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病原體基因資料使用協議書
102 年 7 月 17 日修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將其所保存之 病原體基因資料提供 (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雙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簽訂此病原體基因資料移轉協議書(以下簡稱
「本協議書」),以茲共同遵循。
第一條、定義
「本資料」:指依本協議書由甲方移轉予乙方之病原體基因資料,包括基因體之序列與其相關之流病個案資料。
第二條、本資料之交付
x資料一經甲方交寄或交付,乙方即應依本協議書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條、使用限制
一、本資料僅供乙方作為學術研究之合法正當用途。未經甲方書面事前同意,乙方不得將本資料贈與、販售或其他類似商業行為予任何國家、組織、人員、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
二、本資料僅限用於本申請案之研究計畫,不得將資料用於其他相關或類似之研究計畫。
三、乙方保證資料檔案僅限申請書所列共同參與研究人員使用,且負責監督使用資料人員遵守本資料使用之相關規定,並保證乙方相關人員具有足夠之相關專業智識及經驗為本資料之研究、使用、管理、保管或保存。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
一、甲方相關人員於本協議書簽署後,仍保有公開發表本資料之權利。乙方同意提供甲方相關研究成果,且其發表之論文,所有與本資料相關之部份,須聲明係由甲方所提供。如乙方申請專利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或發表論文應將甲方列為共同權利人或共同作者。
二、本協議書之簽署,不影響甲方移轉本資料予其他商業或非商業團體之權利。
三、甲方(□已經/□尚未)公開發表本資料。若甲方尚未發表本資料,乙方應於六十天前書面通知甲方,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始得發表與本資料相關之任何書面文件。
四、甲方並未對所有與本資料相關之專利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作詳細研究調查,故甲方不對乙方日後發表與本資料相關之任何書面文件負擔任何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責任。
五、乙方運用本資料完成之所有論著,在出版或發表後一月內,應郵寄兩份抽印(影)本交予甲方存查,未提供者本局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
第五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及其相關人員同意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誤,願自負法律上責任,離職後亦同。
二、甲乙雙方同意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知悉或持有他方當事人之一切資料,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不論本協議書效力持續中、核准期間屆滿、終止或撤銷後,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xx負保密義務。非經他方當事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之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三、甲方保留因履行本協議書而提供或交付予乙方之一切資料之所有權。
四、乙方瞭解任何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之資料公開、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將造成甲方之嚴重損害,乙方並同意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或損失。
五、乙方應於本協議書核准期間屆滿、終止或撤銷之日起七天內,將所有由甲方提供之任何型態之一切資料(包括其原本及乙方重製之版本)完全銷毀,或經甲方之書面同意由乙方將上述資料返還予甲方。
六、乙方之職員、受雇人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者,視同乙方違反保密義務。
第六條、合約期間
一、本協議書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成立生效。
本資料之核准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
二、任一方有難以繼續履行其義務之虞之情形時,他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終止本協議書。
三、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書之約定、未盡本協議書所定之義務或不當使用本資料,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終止本協議書之全部或一部。
四、乙方如因違反本協議書之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本協議書之終止,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五、乙方因故須延長使用期限,須在原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條、其他約定
一、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項而發生爭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相關訴訟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本協議書及其相關附件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三、本協議書或其相關附件之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並經雙方有權代表人簽署同意,不生效力。
四、除前項情形外,本協議書之條款及其附件構成本協議書雙方當事人之最後完整合意,並取代本協議書訂立前與本協議書內容相抵觸之所有明示或暗示、書面或口頭之相關協議。
五、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協議書協議書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移轉予第三人。
六、依本協議書所為之所有書面通知,應依照下列之地址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掛號郵寄予他方當事人。並以發信日起三天後,視為通知到達日。
七、甲、乙雙方皆須於兩份協議書上簽名,並各持一份協議書,以供存查。甲方於收到雙方簽署之協議書後,將本資料寄送予乙方。
乙方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協議書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如下:
甲 方: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代 表 人 :
地 址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6 號電 話 :02-23959825
授權代理人 : (簽 章)
職 稱 :
聯 絡 人 :地 址 :
電 話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乙 方: (申請機構全名)
機構負責人 : | (簽 |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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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 |||
申 請 人 : | (簽 | 章) | |
聯 絡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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