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空間
使用租賃規範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提升醫療水準及改善醫療品質,雙方同意辦理空間使用租賃,並約定條款如下:
茲因甲方提供批價掛號櫃台對面,癌症篩檢中心旁櫃台空間,供乙方做為提供個案相關呼吸器與居家型睡眠檢查諮詢服務使用,並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招租作業,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
設置名稱:陽壓呼吸器與居家睡眠檢查諮詢服務櫃台
不動產標示(標的物):甲方所有坐落xxxxxxxxx000x
xxxx:4.95平方公尺(1.5坪)
租賃範圍:批價掛號櫃台對面,癌症篩檢中心旁櫃台空間
二、用途:供甲方院區民眾陽壓呼吸器與居家睡眠檢查諮詢使用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租金與相關費用
乙方每月需支付面積使用租金新台幣250元。
乙方每月支付水電費新台幣2550元。
乙方每月支付權利金新台幣 元整。
乙方於甲方院區販售之陽壓呼吸器售價不得高於全國售價前20%。
乙方每月應支付依據販售陽壓呼吸器及提供睡眠檢查諮詢服務金額之10%以上浮動權利金。
乙方每月應支付依據轉介之個案件數,每件300元的個案轉介費。
乙方應支付甲方之費用於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納或電匯繳清,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收2%滯納金。
採電匯方式付款:甲方提供資料如下銀行帳戶資料,供乙方電匯之用,嗣後如銀行帳戶資料有變更時,甲方須以書面通知。電匯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匯入單位: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
帳戶名稱:台南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銀行帳號:06205600001-7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一)租金依據財政部所頒定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另其他相關負擔依政
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納稅相關事務由乙方自行按規定辦理,與甲方無涉。乙方如有違反相關法規衍生之
相關罰則,概由乙方負責。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一)配合義務:
1. 乙方需配合甲方主治醫師門診時間(上午0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在院內設點服務患者,一周四次提供服務。服務日期請參照附件1。
2. 乙方應提供場地之維護並保持周遭整潔
3. 乙方對於各項服務收費標準等注意事項,應公開揭示於使用者週知。
4. 乙方於服務櫃台裝設妥當後,甲方若認為有遷移位置之必要時,應於
三日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適當之人員調度。
乙方免費提供機器、相關耗材及人力,協助受測者的佩戴與操作並進行後續的收機、下載報告與讀取報告。
廠商聘雇員工依法加入勞、健保,如因工作發生意外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廠商免費提供的設備與服務:
居家睡眠檢測所需配件:
可攜帶式主機*1台。
偵測血氧、脈搏和鼻導管的訊號線。
胸帶*1條。
注意事項:
廠商須於次月5日前提供已執行完成的居家睡眠檢測名單給院方做統計。
廠商於個案回診三天前需提供居家睡眠檢測報告給醫師與睡眠中心留存。
陽壓呼吸器配件需求:
主機*1台。
加熱器及水箱*1台。
面罩*1組。
電源變壓器*1組。
過濾棉*3片。
機器提袋*1組。
注意事項:廠商每月5日前需分別提供上個月份已試戴的個案名單與有成交的陽壓呼吸器銷售名單給院方做統計。
廠商提供患者有關陽壓呼吸器試機、銷售衛教與售後服務。
廠商自備電腦,將患者呼吸器數據下載後提供給醫師參考。
廠商無償提供睡眠呼吸器型錄及專員連繫方式於醫院的診間與睡眠中心,讓患者有資料能參考諮詢。
提供患者1-2周的免費試戴。
七、使用限制: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契約標的物轉租、轉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非乙方之第三人使用。
儀器與櫃台擺設期間,若發生任何天災、人禍或不可抵抗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甲方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且乙方須於當日服務結束後將所使用之物品全數攜回,勿置留於院內。
乙方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致毀損標的或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一切責任,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害賠償。
因第三人使用儀器造成傷害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八、契約終止條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正而仍未改正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計算乙方租金、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乙方應立即將標的物無條件返還甲方。
1.乙方將租賃處部份移作其他用途或違反本契約第二條用途使用及第七條約定轉
租、轉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以任何形式提供非乙方之第三人使用。
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連續二次時。
乙方遲延繳納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總額達1個月以上且遲延給付逾1個月時。
乙方以租賃處供違法令之使用時。
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規定時。
乙方損壞租賃處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契約時。
(二)契約期間如遇有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因而毀損本契約標的物,致乙方無法繼續使用時,乙方得依實際無法使用部分依比例減少支付租金或終止契約。
(三)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以書面於1個月前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九、違約處理:
(一)本契約乃雙方同意簽訂,如有變更須雙方於變更處用印確認,始能生效,如有涉訟,
雙方同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導致他方負擔之訴訟費用、律
師x,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處理。
十、其他特約事項:甲乙雙方不因代表人變更而影響本合約履行之效力。
十一、本契約2本正本,4本副本,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則由本院留存。
立合約人
甲方: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代表人:xxx院長
地址: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電話:00-0000000
統一編號:69116907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