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已获批准开展业务或投资项 目项下设立的创投和 SPV 公司除外)、新设投向明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要定义解释
(一)投资类别
本制度投资项目按投资内容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长期股权投资,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已获批准开展业务或投资项目项下设立的创投和 SPV 公司除外)、新设投向明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维持或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建造或者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建筑物、房产以及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3.金融投资,指企业为获取投资收益进行的证券投资、保险投资、期货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活动。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利用期货及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经营性业务以及债权投资行为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由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中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执行;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债券、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以及使用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低风险债权投资项目,此类项目参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
权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二)特别监管及一般投资项目
本制度投资项目按投资金额及具体投向分为特别监管及一般投资项目: 1.本制度所指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承担全省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省级有关部门等下达的重点任务,或单项计划投资额度 1 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2)新设公司(已获批准业务或投资项目项下设立的创投和 SPV 公司除外)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3)参与非主业投资、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包括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非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新股申购除外)、参与非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配售或定向增发等]、参与境外投资项目。
2.除福建省国资委负面清单项目(详见附件 1)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之外的投资项目为一般投资项目。
(三)主业、拟培育主业及非主业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主业、拟培育主业是指由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营业务;下属各单位主业、拟培育主业是指由下属各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上一级单位备案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拟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涉及以下情况的可不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出资省级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出资经省国资委批准并由省属企业设立和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企业设立和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的产业基金)。
(四)成员企业
本制度所称成员企业是指公司合并报表或受托管理的成员企业。
(五)总资产比率、营收比率、净利润比率、交易金额比率、交易利润比率 1、总资产比率: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的比例;
2、营收比率:交易标的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
业收入的比例;
3、净利润比率:交易标的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金额比率: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利润比率: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比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成员企业。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制度依程序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被托管企业按本制度规定在托管协议中对涉及投资管理的事项明确约定并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主业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公司的战略要求,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聚焦发展主业和拟培育主业,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重组方向,有利于促进主业产业链培育和延伸发展;加强投资制度建设,建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风险管控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投资全流程管理;加强投资分析论证,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投资规模控制,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权限及管理流程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投资项目尽调、立项、评审、决策与报批;投资项目实施与竣工验收;项目监控和后评价;投资项目的退出或转让。
第六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中履行投资人职责;在对各企业的投资中则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方向、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公司委派或推荐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被投资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并根据投资活动涉及的金额的大小,授权董事会、经营层分级审批。董事会、
经营层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在职权和/或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1、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草拟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预算并报公司审批;牵头本部股权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合同谈判、审批、实施及跟踪管理;牵头本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与审核;组织成员企业上报的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投资管理工作考核;对成员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及监督等。
2、董事会办公室参与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就投资项目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筹备董事会(含专业委员会)和股东大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投资项目信息及材料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
3、财务部是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资金保障部门,参与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和会计核算。
4、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信息化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 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的前期研究、审核、监督与实施等工作;对成 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及动态跟踪等。
5、审计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6、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本根据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审核,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进行法律主审,并按公司合同会签程序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7、其它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九条 各成员企业应按需要设立或指定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各成员企业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公司投资管理部的日常工作沟通,尤其对需上报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应事先报告和沟通。
第十条 各成员企业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投资管理各项职能。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研究及投资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完成情况分析。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工作及流程:
1、项目初步研究:对项目开展初步研究及可行性分析,合资或并购项目应有初步尽调、商务沟通谈判,基建、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或购置、信息化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经济性、必要性分析和技术论证、比选,初步可行的,启动立项,不可行则终止。
2、项目立项:在初步研究基础上提出投资建议书并履行立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深入研究工作。
3、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商务沟通、谈判:对项目开展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合资或并购项目应就投资条件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的沟通谈判,必要时可组建由内部专业人士或外部专家参加的项目工作组,或聘请外部审计、评估、法律机构或专业的投行、财务顾问,或组织专家论证会等,最终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4、风险评审:依照公司风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评审通过则进入决策。
5、项目决策:按权限和流程提交公司经营层、董事会、股东大会逐级决策。其中需上报福建省国资委审核的,应在实施前上报福建省国资委履行投资项目审核手续。
6、组织实施:由投资人按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投资人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投资人固定资产(工程、技术、设备或信息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
7、跟踪管理: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按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或调整投资策略,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8、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审议表(如有)、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均应及时整理建档,定期提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备查,固定资产投资还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9、投资后评价: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及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
训,对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投资的不同类别在一定范围内对成员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并制定不同的决策指标和管理重点。其中,公司对股权投资不再向下授权,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权限适当下放各成员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要严控管理层级,所有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新设企业原则上鼓励采用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不得将同一投资项目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得进行任何旨在规避公司对其投资行为实施监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等申请核准或备案的,应首先获得公司审批同意后,再逐级提交相关单位核准或备案,获得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按投资类别和投资金额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列入省国资委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投资项目(详见附件 1),各单位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省国资委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详见附件 1),各单位需经公司研究后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审核。未获得省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如属于参与市场公开竞价且为省国资委特别监管类标准的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审议程序后,由各单位经公司逐级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可出具风险提示意见,投资主体根据风险提示意见进行再评估和决策。完成市场竞价后,由各单位经公司逐级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竞价结果。
(三)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详见第二条定义),各单位需经公司审议研究同意后实施。未获得公司审议意见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文件。如属于参与市场公开竞价且为特别监管类标准的项目,在履行内部审议流程后,由下属各单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并参与市场竞价,完成市场竞价后,由各单位逐级向公司书面报告竞价结果。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分级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1、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1)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总资产比率 50%以上,营收比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净利润比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交易金额比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交易利润比率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需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该款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2)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投资项目。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经累计计算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下同),或者公司当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0%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1、非主业、非拟培育主业,非控股、与非国有控股合作的投资项目;
2、境外投资项目;
3、列入省国资委负面清单项目中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详见附件 1);
4、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5、公司本部或各成员企业单项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增资且未导致我方股比发生变化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6、公司本部或各成员企业单项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增资且导致我方股权结构或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7、公司本部或成员企业单项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需由公司经营层审批的投资项目:
1、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下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2、公司本部或各成员企业单项投资额 1 亿元以下,增资且未导致我方股比
发生变化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3、公司本部或各成员企业单项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下,增资且导致我方股权结构或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4、公司本部或成员企业单项投资额 1 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成员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权限具体以《成员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授权指引》规定权限为准)。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外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依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增补年度预算,并履行项目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决策权限且属于“三重一大”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是指项目酝酿、经初步尽职调查、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后,由投资主体判断是否继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阶段。若经初步研究可行,则立项通过,可申请列入投资计划,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不可行则项目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立项后、决策前进行的各项评估、研究及审议等工作,主要包括开展项目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审查论证等,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项目环评、消防设计审查、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决策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2.合资合作类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事先开展合作方或标的企业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形成正式规范报告,并以此作为项目审议的重要依据。
3.境外投资项目应充分考虑股权/债权融资、税收筹划、风险隔离和后续退出等情况,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等方式优化投资架构,降低投资成本及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直接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外部专
业机构(如需)配合进行初步研究并立项,立项通过的开展可行性研究、商务沟通谈判、风险分析等前期工作,形成完整的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
成员企业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负责初步研究并立项,立项通过的根据本单位投资管理规定自行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筛选立项程序
成员企业投资项目需要上报公司审批决策的,应先提交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若初审结果不可行,项目终止;若初审通过,则在其履行内部立项程序后,应把立项材料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由公司经营层立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报告立项应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立项报告表(附件 2);
2、项目预可研报告或投资建议书;
3、项目初步尽调资料;
4、投资决策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的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投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深入调研论证和谈判,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并编制全面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行业状况及内外部环境分析;
(二)项目需求和必要性分析;
(三)科学合理的投资方案、合作方式;
(四)项目市场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构成;
(六)投资风险及其对策等事项。
(七)投资项目与战略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如有)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调查论证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聘请及中介工作成果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聘请投资顾问机构,涉及需要委托评估、法律、审计等中介机构聘请事宜,由投资管理部、法务中心、财务部等分别牵头负责,并由投资管理部牵头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并在申
报文件中阐明审议意见;
(二)成员企业投资项目,由成员企业负责中介机构的聘请,并对其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商请公司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协助;
(三)中介机构的聘请应符合国资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立项与前期工作后,应形成投资方案的议案提交投资主体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审议决策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决策前可视需要召集专题会议或专家会议或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等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履行风险评审机制,为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报请决策应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逐级的决策性文件、会议纪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议书;
3.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资企业及投资标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如有);
4.法律意见书(如需);
5.标的企业及所出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投资项目拟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章程等);
7.投资项目审议(备案)表(详见附件 3);
8.投资项目的风险审议表(如有);
9.投资决策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下列投资事项应由公司法务共享中心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投向非主业、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项目中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
2、公司新设、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同股比增减资、全资子企业增减资除外)、股权变动等事项;
3、重大投资项目;
4、根据国家、福建省国资委的要求,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拟签署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需完成法律审核。在未完成投资决策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属于公司决策权限范围的投资项目决策文件,自决策之日起算,如决策文件未特别说明,2 年内有效。在批复后 2 年内,项目未如期按决策内容实施的,到期决策文件自动失效。逾期后,如拟再实施的,按新项目要求重新履行决策流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在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决策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投资损失。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实现的重大问题,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由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前需上报公司审议,其余项目通过投资月报或投资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相应决策机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1.项目实际投资额超出原审议投资额 10%及以上;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主要产品、主要技术工艺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4.项目股东、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5.项目合作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6.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发生重大变化的;
7.内外部环境及实施条件较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了重大变化;
8.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的。
第三十五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按两类情况分别进入实施阶段: 1、已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的项目,直接进入实施;
2、未履行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但已立项且根据项目进度及实际情况需要列入投资计划的储备类项目,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进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示,企业应根据提示进行整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做好公司本部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跟踪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下属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特别注重投资成本、投资进度和技术、质量的控制,在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技术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或调整意见,并逐级上报原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成员企业对外参股且未实际参与经营的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其股权委托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十条 投资项目若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或涉及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做好重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等文件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妥善保管资料档案。项目人员或档案保管人员辞职、xx时,必须办理项目资料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对投资项目应完备档案管理,实行“一项一档”制度,各类重要文件原件须送所在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归档。
第七章 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活动过程监管
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xx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四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审慎决策,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职责履行风险提示和报告程序。
第八章 异地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异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本部及成员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之外
(含境外)的投资项目。异地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实施、跟踪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后评价管理应遵循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异地投资应在产业研究基础上,充分考察分析当地政策法规、营商环境、竞争格局、市场前景等要素,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四十八条 异地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由我方控股或控制经营,对于公司发展有战略意义的项目可以考虑研究参股,一事一议。
第四十九条 异地股权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组织架构开展业务运营的,应按照章程、合资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投资人应做好投资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对投资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向公司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对投资项目的专项检查与审计;异地股权投资项目未设立独立组织架构、由投资人以事业部方式开展业务运营的,纳入投资人管理体系,明确运营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达到权责明晰,风险可控。
第五十条 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在实现有效管控基础上,投资人可适当给予异地投资公司较本地企业更大范围的经营授权,同时投资人应制定有关外派人员绩效考核、待遇奖惩、轮动机制等事项的管理办法,注重外派人员团队建设和
梯队建设,逐步推进员工本地化。
第五十一条 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异地投资项目的,应建立区域协调机制。
第五十二条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涉及国有产权管理的事宜,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及公司的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投资项目的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五十三条 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所出资企业应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项目:
1、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调整致使项目违反政策或无法持续经营;
2、福建省国资委、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命令要求项目停止或转让,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投资项目无法持续经营;
3、公司战略调整或内部整合、重组或投资人财务状况恶化需要退出;
4、合资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经营将对公司重大不利;
5.进入生产经营阶段,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6、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预计未来 3-5 年无法扭亏;
7.低效、无效的投资项目,包括长期不分红或投资回报率≤0 的参股企业股权(风险投资及初创期企业除外),以及近三年无效益且无战略性安排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成套设备等低效、无效资产)
8、经营期限届满或出现投资决策时预设的投资退出条件或章程规定的需要
清算的情形;
9、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短期内无法消除的重大影响或危机;
第五十四条 投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重组、公司清算、破产等。
第五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终止或退出由项目的原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相关工作按国有资产、产权制度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
第五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应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规划,并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当年拟进行的投资项目均须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中新增的投
资项目应当履行立项程序,立项通过的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存续的投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年度计划投资但条件尚未成熟的投资项目可作为储备项目。
第五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前一年第四季度开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在 11 月 20 日前正式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各成员企业应严格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表格及时上报投资管理部。对于取得节点性进展项目,应在投资项目统计表中实时更新上报项目最新进度。
第六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于每年 6 月 25 日前将调整情况报告公司。原则上投资计划调整新增项目需为年度储备项目,调整新增的属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需附报项目立项表和项目建议书。
第六十一条 各成员企业上报或年中调整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请示;
2.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意见;
3.年度投资计划表或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表(单项投资金额 1000 万以下的项目分类汇总列入投资计划并附汇总明细表);
4.属年度或年中新增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还需附报投资项目立项表和项目建议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各成员企业应在每年年末要对本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 11 月 20 日前将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和投资完成情况表上报公司。
第十一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六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原则上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自身不适合组织开展的可以由上一级单位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后,持续运行时间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至 36 个月之内开展项目后评价。长期股权投资在完成工商
登记或产权交割手续后,持续运行时间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至 36 个月内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六十五条 投资后评价分为重点后评价工作和一般后评价工作。 1.下列项目须开展重点后评价工作:
(1)本规定所指重大投资项目;
(2)参与非主业投资、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境外投资项目;
(3)省国资委、公司下达的其他要求开展的重点项目后评价。
2.除按要求进行重点后评价的项目外,其余的投资项目应进行一般后评价