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投资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时间:
甲 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xx 0 x 00-00 x邮政编码:200120
电 话:010-66290802传 真:010-82292350
法定代表人: 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50
乙 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00140
电 话:010-66109162传 真:010-66105769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0138
目 录
前 言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甲方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 “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
法》(2011 年 2 月 12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
监会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 号,以下简称“第 85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号,以下简称“第 95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2 养老金产品或本养老金产品:指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和第 95 号文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通过的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
1.3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4 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5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6 年金基金财产: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1.7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1.8 年金组合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9 养老金产品资产:指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依法投资管理
的养老金产品的资产。包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购的资金及投资运营收益。
1.10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 根据《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
1.11 “36 号令”:指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114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
1.12 “11 号令”:指 2011 年 1 月 11 日经人社部、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30 日人社部令第 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修订,并于同年 4 月 30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13 第 95 号文:指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并于 2021 年 1 月 1日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5 号)。
1.14 “24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 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富国
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1.16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指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7 托管人:指接受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8 投资管理合同:指《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19 托管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0 投资说明书:指《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1.21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本合同中简称资金托管账户。
1.22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23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4 开放期:指由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指定的允许本养老
金产品申购、赎回的时间段。
1.25 申购: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开放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26 赎回: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开放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27 养老金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28 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开立的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
1.29 交易日及工作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30 审计费用:指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1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32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资产赎回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3 清算费用:指养老金产品终止时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4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5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及银行系统的交易系统故障。
1.36 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其余术语除非本合同中文义另有所指,其具有与产品合同中相同含义。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发行养老金产品,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1.2 甲方声明依据养老金产品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4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
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为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养老金产品资产。
2.1.5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1.6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商业银行。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
3.1.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他投资的委托人权利和/或受益人权利等。
3.1.3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4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养老金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3.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1.6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
3.2.4 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2.5 接受乙方的监督,并配合乙方履行监督职责。
3.2.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
3.2.7 计算并公告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确定养老金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2.8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从委托资产中支付赎回款项。
3.2.9 定期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和年度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
3.2.10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 15 年。
3.2.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养老金产品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12 组织并参加养老金产品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13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并履行(或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法定反洗钱义务。
3.2.14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3.3.2 依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3.3.3 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3.3.4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 安全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养老金产品的任何资产。
3.4.3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4.4 对所托管的不同养老金产品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3.4.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收甲方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3.4.6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4.7 负责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估值结果。
3.4.8 依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
3.4.9 定期复核甲方编制的养老金产品财务会计报表及信息报告。
3.4.10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3.4.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3.4.12 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3.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参与养老金产品清算。
3.4.14 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3.4.1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资产保管
4.1 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开设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本养老金产品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和使用。本养老金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养老金产品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4.1.2 本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养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假借本养老金产品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本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2 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2.1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按养老金产品开立证券账户。
4.2.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2.3 甲方代垫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甲方在资金到达资金托管账户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证券账户相关信息后 4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指令,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划转资金至甲方。
4.3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3.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养老金产品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
4.3.2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业务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4 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养老金产品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4.5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保管。
4.5.1 本养老金产品资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养老金销售机构的财产。自养老金产品资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乙方对存放于资金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乙方实际控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保管。甲方将养老金产品资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前、以及乙方依据甲方的划拨指令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付至投资主体账户后至甲方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以现金形式划回资金托管账户期间,乙方不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票据保管机构等非乙方保管的财产,乙方亦不承担保管职责。
4.5.2 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
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按约定办理。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养老金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5.1.2 本养老金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养老金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投资组合
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5.1.3 本养老金产品以首笔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份额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5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6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7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8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8.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8.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8.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在其公司官网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递交定期报告的义务。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5.1.8.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8.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8.6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责任。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应当注明该报表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5.2 估值。
5.2.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价值。
5.2.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5.2.3 估值对象。
产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国债期货等金融产品。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5.2.4 估值方法。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5.2.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2.4.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4.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2.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2.4.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2.4.5 信托产品、债权计划估值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2.4.6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5.2.4.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2.4.8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2.4.9 如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2.4.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产品会计核算的义务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本养老金产品的产品会计责任方由投资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养老金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5.2.5 估值频率。
甲方应每个交易日(T 日)对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用于本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复核。甲方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当日对净值计算结果完成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甲方,由甲方于 T+1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金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2.6 甲方、乙方发现本养老金产品估值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2.7 当本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本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2.8 由于甲方对外披露的任何本养老金产品净值数据错误,导致本养老金产品资产或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甲方有过错的,应对此承担责任。若乙方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乙方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xxx有过错,则乙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本养老金产品资产或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甲方及乙方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甲方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和乙方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5.2.9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2.10 如果乙方的复核结果与甲方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甲方可以按照其对本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并应当注明该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
5.2.11 暂停估值的情形
5.2.11.1 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等暂停估值时;
5.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5.2.1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产品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3 审计。
5.3.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5.3.1.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5.3.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2 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
第六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甲方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2: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需配合甲方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养老金产品资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甲方应确保
托管组合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
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6.2.4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6.2.4.1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6.2.4.2 T 日(交易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2.4.3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2.4.4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 T+2 日内、赎回 T+5 日内清算交收。
6.2.4.5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净额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净额)与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扣除归产品的费用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扣除归产品的费用)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责将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乙方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
6.2.4.6 甲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2.4.7 甲方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养老金产品的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第七章 养老金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本养老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八章 投资监督
8.1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8.1.1.1 本养老金产品仅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国债期货,一级市场股票。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本产品可以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承销的证券。
8.1.1.2 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
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金产品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产品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国债期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3.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4.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5.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也分别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6.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7.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2)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
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5)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4)款 a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
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 1.5 倍。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6)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产品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4)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5)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10.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2)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3)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既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11.本产品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12.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13.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3)不得买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14.本产品投资的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
(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5.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同时也需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相应调整。
16.本产品建仓期 3 个月,应在本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1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本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2 甲方在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产品前,需提前向乙方提供投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出具符合相关条件的承诺函,并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数据对上述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即视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监督义务。若甲方无法及时、完整地提供上述内容,乙方不承担该事项的监督责任。
其他监督事项,如乙方无法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直接获取信息
的,比照此条款执行。
8.3 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8.4 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乙方发现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应当立即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8.5 乙方由于无法从公开市场取得准确数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投资监督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的监督需要依赖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数据的,由于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监督不准确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9.1 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各项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均在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9.2 投资管理费。
9.2.1 投资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9.2.2 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1:前一日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投资管理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9.2.3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和托管行核对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指令或通过约定方式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产品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9.3 托管费。
9.3.1 托管费按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
提。
9.3.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托管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9.3.3 本产品托管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指令或通过约定方式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9.4 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养老金产品资产支付,列入当期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
9.5 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甲方的投资管理费、乙方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养老金产品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9.6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养老金产品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养老金产品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第十章 指令与通知
10.1 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
10.1.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被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授权通知”)。授权通知载明授权生效日期的,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乙方收到该通知并经乙方确认后,授权通知生效。乙方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并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
10.1.2 甲方、乙方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的除外。
10.2 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0.3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3.1 甲方发送指令应采用收发双方约定的方式。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10.3.2 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地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10.3.3 如因养老金产品资产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指令发送方。
10.3.4 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0.4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0.4.1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交割信息错误,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10.4.2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章(投资监督)处理。
10.5 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致使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10.6 授权的变更。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经乙方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生效日且该生效日期晚于乙方确认日期的,则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
10.7 其他事项。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乙方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甲方向乙方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10.8 如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报告
11.1 定期报告。
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在其公司官网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递交定期报告的义务。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1.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自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1.3 职责终止报告。
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 45 日内向甲方提交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1.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1.5 经双方核对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 30 日仍未按本合同第 9.3.3 条发出指令,导致托管人无法收取托管费,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影响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方提供本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核对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 30 日仍未按本合同第 9.2.3 条支付,导致甲方无法收取管理费,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非乙方原因除外。
第十二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2.1 提供虚假信息;
12.2 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12.3 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2.4 将不同养老金产品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12.5 侵占、挪用养老金产品资产;
12.6 将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担保;
12.7 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金产品资产;
12.8 将不同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混合管理,但根据市场惯例必须开立共用账户的情况除外;
12.9 在合同期内将养老金产品资产转由第三方托管;
12.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3.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因本合同当事
人违约给养老金产品资产或者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3.1.1 甲方及/或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1.2 乙方执行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1.3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甲方及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其它非甲方及/或乙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
13.1.4 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的机构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1.5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3.1.6 因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损失,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2 因本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养老金产品资产或者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养老金产品资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章 争议的处理
14.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4.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第十六章 保密条款
16.1 甲方、乙方于托管业务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允许第三方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6.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通知与送达
17.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7.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7.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7.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7.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7.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八章 其他事项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流程备忘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18.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8.3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外,关于乙方的托管职责,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8.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8.5 各方在以电话方式对约定事项进行通知或者确认时,任何一方有权将电话内容予以录音。电话录音具有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18.6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贰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壹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富国富利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