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南投縣政府為興辦「xxxxxxxxxxxxxxxxxxx(xx)」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 xx等 11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05590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
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
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鳳山路目前瓶頸路段,屆時更能發揮鳳山路(投 18 線)東、西向重要聯絡道路之功 能,讓行車更順暢、用路安全也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亦可健全南投市交通路網系統建置,對於觀光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
(二) 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1 年 6 月開工,112 年 3 月完工。
(四) 主體工程:本案拓寬工程道路長度約 200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尺,採雙向雙車道配置及道路兩旁設置側溝。
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
法第 48 條。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內政部 109 年 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01419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經 110 年 10 月 15 日簽准同意辦理。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拓寬路段西起八卦路與鳳山路交會處,向東延伸至鳳山路與八卦路 1146 巷 29 弄交會處止,長度約 200 公尺,現況道路僅約 3~5 公尺,南、北兩邊為農作物及少許建築物。
(三)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 xx等 11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5590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1. 水泥地面、砌磚圍牆等建築改良物及鳳梨、龍眼、光臘樹、楓樹、木瓜等農林作物。
2. 路權範圍內既成道路,均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五)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xxx(x 00 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x)止,屬都市計畫道路,道路全長約 3,246 公尺,計畫寬度 8 公尺,其中西側近八卦路約 200 公尺路段之現況寬度僅約 3~5 公尺,東側近彰南路約 816 公尺路段之現況寬度約僅 4~5.5 公尺(目前完成:側溝右側 463 公尺及左側 687公尺共計 1150 公尺、集水井 3 座、擋土牆左側 47.5 公尺、箱涵 13.5 公尺及路燈管線埋設),其餘路段已拓寬 8 公尺完竣,因尚未拓寬路段路面狹窄不利會車,為鳳山路(投 18 線)瓶頸路段,經向內政部申請補助,已核定列入「104-111 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經費辦理。
2. 鳳山路尚未拓寬路段用地取得本府分段辦理,本府於 110 年 4 月完成東側近彰南路約 816 公尺路段用地取得完畢,工程於 110 年 8 月 24 日開工目前完成進度 52%,預定在 111 年 6月 18 日全數完工。故鳳山路全線僅剩西側近八卦路約 200 公尺路段之現況寬度僅約 3~5 公尺路段尚未用地取得,該路段為本案拓寬路段之用地取得工程範圍。
3. 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鳳山路目前瓶頸路段,屆時更
能發揮鳳山路(投 18 線)東、西向重要聯絡道路之功能,讓行車更順暢、用路安全也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亦可健全南投市交通路網系統建置,對於觀光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因此辦理私有土地徵收確有其合理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案都市計畫自 109 年 6 月 30 日公告發布「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南投縣部分)【第一階段】案」劃設在案,用地勘選以既有道路辦理拓寬,儘量利用公有土地,工程規劃範圍內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本案拓寬工程道路長度約 200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尺,採雙向雙車道配置及道路兩旁設置側溝,用地範圍勘選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後進行整體規劃設計,所需私有土地皆為事業所需要而不可避免,故已達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本案係屬道路工程,考量用路人財產生命安全,尚不能剔除無意願者之土地。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礙於地形環境及前後路段銜接,經審慎勘選工程用地後,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依都市計畫劃設道路拓寬對當地影響最小,考量地方實際需求,為改善道路交通,經審慎評估後,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租用及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係供公眾通行道路,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南投縣政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府於 110 年 6 月 29日府建都字第 11001387481 號公告「110 年度南投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事宜,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府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因查封登記無法塗銷、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土地無法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內含 1 位土地所有權人對價格不合致)、建議部分修正路線避開墓地及土地所有權人未出席協議,且未於同意書截止日前出具同意書,視為協議不成立等因素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拓寬路段依既有道路拓寬對當地影響最小,完工後可改善鳳山路瓶頸路段,考量地區整體交通路網安全、順暢,確有必要辦理本案道路拓寬工程。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1) 影響人口之多寡:本案工程用地位於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xx徵收 11 筆私有土地(其中 10 筆為部分持分),合計面積 0.055905 公頃,計畫範圍內徵收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82 人。
(2) 年齡結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20 歲至 40 歲 3 人占 4%、40 歲至 65 歲 37 人占 45%、65 歲以上 42 人占 51%,年齡分布於中壯年及老年人口,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因提供更舒適行車品質及安全交通路網,促
進觀光業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拓寬路段現況路面寬度僅約 3~5 公尺,因路寬狹窄不利會車,xxxx(x 00 x)目前瓶頸路段,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鳳山路目前瓶頸路段,屆時更能發揮鳳山路(投 18 線)東、西向重要聯絡道路之功能,讓行車更順暢、用路安全也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亦可健全南投市交通路網系統建置,對於觀光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 本案拓寬路段坐落南投市,周圍居民主要經濟活動為農業或另有其固定職業者,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提供舒適安全的交通運輸環境及便利來往人車之通行,增加觀光車潮,帶動觀光業發展,進而創造觀光業就業機會,因此對周圍社會現況,計畫範圍外之弱勢住民、族群生活型態亦可改善。
(2) 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之土地改良物為農作物、水泥地面及砌磚圍牆等,並無拆除可供居住性質之房舍,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興辦事業性質屬交通事業,本案拓寬工程內土地辦理徵收後主要作為道路使用,施工期間針對廢棄物、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水質、交通維持、景觀等皆研擬相關防治措施(符合行政院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提供更安全交通路網,可望降低交通事故發生機率,減少對於道路xx居民健康風險之危害。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 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將改善工程範圍鄰近區域交通
路網系統,提供安全行車環境,藉以提高農產品及觀光業等投資,帶動鄰近土地利用價值,進而增加政府稅收。
(2) 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均可望增加。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非劃設作為糧食或經濟作物之生產供應地區,且本案工程規劃當時已考量維持既有農業灌溉排水路的功能,本拓寬路段用地大部分為既有道路,小部分種植鳳梨等農作物,並無米、麥等主要糧食種植,且本案工程為線狀道路工程,對糧食安全影響程度有限。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周遭產業以農業及觀光業為主要經濟活動,本案工程為線狀道路工程,擬取得土地面積小,本案工程完工後,因提供安全行車環境,促進當地農產品銷售,帶動觀光業成長,對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具正向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 本案工程用地取得地價補償費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等,將依「104-111 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相關規定,由中央與地方(本府)依比例個別支出,本案徵收所需補償金額:4,683,655 元整,由本府 110 年度 5821 道路橋樑工程-01 道路橋樑新建及改善工程- 03 設備及投資項下支應,於 110 年 12 月 24 日奉准同意,並已同意保留至 111 年度繼續執行,已足敷支應。
(2) 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工程沿線主要以農業為主,並無林業相關產出,另漁業及畜牧業因地形因素,並不適合本區發展,故本案工程完工後,仍以增進農業生產
運輸為要,並促進當地農產品加工、銷售等產業成長,對當地農產品產業鏈具正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與空間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交通運輸便利性,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以期發揮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案工程範圍現況地形緩坡無特殊自然景觀,本案屬 線性工程,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未做大規模開挖工程,儘可能維持原有之城鄉自然風 貌。
(2) 本案xxxxxxxxxxxxxxxxxxx(xx)之環境影響評估業經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年 9 月 14 日投環局綜字第 1100019348 號函,說明三、……,本案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本府文化局 110 年 9 月 29 日府文資字第 1100005533號函之說明三,旨揭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保存區、紀念建築及史蹟等範圍。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 本案除施工期間可能影響xx交通動線,造成當地居民生活上些許不便外,並無太大影響,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之道路服務品質,提升當地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進而提高當地居住生活品質。
(2) 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因提供安全行車環境,促進當地農產品銷售,帶動觀光業成長。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範圍內無特殊生態,且屬線狀道路拓寬工程,本案未導致該地區生態環境有重大改變及負面效果。
(2) 本案xxxxxxxxxxxxxxxxxxx(xx)之環境影響評估業經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年 9 月 14 日投環局綜字第 1100019348 號函,說明三、……,本案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拓寬工程完工後有助於加速南投縣南投市農產品運輸銷售及觀光業發展,未來加強南投市xx各重要交通節點間之聯繫,深具影響,對於xx居民或社會整體發展有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之一,本案道路拓寬路段為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南投市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結合區域交通路網,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南投市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是民眾的交通工具,更是民眾生活環境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除了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外,本案工程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屬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並無妨礙都市計畫使用情形,符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五) 其他因素:
本案拓寬路段依既有道路拓寬對當地影響最小,完工後可改
善鳳山路瓶頸路段,考量地區整體交通路網安全、順暢,確有必要辦理本案道路拓寬工程。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10 年 7 月 28 日、110 年 8 月 24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南投縣南投市鳯山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太平洋日報第一場 110 年 7 月 29 日、110 年 7 月
30 日、太平洋日報第二場 110 年 8 月 25 日、110 年 8 月 26
日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 110 年 8 月 10 日(第一
場)、110 年 9 月 7 日(第二場)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8 月 18
日(第一場)、110 年 9 月 13 日(第二場)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南投縣南投市鳯山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10 年 9 月 7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8 月 10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9 月 13 日府工土字第 1100211730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10 年 10 月 7 日府工土字第 1100231295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
通知。
(二) 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已向戶政及稅捐查詢全部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最新住址,相關通知函皆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經查得之最新地址辦理寄發,均已合法送達。
(三) 本府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因查封登記無法塗銷、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土地無法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內含 1 位土地所有權人對價格不合致)、建議部分修正路線避開墓地及土地所有權人未出席協議,且未於同意書截止日前出具同意書,視為協議不成立等因素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協議紀錄影本。
(四) 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藍○○等 4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中藍○○及藍○○原已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後該 2 人考量所有之南投市草尾嶺段 103-4地號為墓地,不同意變更為道路使用,爰撤回該地號之協議價購同意書。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之建築改良物為不影響居住之水泥地面、砌磚圍牆等,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
及維護措施
依據本府文化局 110 年 9 月 29 日府文資字第 1100005533 號函之說明三,旨揭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保存區、紀念建築
及史蹟等範圍。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徵收無原住民土地。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683,655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2,628,066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79,589 元。
3、 遷移費金額:1,976,000。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 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南投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 年第 4 次會議,徵收補償地價:4,700、5,200 元/㎡,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
(三) 準備金額總數:5,003,055 元。
(四)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已奉內政部核定「104-111 生活圈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經費辦理,由中央與本府依比例個別支出,本案徵收所需補償金額:4,683,655 元整,由本府 110 年度 5821 道路橋樑工程-01 道路橋樑新建及改善工
程-03 設備及投資項下支應,於 110 年 12 月 24 日奉准同意,
並已同意保留至 111 年度繼續執行,已足敷支應。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 109 年 6 月 30 日公告發布「變更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南投縣部分)【第一階段】案」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縣長 林明溱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