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码:CMBZG001)
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 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产品代码:CMBZG001)
受托人/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甲方已设立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产品代码:CMBZG001,以下简称“理财计划”),并已分别于2011年11月与2019年12月签署了《招商银行日日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产品(产品代码:CMBZG001)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对《招商银行日日盈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产品(产品代码:CMBZG001)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合同”)中有关投资管理、估值管理、费用计算等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二)(四)部分调整为: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x理财计划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拆放同业、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标的的资管产品等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高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各投资品种占净资产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100% |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 5% |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或届时监管规定的调整期限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违反上述约定的要求,有权并通知甲方限期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四)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的除外。因非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2. 本理财产品不得买入股票或可转债。
3. 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140%。
二、第二条“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估值管理”(一)至(四)项修改为:
本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工作日计算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并于该工作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精确到百分比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舍位。
(一)估值方法
x理财计划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1)债券等资产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每万份收益进行估值。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A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6)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理财计划管理人与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偏离,管理人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计划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理财计划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估值错误处理。
(11)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
追偿。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D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投资者在此授权管理人可直接从投资者开立在招商银行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超出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投资者同意前述安排并不提出任何异议。
E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第三条“招商银行日日盈理财计划费用计算方法”更新如下: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 理财计划费用按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2. 固定投资管理费
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0.30%/年,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当日理财计划份额×0.30%÷365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其中:销售代码为8166、8168、8169、9439、7002的理财计划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2%/年,销售代码为9449的理财计划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5%/年,销售代码为9469的理财计划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1)销售代码为8166、8168、8169、9439、7002的理财计划份额: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对应份额×0.20%÷365
(2)销售代码为9449的理财计划份额:
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对应份额×0.15%÷365
(3)销售代码为9469的理财计划份额:
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当日理财计划对应份额×0.10%÷365
4. 托管费
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每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当日理财计划份额×0.02%÷365
5.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其他条款
(一)本补充合同构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合同未有约定或与本补充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补充合同及原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补充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双方履约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