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正常运营后,甲、乙方将按期开展项目过程评估。对丙方及其项目公司承诺的项目业态、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等开展 过程评估,根据评定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差别化政策。若评价为 C 类(监管调控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向丙方及其项目公司提供新增建设用地;若为 D 类(落后整治类)企业,禁止丙方及其项目公司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
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甲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南京空港经济开发区(江宁)管理委员会丙方: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7 号)的要求,为推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须对项目投资发展实行监管。甲、乙、丙三方就丙方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
第一条 项目名称:中国智能骨干网(南京·空港)项目。
第二条 业务内容:项目将建设基于大数据、信息服务、云计算等技术平台的新型物流仓储基地,电子商务、创意设计及相关产业集群办公设施,及配套生活社区,依托空港的交通区位优势和南京产业资源,打造南京区域电商物流综合产业平台。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 40 亿元,本期用地规模 100
亩。
第四条 项目公司:丙方竞得地块后一个月内需在乙方辖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属地纳税、统计和经营。
第二章 用地及建设
第五条 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空港经济区内苍穹路以北、将军
大道以西、钟萃路以东,总用地面积约 100 亩(土地面积及边界以实际出让条件为准)。
第六条 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本项目用地为物流用地,出让期限 50 年。
第七条 取得方式:按国家规定,并根据《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宁政发〔2021〕7 号及《南京市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土地供应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工信综投〔2021〕 29 号文约定的流程出让该地块,鉴于该项目是总投资达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该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拟通过“招、拍、挂”形式一次性整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价以挂牌成交价为准。
丙方以项目公司参加该项目地块的“招、拍、挂”,在项目公司摘牌并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以摘牌成交价为基数缴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税费后,乙方协助项目公司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土地价格:按国家规定,该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价以挂牌成交价为准。按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目前空港经开区工业用地“招、拍、挂”起拍价格为 46 万元人民币/亩(如有调整,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颁发新政策为准)。
第九条 土地交付:乙方保证在该项目开工建设前将 “三通一平”的配套设施接至项目地块红线边缘,具体为:通临时施工道路、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场地平整,以满足丙方的开工需求。同时,乙方须xxx项目完工前 3 个月内完成该地块的“九通一平”,具体
为:通市政道路,通一路供电,通自来水、排雨水、排污水、通燃气、通通讯、通宽带、通有线电视至用地红线边缘和场地平整,并提供九通一平的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条 建筑参数:项目建筑参数需符合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其中容积率不低于 1.2(详细参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外部条件为准)。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在获得用地红线和设计要点后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总体规划及总平面设计方案,并承诺自取得项目用地实际交付后 6 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
丙方预计自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证后 24 个月内竣工,26 个月内投入运营。自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3 年内达产。
第三章 项目效益
第十二条 投资强度: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55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产出效益:丙方承诺自项目全部达产之日起 1 年内,项目公司达成以下经济效益:
产出比:年均营业额不低于每亩 800 万元人民币。
税收贡献:年均纳税额不低于每亩 35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丙方向乙方指定帐户缴纳 200 万元履约保证金。若丙方达到第十一条的“开竣工”相关要求,返还 50 万元给丙方,若达
不到要求,则 50 万元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上述三章所表述内容为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的
基础,同时也是三方在未尽事宜方面签署补充协议的前置条件。如丙方及其项目公司未能落实前三章表述内容,乙方有权根据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x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法国家环保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乙方将追究丙方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请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追究丙方法律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丙方经营期限不低于 15 年,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
经营期限内不迁移或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否则乙方有终止补贴并向丙方追索已兑现的扶持补贴的权利,并要求丙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十八条
丙方向甲方及乙方递交书面承诺,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7 号)、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土地供应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工信综投〔2021〕29号文中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违约责任的要求,并主动接受甲、乙方评估及管理,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项目全部竣工后,如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落实项目具体投资内容、总投资和亩均投资强度等事项,则 50 万元不予返还,同时乙方
责令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项目全部达产一年后,若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项
目亩均产值及亩均税收,则 100 万元不予返还,同时乙方责令丙方限
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项目正常运营后,甲、乙方将按期开展项目过程评估。对丙方及其项目公司承诺的项目业态、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等开展过程评估,根据评定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差别化政策。若评价为 C 类(监管调控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向丙方及其项目公司提供新增建设用地;若为 D 类(落后整治类)企业,禁止丙方及其项目公司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
项目用地期满前 1 年,甲乙方将对丙方开展续期评估。
第十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甲、乙、丙三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三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三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丙三方均为概括性主体。本协议效力不仅及于甲、乙、丙三方本身,同时也当然及于经三方安排实际享有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或者承担本协议项下相关义 务(职责)的各有关方,包括经甲、乙方安排或指派代表甲、乙方履行相关职责的甲、乙方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或经丙方安排实际负责该项目建设运营的丙方关联企业。项目公司应当以受让宗地为注册地。
第二十一条 丙方及其项目公司承诺不改变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及获批准的总体规划,如将该地块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包括股权转让)则必须取得乙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三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三方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披露,但向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三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三方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机构的雇员披露以及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要求需要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x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五条 x协议为主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按主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