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富人寿[2024]定期寿险010号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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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齐家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齐家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本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十一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十三条
▪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第一条 合同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五条 犹豫期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 等待期 3
第八条 保险责任 3
第九条 责任免除 5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 5
第十一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二条 受益人 5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7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7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十八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7
第十九条 转保 7
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二十二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8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 9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9
第二十七条 释义 9
附表 14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国富人寿齐家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释义一)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七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第八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六),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七)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
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释义八)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关爱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
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释义九)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航空意外身故关爱金”、“航空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
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四)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释义十)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释义十一)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释义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释义十四)的机动车(释义十五)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
残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
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可选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猝死(释义十六),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4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身故特别关爱金”、“全残特别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
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三)可选责任三: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十七)的专科医生(释义十八)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十九)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二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65周岁,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猝死关爱金”、“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 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本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 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十一)。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
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本条所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保险责任中列明的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关爱金、航空意外身故关爱金、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猝死关爱金、身故特别关爱金和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关爱金、航空意外全残关爱金、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和全残特别关爱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关爱金、航空意外身故关爱金、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猝死关爱金和身故特别关爱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关爱金、航空意外全残关爱金、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和全残特别关爱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释义二十二)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
书;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并在作出核定后 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利息按照我们定期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释义二十三)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 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您无需提供被保险人个人告知声明书及体检报告书即可申请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
(1)未发生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 (2)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3)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
(4)新投保的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不少于本合同解除时剩余的保险期间;
(5)新投保的定期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解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本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我
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一、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四、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
七、已交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过变更,则已交保险费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水陆公共
八、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以客运为目的的列车和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交通工具至其再次返回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商业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有轨电车)和汽车(包括出租车、网约车、旅游客车以及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的:公共汽车、电车、机场大巴)。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4)具有合法有效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顺
(5)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走出客运民航班机舱门至其再次进入
九、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所乘客运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客运民航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十、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与节日相连的放假调休日,具体休假时段以每年国务院发布的为准。每个节假日及其调休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如国务院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调整的,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
十一、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车厢时止。
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自驾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型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并颁布,按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内容执行;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本合同所述的自驾车不包括:出租车、客货两用车、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释义二十四)、轨 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两轮摩托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运输车;
(5)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 同定义的自驾车范畴。
十二、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释义二十五)后驾驶。
十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未经审验、审验不合格或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四、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五、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六、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突发的急性疾病,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此急性疾病导致在急性疾病发生后24小时内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和本合同生效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引起的并发症所导致的死亡,不 属于猝死。被保险人由于下列疾病或因下列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二十六))、遗传性 疾病(释义二十七)、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化学污染(指因化学毒剂泄露或化工污染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触有毒性化学物质)。
十七、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 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十八、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十九、确诊初次发生: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 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二十、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二十八)(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二十九)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三十)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 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 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释义三十一)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 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十一、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十二、本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许可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
二十三、保单借款利率:由本公司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二十四、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一种乘用车,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
二十五、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二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
二十七、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二十八、组织病理学检查: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 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十九、《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 ) : 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三十、《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三十一、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
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 级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 级 |
双侧眼球缺失 | 1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1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 级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 级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 1 级 |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 1 级 |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
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 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