前款的禁止行为时,或者本公司确认过去做出相应的行为时,本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冻结或解除该账户,并追溯到过去撤销成交。由此产生不足金额时,用户应向本公司立即支付相当于不足金额的钱款。另外,因该交易而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时,用户必须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即使是将该交易处理为无效而导致用户遭受损失,本公司也应免责。
第 11 条 (保证金)
1. 在下本交易的买卖订单之前,用户应以现金形式向本公司存入超过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保证金额以上的金额。另外,结算交易不在此限。
2. 当本公司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国际经济形势等的变化,需要变更所需保证金的金额时,本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 双向持仓保证金应按 XXX 方式(比较卖出和买入的头寸总和,并对头寸总和多的一方计算保证金)进行计算。
4. 因本交易而在用户的本交易账户上产生差额损益时,本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将该损益从用户的保证金余额中扣除,或将该损益添加到用户的保证金余额中。
5. 用户发生与本交易相关的债务时,本公司可以将保证金作为担保来进行保管,直到用户偿还该债务。此 外,如果用户未能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偿还债务,则本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使用所保管的用作担保的保证金来偿还该债务。
6. 关于本公司接受保证金的货币种类,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7. 本公司对用户预存的钱款不支付利息。
第 12 条 (交易日及时间)
1. 本交易所需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由本公司规定,当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更改交易日及交易时间。
2. 不论前款规定如何,即使是在前项规定的使用时间内,如果出现通信线路及系统设备等的瑕疵或故障(以下称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则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 务。
第 13 条 (订单的受理)
1. 用户与本公司进行本交易时从事的下订单、修改订单、取消订单等行为均通过本系统进行操作。包括发生系统故障的情况在内,除了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外,不会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接 单。
2. 除了本公司另外许可的情况外,用户不能通过代理人(第三方)进行交易。
3. 用户在下本交易的买卖订单时,应向本公司明确指示以下事项。
(1) 品种
(2) 卖出交易还是买入交易
(3) 新交易还是结算交易
(4) 订单数量
(5) 执行条件(市价单或限价单、反向限价单)
(6) 价格
(7) 订单的有效期(限价单时)
4. 关于在本交易中本公司所处理的货币组合、最多交易数量、订单种类和方法以及订单的有效期限,均由本公司决定。另外,这些内容可能会发生变更。
5. 关于用户使用本系统下的买卖订单,当本公司接收并确认输入内容时,视为受理接收内容的订单。
6. 对于用户使用本系统向本公司发出指示的买卖订单,仅在该订单尚未成交的情况下,可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及方法的范围内取消或变更等。
第 14 条 (订单的执行)
1. 本公司对于根据前条从用户处接受的用户订单,会按照其内容达成交易。但是,如果本公司接受的有关本交易的用户订单符合下面所列任意一项,则本公司可以不执行订单或者取消/修改已成交的订单。
(1) 因执行订单,导致用户在本交易账户中的净资产额低于头寸必要保证金与订单保证金的总额时
(2) 订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条约及本公司的其他规定时
(3) 无法进行回补交易时
(4) 订单为基于本交易系统中的价格等的错误标示所下的订单时
(5) 因某些原因而按照不遵循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成交时
(6) 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达成交易时
2. 因用户操作失误而成立的买卖订单的相关责任由用户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尽管本交易账户中可下单金额充足,但本公司认为不适合继续本交易时,本公司可对用户的新订单加以限制。
4.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交易相关的回补交易对象等的具体情况,暂时更改交易条件或加以限制。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会在本系统中提前通知或以回复订单的方式进行通知。
5. 根据各市场的具体情况等,本交易中的订单并不一定按照指定价格成交,且存在订单不成立的情况。
6. 基于本公司错误标示的价格执行订单或成交时,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订单或修改成交内容。
第 15 条 (头寸)
1. 不论是否进行通知,本公司有权酌情设置及更改交易或杠杆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持有头寸的总数及限额、交易数量及交易限额以及一定期间内允许的交易数量及交易额的限制。
2. 不论是否进行通知,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超出前款的规定限制的新订单及增加持有头寸的订单,以及在超出相关限制时,关闭用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头寸。
3. 由于某种原因,根据本公司的判断,对于用户头寸中的一个或多个头寸,需要按照用户的计算进行结算时,所结算头寸的种类及顺序可由本公司酌情任意决定。
第 16 条 (预存款的返还)
1. 用户可通过在可取金额范围内向本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输入的方式,要求返还用户的预存款。
2. 在办理完保证金返还要求相关的汇款手续前,如果用户的资产评估额低于头寸相关的必要保证金金额,则本公司可以不办理该汇款手续。
第 17 条 (交易汇率、换汇点数及利息相当额)
1. 关于本交易相关的交易汇率、换汇点数及利息相当额,适用本公司基于市场动向、利息动向提出的交易汇率、换汇点数及利息相当额。
2. 系统维护过程中及系统发生故障时等,可能会无法发布汇率。
3. 根据用户的系统环境或所用软件的规格等,向各位用户瞬间出示的汇率可能会有所不同,用户应事先予以同意。
第 18 条 (头寸的评估)
本公司会结合市场价格的变动,按照本公司出示的汇率,对本交易相关的用户头寸进行重新评估。
第 19 条 (止损)
1. 本公司会对用户头寸实时进行价值重置,当有效保证金低于必要保证金的一定比例时,止损就会启动。止损启动后,在不提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fxTrade 会通过反向交易,按照用户的计算自动结算全部头寸。另外,OANDA Japan FX/CFD 会通过反向交易,按照用户的计算对损失较大的头寸依次进行自动结算, 直至有效保证金达到规定标准。
2. 如因前款的反向交易致使用户蒙受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另外,根据市场的情况和止损的执行时机,结算价格可能会与判定止损时的价格存在较大偏差,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超出判定止损时的标准或高于用户预存的保证金余额。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如果执行止损后债务仍有剩余,用户须立刻向本公司偿清债务。
第 20 条 (交易限额)
1. 不论是否进行通知,本公司有权酌情设置及更改交易或杠杆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持有头寸的总数及限额、交易数量及交易限额以及一定期间内允许的交易数量及交易额的限制。
2. 不论是否进行通知,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超出前款的规定限制的新订单及增加持有头寸的订单,以及在超出相关限制时,关闭用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头寸。
第 21 条 (交易手续费及公共税费)
1. 用户应按照本公司规定,向本公司支付本交易相关的交易手续费、汇款手续费、账户管理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以下简称“手续费等”)。
2. 本交易相关的公共税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第 22 条 (交易报告书的交付)
1. 客户达成本交易以及本交易账户中持有头寸或保证金余额时,本公司会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37 条之 4
或商品期货交易法第 220 条的规定,及时向客户交付交易内容及余额相关的文件。
2. 本公司在收到用户的保证金后,会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37 条之 5 或商品期货交易法第 220 条之 2 的规定,及时向客户交付收据。
第 23 条 (期限利益的丧失)
1. 如用户符合本条约第 6 条或以下任意一项,即使本公司未进行通知或催告等,用户也应失去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交易的所有期限利益,并立即偿还债务。
(1) 停止支付或破产、开始办理公司更生、民事再生、个人再生手续或申请开始特别清算时
(2) 受到票据交易所停止交易的处分时
(3) 关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交易的债权及其他任何一项债务,发出暂时扣押、保全扣押或扣押的命令或通知时
(4) 关于用户对本公司负有的本交易相关的债务,对已交存的担保目的物进行扣押或开始办理拍卖手续时
(5) 所发生的情况依照外国的法律法规,与前述任一项相符合或相类似时
(6) 由于住址更改后未及时申报等归责于用户的原因,导致本公司不清楚用户所在时
(7) 用户变成非日本国内居住人员,且无望再恢复为居住人员时
(8) 由于身心功能严重下降,导致本交易相关的交易难以继续或无法继续时
(9) 用户死亡时
2. 用户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失去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交易的所有期限利益,并立即偿还债务。
(1) 对于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交易的债务或其他任何一项债务,用户未及时全部履行时
(2) 对于用户作为债务(但本交易相关的债务除外)担保交存本公司的担保目的物,进行扣押或开始办理拍卖手续(包括依据外国的法律法规,与其中任一项相符合或相类似的情况)时
(3) 用户违反了与本公司签订的本条约或其他任何交易规定时
(4) 本公司认为用户不适合继续执行本交易时
(5) 除前述各项外,本公司认为已发生的事由需要进行债权保全时
第 24 条 (丧失期限利益时的处理)
1. 用户符合前条第 1 款中的任意一项时,即使本公司未进行通知或催告等,对于用户通过本交易账户处理的本交易相关的所有交易,本公司也可按照用户的计算,任意进行结算所需的反向交易。
2. 用户对于前条第 2 款第 1 项所列债务中与本交易相关的债务未及时全部履行时,本公司可在不提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按照用户的计算,任意进行与该拖欠债务相关的交易结算所需的反向交。
3. 用户符合前条第 2 款的任意一项,且收到本公司要求后,应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内向本公司发出为结算通过本交易账户进行的所有交易所需的反向交易订单。
4. 如果用户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下反向交易的订单,本公司会按照用户的计算,任意进行结算所需的反向交易。
5. 进行本条规定的反向交易后,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用户预存的保证金,用户应立刻向本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钱款。
第 25 条 (抵扣计算)
1. 用户与本公司进行的所有交易中,如符合以下所列任一事项,则应按照本公司的通知,对于其对本公司负有的一切债务,丧失期限利益。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本公司都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对其债务及其对本公司享有的本交易相关债权及其他一切债权进行抵消。
(1) 已判明用户在开设账户时进行了虚假申报时
(2) 违反本条约的任意一项规定时
(3) 本公司认为其行为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公司的网站运营或本公司的电子通信系统时
(4) 本公司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时
2. 在前款的抵消中,关于债权债务利息、损失金等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期限内的计算执行日,关于债权债务的利率,应遵照第 25 条规定。
第 26 条 (保管资产等的处置)
1. 用户按照本条约规定交存本公司的所有保证金及其他担保,均为用户在本交易中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共同担保。
2. 用户向本公司偿还债务或进行前条规定的抵扣计算时,对于本公司所占有的用户保证金及其他担保等,本公司可任意处置,届时将全部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3. 如前款的偿还不足以将用户债务全额偿清,则本公司会自行按照合适的顺序方法进行冲抵。
第 27 条 (滞纳金的支付)
用户关于本交易未对本公司及时履行债务时,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含当日)到履行日(含当日),按年利率 14%(1 年 365 天按日计算)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
第 28 条 (禁止债权转让等)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对本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或抵押给其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 29 条 (报告)
符合第 23 条第 1 款各项(但第(6)项和第(9)项除外)及第 2 款各项的任意一项时,用户应立即向本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第 30 条 (申报事项的变更申报)
1. 已向本公司申报的姓名、名称、住址、事务所所在地、联系方式、银行账户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用户应提交文件或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2. 为了确认用户向本公司申报的事项,本公司尝试联系用户却无法联系上用户时,本公司有权停止本交易账户。
第 31 条 (向国家监管部门汇报)
1. 用户应事先同意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国家监督部门及自主管制团体等汇报本交易的内容,并对汇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2. 对于因按照前款规定制作及提交报告书等文件而造成的损失,在适用法律法规(含消费者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本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 32 条 (服务内容的变更)
本公司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变更本交易相关的服务内容。
第 33 条 (解约)
1.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本公司可以解除与用户之间有关本交易的全部交易,并解约本交易账户。但是,如果在解除时用户持有本交易相关的未结算头寸,或者用户对本公司负有债务,则在其限度内适用本条约。
(1) 用户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与本公司的交易时
(2) 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本交易相关的必要钱款或费用等时
(3) 用户违反了本条约、交易说明书、本公司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本公司已告知用户解除本条约时
(4) 关于本条约、交易说明书、本公司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修订和变更,未能获得用户同意,本公司已告知用户解除本条约时
(5) 用户不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账户开设标准时
(6) 本公司认为用户由于身心功能下降等原因,明显难以继续或无法继续本交易时
(7) 用户变成非日本国内居住人员,且无望再恢复为居住人员时
(8) 除前述各项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与用户继续交易时,由于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提出解约时
(9) 本公司认为用户散布谣言,以虚假行为或威力损坏本公司信誉时
(10) 本公司认为用户的交易订单会对市场公正的价格形成带来弊害,且经本公司多次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11) 已判明用户事先与他人串通,以便让他人可以在其申请交易的同一时期,以同等价格或成交价格等达成该交易,并进行该交易申请时。
(12) 用户在与本公司的交易中使用威胁性的言行或暴力等妨碍业务,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很难或不适合继续履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时
(13) 用户申请停止使用其个人信息时
(14) 本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本条约中规定的协议相关业务时
(15) 鉴于用户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数量等,本公司基于合理性判断,认为无法接受用户的订单时
(16) 无论交易方式如何,本公司认为其为短期内的连续交易、会对本公司回补交易带来影响的交易、或过度交易等不合理的交易时或者存在此种可能性时
(17) 使用未经本公司许可的程序、软件等,以不符合本公司系统预期的方式使用或计划使用本服务时
(18) 本公司基于合理性判断,认为用户冒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开设交易账户时
(19) 用户开设的账户很久之前就已经不再交易或余额清零时
(20) 用户符合本条约第 6 条及第 22 条所列的任一事项时
(21) 除前述各项外,由于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时
2. 与用户解除本交易时,如果用户与本公司进行的本交易的头寸仍有剩余,或者用户仍对本公司负有债务,则应通过反向交易结算剩余的头寸,并清算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
3. 前款情况下,用户每次都应向本公司支付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 34 条 (免责声明)
除本条约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外,对于用户因以下各项所列事由所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1) 由于天灾地变、政变、战争、内乱、暴动、自然灾害、国内外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公权力命令、处置、指导、争议行为、火灾、停电、通信手段切断、银行无法交易、市场无法交易及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易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延迟或无法进行金钱收受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各市场关闭、休息或虽开放但规定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订单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用户指示的交易及订单未能全部或部分达成而造成的损失
(3) 因适逢日本国内休假或本公司交易时间外,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用户订单或无法及时发布各项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4) 因电信、互联网、电话线路、移动电话设备或邮政等通信手段中的错误或延迟等,用户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移动终端等的故障或误动作,市场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提供的系统、软件等的故障或误动作,通信线路故障等与本交易相关的一切系统故障,其他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本公司计算机系统、软件等的故障及误动作而造成的损失(仅限适用法律法规(含消费者合同 法)所规定的范围)
(5) 本公司认为规定文件中使用的印章或签名与申报的印章或签名印章不一致,因进行金钱授受及其他处理而造成的损失
(6)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为执行场外差价合约交易而决定的口令(如本交易相关的用户账户编号、ID或密码等)因不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泄露给第三方,从而造成的损失
(7) 因错误输入或忘记ID、密码等归责于用户自身的原因,导致用户无法向本公司发出本交易相关订单而造成的损失
(8) 因用户的错误、错误输入或错误操作导致非用户预期的交易达成或交易未达成而造成的损失
(9) 因本公司按照第 13 条第 3 款及第 4 款的规定,对用户的订单加以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10) 因发生符合止损、期限利益丧失、解约条款的情况,本公司按照用户的计算进行反向交易而造成的损失
(11) 因本公司按照第 30 条第 2 款的规定停止用户的本交易账户而造成的损失
第 35 条 (交易条件等变更的通知方法)
本条约或交易说明书等用户与本公司之间的场外差价合约交易相关的交易条件发生重要变更时,本公司原则上会通过在网站发布公示的方式通知用户。但是,如果本公司认为有必要,也可能通过文件、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向用户通知相关内容。
第 36 条 (通知及文件发送)
1. 本公司向用户发布交易相关的通知或发送顾客报告书等文件时,原则上会通过在本系统用户交易界面上显示的方式进行。但是,本公司可以自行选择任意一种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如用户预先申报的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由于用户联系方式相关的申报信息不完善、用户不在家或其他不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给用户的通知或发送给用户的文件晚送达或未送达时,应视为本公司发布的通知或发送的文件或电子信息已在正常送达的时间送达。
第 37 条 (电话录音)
本公司可能会在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与客户之间的通话进行录音。录音内容可能会作为本条约及交易的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另外,即使录音内容与文件或其他电子记录内容存在差异,也可能根据本公司的判断,将其优先作为证据。
第 38 条 (本条约的变更)
1. 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本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本条约。
2. 本公司基于前款规定变更本条约时,会通过在本公司主页进行登载等适当的方式,将更改本条约一事及本条约更改后的内容及生效期告知用户。
第 39 条 (适用法律)
本条约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第 40 条 (协议管辖)
关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有关场外差价合约交易的诉讼,一审应归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第 41 条 (附则)
2013 年 06 月 22 日 全面修订
2014 年 05 月 31 日 修订
2014 年 07 月 01 日 修订
2014 年 10 月 17 日 修订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全面修订
2016 年 06 月 13 日 修订
2016 年 09 月 05 日 修订
2016 年 09 月 12 日 修订
2016 年 11 月 01 日 修订
2017 年 02 月 27 日 修订
2018 年 06 月 11 日 修订
2019 年 04 月 22 日 修订
2019 年 07 月 01 日 修订
2019 年 11 月 25 日 修订
2020 年 04 月 01 日 修订
2021 年 08 月 01 日 修订
2023 年 09 月 25 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