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备注 1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37050167610800003047 800,000,000 双耳真无线智能耳机项目 2 交通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 377899991013000113487 700,000,000 VR/AR 相关光学模组项目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377010100100961301 800,000,000 双耳真无线智能耳机项目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
证券代码:002241 证券简称:歌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9日,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相关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募集资金账户开户及签署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8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4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4,000万张,期限为6年。
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500.00万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399,5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8日到账。扣除其他发行费用597.00万元(含税)后,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98,903.00万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中喜验字[2020]第000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 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备注 |
1 |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潍坊分行 | 37050167610800003047 | 800,000,000 | 双耳真无线智 能耳机项目 |
2 | 交通银行潍坊开发区支 行 | 377899991013000113487 | 700,000,000 | VR/AR 相关光 学模组项目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 | 377010100100961301 | 800,000,000 | 双耳真无线智 能耳机项目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营业部 | 531902110910810 | 300,000,000 | VR/AR 相关光 学模组项目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营业部 | 531902110910611 | 400,000,000 | 青岛研发中心 项目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潍坊开发支行 | 1607001929200387060 | 595,000,000 | 双耳真无线智 能耳机项目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 | 8110601012501139043 | 400,000,000 | 青岛研发中心 项目 | |
合计 | 3,995,000,000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各募集资金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