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OK、萊爾富便利商店:每票重量不得超過 5KG、長寬高三邊總和不得超過 105CM,單邊不得超過 40CM。
□台灣境內/ □跨境(香港/澳門地區)代收貨款服務協定
月結帳號:
代收貨款帳號:
甲 方 :
乙 方: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代收貨款服務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委託收款的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視為甲方在委託乙方速遞貨物的同時,委託乙方代收貨款: 1、甲方已與乙方簽訂本《代收貨款服務協定》。
2、代收貨款金額以託運單填寫金額為主,託運單上金額需由甲方親自填寫,並於託運單上簽名,乙方需依照甲方填寫之代收貨款金額收款,乙方依託運單所載金額收款視為乙方已完成該次代收款項義務, 乙方仍有權依本約之費率收取服務費,如因甲方金額填寫錯誤導致代收貨款問題,由甲方自行負責與收件人協調,乙方有權不協助處理。
3、如涉及匯率換算, 按寄件當天代收貨款服務匯率計算。
4、□ 貨款幣種為台幣,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貨款金額在新台幣 50,000 元(含)以內。
(如為門到店(便利店取)代收貨款,則每票快件的代收貨款金額在新台幣 20,000 元(含)以內。)
□ 運單上貨款幣種為港幣或澳幣,香港或澳門收款則視當地貨幣收款,且每票快件的代
收貨款金額上限為港幣 12,000 元及澳門幣 12,000 元(含)以內。
第二條 貨物的交付與收款
1、乙方於 □台灣將貨物交付給收件人的,應當按照託運單所載金額收回貨款。
□委請香港或澳門配合的快遞公司將貨物交付給收件人,應當按照託運單所載金額收回貨款。(勾選此選項視為甲方同意乙方委請之第三人承攬配送業務)
2、在以下情況下,乙方( □ 所委派的香港或澳門的快遞公司)不得將貨物交付給收件人:
(1)收件人拒絕接受貨物;
(2)收件人拒絕按照所載金額支付貨款;
(3)收件人支付貨款的方式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協定的支付貨款方式);
(4)其他原因致使無法收款或者無法派送的。
3、當發生前項所列的情形之一時,應當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乙方及時向甲方反映情況,並( □ 由乙方所委派的香港或澳門快遞公司)在 7 天內保管甲方貨物。
(2)在保管期內,如甲方與收件人協商一致,乙方可再次派送貨物並代收貨款;如甲方與
收件人未能達成一致,或者甲方未回饋處理意見,一旦超過保管期乙方有權把貨物運返甲方。
4、對於台灣境內運送之貨物,收件人得以現金支票支付貨款,但如有跳票情形時,除甲方需自負損失之外,另需支付乙方行政手續費新台幣 200 元整。
第三條 返款週期的定義
1、甲方代收貨款的返款週期為次週返款。
2、當甲方與乙方協議“次週返款”的代收貨款服務,結算方式為第一週週六到第二週週五所產生的代收款(已收款),於第三週週三結算;於第三週週五回款,依此類推(節假日順延)。
範例如下:
結算期間 | 付款日 |
第一週週六到第二週週五所產生的代收款(已收款) | |
第三週週三結算 | 每週五 |
第四條 x收貨款服務費
1、代收貨款的服務費由甲方承擔,甲方同意乙方直接從當期貨款中扣除服務費及手續費。
2、對於代收成功的貨款,乙方按票計收服務費,服務費的計算公式為:
□ 台灣境內: 代收貨款服務費=代收貨款金額×服務費率
□ 跨境(港、澳): 代收貨款服務費=當地代收金額×代收服務費率×每月順豐代收貨款匯率 3、甲方委託乙方代收貨款的服務費率為
□ 台 灣 境 內 : %
□ 跨 境 ( 港 、 澳 ): %
4、代收貨款服務費按元計算,尾數按四捨五入處理。
□ 台灣境內:當單票代收貨款服務費計算低於 25 元時,一律按 25 元收取。
□ 跨境(港、澳):當單票代收貨款服務費計算低於新台幣 30 元時,一律按新台幣 30 元收取。 5、返款手續費金額依照實際發生銀行轉帳手續費收取。
第五條 x收貨款和服務費的結算
1、乙方根據結算週期將代收貨款及服務費的帳務明細發給甲方核對,甲方在收到後 2 日內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甲方確認,甲方確認後乙方依照協議將扣除服務費後剩餘代收款支付給甲方。
2、甲方應保證其提供的戶名、開戶銀行、帳號等資訊真實準確,如有變更,應及時完整填寫《代收貨款客戶資訊變更表》並蓋章後交給乙方,否則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轉帳錯誤或無法轉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損失。
甲方指定之銀行如下:
銀 行 分 行
帳號:戶名:
3、甲方名稱及帳戶名稱發生變更,甲方應於知悉時起三日內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並得與變更後的單位重新簽訂代收貨款服務協定。
第六條 特別約定
1、如果甲方委託乙方速遞貨物是基於甲方與收件人之間的買賣關係,則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諾和保證:
(1)甲方委託乙方速遞的貨物是依法經營、合法生產、品質合格的產品,不屬於假冒偽劣等非法產品,且貨物品質、數量、規格等完全符合甲方與收件人的約定。
(2)甲方將嚴格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妥善處理其與收件人之間的糾紛。
(3)除非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乙方應當對貨物的延誤、遺失或損壞承擔責任,甲方保證採取一切措施保護乙方的速遞和代收貨款行為免於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的追究、干預或索賠。
(4)乙方對於託運貨物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若有消費者主張貨品短缺、瑕疵、品名不符等
關於託運物內容之情事,乙方對於甲方及消費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台灣境內便利店代收貨款貨件尺寸限制:
全家、OK、萊爾富便利商店:每票重量不得超過 5KG、長寬高三邊總和不得超過 105CM,單邊不得超過 40CM。
7-ELEVEN 便利商店: 每票重量不得超過 10KG、長寬高三邊總和不得超過 105CM,最長兩邊不得超過 45CM 及 30CM。
如果甲方違反上述保證,甲方在此不可撤銷授權乙方可扣留與該票貨物的代收貨款,或者將代收貨款返還給收件人,甲方不得就乙方的此等行為追究乙方的任何責任。同時,如果甲方違反上述保證,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定,並就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向甲方索賠。
2、如果乙方有理由認為甲方指定、更改的派送位址或收件人要求改派的地址為“不安全”地址(在此地址下乙方工作人員的生命、身體、健康等一切人身安全或貨物的財產安全處於容易毀損、滅失等一切較高的危險狀態),甲方在此不可撤銷授權乙方可拒絕按照指定或更改的地址派送貨物,且乙方的此等行為不視為違反服務承諾。在此情形下,乙方應通知收件人到乙方指定地點自取快件,因收件人不及時自取快件造成的貨物延誤、損壞或遺失,乙方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貨物的運輸、派送及理賠事宜,本協定規定與運單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協定為準;本協定沒有規定的,按照運單條款執行。
第八條 協定期限和解除
1、本協定有效期限從西元 年 月 日起到西元 年 月 日,屆期如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為避免無法返款之情況,甲方同意待乙方系統配置完成之日後,始發代收貨款貨件,惟甲方未於系統配置完成前即發代收貨款貨件,請甲方提供配置完成前所寄送之寄送明細(運單號碼+代收金額)予乙方確認,待雙方核對明細完成後第 2 個返款週期無息返款。
2、在以下情況下,乙方有權解除本協定:
(1)甲方違反本協定規定的任何保證或義務;
(2)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解除本協定。
第九條 其他條款
1、因本協定的效力、解釋或執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2、本協定未盡事宜,雙方可隨時協商修訂,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是本協定的一部分,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本協定注明的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附件一:甲方活存封面影本
立協定書人 | ||
甲方(蓋章): 簽字代表: | 聯繫人: | |
簽訂日期:西元 | 年 | 月 日 |
乙方(簽章): | |||
簽字代表: 簽訂日期:西元 | 年 | 聯繫人: 月 | 日 |
生效日期:西元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